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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精選21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精選21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

發包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精選21篇)

承包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築面積: 平方米;層數:

結構類型: ;檐高/跨度: 米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

承包範圍:

承包方式: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

¥: 元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於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 天。

1.2承包方為提前工期採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

第2條 圖紙。發包方於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發包方工程師姓名: 項目經理姓名: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築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楚,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並於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饒命問題,合同簽訂後 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後 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已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衞、整潔衞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理,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後 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並於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已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並於5日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 2 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撥付工程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佔合同承包造價

百 分 比金 額

人民幣(元)

第9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協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用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引起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12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 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

工程

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材料或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註

年月日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 户 銀 行: 開 户 銀 行:

賬 號: 賬 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2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第一條詞語涵義《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説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第五條 甲方代表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 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 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第九條 進度計劃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 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 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 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 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3

施工合同即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為合格工程標準為依據, 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專用條款

2.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量清單

5、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

七.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6套.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發包人委託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 承包人委託的職權:

項目經理:

八.雙方約定現場工程師工作職權: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工程師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九.發包方的工作:

1.在開工前7日內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3.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4.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在開工前7日內完成;

5.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4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合同編號: 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目 錄

第一部分協 議 書 ........................................................ 1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 4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 4

1.詞語定義 ................................................................. 4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 5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 6

4.圖紙 .................................................................... 7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 7

5.工程師 ................................................................... 7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 8

7.項目經理 ................................................................. 9

8.發包人工作................................................................ 9

9.承包人工作................................................................ 10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 11

10.進度計劃 ................................................................ 11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

12.暫停施工 ................................................................ 12

13.工期延誤 ................................................................ 12

14.工程竣工 ................................................................ 12

四、質量與檢驗 ..................................................................... 13

15.工程質量 ................................................................ 13

16.檢查和返工 ............................................................... 13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 13

18.重新檢驗 ................................................................ 14

19.工程試車 ................................................................ 14

五、安全施工 ....................................................................... 15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15

21.安全防護 ................................................................ 15

22.事故處理 ................................................................ 16

六、合同價款及支付 ................................................................. 16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16

24.工程預付款 ............................................................... 17 1

25.工程量的確認 ............................................................. 17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7

七、材料設備供應 ................................................................... 18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 18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 19

八.工程變更 ........................................................................ 19

29.工程設計變更 ............................................................. 19

30.其他變更 ................................................................ 20

31.確定變更價款 ............................................................. 20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 21

32.竣工驗收 ................................................................ 21

33.竣工結算 ................................................................ 21

34.質量保修 ................................................................ 22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 23

35.違約.................................................................... 23

36.索賠.................................................................... 23

37.爭議.................................................................... 24

十一、其他 ......................................................................... 25

38.工程分包 ................................................................ 25

39.不可抗力 ................................................................ 25

40.保險.................................................................... 26

41.擔保.................................................................... 26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 26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 27

44.合同解除 ................................................................ 27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 28

46.合同份數 ................................................................ 28

47.補充條款 ................................................................ 28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9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 29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 29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 29

4、圖紙.................................................................... 29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 29

5、工程師 .................................................................. 29

2

7、項目經理 ................................................................ 30

8、發包人工作 ............................................................... 30

9、承包人工作 ............................................................... 31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 31

10、進度計劃................................................................ 31

13、工期延誤................................................................ 32

四、質量與驗收 ..................................................................... 32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32

19、工程試車................................................................ 32

五、安全施工 ....................................................................... 32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 32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 32

24、工程預付款 .............................................................. 33

25、工程量確認 .............................................................. 33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 33

七、材料設備供應 ................................................................... 33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33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33

八、工程變更 ....................................................................... 33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 34

32、竣工驗收................................................................ 34

33.竣工結算 ................................................................ 34

十、違約、索賠 ..................................................................... 34

35、違約 ................................................................... 34

37、爭議 ................................................................... 34

十一、其他 ......................................................................... 35

38、工程分包................................................................ 35

39、不可抗力................................................................ 35

40、保險 ................................................................... 35

41、擔保 ................................................................... 35

46、合同份數................................................................ 35

47、補充條款................................................................ 36

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 3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 38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39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5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

作者 王國章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的主體主要包括髮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第三人、施工人、轉包人、實際施工人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第272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

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28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從合法合同的角度規制行為主體,一般不會以違法合同作為直接規制的對象,因此,從合同法中有關“施工人”的規定可以看出,這一概念涵蓋了建設工程施工有效合同中從事施工活動的主體,但不應當包括轉承包和違法分包等無效合同中的“承包人”。正是為了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的“施工人”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5條、第26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概念,這裏的“實際施工人”均指無效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主要有以下幾類:①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②超越資質等級且在竣工前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③沒有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④建設工程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⑤承包人轉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⑥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據此,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只要欠付農民工的工資,農民工可以直接起訴發包方索要工資是不正確的,實質上這是對司法解釋的誤解。符合司法解釋中“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中的行為主體必須符合“實際施工人”要求,否則以此主張權利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6

僱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1.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説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説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2.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7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南寧市

(三)、工程內容及承包範圍:祥見附表1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依照合同單價和甲方代表簽證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合同報價中沒有的項目參照相近項目單價或雙方議價進行結算。

二、合同工期:

於20xx年 月日至20xx年月日,總工期為天。

三、質量要求:

滿足設計圖紙要求。

四、合同造價:

工程預算總造價:

(一)、甲方責任:

1、乙方進場施工的一切有關手續均由甲方負責辦理好,施工期間如有需要甲方出面協調解決的事項,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2、甲方應協調好工地的其他施工單位,儘快清理施工場地,確保施工順利進展。

3、負責向乙方支付工程費用。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按合同圖紙及簽證要求,保質、保量施工。

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工地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3、乙方必須最好安全生產工作,若違章作業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必須按合同工期完工。

五、工期延誤:

對以下原因竣工日期推遲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一)、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二)、如遇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不能施工。

(三)、乙方原因經甲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其他情況。

六、工程驗收:

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資料報告和主要材料產品合格證,甲方5天內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辦理有關簽證手續。

七、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及工程結束:

(一)、工程預算造價:依照合同單價(附表1)和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合同報價中沒有的項目參照相近項目單價或雙方議價進行結算。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之後,乙方進場施工2天內,甲方預付工程款金額為

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結清工程餘款。

八、違約責任

1、若乙方逾期交付使用,則按合同價的1%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從待付款中扣除。

2、若由於乙方原因無法按時按量完工交付使用,致使甲方受到業主處罰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3、若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則按合同價的1%/天向乙方支付逾期滯納金。

4、如一方違約,按合同總價的20%支付給對方。

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共同遵守,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經辦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8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XX條款: 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XX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XX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説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 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 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 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知, 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知發包人,關征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衞;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驗收。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知,發包人收到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XX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貸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貸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貸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貸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XX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知XX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XX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XX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XX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XX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XX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知;

(2)發出索賠意向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XX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XX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知,並在發出知前7天告知對方, 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XX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XX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___________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項目經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道開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場清潔衞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的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 本合同價款採用_______________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XX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XX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XX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 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XX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XX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爭議

