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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銷售提成制度(精選3篇)

公司銷售提成制度(精選3篇)

公司銷售提成制度 篇1

因本公司實際運作情況,暫不設置獎金制度,也不安排基本任務,本制度經協商一致通過,將對以下銷售產品給予總銷售額5%的高額提成。(上不封頂,下無基數)

公司銷售提成制度(精選3篇)

因本公司業務量大而穩定,高提成將代替加班工資(部分)和獎金,由江宏統一安排發放,陳梅協助統計安排。每個員工將銷售單品記錄下來,統一遞交給______或______統計,負責人統計需日清月結。公司將每月(1-30日或31日)總提成部分統一給______江宏,由______根據報表分次發放。員工需無條件服從管理負責人統計結果。每週更新,列表如下:(詳見附表1)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員工簽名:(本制度暫時從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執行!)

公司銷售提成制度 篇2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公司地址:地址:電話: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充分協商,乙方作為甲方公司的專職業務員。

雙方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作形式

乙方作為甲方的業務員,按甲方制定的市場運行模式及要求、面向六盤水市場拓展業務,遵守公司相關規定及相關制度。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與提成如下(食宿自理):

1、工資:試用期個月,底薪/月,試用後每月銷售產品指標額萬元,完成當月指標按底薪/月,完成不了按底薪/月,整年業績累計完成萬元,則整年結算時(即合同簽訂滿一年時)每月的底薪補足至元/月;

2、提成:業務員自己開發的客户操作成功了,該業務的利潤在%至%的按單項收款額的%提成,低於%的按單項收款額的%提成;公司給業務員提供的信息,業務員操作成功了,該業務的利潤在%至%的按單項收款額的%提成,低於%的按單項收款額的%提成。

二、雙方責任及義務

(一)甲方責任與義務

1、按乙方業務開拓需要,提供宣傳資料和相關證件。

2、每週閲覽乙方的工作日記,對相應的業務關係或進程進行指導,協助乙方完成業務目標。

3、負責乙方所接業務的需要、加工、配送等工作。

4、負責所有生產、運輸、質驗、售後工作,並承擔全部成本和費用。

5、努力控制、降低產品成本,確保其產品價格適合市場一般需求行情,在競爭中其產品價格應是同行中的中間價格。

(二)乙方責任與義務

1、努力開展業務,開拓市場,完成任務目標。

2、做好工作日記,記錄每天的行程與拜訪的客户資料,作好次日的行程或工作安排。

3、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企業、品牌形象,不得做出有損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4、嚴格保密甲方產品方案及生產技術,在業務過程中,對其有保密責任,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商業資料,嚴格執行國家商業機密相關條款,違約者按其情節輕重賠償違約金2001000元。

5、配合甲方按訂單規定準時收回貨款。

6、公司提供的產品方案或資料等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留給客户或借給客户;並由乙方負責外借資料的歸還。

7、業務員招待客户費,應向公司提出申請,未經公司批准的招待費用,由業務員自理。

8、全程負責與客户訂單的業務跟單工作,按訂單規定保質、保量、準時完成與客户的收發貨工作。

9、鞏固老客户,開發新客户,代表個人更代表公司,對客户有禮貌,善待客户的意見與投訴,並及時向公司傳遞信息,建立良好的客户羣體與客户關係。

10、與甲方正式簽署本合同後,在本合同合約期限內,乙方不得和任何與甲方構成直接商業競爭關係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本合同內容的合作,不得有炒單其它公司的行為,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取消其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11、關愛自己,對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

三、工資、提成發放日期:

工資發放日期為次月中旬支付上個月的基本工資;提成發放日期為收到貨款的次月中旬支付。

每筆貨款(含預付款、訂金、分批款、餘款、質保金等)。

當月發放所有提成的%,剩餘%作為風險押金,風險押金扣滿元為止。

風險押金,合同解除或結束後個工作日內(國家法定休息、節假日除外)退回乙方。

四、生效期及經營期

聘用時間: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屆滿,如甲乙雙方其中任何一方不再續約時,則須於期滿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

終止合同後,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譽開展任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關責任,乙方每次將賠償人民幣萬元違約金。

五、合作合同的終止

1、乙方違反本協議相關條款,並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能糾正的,解除合同。

2、乙方錯誤地使用或不同程度損害了甲方有關聲譽,或在承接業務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損害了甲方公司的合法性和專有性。

3、乙方私自收取客户款項、回扣等,損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並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4、乙方連續兩個月無任何業績或者連續四個月不能完成約定指標,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六、關於賠償事宜

1.甲方出資技術培訓或出資招收乙方的,甲方會於乙方試用期合格後從每月工資中扣除10%的培訓費用,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培訓費用一律不退還。

2.培訓費用退還情況。

(1)乙方在合同期滿後,合同期內沒有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並按正常程序提交書面離職申請的,經公司領導簽字批准後可全額退還培訓費。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沒有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可全額退還培訓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還培訓費。

(1)乙方在工作期間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乙方工作期間給甲方造成利益受損。

(3)合同期未滿離開公司。

(4)未按公司流程辦理離職手續的。

(5)未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的。

七、合同的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以及針對本合同內容的完善,雙方可作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多份補充合同之間有矛盾之處,時間後的為優先解釋順序;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各合同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銷售提成制度 篇3

公司銷售人員獎懲制度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着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着“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鈎,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衞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第九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並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

1.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

3.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4.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5.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

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7.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9.挑動是非,破壞公司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1.曠工或從事其它兼職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

13.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

15.因行為不當,失信於公司的;

16.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員工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二條公司領導職工發現員工犯有各項《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員工也可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三條辦公室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總經理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四條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

第十五條調查、審批員工處罰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罰不得超過30天,其他處罰不得超過15天。

第十六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形成後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並以申辯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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