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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精選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精選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篇1

年____月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精選5篇)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第一次修正)  (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____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____省、自治區、____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託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並遵守本法

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在專利申請公佈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

(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説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説明書為依據,説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________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

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説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六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至

第九十六條和

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

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祕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篇2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__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託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並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在專利申請公佈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説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説明書為依據,説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説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六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祕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篇3

年3月12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所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

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____省、自治區、____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有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佈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

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説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説明書為依據,説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佈。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________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一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

第四十二條 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撤銷專利權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三條 專利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發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明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複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管理機關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依照上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本條

第二款、

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被撤銷的專利權。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説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

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

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作者: 王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篇4

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通知》(國發 1990 2號),我局對一九八四年至一九九0年七月間制定發佈的五十七件有關專利工作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不含批覆、函覆、內部授權、審查及複審決定)

進行了清理。其中繼續有效的四十八件,部分變更的三件,撤銷及廢止的六件。現予公佈。                    局長 高盧麟

一九九0年九月十九日一、現行有效的規章、規範性文件: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號 1984·8·30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三號 1985·1·19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四號 1985·1·19

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五號 1985·2·27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七號 1985·3·2

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八號 1985·3·12

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九號 1985·9·10

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號 1985·9·12

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一號 1986·2·5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二號 1986·3·10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四號 1986·5·6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六號 1987·3·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七號 1987·5·1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八號 1987·10·28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九號 1988·2·25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號 1988·2·25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一號 1988·11·20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二號 1988·11·10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三號 1989·4·15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四號 1989·7·27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六號 1989·11·20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七號 1989·12·11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八號 1990·1·16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九號 1990·1·31

25機關於在全國設置專利工作機構的通知

國專發計字(1984)第130號 1984·8

26機關於《個人申請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的通知

國專發法字(1985)第22號 1985·2·4

27機關於個人申請專利費用減緩比例掌握在不超過50%的通知

國專發綜字(1987)第33號 1987·2·25

28機關於專利代理 備案的通知

國專發法字(1985)第182號 1985·4·19

29機關於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 、培養物入境檢疫暫行規定( 衞生部、農牧漁業部聯合發佈)

國專發法字(1985)第148號 1985·9·10

30 頒發《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的通知(外交部、國家科委聯合發佈)

國專發法字(1986)第13號 1986·2·1

31機關於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的通知

國專發法字(1986) 第68號 1986·3·28

32機關於繳納第一次年費的補充辦法

(局文件) 1986·7·31

33機關於《專利代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專發法字(1986)第129號 1986·6·14

34機關於加強企業專利工作的規定( 國家經委、國家科委、財政部聯合發佈)

國專發綜字(1986)第257號 1986·12·16

35機關於專利管理 中的專業人員如何靠用專業技術職務的通知

國專發人字(1987)第74號 1987·5·8

36機關於實行《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國專發人字(1987)第86號 1987·5·28

37機關於涉外代理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説明

國專發綜字(1987)第197號 1987·11·16

38機關於專利代理 收取專利代理費的通知( 國家物 局聯合發佈)

國專發法字(1987)第220號 1987·12·12

39機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意見

國專發法字(1987)第215號 1987·12·18

40機關於中國專利局向申請人出具體先權證明的辦法

國專發法字(1988)第24號 1988·3·1

41機關於暫停批准企、事業單位成立新的專利代理 的通知

國專發法字(1988)第34號 1988·2·26

42機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補充規定

國專發法字(1989)第98號 1989·4·19

43機關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酬提取辦法的規定國專發辦字(1989)第237號 1989·12·10

44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

國專發法字(1990)第226號 1989·12·4

45機關於加強專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科委聯合發佈)

國專發管字(1990)第23號 1990·2·12

46 企業專利工作辦法(試行)( 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務院 改委、國務院生產委聯合發佈)

國專發辦字(1990)第78號 1990·3·22

47機關於處理有關微生物菌確保藏問題的通知

國專發辦字(1990)第117號 1990·6·6

48機關於處理有關微生物菌確保藏問題的通知的執行辦法

國專發法字(1990)第138號 1990·7·14

二、部分變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六號 1985·3·1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三號 1986·4·12

03機關於發送《國家經委、中國專利局關於處理外國人申請專利優先權和建立第二個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請示》的通知

國專發計字(1984)第152號 1984·8·21

三、撤銷及廢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一號 1984·8·23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五號 1986·7·10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五號 1989·9·15

04機關於《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辦法》的通知

國專發法字(1985)第135號 1985·7·20

05機關於培訓企業專利工作者的通知

國專發法字(1987)第49號 1987·3·19

06 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國專發法字(1986)第92號 1986·4·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所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有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佈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説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説明書為依據,説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佈。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一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

第四十二條 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撤銷專利權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三條 專利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發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明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複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管理機關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上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被撤銷的專利權。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説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原作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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