37.1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時,有雙發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 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險

40.6 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擔保

41.3 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數

46.1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9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料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説明。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成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是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生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林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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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圍欄和警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由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

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對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他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

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與返工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等級

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甲方沒有及時檢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檢查,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記錄並送交甲方。事後甲方對該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甲方負擔;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沒有通知甲方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甲方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試車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採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採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改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後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不作答覆,視為已經批准。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

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後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後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保管期間材料設備發生損壞丟失,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採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的重建的經濟支出,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並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追究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説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准後,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後,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發生第二十四條約定的變更後,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

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後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三十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及時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並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於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並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

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質量保證期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並支付保脩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採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脩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結算,將剩餘保脩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息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仲裁、起訴的,可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1.向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要求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請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違約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對方可以不經催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其他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保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需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他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並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的費用。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損失情況。

因不可抗力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

,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是_______。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築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和保險。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0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新興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紅英,職務董事長

住北京市豐台區東大街東里號樓**室,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職務總經理

住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工業區號,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保修款62259.24元,延遲支付的違約金巧6694.12元;以上兩項共計68953.36元;

2、以上金額截至20__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則以62259.24元為基數,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新興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1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20__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_________________

(1)安全文明施工費: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2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説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 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 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 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 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 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 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 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 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 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 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 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 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 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 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 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 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4)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 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設備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 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 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 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説明,對於較大設 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 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 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 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 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 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 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 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 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 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 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 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 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 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 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 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後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 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 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 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 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 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 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 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 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 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 定材料、設備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件、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 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 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 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 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 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 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 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2)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 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 員生產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 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 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 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 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 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3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1條 詞語涵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釋。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説明。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

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以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4

商用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

發包方(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天;

開工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可相應順延 :

1、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_______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_______天以上(每次連續_______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停水停電_______天以上;

2、因颱風暴雨颶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誤工期。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遲的,不得請求順延工期。

第三條 工程價款、結算及付款方式

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方式支付本合同價款,甲方付款前,乙方應提供正式發票。

第一種方式:本合同實行固定總價,經甲乙雙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乾價為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場因素均不調整包乾價。

1、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甲方支付_______元工程款;

2、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支付_______元工程款;

3、餘款_______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

第二種方式:本合同實行按實結算,雙方依據最新現行定額計價規範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購期)的信息價(信息價不明確的以甲方確認材料價為準)進行計算,計算後的總價下浮_______%作為本合同的結算價款。

1、甲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__元;

2、乙方施工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決算書,經甲方審核確認後,付至結算價款的_______%,留_______%做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

3、工程量及價格簽證,簽證單都必須有甲方現場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第四條 建築材料、設備的供應和採購

一、工程材料、設備由乙方採購。

二、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試驗報告才能用於工程,甲方認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複驗的,乙方應按要求提供複驗報告。經複驗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用於工程;複驗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退貨處理,其複驗費和退貨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甲方簽字認定交付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變更內容,為不影響施工進度,乙方應先行實施,並及時做好現場簽證。

三、設計變更增減數應以甲方代表簽證單為依據,工程採用包乾價,對增減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雙方協商確認。

第六條 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

一、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二、工程具備隱蔽條件,乙方先進行自檢,並在隱蔽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甲方現場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後再交由甲方重新驗收。

三、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圖、隱蔽工程簽證和現場簽證單及保修書等)。 驗收合格的,雙方進行交接,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及時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返工導致工期延誤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及行業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的“合格”標準。

第七條 安全施工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質量保修

一、本工程保修期限為______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算。

二、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繫。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後  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及時處理。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繫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並加收_______%的勞務費。

乙方保修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乙方保修聯繫人: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能按時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按工程總價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無故延期_______日以上視為根本性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應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

二、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視為乙方嚴重違約,視情節輕重乙方應按工程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外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三、協議一方擅自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按工程款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四、保密事項: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_________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_________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糾紛,如協商無法解決,雙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第十二條 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四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賬  號: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賬  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5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 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6

發包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承包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風險提示:

發包人的相對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且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發包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備註:

二、工程承包範圍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風險提示:關於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本工程在預付款到位,且鋼結構工程具備施工條件,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總天數_____天。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依據_____有關驗收規範合格。

五、合同價款工程總造價:大寫: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合同價款支付

1、合同簽訂____日內,甲方應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給乙方;

2、鋼架安裝完成____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給乙方作鋼構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____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給乙方作工程尾款。

七、發包人工作

1、委派_____為工地代表,聯繫方式:_____

2、工程開工前,甲方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電供至建築物中心五十米以內,並承擔費用,有條件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應辦理開工前的各種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證件。

4、有義務協調地方關係,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如有當地干擾或不法收費,應承擔責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_____為工地代表,聯繫方式;_____

2、嚴格按圖紙進行製作安裝。

3、進入工地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承擔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發生的費用。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前清理好現場。

九、工程變更

1、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變更通知,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的換用,須經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甲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驗收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後____日內,由甲方組織工程驗收,如不組織驗收,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和該工程合格。甲方並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佔有之日起算。

十一、維修責任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合同,並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工程款,甲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停工或工期延誤及其損失責任。

2、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即向對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3的違約金。

3、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職能部門解決。

十三、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時,雙方一致同意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其他

1、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履約證書,本合同即告終止。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本合同正本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____份。

4、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其效力同本合同。

發包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編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編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7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份,承包人執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8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甲方辦公樓主體施工工程。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辦公樓建築工程承包工程

2.工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範圍:辦公樓的主體工程(詳見施工圖紙)

第二條 工程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工程造價為固定價,總造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單價不含税。

2.工程款支付:按進度付款。工程驗收合格後支付至工程造價的95%,剩餘5%的工程款作為保證金,如無質量問題,從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支付至工程款的100%。

3. 甲方如有設計變更的,費用雙方再另行協商。

第三條 工期

1.工期要求: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竣工日期:以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計算。工期:________天內完成。

2.工期延誤:對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1)乙方進場通知送達3天后,場地仍無法交付,施工用電、水源尚未到位;

(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3)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影響施工;

(4)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工場地的三通一平;

(2)開工前提供水準點及座標控制點,並指定用電、水點;本工程所需要的水、電費用由甲方承擔。

(3)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4)委派_為現場代表,負責處理施工中屬於甲方責任範圍的事宜,組織工程驗收、簽證及質量監督和工程竣工驗收簽證;

2.乙方責任:

(1)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處理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2)指派——為乙方現場代表,負責本合同履行,乙方現場代表所簽署的文件乙方均予以認可;

(3)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規範、防火安全規定、施工規範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第五條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與質保

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説明、設計變更和國家制定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工程驗收:工程竣工後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

4.本工程驗收合格後,質保期為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年。

第六條 特別約定

1.本工程不允許分包、轉包。

2.乙方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本合同價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此款違約金的支付並不能解除乙方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責任。

2.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按20__元/天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20__元/天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3.甲乙雙方應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本合同,一方違約的,應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所有損失。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附件:施工圖紙或作法説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19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發包人)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及特徵: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範圍為:

