高壓供用電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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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高壓供用電合同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税務登記號: 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不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 。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
(2)用電分類: 。
(3)負荷性質: (重要負荷/一般負荷)。
(4)生產班次: ,週休日 。
3.用電容量
根據用電方的申請,供電方認定用電方共有 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備發電容量 千瓦。其中:
受電點受電變壓器 台,共計 千伏安,(多台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 。
受電點受電高壓電機 台,共計 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 。
受電點受電變壓器 台,共計 千伏安,(多台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 。
受電點受電高壓電機 台,共計 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 。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茲電源,採用 (單/雙/多)電源, (單/雙/多)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方由 變(配)電站(所)以 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送出的 (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 千伏電壓,從 線路經 杆。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3)供電方由 發電廠以 千伏電壓母線,經出口 開關向用電方 受電點直配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3.備用電源
保安措施的;
c.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日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其他違約責任接(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 一種方式解決。
十二、供電時間
本合同簽約,且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1)供電方由 變(配)電站(所)以 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進出的 (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作為用電方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 千伏電壓,從 線路經 杆,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作為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4.保安電源
(1)供電方以 千伏 (專用/公用)線路作為用電方保安電源。保安容量為 千伏安,最小保安電力為 千瓦。
(2)用電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 千瓦。安裝 地點,或採用不間斷電源(ups) 伏安,安裝地點 。
b.非電保安措施是 。
5.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經供電方委託,用電方同意由其 變電站(線路)向 單位轉供電。轉供用電容量 千伏安,轉供用電電力 千瓦。有關轉供電事宜,由供電方、轉供電方及被轉供電方另行簽訂轉供電協議。
6.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囹《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自)。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剛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或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在用電方每個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採用: (高壓倒計量/低壓倒計量)。
3.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裝設在:
a.
b.
c.
4.用電計量裝置主要參數如表:
計量設備名稱
型號規格
精度
計算倍率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產權所有者負擔。每月 (增加/減少)線報電量應分攤到各類用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6.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 用電量,約定按每月 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 %計算,其中,居民生活用電佔照明用電量的 %。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團數
1.用電方裝設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 千乏。
其中:電容器 千乏,調相機 千乏。
2.用電方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峯時應達到 。
3.供電方在用電方處裝設反向無功電能表(或雙向無功表)。用電 方應按天功補償就地平衡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 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基本電費按 (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變壓器容量為: 千伏安。
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
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 (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並於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b.供電方委託 銀行向用電方 (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 次、(劃撥/收取)。即每月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並於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c.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4.根據需要,供電方、用電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七、調度通訊
1.供電方、用電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方 設備由供電方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方、用電方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供電方採用: 。
用電方採用: 。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於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周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用電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方整定動日封,用電方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方應在用電方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值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3.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4.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可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方辦理手續,並經供電方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6.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應報供電方備案,需要併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方、用電方簽訂協議後,方可併網運行。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間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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