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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通用27篇)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通用27篇)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通用27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買的____公寓____號和____號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後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分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金: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

居間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儲藏室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即小寫_______________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_______________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_______________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 (印)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印)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3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年月日購買的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元退還給乙方。

五、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違約方需支付違約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_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通過丙方居間向乙方出售坐落於之房屋,三方分別或共同簽署了相關法律文件(文件名稱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現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1.本協議一經生效,甲乙丙三方此前分別或共同簽署的所有關於上述房屋買賣、代理及相關協議(無論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均告解除。除本解約協議書所確定之責任外,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其它任何責任。

2.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__

3.1

3.2

3.3

3.4

3.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__

4.1

4.2

4.3

4.4

4.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__

4.1

4.2

4.3

4.4

5因履行本解約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此相關的任何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6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此頁無正文)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及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5

賣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買

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向甲方購買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套,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房屋,該房屋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_________________1、乙方已繳付樓款/首期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乙方已繳款項自動轉為甲方借款,以雙方商定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計息,不計複利。3、甲方還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的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註銷抵押登記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________________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_份,__________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6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將20__年10月3日購買的朝暉國際公寓501號和503號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中國銀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29.66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60.90萬元退還給中國銀行桂林分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7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於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於不當得利返還。於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並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後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户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並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户,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户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併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係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於係爭合同的定性

1。關於《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於《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並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係,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係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於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後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着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後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於受制於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於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説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於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係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於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於係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新法優先於舊法? 係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於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範為特別法,合同法屬於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規則,係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並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於禁止性規範,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係爭合同適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儘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於諸如係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對係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註釋民法學關於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於係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於舊法的規則,對於係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係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係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範?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係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這樣的疑問:對於係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於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係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並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於係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於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係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於,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係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係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範。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説,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於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係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係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係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係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於係爭案件,的確不當。

3。係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係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係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於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於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於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於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後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採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於係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係爭案件不應採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係爭案件中不能採用這兩個方案,因為係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係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於“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係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户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係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户手續觀察,可知其未採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係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於《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户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於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於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後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並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於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户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麼,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户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麼,該合同歸於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麼,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麼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於附解除條件,因係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户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説,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户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並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徵。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於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係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係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於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係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於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户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於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係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佔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於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佔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後,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係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於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並予以調整的角度着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佔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佔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着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説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户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後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於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係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佔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於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併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係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户登記手續,主張取得係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係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係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係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於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係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裏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麼,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於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係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佔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説,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於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係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並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並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説,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範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麼,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於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於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係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餘論

1。關於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於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於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於丙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於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麼,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係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於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於,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係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户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於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係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於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8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身份證:電話:

根據《合同法》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單元房屋簽訂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白莊居委會趙魚池村,其中三樓東側一單元有門窗,房屋為單元房(三室一廳一廚一衞),建築面積108平方米。

第二條出售價格:雙方約定上述房屋總售價為人民幣萬元整。

第三條關於房屋拆遷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後,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的拆遷手續,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第四條關於房屋再次買賣的約定:

1.合同簽訂後,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房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3.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年月日簽訂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9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房屋買賣合同 編號:

( )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姓名(或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或營業執照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姓名(或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或營業執照號) :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以下簡稱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 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丙方介紹,甲方自願將本條第二款所列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 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情況已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甲方出售房屋的情況:

(一)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 屋 所 有權 證 號 ______________ , 產 權 性 質 ______________ , 建 築 面 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附屬設施、裝潢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 乙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成交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 , 附屬設施、裝潢價款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總計_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定金_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 ,由丙方代為保管。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房屋交付:

(一)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付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內,乙方將上述房款付清,交付給 _____________ 方,購房定金在付款時衝抵房款,如房款交付給丙方,丙方應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將房款轉交給甲方。

2、乙方在到市房地產交易所交納税費當日將房款付清給甲方,購房定金在付款時衝抵房款。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_種方式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1、在乙方房款付清之日交付。