[√]招標文件(包括標前答疑、補遺等)所包括的全部內容及招標範圍內的全部圖紙內容(附件3)和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發包人委託書和圖紙(附件3)要求的全部內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為大包乾: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衞生,工程造價(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承包方式為:按工程量清單單價計價,但該工程量清單隻作為進度款支付的參考依據,不作為結算依據,合同總價包乾,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其中,措施費部分按整個項目包乾,不再調整。工程量按施工圖計算,在發包人提供施工圖之前,承包人按模擬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並簽訂暫定總價合同,在下發施工圖之後,承包人在施工圖下發之日起 日內向發包人報送施工圖預算,雙方對工程量進行核對,並自承包人施工圖預算報送之日起 日內雙方簽訂總價包乾補充協議,即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衞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工程造價(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 承包方式為固定單價(不含增值税)包乾,工程量按實結算,措施費按整個項目包乾不再調整,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

三、合同價款

[√ ]合同金額(扣除甲供材,甲供材金額為 元)

(小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元,增值税人民幣: 元,增值税率: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增值税人民幣: ,含税價人民幣: 。

[/ ]暫定合同金額

(小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元,增值税人民幣: 元,增值税率: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增值税人民幣: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五、質量標準

依國家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進行驗收,本工程須達到合格標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審核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數據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 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七、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2:保修期滿工程驗收及保脩金支付管理辦法

附件3:圖紙目錄

附件4:價格確認通知書

附件5:工程現場簽證單

附件6: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品牌限定表

附件7:合規及廉潔交易承諾函

(此頁無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1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審核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數據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特別解釋:協議書第六條中第(12)項合同文件,均指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文件,這些文件內容如果與順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約定相違背,則對發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約束力。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監理單位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單位的解釋時,按本合同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1.3 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向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提交的任何待核實、審核、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視為上述主體認可。否則,不能視上述主體認可,即使部門規章、地方法規或地方規章中有視為認可之規定。

(1)在協議書、補充條款、專用條款或通用條款中有關於逾期不核實、不審核、不批准、不回覆、不提出異議、不提出意見或不確認視為認可之特別約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體提交的任何待核實、審核、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必須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和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於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內容要求等)。

1.4 除非發包人代表在承包人發出的工程施工聯繫函或其它報告、文件上籤署明確意見,否則,發包人代表簽名或其他人的簽名(即使其簽署意見)僅表示發包人對該份文件的簽收,不能作為發包人意見或結算的依據。

1.5 發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師、專業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行使職權時發出的書面文件必須是本人的簽字,只有項目章而沒有本人簽字的,該文件對發包人、承包人均沒有約束力。

2、適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3、適用標準、規範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未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則視為適用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標準、規範之間如有差異,則發包人有權指示承包人無條件執行較高標準,且無需為此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標準、規範之間如有矛盾時,由發包人做出決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的要求。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竣工兩年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和繼續保修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其它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如招標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圖紙,承包人應在開始施工前或在發包人書面要求後十四天內提交足夠數量的深化圖紙。發包人可拒絕、認可或更改這些深化圖紙,承包人不會因上述拒絕或更改而提出索賠或工期延長。若任何圖紙退回給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應不遲於退回圖紙後的七天內,將經修改的圖紙再呈交給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對任何深化圖紙的認可並不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4.4發包人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

5、往來函件

5.1 本合同不論在何種場合給予或頒發批准書、證明、同意函、確定、通知和請求等通信信息都應採用書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發佈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都不允許被無理扣壓或拖延。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

5.2 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在專用條款預留的地址,應視為其法定通訊地址,如發生變化需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本合同所載地址發出的書面文件,均視為有效送達。本合同的有關通知應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可由專人遞送,或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專人遞送的,遞送當日為送達日,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遞送的,文件發出後(以承攬方簽收為準)第三日視為送達。一方按有效地址遞送,另兩方拒收的,視為有效送達。

各方同意,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本合同所示地址同時作為訴訟所有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程序)中相關法律文書的有效送達地址,按該地址送達即視為有效送達。

發包人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承包人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監理單位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6、總監理工程師

6.1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6.2監理單位委派的本項目的監理負責人在本合同中稱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總監理工程師姓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監理職權,且行使監理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的約定。

6.3 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職權以外的職權時需要事先徵得發包人批准。

6.4除非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及責任。

6.5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6總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6.7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但法律規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總監理工程師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6.8 如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與《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職權或根據本通用條款第6.1條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監理職權不一致的,則以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權為準。

7、發包人代表的委派與指令

7.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發包人代表的姓名。發包人代表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職權。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約定。

7.2 如需更換髮包人代表,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3 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發包人代表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發包人的職權沒有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則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可以通過在書面文件上加蓋法人公章的形式進行。

8、承包人項目經理

8.1 承包人派駐現場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稱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姓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經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並加蓋承包人公章後方有效。

8.2 除非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其委派的項目經理不能行使某些具體職權,否則,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可以認為該項目經理有權全權代表承包人。

8.3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並徵得發包人的同意。未經發包人的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

8.4 承包人可以委派項目經理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後行使項目經理的部分職權。

8.5發包人認為承包人項目經理難以完成其義務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換其項目經理,承包人應積極執行並保證工程不受損失,同時另行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項目經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等責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9、發包人義務

9.1 組織承包人、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發包人和其委託的監理單位負責現場的配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隱蔽工程的驗收,負責設計問題的處理和工程變更的籤認。

9.3 根據合同約定,對本工程發出工程變更或進行現場簽證。

9.4 向承包人提供設計施工圖紙、確認材料樣板或監理單位認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圖紙等。

9.5 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協助辦理竣工、移交等手續。

9.6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結算款的支付。

9.7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0、承包人義務

10.1 承包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辦理本工程的報建、取證手續,承包人繳納相關的規費。

10.2 承包人應於開工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嚴格按照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的審核批准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0.3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規範、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人確認的材料樣板,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0.4 承包人在查閲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工程設計、技術規範與補充技術規範、圖紙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其有關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否則對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能發現但其未能發現的錯誤造成工程的任何損失,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0.5 承包人有責任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進行核對,如存在不一致時,在收到施工圖紙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如不提出則視為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是一致的。

10.6 承包人應按下述事項實施和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未能對其負責的下述事項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而導致或發生與此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指控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承包人負責:

(1)充分關注和保障所有在現場工作的人員的安全,採取有效措施,使現場和本工程的實施保持有條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員的安全受到威脅;

(2)為了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以及為了現場附近和過往羣眾的安全與方便,在確有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當監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時,應提供照明、警衞、護柵、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承擔相關費用;

(3)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於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塵、有害氣體、噪音、污廢水等對環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並承擔相關費用;

(4)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相關措施並承擔相關費用。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保證現場人員不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5)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承包人須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應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並按法律法規及發包人的規定做好危大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案交底及驗收等工作。

(6)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承包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發包人、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承包人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10.7 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同時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申報變更工程調整價款。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由發包人另行提前通知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指令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報價中。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金額。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扣除。

10.9 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運、機械二次進場等損失,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0.10 配合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隨時到承包人的製作工廠對產品或配件質量進行檢查。

