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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用地合同協議書

投資項目用地合同協議書

合同雙方當事人:

投資項目用地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由開發區管委會授權,具體實施南京化學工業園區規劃範圍內的地塊規劃、管理並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對入園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進行規劃安排、提供相關服務。

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在南京化學工業園園區內投資建設的_______企業,該項目擬定項目名稱為_________、主產品_______、年產量______、總投資______、註冊資金______、註冊日期________、開工日期______、投產日期_______.

為滿足該投資項目建設用地需要,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文件規定,就投資項目用地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經過充分、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1.1乙方在甲方規劃管理範圍內的投資項目用地(以下簡稱“宗地”),位於南京化學工業園區內,地籍編號為_________,面積約________平方米(最終面積以土地管理部門實測為準),其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1.2甲方確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為國有土地。

第二條 土地用途

2.1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目的為滿足乙方該投資項目的建設需要。

2.2在使用期限內,乙方使用宗地必須符合國家以及化工園區有關規劃建設、環保、安全的要求,如需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須按規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

2.3乙方保證按照項目可研批覆和項目概述要求,落實該項目的投資,並按照經批准的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計劃規定的時間實際投入、開工建設、竣工投產。

第三條 宗地的交接

3.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批土地款15日內,向乙方出具正式的用地紅線圖,經有資質的單位驗線,雙方確認後並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蓋章即視為完成宗地的交接。

3.2乙方應當有效利用土地。辦理宗地交接後,乙方享有按照投資計劃進行項目建設的權利,同時負有按照投資計劃進行項目建設的義務。該宗地交接完成後_________月內乙方必須開工建設,如未能按期開工,甲方有權收回該宗地。項目開工建設後,乙方在________月內對該宗地的土地利用率未達到2/3,甲方有權收回未使用部分的土地。即便是乙方已獲得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影響甲方上述權利的行使,收回土地價款不得高於本合同約定價款,同時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宗地閒置超過規定的期限被國家無償收回時,責任由乙方自負。

3.3乙方在宗地內進行建設和生產時,應當服從甲方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管理和實施。有關投資項目用水、用電、用汽、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廠區內規劃等以及其他設施與園區主管線對接和引入引出工程應按園區規定辦理。

第四條 基礎設施條件

4.1項目開工前,甲方必須提供宗地場地平整、臨時道路、臨時用電、臨時用水等項目建設所需條件。

4.2項目投產時,甲方負責宗地具備道路通行、生產給水、生活給水、通訊、通電、通汽、雨排水、污水排放等項目投產所必須的基礎設施條件。

4.3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有關管廊、鐵路、碼頭等公用設施的使用條件、水和蒸汽的供應價格、污水的處理價格等,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 土地價款

5.1本合同項下宗地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人民幣,宗地總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價款總額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5.2按5.1之規定,乙方應當支付甲方宗地價款人民幣。該宗地價款包括:省規費、徵地包乾費、宗地場平、必要基礎設施的提供所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該宗地價款不包括乙方應交納的耕地佔用税、契税、測繪費及供地規費。除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本協議另有約定或國家土地政策調整外,乙方無義務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如發生該等費用,由甲方予以支付。

第六條 付款期限與方式

6.1自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宗地價款的30%,即____________元人民幣,該筆款項作為該宗地定金。

6.2乙方將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期向甲方支付其餘用地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之前。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

7.1本合同簽署生效並且收到乙方的土地定金的前提下,甲方開始協助乙方辦理項目用地的預審手續。

7.2甲方同意並保證在乙方繳清5.1規定的土地價款的60%的前提下,開始為乙方代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7.3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乙方必須及時繳納耕地佔用税及供地規費、提供或簽署必需的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乙方與出讓人直接簽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

7.4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及時繳納測繪費、契税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並保證在乙方繳清5.01規定的土地價款的95%及提供必要的文件後30日內,由甲方負責辦妥乙方擁有宗地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乙方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一週內付清土地價款尾款。最終土地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面積為準。

7.5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有效年限為50年,以南京市國土資源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準。

第八條 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

8.1乙方在宗地上從事的合法經營,受法律保護。乙方在領醛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根據本合同項下宗地有效使用年限,在符合南京化學工業園區產業規劃的前提下,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8.2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該等合同應報甲方備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宗地價款。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宗地價款,自遲延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總額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宗地,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9.2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宗地價款,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宗地。由於甲方未按時提供宗地而致使乙方對宗地使用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應當按乙方已經支付的宗地價款的3‰向乙方給付違約金。甲方延期交付宗地超過6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宗地價款的其他部分,乙方並可請求甲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9.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開工建設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徵收相當於土地價款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國土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建設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建設遲延的除外。

9.4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2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7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9.5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9.6乙方接收宗地後,因遲延用地或違法、違約用地,宗地被收回或由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的,不影響甲方向乙方索賠的權利。

第十條 法律管轄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項下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須經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三條 其他

13.1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土地管理部門貳份。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訂立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本合同未約定事項所引起的爭議或已約定事項在與國家(包括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相悖(含發生變化)時的處理,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施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住所:法定住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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