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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項目投資協議書

某某項目投資協議書

某某項目投資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就乙方投資_______________項目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章 投資項目概況

第二條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項目。

第三條 項目投資規模及建設內容:乙方擬投資____萬元 (大寫____萬元整)建設_______________基地,主要產品為:_______________產品。

第四條 項目用地情況: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徵用位於_______________工業東區的土地淨用地約__畝(大寫__畝)、代徵地約__畝(大寫__畝,以國土部門實際測量數據為準)用於上述項目建設。土地使用年限為 50年,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中登記的起止時限為準。項目用地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具體內容由乙方與______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

第五條 土地價格:根據乙方項目性質,投資規模、投資強度以及預期税收,在競買前,該項目用地價格預先按淨用地__萬元/畝(大寫__萬元整)、代徵地__萬元/畝(大寫__萬元整)的標準執行(該土地價格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耕地佔用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相關税費構成)。最終價格以競買成交價為準。

第六條 本協議簽訂後 60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預定土地總價款的60%;發佈土地招、拍、掛出讓公告後10日內,乙方再向甲方支付預定土地總價款的30%;若乙方競得土地,與______國土部門籤

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以最終成交價為準付清剩餘的土地款,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若乙方未能競得土地,甲方退還乙方已繳納土地款,不計利息,本協議自行終止。

第七條 甲方協調有關部門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接口。甲方在向乙方交地時,土地應具備規劃紅線外三通(即水、電、路通)和規劃紅線內原地貌自然平整(即,宗地內無應賠而未賠的建(構)築物、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宗地內不存在影響施工的空中障礙物),並視項目建設進程需要提供“七通一平”市政配套,並配套至項目紅線界邊。

項目所需的水、電、氣等能源供給方案由乙方申報,有關部門確認為準。屆時甲方協助乙方與各有關部門簽訂供給協議,提供具備進場施工條件的臨時水、電等,並在項目建成投產前實現水__噸/日、電__ KVA/日、氣 __ m3/日的能源供應,臨時和正式水、電、氣等相關接入設施及工程費等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章 投資進度

第八條 項目投資進度: 乙方項目應在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__個月內動工建設,動工後__個月之內建成並投產,投產後__個月內達產。

第九條 任何一方如因簽訂本協議時未能預見的因素,需變更以上建設進度安排,雙方應磋商達成一致意見,通過書面方式確定,並遵守新的時間和進度安排,否則仍應執行本協議約定的上述建設進度安排。

第四章 甲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甲方協助乙方爭取國家及各級政府優惠政策,為乙方爭取建設用地、財政扶持、建設收費等優惠,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根據乙方項目實施進度,甲方依法通過掛牌出讓等方式向乙方提供工業項目用地,並協助乙方及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時間提供辦理相關手續所需要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甲方在項目立項、工商註冊、建設規劃、施工許可、納税申報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和生產經營環境,

依法保護乙方的合法生產和經營,並積極落實乙方應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所建項目的工商登記、規劃、設計、建設等進行審查、監督和指導。若乙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條件投資建設,甲方有權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同時取消給予乙方的優惠政策,直到收回項目用地。

第五章 乙方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乙方在簽署本協議前應向甲方詳細介紹項目情況,並應向甲方提供相關背景資料。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項目情況的信息及項目背景資料均真實、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六條 乙方應依法辦理工商註冊、可研報告編制、環評審批、供地、準建許可等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乙方或項目公司依法參加項目用地競買,競得項目用地後,項目用地必須用於本協議載明的用途,且未經甲方及有關部門許可,不得將該宗地或其上的建築物用於出租或轉讓。否則,甲方或有關部門有權無條件收回項目用地,解除本協議,並追究乙

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在項目開工建設前,需將廠區平面佈置圖、施工設計圖、建築物效果圖等報甲方審核,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建設。