10.1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保管本工程及將用於本工程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籤發之日止。承包人負責對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10.12 承包人有義務對其他承包人的用於和安裝在本項目中的材料、設備、產品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果監理單位或發包人發現和認為承包人的行為已經或可能對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設備、產品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改正或加強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承擔相關的責任。

10.13 按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提供進口材料、設備及申報關税等所需文件。

10.14 承包人應認真遵守本工程關於《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承包人違反此管理條例的約定視為違約。承包人應遵守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

10.15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如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10.16承包人應該嚴格遵守與執行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就涉及該工程實施的任何事項所作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明確與否。

10.17 承包人應清楚本工程為本項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須與本項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協調。承包人應保證全面與總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進行配合或協調。

10.18 在保修期內的工作按照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

10.19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1、現場管理

11.1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常駐現場進行本工程的管理,並保持其崗位的相對穩定,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或更換,否則,視為違約。

11.2 承包人項目經理以下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有其它項目的任何職務;承包人如需對人員、機械、設備以及施工方案進行調整,應提前7天報發包人、監理單位,並在獲得同意後才能執行;否則,視為違約。

11.3 如果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委派或僱用的人員工作不能勝任、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能積極配合發包人正常工作、違反現場管理規定、無證上崗者、與承包人提交名冊不符者以及與工程無關人員等,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換。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撤回其委派或僱用的相關人員,並在48小時內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人員代替上述撤回人員。上述被撤回的人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1.4 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必須參加每週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加的人員應提前4小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批准後方可缺席。

11.5 承包人應在每週例會規定的時間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報送週報,週報必須包括本週計劃和上週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説明及採取的措施等。

11.6 在總監理工程師協調下,總承包人主持每週不少於1次的工程聯繫會和每月一次的工程會議。施工高峯期間,應進行每日一次的聯絡會議,協調第二天的作業要求。承包人應按時參加上述會議。

11.7 發包人協調總承包人就本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等向發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向承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1)提供現場的垂直運輸工具(如塔吊、施工電梯、井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的協調下使用,但地面或樓面的水平運輸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如總承包人現有的垂直運輸設備不能滿足承包人的需要,則承包人應自行解決。

(2)為承包人進場施工提供方便並負責向承包人提供其必須的施工場地和通道(如現場已鋪設的腳手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協調下使用。總承包人負責安排作業面及作業時間,負責分配承包人的施工、倉儲等場地。

(3)提供施工用水、用電的接入點。從配電箱引出的分電箱及電纜、從接水點接出的水錶、閥門及管道等由承包人按總承包人要求自行解決;

(4)提供標高及定位點線;

(5)負責清運指定堆放點的垃圾;

(6)提供監理單位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條件。

11.8承包人必須服從總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在現場的用水用電應安裝計量裝置,負責向總承包人支付水電費。承包人從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接駁水電管線,且滿足總承包人要求的接駁方式和接駁管線的規格或容量,經總承包人檢查合格後方能使用。

11.9 承包人的施工作業不得阻礙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場地,不得濫用或破壞總承包人提供的設施。

11.10 承包人在各分項施工前須與總承包人聯繫,提供或瞭解其在工程的特殊要求,如開槽、預留洞、預埋件等,並在每次隱蔽前配合總承包人確認。否則,因此而導致的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及時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機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維持現場清潔、道路暢通, 做到工完場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應按監理單位要求及時清出現場。承包人散落在現場的施工垃圾應在當天以總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運至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堆放。承包人未能及時清運至指定位置的垃圾,總承包人有權予以清除,所需費用全部由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

11.12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和水電費押金,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3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向監理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的上崗證、設備的審查合格證等按規定應予提供的證明文件並在獲得監理單位的同意後才能作業或使用。

11.14 承包人必須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提交所有進場人員的名冊。在現場的全體人員應統一着裝並佩戴工牌。施工現場除經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批准設置辦公和庫房外,不得設置其它生活設施。未經監理單位批准,承包人不得容許其人員在現場住宿。

11.15承包人所有機械、設備及材料進出現場前必須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要求,並經監理單位檢查核實後才能進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設備、機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進出現場。

11.16承包人應在進場前對已完成的工程及場地進行檢查、接收;承包人應與總承包人及/或已完工程施工單位核對相關的工程圖紙,否則,由此而導致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1.17發包人將根據需要,安排施工現場不定期對外開放,承包人應在開放日前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發包人要求提前的施工項目,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按時施工完畢。

11.18承包人發現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單位,承包人發現後如隱瞞不報,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壞,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順延工期。

11.19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工作。

12、進度及計劃

12.1 承包人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及監理單位提交格式和內容符合監理單位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以及為完成該計劃而採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説明。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及總承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後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審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計劃進行調整。

12.2 承包人必須按審查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總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和説明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承擔的義務。無論何時,如果監理單位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同意的工程進度計劃,則承包人應根據監理單位的要求立即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修改後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

12.3 承包人應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書面報送工程月報(包括形象進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工程月報包括下月度施工計劃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包括人力安排、機具或設備的安排,計劃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時或按要求報送工程月報,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工程進度款。

12.4 承包人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約定階段工期等內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14、暫停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承包人應當按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因總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

15、工期延誤

1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發包人代表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同意調整工期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2) 通用條款或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工期相應順延或順延延誤的工期情形;

15.2 承包人在本合同第 15.1條情況發生後 3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報告, 發包人代表在收到報告3天內予以確認。

15.3 承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和延期損失賠償費。

16、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發包人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2 承包人必須滿足發包人指定的設備、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承包人承諾的質量標準。

16.3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在專用條款的其它約定。

17、檢查與返工

17.1 施工中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測試驗報告、進口價報關單、原產地證明、商檢證明等文件,報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審查和備案。

17.2 屬承包人按規定應自行檢驗或送檢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在規範、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對各類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如檢驗不合格,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合格,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17.3 承包人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在現場設專職質量安全檢查員,做好自檢記錄。

17.4凡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經承包人自檢後,應填制確切的自檢記錄(即範圍、數量、質量),並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檢查。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接通知後,應及時組織檢驗,經檢查合格並符合設計以及合同要求,監理單位、發包人簽字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工序的施工。沒有監理單位、發包人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隱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單位或發包人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和驗收。但如果監理單位、發包人不能按時驗收,應在驗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否則承包人可自行檢查驗收,監理單位、發包人應補籤手續。

17.5 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在一切合理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承包人的工程現場,以及材料或設備的製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進行檢查或檢驗。承包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條件。

17.6 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檢查或檢驗,並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7.7 如確需對按約定已經隱蔽的工程複查時,其複查結果不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時,複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反之由發包人承擔。

17.8 為保證質量,在施工難點、易發生質量通病的地方以及發包人認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承包人應先報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確認後再進行施工。必要時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做工程樣板,樣板經發包人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才可進行大面積的施工。

17.9 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範要求,承包人必須返工,由於施工質量原因給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則視缺陷嚴重程度給予賠償,返工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工期不予順延。

17.10 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單位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不執行監理單位的整改指令,則發包人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款中扣除。