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之前發生的該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訊費及其它 有關費用,由甲方繳納。

四、房屋建築面積以市房管部門按現行的房屋測量規範測量的為準,如與原產權證 記載面積不一致,甲、乙兩方約定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套計件,房價款不變,互不退補。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應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無產權糾紛,符合房屋轉讓條件。自本合同籤 定之日起,該房屋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如甲方出售房屋為房改房的,應由甲方辦理完畢房改房上市交易審批手續。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向乙方或丙方提供房屋交易所需資料,協助辦理上述 房屋的交易、權屬登記手續。

六、丙方應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務。丙方應將其所知道的出售房屋狀況向乙方作充分 説明;同時應將辦理房產交易、權屬登記所需資料、程序以及交易綜合服務費和其 它有關費用的種類和標準充分告知甲、乙兩方。

七、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應向市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的交易、權屬登記手續,上述房屋在辦理交易、權屬登記手續所發生的税、費,甲、乙雙方約定由 _________方承擔,如無約定,按國家規定由各自承擔。

辦理登記後,三方約定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收件收據由_________方收執,並由 ________ 方 憑 此 收 據 及 相 關 證 件 領 取 房 產 證 。

如 由 丙 方 領 證 , 丙 方 應 當 在 _________________日內將房產證交給乙方。

八、乙方應按上述房屋價款的_________%支付給丙方中介服務費,為___________ 元。

給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定後,乙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甲、丙兩方,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乙、丙兩方,並應在悔約之日起___________ 日內雙倍返還購房定金給乙方。

本合同簽訂後,甲、乙兩方中一方悔約的,違約方應承擔中介服務費,丙方有 權在定金中優先收取。

2、甲方未履行房屋權屬狀況的告知義務而導致乙方發生重大誤解並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丙方如未將其所知道的房屋權屬狀況向乙方作充 分説明的,承擔連帶責任。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 由違約方給付對方該房屋總房款萬分之___________的違約金。

逾期__________ 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對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未按期給付丙方中介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中介服務費的 ___%給付丙方違約金。

因乙方的原因逾期未申請辦理房屋交易、權屬登記手續的,每逾期一日,由違 約方給付對方總房款萬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因丙方原因逾期未申請的,每逾期 一日由丙方按中介服務費的百分之_________分別付給甲、乙兩方。

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手寫項填寫內容 與印刷文字內容不一致,以手寫項為優先。十二、丙方應保證甲、乙兩方及上述房屋的其它權利人簽名屬實,如因簽名不實引 起糾紛的,由過錯方與丙方共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民事責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交市房地產交易所。

十四、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訂之日起生效。

十五、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配偶(簽章) :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0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制定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甲方將位於:小區

(街)區號樓單元室房產一套,系私人產權房(房產證號),建築面積平方米,雙方同意按新測繪面積為準。並與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二、房屋交易價:人民幣元整。

三、乙方自願購買上述房屋並接受此房屋現狀,乙方於年月

日向甲方交付購房定金元整。待購房款全部交齊,定金抵作購房款。

四、雙方於年月日以前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由房管局受理當日,乙方應付清全部購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將空房及房屋鑰匙一同交給乙方驗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擔。電錶止碼數度,水錶止碼數立方,煤氣表止碼數立方。

六、甲方確保此房產權明確和真實併合法,無任何糾紛、無抵押和債權債務,否則出現糾紛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按成交價10%的經濟損失。

七、甲方將此房出售後,此房一切事宜無權過問,並無條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或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買賣。辦理過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雙方協商由方承擔,方不承擔。

八、此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並按成交價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及房屋鑰匙後30天內將户口遷出。

甲方:乙方:年月日房產證號,建築面積平方米,雙方同意按新測繪面積為準。並與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二、房屋交易價:人民幣元整。

三、乙方自願購買上述房屋並接受此房屋現狀,乙方於年月

日向甲方交付購房定金元整。待購房款全部交齊,定金抵作購房款。

四、雙方於年月日以前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由房管局受理當日,乙方應付清全部購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將空房及房屋鑰匙一同交給乙方驗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擔。電錶止碼數度,水錶止碼數立方,煤氣表止碼數立方。

