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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建合同十篇

委託代建合同十篇

委託代建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委託代建合同十篇

委託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__.7.1-20__.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託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工作範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託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採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核,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並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九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託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監督委託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於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並批准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託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託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並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委託培訓合同 ·審計鑑定合同 ·委託投資合同 ·委託書

(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採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託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託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託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賓館內有關部門的關係的協調,為項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託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繫,協調關係,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項目資金專户。若因委託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並根據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後,由委託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對建設工程全權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月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核准。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在委託人的監督下負責組織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簽訂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代建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三十一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託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並接受委託人監督。

第三十三條 定期向委託人彙報工程進度,接受委託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並接受委託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會同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託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三十七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後工作,並應及時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委託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託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由於委託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六條 在委託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簽定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在應當獲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代建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代建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九條 當委託人認為代建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一條 代建人與委託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代建人報酬

第五十二條 正常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五十三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五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七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託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由委託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後實施,並填寫備忘錄報委託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託人審核,並填寫備忘錄,委託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覆後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採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託人。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託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經委託人同意,從建設費用中支出。

第六十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費中支出。

第六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六十三條 代建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及工程項目管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代建範圍和代建工作內容

代建範圍:------------------------。

代建工作內容:

1、負責辦理土地徵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2、負責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採購招標。

3、負責與施工單位及建築材料、設備、購配件供應等單位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4、編制適應於本工程實際的資金及進度計劃,報委託人批准;負責建立項目資金專户,按計劃領取並撥付建設資金,按月委託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5、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組織竣工驗收,組織項目後評估,向委託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6、嚴格按批准和審定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建設,如有重大設計變更,報委託人審批執行。

7、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委託人應在 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資料:

1、項目可行性報告

2、立項批文

3、用地建築規劃報批情況

4、項目建築總體方案

5、規劃紅線圖

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

7、資金來源和總投資金額

第四條 委託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五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和代建人的報酬:

建設資金核撥程序:

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概算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託人審批;

2、根據核批的資金年度計劃,及時撥付到代建人的資金專户,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代建項目管理費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費按工程總概算*萬元的 2 %計算,其中----*萬元,———*萬元,在工程結算之前按概算總價計算並支付工程項目管理費。

2、本合同簽定後一週內支付-------代建管理費( 萬元的)30%計**萬元;

3、------工程進行一半時,再支付代建費的40%計**萬元。

4、工程竣工審計後支付至全部實際費用的95%。

5、代建費5%作為質檢費一年後支付。

6、——工程代建費支付方法按此進行。

第七條 工程建設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質量標準,按有關部門確認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第八條 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應對代建人進行處罰,按以下方式計算處罰金:

罰金=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

第九條 因代建人管理不當,未科學安排施工造成投資增加,委託人按以下方法予以處罰:

處罰金額=工程費用超支額×30%

第十條 委託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計算並支付代建人延長期工程項目管理費:

延長期管理費=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

延長期管理費從合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並按月支付;

第十一條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議、科學管理、規範操作在達到設計要求滿足使用功能和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所節約的工程投資,委託人按以下方法予以獎勵: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30%

工程費用節省額=工程概算投資(不含徵地拆遷投資)- 竣工審計決算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份,雙方各執*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爭議時以正本為準。

委託代建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委託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__.7.1-20__.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託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工作範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託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採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核,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並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九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託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監督委託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於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並批准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託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託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並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委託代建合同 篇3

項目業主單位(甲方):

項目代建單位(乙方):

第一部分 委託代建合同

甲方(項目業主單位):

乙方(項目代建單位):

根據《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精神,明確由甲方負責項目開發建設,由乙方為建設項目代建單位,展開相關建設工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甲方就委託乙方承擔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委託代建協議。後續代建項目由指揮部書面委託,雙方權利義務可參照本合同執行。

一、項目概況

1、代建項目: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

2、項目建設地點:延平新城區域內

3、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建設規模和內容:隧涵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長846.5米,20xx年1月加固

K0+000~K0+060及本次搶險加固設計主要針對+060~+480段破損未加固段落。

4、項目總投資與資金籌措:本項目總投資約500萬,由甲方撥付。

二、代建方式:項目代建方式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設計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代理。

三、項目代建範圍

項目前期階段含項目設計委託及審批等工作。實施階段所涉及項目諮詢、監理、施工隊伍選擇、工程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資料收集歸檔、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組織、協調、控制和