第十九條 乙方上述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總體規劃、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規定,必須按照有關部門審定的圖紙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乙方項目建設須嚴格按照環評文件及其審查批覆中建設內容、地點、規模、污染防治設施(措施)及專家意見進行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改變。項目配套建設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成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試運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批准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乙方必須確保項目所排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 乙方項目建設和竣工投產後需要用工和招收工人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使用項目當地勞動力。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其項目用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生產經營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做到照章納税,守法經營;同時,服從甲方正常的調度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承諾項目公司在______的實際經營年限不少於20年(自項目正式投產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內,乙方保證其項目公司工商註冊地(包含項目公司主要辦公和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和税收解繳關係不得撤離______,經甲方書面同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提前撤離的情形除外。前述入園經營年限屆滿後,乙方繼續在園區生產經營的,繼續享受園區配套服務;撤出園區的,在依法辦理遷址、歇業、清算等手續後,依法享有支配其財產的權利。

第六章 其它約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有關規定,不屬於產業目錄中禁止和淘汰項目;符合______市“一區一主業”產業佈局規劃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項目符合項目承載地總規、土規、產規、控規、規劃環評等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300萬元/畝(大寫叁佰萬元整,本協議所稱固定資產投資包含土地、建築物、附着物、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投入)。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標準符合______市工業項目建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______工業區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省、市節能減排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達產後三年內,年均銷售收入不低於__萬元(大寫__萬元整),年均上繳税收不低於__萬元(大寫__萬元整)。年均上繳税收若未達到約定標準,乙方應按甲方書面通知載明的時間,以預定土地總價款的2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雙方同意對本協議的存在及其內容保密。此外,未經信息提供方許可,雙方之間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協議以外的其他個人或單位泄露。

第三十二條 扶持約定:

第七章 協議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議修改、變更與解除,必須經甲、乙兩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內容,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所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議自行終止: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且有證據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本協議的;

2、該項目用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被收回的;

3、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改變規劃而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4、相關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可終止協議的情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由於甲方或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允許乙方相應推遲項目的開工建設、竣工投產時間。

第三十六條 乙方項目建設完成後,甲方有權對乙方項目投資進行考核確認。如未達到協議約定投資和税收條件,甲方有權對土地價格及財政扶持政策進行調整直至取消財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條 乙方項目在規定的建設期限內沒有投產,甲方相應抵減乙方應享受的優惠政策期限。

第三十八條 乙方受讓的土地僅用於工業項目建設,不得變更建設內容,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

第三十九條 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權清退乙方項目並收回用地,另行安排使用(對乙方已繳納土地款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甲方僅返還乙方已繳納的土地款,不支付資金利息),期間乙方發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1、本協議簽訂之後,乙方超過協議規定時限3個月仍未按期足額繳納土地價款。

2、因乙方原因,項目超過本協議規定開工時限6個月仍未動工建設。

3、乙方建設的土地面積佔應動工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建設時間連續計算超過3個月。

4、項目建設過程中,因非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項目不能繼續實施,停工超過6個月。

5、因乙方原因造成項目建設、生產進度緩慢,建成投產時間、達產時間拖延,超過本協議規定時限12個月。

6、項目達產後,投資強度、畝均税收低於本協議約定標準30%的。

7、項目在建或已建成,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不符合建設規劃設計要求。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約的,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恢復原狀等責任,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並賠償守約方的實際經濟損失(法律明確規定的原因除外)。

第四十一條 乙方股權轉讓、增資擴股或增加新股東,且未經行政主管部門(_______________國土部門,工業區管委會)備案導致未實際履行項目,甲方視乙方為變相轉讓項目用地,有權收回土地或收取已評估的土地增值收益為違約金,由此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簽訂本協議時不可預見、對其發生不可避免、對其後果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造成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協議,可終止履行,各方都不承擔責任。但各方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下去的,雙方免責。

第四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特快專遞信件、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個月內,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雙方應就不可抗力導致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善後事宜進行協商。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四十四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執,首先由兩方爭取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雙方同意本協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來解釋,由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

第十一章 協議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涉及的金額、面積等事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七條 協議共壹拾貳頁,本協議一式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兩方各執伍份。本協議經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該項目中涉及的子項目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日

標籤: 協議書 項目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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