18、材料和設備

18.1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設備

18.1.1 承包人應按招標文件、專用條款及附件6約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18.1.2 承包人在進行材料、設備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設備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經批准、未按監理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3 在材料和設備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監理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承包人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承包人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監理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18.1.4 監理單位或發包人對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的確認,並不能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8.1.5 承包人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設備,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均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設備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6 由承包人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設備,一經運到本項目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施工專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監理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18.2.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髮包人供 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18.2.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並按承包人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18.2.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8.2.4發包人供應的由承包人負責施工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2.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由發包人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設備貨到現場後由承包人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設備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18.2.6承包人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因承包人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據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設備進場前30天提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承包人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18.2.7材料設備損耗率按招標文件、合同約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發包人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説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超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和節餘的情況。

18.2.8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貨物運到現場後,承包人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為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發包人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承包人負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承包人應在接收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時與監理單位、供貨方、發包人核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19、合同價款約定

19.1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或雙方約定的造價在協議書內約定。承包人承諾合同價款不低於其成本價。

19.2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人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和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9.3 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對本工程的全部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及説明、質量要求、合同條件、現場條件及周圍環境、承建風險、現場管理要求等已詳細研究並完全明瞭,在合同價款中已予以充分考慮。

19.4 合同價款中已包括了承包人為完成承建和質量保修責任的人員、材料、機械、運輸包裝、施工技術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增值税等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利潤等。承包人承諾如有錯漏,概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在現場使用的水電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開工後28日內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30%;餘款支付計劃按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發生變更的依合同約定調整)。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

(2)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9.5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按照國家現行税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承包人需繳納的一切税金和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9.6 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為:

[√]固定總價方式,按圖紙、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招標範圍、技術規範進行總價(含增值税)包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

[/]固定單價方式,工程量按實結算,綜合單價不因任何原因調整。

19.7 合同圖紙間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發包人代表應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為工程變更。

19.8 合同價款已充分考慮了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漲跌的可能和相關因素,承包人承諾該市場風險完全由其承擔。

19.9 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或設備,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材料、設備名稱及其暫定價,暫定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價項目另行採購。暫定價項目另行採購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價項目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最後確認,結算時僅對該項材料或設備的價差部分調整。

19.10工程或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分部分項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名稱及其暫定金額。暫定金額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金額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金額工程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進行結算。

20、工程款支付

20.1工程進度款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時需提供按合同約定增值税率的等額增值税專用發票,下同)分月度進行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報告(含工程形象進度描述)和中間支付申請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初審後提交發包人,發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在當月月底前支付進度款,否則,付款時間為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的30個工作日內。

20.2 工程達到驗收條件,進度款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 (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

20.3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按發包人代表要求按時退場後30日內,發包人支付至合同價款的90%(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成立售後服務小組,及時妥善處理客户投訴質量問題,移交所有現場有關資料。在完成結算且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檔案管理部門要求移交了檔案資料、向發包人提供工程結算價款的全額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包人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7%。

20.4 其餘3%工程結算總價作為工程保脩金(保證金),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責任期間充分履行保修責任且缺陷責任期滿後由發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該保脩金,不計利息。保脩金的支付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5 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改變上述條款中約定的付款時間及工程款數額,則另行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20.6 發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時有權扣除此前承包人因違反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關條款需要承擔的違約金金額及發包人的其他損失。

20.7 對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實行按月審結。累計確認的變更籤證金額(含扣減及人工材料調差款)每達到100萬元,支付累計確認價款的50%。

20.8承包人對因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及其它變更需按合同約定條款中規定時限及時報送。若承包人當月累計申報率低於90%時,發包人則對當月進度款降低5%支付;若承包人下月累計審報率達到90%時,發包人則將上月所扣進度款補足支付;若承包人在退場前累計申報率未達95%時,發包人對進度款的累計支付比例相應降低5%。

20.9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專款專用於本工程,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存在挪用行為,拖欠各相關供應方工程款造成該工程進度滯後情況,發包人有權直接付款給該工程的相關供應方,承包人不得提出異議,視同已收到該工程進度款,需提供對應增值税專用發票,並配合完善委託付款相關手續及供應方詳細信息。

20.10如發生承包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發包人有權配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所採取措施涉及的費用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工程進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沒有任何異議。

20.11發包人可以支票、銀行承兑匯票、銀行網銀、商業承兑匯票、國內保理或國內信用證等形式支付工程款,開票人(開證人)包括髮包人或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必須在開票人指定銀行辦理貼現,貼現利息由發包人承擔,否則貼現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0.12發票開具

(1) 承包人應保證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質,具體開票信息如下:

A) 發包人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

納税人識別號:

税務登記地址:

電話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B)承包人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納税人識別號:D

税務登記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電話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2)承包人每次就付款金額與發包人進行確認,承包人就確認的金額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承包人不得在付款金額尚未確認時就提前開具專用發票。

(3)承包人應在每次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增值税專用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收發票。

(4)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應事先提交經發包人確認的合法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等付款證明文件,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證明文件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且增值税專用發票經税務機關交叉稽核比對確屬合法有效後支付款項給承包人。

(5)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在送達發包人前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等情況,導致相應票據未順利送達發包人的,承包人應負責按相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貨款。

(6)承包人必須嚴格遵照相關税收法規和文件,開具合法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因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不符合税收法規與税務機關相關規定而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税金、附加費、罰金、滯納金和法律費用。

(7)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送達並經發包人簽收後,若發生丟失,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發包人,按照相關税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

21、工程變更

21.1 發包人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或增加附加工作,並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不得拒絕實施,因承包人延誤或拒絕實施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同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他人實施,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的,承包人需要按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之價款的50%-10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支付比例由發包人視情況自行決定,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徵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5)為本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設備的增加或調整;

(6)為本工程需要增加的任何附加工作或調整。

21.2 發包人如需進行工程變更,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書面通知後,必須按照變更通知的內容和要求實施工程變更。

21.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需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分擔或分享。

21.5 《設計變更通知單》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設計變更通知單》應附有設計單位發出的變更通知單且蓋有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且經設計單位專業負責人和校對人簽字並蓋章;

(2)《設計變更通知單》須有發包人代表簽字及蓋章;

(3)《設計變更通知單》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21.6 《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附原圖和設計變更圖。

22、現場簽證及其他變更

22.1 《工程現場簽證單》(格式見附件5)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承包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並蓋章;

(2)《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發包人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發包人代表的簽字;

(3)《工程現場簽證單》須列明具體實施位置、尺寸、型號、具體工程量,必要時附計算算式,原則上不允許籤工日;

22.2 《工程聯繫單》只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聯繫的用途,不作為計價依據,如承包人認為應計價的,承包人須申請辦理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手續。

22.3對設計變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隱蔽工程與拆除工程量,承包人應在實施完畢後24小時內請監理公司和發包人現場查驗並填報《工程現場簽證單》,超過時限發包人有權拒絕確認。

22.4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的其它變更,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本條款只適用引起工程造價調整的工程變更,因工程變更對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式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含下浮率)工程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進行計算。

23.2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對涉及變更部分的現狀、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準確説明,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核實批准後確定變更工程價款。如涉及到隱蔽工程或拆除工程,應在隱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現場計量。