管理等工作。

四、項目代建管理目標

1、投資控制目標:以審批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經審核確認的施工圖預算為準,分階段控制投資。

2、項目質量目標: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格等級。

3、項目工期目標:乙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具體項目施工合同工期為控制目標。

4、前期工作目標:以滿足相關行政審批為目標。

甲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繫電話: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

經 辦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繫電話:

20xx年 月 日簽訂於X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一、工作職責和範圍

(一)甲方作為項目業主單位,主要負責:

1、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並將招標文件、招投標情況及代建合同報市發改委、住建局、財政局等部門備案;

2、佈置、下達項目建設內容明確代建項目具體實施意見,提供項目用地;

3、代建單位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等文件編制、審查。

4、審核並彙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5、根據市政府及其授權部門下達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市財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向市財政局提出項目用款申請;並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撥付;

6、對代建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對代建單位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可以提出更換;

7、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項目前期有關手續;

8、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並按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前期經費、工程進度款和代建管理費;

9、《X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X政綜

[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乙方作為項目代建單位,主要負責:

1、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准內容,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工程開工建設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規劃許可、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消防、人防等行政許可手續。

2、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組織項目可研、水保、環評、勘察、設計單位的招標工作,並將招標文件和投標情況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3、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與可研、水保、環評、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合同,並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4、依法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工作,並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經批准的概算作為投資控制和限額設計的依據;

5、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及時向業主單位提交會計報表;

6、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負責對施工圖實行限額設計;

7、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組織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業主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8、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組織項目監理、施工、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等招標活動,並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相關合同文件報業主單位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9、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10、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量和工程進度款進行審核,按月向業主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申請撥付資金,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11、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負責辦理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配合業主單位辦理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12、會同業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13、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業主單位審查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14、會同監理單位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並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15、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彙編移交;

16、《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南政綜

[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保險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應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員的人身意外險及其擁有和使用的設備設施、運輸工具等有關的保險,出現相關事宜由乙方自負。

2、乙方負責督促本工程項目的各工程承包商辦理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各類保險,並向甲方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三、廉政建設規定

1、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2、認真執行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合同文件,嚴格按合同辦事。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

3、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工程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補貼等各種好處費。

4、甲乙雙方工作人員應當保持與本工程第三方正常的業務交往,不得收受第三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不得在第三方報銷任何應個人支付的費用。

5、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對公正貫徹落實本工程管理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6、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本工程第三方為其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國內外旅遊等提供方便。

7、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向本工程第三方介紹家屬或者親友從事與本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

8、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假公濟私,化公為私,在工程量簽證、材料價格審定、工程結算等問題上徇私舞弊。

9、甲乙雙方工作人員有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的,提請項目廉政監督工作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取消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吊銷職業資格證書等處罰; 取消代建單位在我市工程建設方面的投標資格、評優晉級資格以及罰款處理;給業主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經

濟賠償;性質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通知送達

1、甲乙雙方均保證本合同所書之住所是真實有效的,並以該住所作為雙方書面聯繫之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仍視本合同所書之住所作為聯繫地址。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的通知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通過人手傳遞或掛號信或郵局特快專遞的方式,如需反饋還應確定反饋時間。人手傳遞自接收人簽收之日起視為送達;掛號信自投郵之日起的第3日即視為送達;特快專遞自投郵之日起的第2日即視為送達。

3、除需要提交項目建設決策的請示、文件等外,合同一方接受對方提交的一般工作聯繫函,原則上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回覆。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互不追究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六、爭議解決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本着諒解信任的原則,力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當地政府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一、代建管理費及支付方式

代建管理費參照《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南政綜〔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費率標準收取。雙方約定所承擔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費率標準為項目投資額的2.5%;代建管理費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每個項目結算一次,每半年撥付一次。乙方每半年向甲方報送申請撥付相關代建項目管理費支付報告,列出各代建項目完成投資應撥付的管理費用,甲方審核後及時撥付。在項目竣工前撥付不超過8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再撥付20%。

二、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乙方應嚴格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專款專用。

(一)付款方式:建設資金由乙方申報、甲方負責撥付。

(二)建設資金申請撥付審批流程:

1、乙方在每個月的25日前以書面形式,根據代建項目、進度控制目標及建設計劃,向甲方申報當月已完成的建設資金申請以及下一個月的建設資金需求計劃,報甲方審批。

2、甲方根據核批情況,一週內將資金撥付到乙方建設資金賬户。

(三)項目各類款項撥付要求:

1、施工單位申報的當月份已完成的資金申請,須經監理單位及乙方審核、簽署意見後再呈報甲方審批。

2、建安工程進度款由乙方按月撥付給施工單位,已完成工程量價款撥付比例按工程合同約定。

3、其他類別的款項經乙方審核後報甲方審批,由乙方按相關合同的約定支付給相關單位。

三、工程變更管理

1、乙方應綜合分析工程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採取事先控制措施,減少投資增加的工程變更的發生。

2、乙方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乙方報甲方核准。

3、工程變更參照《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南政綜[20xx]171號)文件中第十七條規定的執行。

4、因工程變更造成總投資調整的,代建管理費應做相應調整,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不變。

四、工程竣工驗收及保修

1、工程竣工驗收由乙方負責,甲方配合完成竣工驗收所需的相關手續。驗收過程若發現相關問題由乙方負責落實整改。

2、在工程移交驗收時,乙方需提供相關工程資料供甲方存檔。

3、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保修,保修範圍和保修年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違約責任和獎勵

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相互理解支持,嚴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職責,

儘量避免違反本合同約定事件的發生,共同完成建設任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支付其他方違約金和賠償金。

1、乙方未嚴格執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應盡義務,影響到甲方對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甲方有權對乙方提出書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因管理不力造成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無法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業主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乙方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工程決算超過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造成代建工程質量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組織相關的專業工作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乙方負責。

3、乙方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項目業主可扣除應付給乙方的項目代建管理費1‰;即:違約金=管理費總額*延長工期(日)*1‰。

4、由於項目業主原因導致應支付乙方的項目建設資金延期支付而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項目業主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5、由於項目業主或其他政府審批部門的原因導致代建工作延誤、暫停等,乙方的合同工期相應順延,延長期管理費=管理費總額*延長工期(日)*1‰。

6、乙方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項目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項目業主將上報,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記入乙方代建業績。

六、其他

1、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

使用功能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到場,在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其他施工。

2、本合同未明確的事項以及文件內容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按《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x政綜[20xx]171號)文件精神解決。文件未明確的,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4、本合同一式壹拾貳份,雙方各執貳份,其餘由項目業主報市監察局、發改委和財政局等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5、未盡事宜,雙方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委託代建合同 篇4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代建範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託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准。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並向委託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託人核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核准。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協助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人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_____%)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 委託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略)

委託代建合同 篇5

委託人(全稱):

代建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______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___X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___X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建合同 篇6

委託方:______

受託方:______

委託方______委託受託方______對項目進行建設期全過程管理,為確保該項目建設規模、標準、投資和建設工期,使該項目在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後保質順利交付委託方,特訂閲合同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2.立項批文:____________

3.建設地點:____________

4.建設規模:____________

二、雙方權力與義務

1.受託方權力與義務

(1)受託方接受委託方委託承擔本項目建設期法人,代表委託方對本工程項目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及服務,承擔本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管理責任與權利。

(2)按項目立項批覆,組織項目方案論證,可行性研究,充分考慮委託方使用需要、建設功能和有關規劃設計要求,編制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報委託方批准。

(3)負責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和預算。

(4)編制適合本工程實際的資金及進度計劃,報委託方批准。

(5)負責協助委託方申報規劃、建管、投資等有關手續,取得投資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所需相關證照。

(6)在公開招標原則下,受委託方委託選擇確定勘測、監理、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

(7)負責設立本工程建設所需項目資金專户,根據審批的年度記劃和工程進度領取建設資金,並按規定使用。

(8)嚴格按批准和審定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概算組織建設,如有超出“三控制”範圍的高速意見和重大設計變更,報委託方審批執行。

(9)嚴格按批准的進度組織實施,保證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建成,並確保工程質量。

(10)定期向委託方彙報工程進度,接受委找方的監督和管理。

(11)組織各單項工程的質量驗必,申報項目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向委託方及時送交竣工結算資料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經審批後辦理資產登記。辦理工程移交事宜,同時向有關部門移交完整的建設檔案資料。

(12)負責工程後保修事宜。

2.委託方權力與義務

(1)委託方作為本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的管理部門,對該項目行使業主職責。

(2)合同簽訂後,及時向受託方移交前期工作手續,協助受託方做好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有關工作,為受託方的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3)審核受託方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預算)、工程進度計劃、資金使用計劃並給予及時回覆。

(4)負責按批准後的工程進度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安排建設資金,並督促建設資金按期支付運載受託方項目資金專户。