六、甲方確保此房產權明確和真實併合法,無任何糾紛、無抵押和債權債務,否則出現糾紛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按成交價  %的經濟損失。

七、甲方將此房出售後,此房一切事宜無權過問,並無條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或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買賣。辦理過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雙方協商由方承擔,方不承擔。

八、此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並按成交價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及房屋鑰匙後30天內將户口遷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為: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區(街道)、________幢、座、號(樓)、_________單元_________號(室)。

該房屋所在樓層為_________層,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________(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

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該房屋性質為商品房。

(四)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未設定抵押。

(五)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中介費

買賣雙方通過___________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__________,經紀人執業證書號:______________)達成本交易。

中介費用為本合同房屋總價的3%,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中介費,中介費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户到買方名下之日支付。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交易未最後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費應該全部退還。

第四條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一)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二)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成交總價的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該房屋過户到買方名下後____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3、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後____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權屬轉移登記和户口遷出

(一)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二)如買方未能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規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三)賣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户口遷出手續。

如賣方未按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户口遷出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如逾期超過90日,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第六條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賣方應支付房價總款5%的違約金,並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賣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係,附件一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併轉讓給買方。

賣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已納入附件一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____________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後(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賣方同意將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餘額在房屋過户後10日轉移給買方。

如賣方未按期完成專項維修資金過户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七條房屋的交付和驗收

賣方應當在房屋過户到買方名下後30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

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各項手續:

1、賣方與買方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並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按本合同規定辦理户口遷出手續;

5、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的支付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過户;

6、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應完成的事項。

本條規定的各項手續均完成後,才視為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

第八條賣方義務

本合同簽訂後,賣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並按買方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税、費相關規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税、費,買賣雙方承擔税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1、賣方需付税費:(1)營業税;(2)城市建設維護税;(3)教育費附加;(4)印花税;(5)個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產交易服務費;(8)土地使用費。

(9)提前還款短期貸款利息(如有);(10)提前還款罰息(如有)。

2、買方需付税費:(1)印花税;(2)契税;(3)產權登記費;(4)房地產交易服務費;(5)《房地產證》貼花;

3、其他税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1)權籍調查費;(2)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如有);(3)評估費;(4)保險費(如有);(5)其他(以實際發生的税費為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税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於房價總款5%的違約金。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第七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應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並於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3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方有權退房。

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買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計算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後,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按照逾期應付款的5%向賣方支付違約金,並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

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2

甲方:

乙方:

丙方:

房地產置業服務處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區裏號的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乙方由二00年月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三、雙方同意於二00年月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責任。

五、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所繳納的税費,由甲、乙方負擔。

六、本協議經雙方誰蓋章後,經房地產交易主管機關審核,上述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

七、甲、乙雙方同意委託丙方承辦此件代理服務。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3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税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税費當日將差額一併支付給甲方),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税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於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税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户手續所需繳納的税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税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户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託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____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4

賣方:

聯繫方式:

買方:

聯繫方式:

賣方公證人:

聯繫方式:

買方公證人:

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狀況

甲方所售房屋位於,號樓,東單元六樓東户,主房建築面積平方米,儲藏室平方米,水電暖及通信設施均齊全。

1、甲方自願將房屋出售給乙方

2、乙方自願購買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保證已向乙方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及其他基本狀況,且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雙方公證人系與雙方無任何血緣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且對該房屋買賣的有關事項清楚明確。

第二條:房屋價格

甲乙雙方約定房屋的成交總價格為元整。該價格包括附屬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的轉讓費用。

第三條:房屋付款及過户等相關相應費用的繳納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生效當日,將房屋總價款元人民幣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同時將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移交給乙方,由乙方完全佔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方不得干預

2、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辦理過户手續時,甲方需無附加條件,積極協助乙方辦理過户,過户費用應由方在辦理過户手續時向相關部門交付