23.3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未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現場計量要求,視為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增加。但對於因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發包人有權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調減。

23.4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後7天內未進行現場核實,也未提出延期核實計量要求,則承包人需要通過書面形式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核實,其中,書面催告函中需要載明承包人是根據合同通用條款第23.4條發出的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經過上述催告後3天內仍不核實,則視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計量內容。

23.5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批准後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23.6凡涉及合同價款增加的工程變更,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未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工程價款的增加,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23.7凡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工程變更,承包人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承包人完全接受發包人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依據合同約定做出的調減合同價款決定。

23.8 承包人依據工程變更指令及變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該項工程變更指令的全部內容後,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結算時承包人和發包人依據已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23.9 承包人不得以變更價款沒得到發包人審批為由而拒絕按後續變更指示實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發包人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為理由而拒絕按時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或不完全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承包人與發包人就變更工程價款協商不成時,承包人應先實施工程變更,然後按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3.10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23.11包含在招標書及招標圖紙範圍內的工作量,如因投標書或預算書漏項的,不實施時, 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扣減價款;發生變更時,變更前後的工程價款均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

23.12承包人報送相關工程變更價款時,必須附以下資料:

(1)附發包人《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現場簽證單》、經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聯繫單》原件;

(2)承包人報價書原件及其詳細的工程量計算書;

(3)附變更前後的圖紙及相關資料。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1 承包人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發包人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24.2 承包人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準備驗收,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監理單位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後,發包人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24.3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承包人向總承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並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24.4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整改後經發包人驗收合格的日期。

24.5 承包人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資料的移交。

24.6 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承包人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 經發包人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如承包人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24.7 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承包人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工程未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4.8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承包人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為準。同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發包人自行決定,發包人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24.9 根據工程需要,承包人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5.1 竣工結算是指對合同內涉及的工程造價所有內容的結算,包括工程價款、獎勵和違約、質量、安全、工期等內容。凡是與造價有關的約定應納入結算範圍。承包人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工程結算。

25.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和發包人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人上報的結算資料應蓋有承包人公章,且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

25.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若不按時申報結算資料,則發包人可自行進行結算。特別包括調減項目和因承包人違反相關條款而應確認的扣款,承包人須無條件接受結算結果。

25.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6、工程保修

承包人和發包人辦理交接證書之日為質量保修期起算日。承包人應按法律、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修期限,此外,承包人應在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協議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1)。

27、轉讓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對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轉包或分包,否則,發包人可單方終止本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28、違約

28.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8.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除了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需要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等。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任何情況。

28.3 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的同時,仍應繼續履行合同,但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28.4 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發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進行違約索賠。對於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等,發包人可直接從未付工程款(不包括預留保脩金)中扣除。

29、爭議

29.1 在合同履行中,若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 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9.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

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停止施工;

(3)仲裁機構裁定停止施工;

(4)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5)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

30、索賠

30.1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資料及對這些證據的説明。提出索賠要求的一方應保持用以證明索賠可能需要的有效證據資料,提出索賠要求一方應允許另一方查閲並核實所有資料。

30.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承包人造成費用損失時,承包人應在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代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及索賠報告等有關資料,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災害。

3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並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天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除發包人、承包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由發包人書面文件確認。

31.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2、工程保險

32.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併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承包人應及時向負責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的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提交索賠資料,配合保險公司的調查。

32.2 承包人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

32.3 承包人需要保險的其它事項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33、合同解除

3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3.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3.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竣工驗收合格,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竣工驗收合格的;

(3)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 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或進度不能滿足發包人要求時,在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10天后,承包人仍無明顯改進的;

(5) 將承建的工程轉包或分包的;

(6) 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3.4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約定: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了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28天內仍不按要求付款,也不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56天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2)發包人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全面停止施工,且在催告後的56天內

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a、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b、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33.5一方依據第33.3、33.4條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31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3.6 發包人依據第33.3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並賠償因合同解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1)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

(2)發包人因解除合同而發生的發包人繼續推進該項工程實際需要的工程費用,含發包人的管理費用、監理單位增加的監理費用等;

(3)發包人另行分包給他人之合同價款與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之差額。

33.7承包人依據第33.4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發包人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33.8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價款在承包人撤出現場並辦理結算手續後支付。因承包人未完成移交手續擅自撤場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33.9合同解除後,不影響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也不

影響一方向另一方追償違約責任。

33.10如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的,經發包人催告後仍不履行的或不按約定履行的,發包人有權解除部分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此外,承包人還應賠償發包人因解除部分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賠償的範圍與第33.6條相同。

34、合同生效與終止

34.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4.2 除本合同有關工程質量保修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4.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5、其他

35.1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的份數及保存單位,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詳見通用條款

3、適用標準、規範

約定選用的標準、規範名稱:

(1) 測量規範(GB50026);

(2)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2);

(3)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

(4) 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3);

(5)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6)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範(JGJ18);

(7)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

(8) 建築防水工程技術規程(DBJ15-19-20__);

(9)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9);

(10)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

(11)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

(12) 建築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施工及驗收規範(CJJ30-89);

(13)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9);

(1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4);

(1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8);

(1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9);

(1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8);

(18)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按廣西政府驗收部門有關規定.

4、圖紙和技術資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和日期:貳套,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加曬,並負責相關費用,提供圖紙時間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時。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合同簽定日起至合同失效。

5、往來函件

5.2 發包人的地址:

承包人的地址:

監理單位的地址:

6、總監理工程師

6.1發包人委託監理單位名稱:深圳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6.2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

7、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姓名:

8、承包人項目經理

承包人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姓名: ,身份證號: /

9、發包人義務

9.1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9.7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10、承包人義務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 /

發包人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另行委託費用的150%扣除。

10.15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

10.19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10.19.1合同價款的 做為總包配合管理費,承包人進場後30天內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 %,分包工程完成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20%,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餘下的管理配合費。

10.19.2由於現場工期緊,承包人需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按業主規定的趕工工期完成相應的招標文件、圖紙的工作內容。

10.19.3由於現場交叉施工,承包人應全力配合甲方監理的協調工作,做好成品保護及看管工作,如承包人在移交甲方書面記錄簽訂前,現場成品發生破壞的,承包人應做好全部的修復工作後,甲方才予以接收。

10.19.4承包方施工前應與總包、監理完成基準線複合確認工作,並簽訂基準線移交記錄,若由於承包方未按基準線導致返工由承包方負責。

11、現場管理

11.1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每次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承包人項目經理未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擅自離開現場連續超過2天,每天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11.1承包人就對應通用條款之規定每違約一項(或一人),須向發包人和支付違約金 元。

11.4 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未經批准不參加每週工程例會,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5 承包人未按時提交週報,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12 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 元,向總承包人交納水電費押金 元,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9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工作: 由於現場處於竣工節點趕工,承包人應委派駐場項目經理按甲方監理要求參加日趕工會議,若未按要求參加,將按10.1條款進行處罰。

12、進度計劃

12.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施工進場參加例會後 天內。

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時間: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及工程進度後 天內。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關於合同工期、開竣工日期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現對階段工期要求作如下約定:/