(5)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招投標、設備、材料選定及質量驗收等有關工作。

(6)按照建設進度計劃,稽查工程質量、進度規模、標準及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審核實施過程中重大設計變更及資金調整計劃。

(7)協調解決工程中重大問題,為受託方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場所,幫助受託方辦理施工用水、用電等有關手續。

(8)負責組織竣工結算驗收,在竣工驗收後及時與受託方辦理接收手續。

三、工程投資及合同價款

1.受託方應將本項目方案、論證、可行性研究、測量、鑽探、工程設計、監理、質量、紅線等各種證照辦理費用控制在規定額度以內。

2.受託方項目管理費按工程結算審計後造價的______計取。

3.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管理政策性各種繳費,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後,受託方提前申報,委託方及時支付。

四、工程質量

設計質量:_____________

施工質量:_____________

五、受託方應不遺餘力地工作,儘量滿足委託方工程進度需求

本工程工期為______,其中開工時間為______,施工工期為________ 。

六、獎懲辦法

1.受託方通過採取科學管理辦法,提出合理的建議,優化設計和施工方案,在達到設計要求,滿足使用功能和“三控二保”的前提下,委託方給予受託方______獎勵。

2.由於受託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管理內容,未經委託方批准擅變更項目建設方案(規模、標準和內容等),超出委託方審批的規模、內容、標準造成投資增加或因組織不力致使工期延遲,委託方有權扣減管理費,並由受託方自有資金彌補損失。

七、其他

1.委託方任命的本工程實施管理協調總代表為________,受託方總代表為___________,雙方不論哪方換人均需提前一星期書面行文通知對方。

2.現場管理辦法及專業管理細則由雙方現場總代表協商制定。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協商後另訂。

4.本合同雙方簽字後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捌份,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陸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委託方(公章):_____________受託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委託代表人: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賬户:_____________賬户: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託代建合同 篇7

委託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授託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荷諧花園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委託代建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委託代建工程概況

二、委託代建內容:代表甲方行使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按施工圖紙設計的全部工程內容進行全面管理,直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包括竣工資料的移交和竣工審計結算的辦理。授託人不得將委託人委託處理的事務轉委託給第三人處理。

三、委託代建工程期限:自20xx年 10 月 6 日至20xx年 10 月 7 日。

四、委託代建工程合同金額:暫定(大寫)伍佰柒拾萬元整。待竣工審計結算後,根據本合同條款結算實際代建費用。

五、委託代建費的計算標準,支付時間及方式

建合同簽訂後3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150萬元;當委託事宜(施工)完成70%時,甲方向乙方支付200萬元,其餘代建費用待乙方全部完成代建事務後30天內,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匯票方式支付。

六、違約責任: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背了上述條款,將按合同代建費用總額的10%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如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附則

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籤補充合同。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條款執行完畢後失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委託單位(蓋章): 授託單位(蓋章):

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託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建合同 篇8

委託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 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代建人:(簽章) 使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電話:

委託代建合同 篇9

項目業主單位(甲方):

項目代建單位(乙方):

第一部分 委託代建合同

甲方(項目業主單位):

乙方(項目代建單位):

根據《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精神,明確由甲方負責項目開發建設,由乙方為建設項目代建單位,展開相關建設工作。據此,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甲方就委託乙方承擔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委託代建協議。後續代建項目由指揮部書面委託,雙方權利義務可參照本合同執行。

一、項目概況

1、代建項目: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

2、項目建設地點:延平新____區域內

3、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建設規模和內容:隧涵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長846.5米,________年____月加固000X0060及本次搶險加固設計主要針對060480段破損未加固段落。

4、項目總投資與資金籌措:本項目總投資約500萬,由甲方撥付。

二、代建方式:項目代建方式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設計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代理。

三、項目代建範圍

項目前期階段含項目設計委託及審批等工作。實施階段所涉及項目諮詢、監理、施工隊伍選擇、工程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資料收集歸檔、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組織、協調、控制和管理等工作。

四、項目代建管理目標

1、投資控制目標:以審批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經審核確認的施工圖預算為準,分階段控制投資。

2、項目質量目標: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格等級。

3、項目工期目標:乙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具體項目施工合同工期為控制目標。

4、前期工作目標:以滿足相關行政審批為目標。

甲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繫電話: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

經 辦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繫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於

委託代建合同 篇10

委託人(全稱):

代建人(全稱):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投資(估算投資)壹億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7.1-.1.20,

三、質量標準: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2%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託人:(公章)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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