15、工期延誤

15.3如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階段計劃完成規定的內容,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影響銷售計劃時,須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

16、工程質量

16.3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其它約定: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甲方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必須滿足甲方指定的設備、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乙方承諾的質量標準。

18、材料和設備

1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乙方應按招標文件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乙方在進行材料、設備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設備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甲方單位和甲方批准。乙方未經批准、未按甲方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在材料和設備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甲方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乙方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乙方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甲方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甲方單位或甲方對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的確認,並不能免除乙方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乙方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設備,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甲方單位和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設備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由乙方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設備,一經運到本項目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施工專用。乙方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甲方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實行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甲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甲 方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與甲方共同清點,並按乙方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乙方參加清點後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未通知乙方清點,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由乙方負責施工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由乙方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由甲方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設備貨到現場後由乙方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設備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 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乙方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甲方;因乙方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據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如乙方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設備進場前30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甲方有權處以乙方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材料設備損耗率按合同規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甲方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説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屬乙方超額訂購或使用的材料設備用量由乙方承擔,如超領額度甲方另收取10%管理費作為違約金。如乙方在工程中領用的甲供材料設備用量少於最高供貨量,甲方補償節約的材料設備費用的50%。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運到現場後,乙方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為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甲方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乙方應在接收甲供材時與甲方、供貨方、甲方核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1)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超出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超出部分的材料價款根據發包人實際供貨價格的 110 %在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扣除。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少於承包人的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節餘部分的材料價款按發包人及承包人受益 各50% 的原則補償給承包人。相關的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所供材料損耗率亦按相同規則計算。

(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採保費的計取方式:/

(3)其它:/

19、合同價款

19.9 暫定價材料、設備名稱及暫定價:/

19.10暫定金額工程名稱及暫定金額:/

20、工程款支付

20.4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保修款的數額和時間:甲方支付至分包工程結算總價的97%後,其餘3%分包工程結算總價作為工程保脩金,乙方在工程保修期滿並充分履行保修責任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脩金,不計利息。

20.5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數額和時間其它約定:詳通用條款第20條

21、工程變更

21.4合理化建議發生費用分擔及收益分享辦法:/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計價規則:

(1)適用的現行主要標準及工程量計算規則或工程實物量計算規則如下: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以下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 進行計算: 。

(2)取費方式如下:

? 。

(3)材料價格的取定方法:

? 。

(4)下浮率:

無下浮

(5)變更價款編制方法採用當地相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乙方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甲方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乙方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及甲方單位準備驗收,甲方及甲方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甲方單位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後,甲方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乙方向總承包人和總甲方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甲方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整改後經甲方驗收合格的日期。

乙方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分包工程資料(含相應的電子磁盤資料、聲像資料)的移交。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一套(含水電竣工圖)竣工圖紙必須準確真實反映施工的實際情況),用於物業服務中心存檔。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乙方將分包工程交付給甲方, 經甲方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甲方向乙方簽發交接證書。如乙方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乙方不得因分包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分包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乙方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分包工程未驗收,甲方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乙方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為準。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甲方自行決定,甲方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根據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7.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3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26、工程保修

保修期限:從交接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保修期滿後,工程質量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為分包工程驗收合格後1年。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28、違約

28.1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⑴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⑵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⑶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發包人賠償分包人的按本合同約定,未約定時,雙方協商。

28.2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分包人應支付給發包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 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除應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整改至約定的質量標準外,還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合同總造價的5%,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 對於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文件未另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則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違約金人民幣 元。

29、爭議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任何爭議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1、不可抗力

31.1雙方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級以上的地震;

(2) 12級以上的大風;

(3) 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200mm以上;

(4) 40攝氏度以上並持續2天的高温天氣;

(5) 其它 : /

32、工程保險

32.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保險事項:分包人負責辦理分包人在現場人員的生命財產、現場各種施工設施、設備、材料的保險,並支付相應的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發生的費用、賠償等責任由分包人承擔。

33、合同解除

33.6 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比例為解除合同時未施工及未完工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3.10發包人依據約定解除部分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為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5、其它

35.1本合同一式捌份,發包人陸份,承包人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應本着合作誠信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35.2 附列合同條款前帶“[ ]”的為針對不同項目的特定條款,用“√”選擇者方為本項目適用條款。

第四部分 補充條款

第五部分 附 件

附件1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20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

施工日期:______至______

甲方(負責人):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監理方:______電話:______

業務簽單:______電話:______

設計師:______電話:______

工程主管:______電話:______

施工員:______電話:______

工程施工須知

一、和客户協同辦理好裝修許可證後方可施工,嚴禁公司員工無裝修許可證施工,誰違章誰負責;

二、進場第一天必須在適當位置張貼防火、禁煙標誌,掛好施工牌、員工守則、操作規範、裝修圖紙等;施工手冊由施工員自行保管;

三、進場後必須做好廚、衞、陽台地面試滲漏,檢查水管、電視、電話線路等是否正常,下水是否暢通;

四、圖紙尺寸及預算與現場尺寸進行核對,如有出入提交書面工程量報告交市場部處理備案,施工員必須與設計師一起進行圖紙現場交底,施工員安排施工任務與進度,監督施工質量、衞生、安全情況

五、隱蔽工程:水電管線、地龍骨、吊頂需經甲方簽字認可後方可預埋或封板,與牆體接觸的木製品背面必須刷清漆後粘貼防潮紙做好防潮處理;

六、因現場停水停電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員必須讓甲方及時簽字順延工期,違者施工員負全責,如因施工員施工不力延期,則由施工員和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

七、客户單方與各工種聯繫更改圖紙或工程變更,施工人員有權拒絕,嚴禁施工員與客户私下交易,沒有籤工程變更單就擅自增加或減少項目,違者罰款或開除;

八、客户如在未施工前需要改變施工圖或在竣工後要更改項目,施工員必須憑客户簽字認可的公司設計專用修改圖及客户簽字認可的追補預算方能施工,違者重罰;

九、每個員工掛牌上崗,各工種嚴格按照操作規範施工,杜絕工傷事故,嚴禁電工單人帶電操作,油漆時嚴禁煙火;

一十、施工員必須全天候開通手機與公司/客户主動聯繫,彙報施工情況和近段時間的工作安排;

一十一、客户有權拒絕不穿工作服和無胸卡的人員進場施工,施工現場禁止燒飯、住宿(確需燒飯住宿者需徵得客户同意),嚴禁閒雜人等到施工現場玩耍或留宿;

一十二、各工種與施工員質量自檢合格,提前通知質檢員和客户驗收,認真負責整改驗收中的問題,並交客户驗收簽字做好施工日誌;

一十三、嚴禁施工員或班組私自承接裝修業務,違者罰款或開除;

一十四、班組每日下班前必須切斷總電源,關閉總水閥後方能離開;

一十五、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物業的規章制度,搞好物業相關人員的關係,嚴禁偷盜損壞打架鬥毆事件發生.

分部分項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協議書

裝飾合同號: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施工責任方):________

甲方承建之工程,現委託乙方採取(□A、包工□B、包工包料)、機具、設備、安全生產及安全設施等大包乾方式進行施工。為了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責任,特商定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工程內容

一、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

二、開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總工期:____日;

三、分部分項工程工種類別:____;

四、工程質量標準:____;

五、乙方承包圍:____;

第二條:組織領導

一、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指揮、調配、指導及管理,遵守甲方現場的各項管理及規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二、乙方必須確保進場人員的技術素質,特種工種均持證上崗。在施工責任期內,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隨意更換施工隊伍和人員,以保證該項目技術力量和施工隊伍的穩定性。

三、乙方必須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安排施工、生產、人員調配、技術安全、工程質量以及生活、計生等工作。

四、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同建設單位代表或建設監理單位代表聯繫和溝通,只要與本工程有關的事宜,必須向甲方項目經理彙報與協商。除甲方高層領導特批外,否則,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五、乙方向工人發放生活費或工資,必須在本公司的項目經理監督下進行。每個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有工人的花名冊,工人領取生活費或工資要在花名冊上簽字認可,並花名冊交項目經理保管並存檔。

第三條:雙方職責

一、甲方責任:

1、負責工地現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配料用料的指揮、監督和管理。

2、負責安排乙方工程量及現場進度、審核完成工程量,申報預決算,申請劃撥工程款。

3、負責與業主、設計、監理等單位及部門進行工程聯繫並申報文件資料。

二、乙方責任:

1、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與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尊重和服從業主、監理單位及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與指揮,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並確保達到(□A、合格□B、優良)以上等級。

2、強化本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教育,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不亂搭亂拉電路管線,不私自安裝電源插座,不強行違章施工,嚴格杜絕火災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否則,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檢查各安全設施的安全狀態,如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乙方在安全設施不安全狀態下,有權拒絕施工,如遇到突發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原則上由乙方負責,乙方經費困難可與甲方協商申請適當補助。

3、乙方工人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安全帽,不穿拖鞋或穿高跟鞋、不得赤脖、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場清。未經許可,施工現場嚴禁住人和帶兒童入內,飲食做飯,大小便,乙方工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應在指定位置停放,違者甲方有權重罰。乙方有義務保持宿舍內的衞生和清潔,宿舍內禁止留宿他人。

4、乙方絕對服從甲方工程進度安排,班組長每天必須在施工現場,未經項目經理同意不得擅自離開。

5、必須保證有充足的施工人員及技術力量,施工人員數量穩定,工作效率高,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質量等問題均由乙方承擔。

6、具體施工作業中必須配備所需安全標準牌、安全圍擋、指示牌和指示燈等安全設施,並且必須符合國家裝飾裝修施工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相關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7、乙方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條例。如有違反情節嚴重者或嚴重影響甲方及公司聲譽者,甲方可責令乙方清場並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隊伍組織施工,剩餘工程之進度款將不再支付。同時乙方應對由此給甲方造成之損失予以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8、該工程完工並移交甲方前,乙方應保障甲方不承擔任何因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發生一切責任,保障甲方不承擔任何屬於乙方及其施工人員引起的訴訟、控告、索賠責任及可能發生的相關費用。

9、乙方不得將依據本協議書取得該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轉包,否則甲方有權立即收回該工程項目並追究相關責任。

10、乙方必須提前二日向甲方項目部申報材料,並且必須在材料申報單上簽字負責,常規材料申報量不得大於實際用量的10%,非常規材料申報量不得大於實際用量的5%(含合理損耗)。特別是非常規材料若大於合理損耗多餘部分由乙方支付相關採購成本,材料申報單上必須有該工程項目經理簽字認可,方可執行。現場領料必須有乙方簽字認可,其他集體或個人無權領料。

11、乙方在施工過程直到驗收交工前,必須採取有效的半成品或成品保護措施,若無故或惡意損壞成品或半成品,處以該成品或半成品工程造價的三倍對乙方進行處罰。

12、工地內廢舊物資回收歸本公司所有,未經甲方項目經理許可,乙方不得私自回收和出售,一旦發現處以該廢舊物資價值5—10倍的罰款。並對發現人或舉報人給予獎勵。

13、乙方施工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必須無條件進行返工和修正,乙方必須對所返工部分的主輔材進行賠償,對於返工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500元—10000元的罰款。

14、施工現場工人之間打架鬥毆、工種之間打架鬥毆,甲方項目經理有權對乙方重罰。若工地出現盜竊事件,經公司訪查落實,對舉報人本公司給予盜竊物質價值相等經濟獎勵。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交給司法部門處理。

10、乙方在所指定的工程完工後,應向甲方及時上報該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總結,並積極配合甲方或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

第四條: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專業質量檢驗部門質量評定(□A、合格□B、優良)標準等級以上。因乙方盲目施工、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規程施工,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甲方有權責令乙方立即停工或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費及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賠償,工期不予順延。

第五條:工期約定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現場安排的季度、月、度及周施工計劃所要求的時間或期限,如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項目的施工任務,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

(□A、結算總價‰□B、元)向甲方支付罰金。

第六條:付款方式

一、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大於天后,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實際施工進度,每月日,日,日,按借款方式領取生活費(或材料備用金),借款總額不得大於預算人工工費或預算工程款的﹪;根據甲方與業主結算工程款的情況,到甲方帳户後三天內付到決算人工工費(或乙方承包工程造價決算款)的95%支付給乙方。

二、質保金:質保金按分部分項工程決算人工工費(或乙方承包工程造價決算款)5%扣除,待工程完工並通過竣工驗收一年後,據實返還,無銀行利息。因質量原因造成的返修,乙方應在收到口頭或書面通知三日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其費用由甲方在乙方質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七條:其他

一、若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本協議書,除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分部分項工程總人工工費(或乙方承包工程總造價)3﹪的違約金。

二、若乙方違反本協議書的上述有關約定,不按工期竣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規範或要求,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其他導致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書並要求乙方清場,乙方對其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三、甲方對本協議書上述各條款具有解釋權。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協議書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負責施工之上述施工分部分項工程辦完工程交接並竣工結算後,除保修條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終止。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附件:(備註:附件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彙編 篇2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3、結構層次:四間三層,從填層地樑一直到頂

4、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方案圖所示的土建工程

三、工程設施:

施工所用的水電由甲方負責,施工所用的工具、器械由乙方負責

四、工程承包形式:

承包形式:包清工(立木模、腳手架、鋼筋工、泥水工、砌磚工、粉刷、蓋瓦片、做地與台階、清理)

五、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實際開工日期為準)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實際竣工日期為準)

合同工期總歷天數天

六、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七、工程結算及支付辦法:

完成總工程量的_________________%,支付總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後,再付總工程款的_________________%,餘額_________________%待保修期壹年內經複驗合格後付清。

八、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牆面平直,上下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公分)。如果不合格,翻工所需材料及工錢由乙方自負。

九、其他要求:

1、乙方不得將該項工程轉包他人施工。

2、施工期間造成安全等事故均與乙方自行負責,施工人員必須保險,保險費由乙方負責。

3、乙方繳納建設保險金元,其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不計息退還。

十、以上不盡事宜,由甲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財政所一份。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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