3、凡法律、政策規定的有關該房屋的應由甲乙雙方負擔的一切税款和費用均有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4、截至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因使用該房屋產生的各項未結費用應有甲方承擔。

5、合同簽訂當日,乙方需在甲方的協助下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等進行驗收,完成上述各項後,雙方簽署交付單,確認完成交付

6、待房產買賣手續辦理完後,水錶、電錶、煤氣表、天然氣表、有線電視等相關設施的更名手續應由甲方協助辦理。

第四條:甲乙雙方需充分認識的相關條款,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1、由於公司職工房產手續尚在集中管理中,自房屋交付至正式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尚需一定時間,合同雙方對此已有清醒認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2、自房屋交付至辦理正式的房產過户手續期間因法律、政策造成前述税款和費用的增減以及房價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合同雙方已有清醒認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簽訂當日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該房屋的損毀、滅失的風險,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轉移至乙方,乙方對房屋現有狀況做了充分了解,無任何異議,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4、由於本房產系公司職工集中管理的房產,甲方承諾在乙方使用該房產時,公司規定的允許甲方享有的關於該房產的一切福利轉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向乙方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公司和相關其他部門要求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轉由乙方支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5、由於本房產系公司職工集中管理的房產,甲方承諾在乙方使用該房產期間,若公司要求或允許置換房屋,該房屋所享有的置換福利應由乙方享有,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置換,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6、本合同未進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無任何糾紛。如該房有設定抵押或被查封等限制產權轉移的情況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負責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前解決完畢如甲方不能及時解決上述問題,由於甲方個人原因致使房產不能過户或者出現訴訟糾紛,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退還全部房款並賠償損失

2、在乙方要求且條件允許能夠辦理房產過户手續時,甲方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或拒絕協助乙方辦理,在雙方確認可以開始辦理過户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不能協助乙方辦理過户手續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退還全部房款並賠償損失

3、甲乙雙方對雙方約定的房屋轉讓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等無異議,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視為該方違約,該方須向對方賠償損失

4、凡法律、政策規定的有關該房屋的應由甲乙雙方負擔的一切税款和費用均有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拒絕付款的則視為該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該方的刑事責任,並要求該方賠償損失

5、甲乙雙方對本合同規定的第四條:甲乙雙方需充分認識的相關條款無異議,若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視為該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該方的刑事責任,並要求該方賠償損失。

第六條:本合同履行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在公證人的公正下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合同自買賣雙方及雙方公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及雙方公證人各執一份。

第八條: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在雙方可以辦理房產過户手續時,甲乙雙方應另行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報房產管理部門。

第九條:甲乙雙方及雙方公證人簽章:

賣方簽章:買方簽章:

賣方公證人簽章:買方公證人簽章: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5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願意把座落在新鄉市的個人住宅房賣給乙方,建築面積為平方米。現有關事宜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房總價:該房全部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拾___萬___仟元整)其中包括:。

第二條付款與交接時間:甲乙雙方同意並約定在___年__月__日在建設銀行以轉帳方式付款,辦理交接手續。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整,作為購房定金和購房款。甲方應將此房產的所有手續、相關證件及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剩餘萬元購房款,在房屋產權過户後當日付清。

第三條甲方應負責售房以前的所有手續和費用,保證此房權屬清楚,無任何糾紛,若發生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四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甲方中途違約,應雙倍賠償乙方所交定金的雙倍。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六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房產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

房產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6

甲方(出賣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

(三)房屋平面圖見房產證;

(四)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五)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於該房屋的陽台、走道、樓梯、裝修、衞生間、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雙反約定價錢付款,總金額人民幣 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給甲方定金 。

第四條 房屋價款乙方分二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幣 萬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 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第五條 甲、乙雙方定於 年 月 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

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雙方簽訂協議後,不得就房屋買賣方面產生其他法律糾紛。

第七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甲方全部結清。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執 份,乙方留執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聯繫電話:

乙方(簽章):

簽約日期:

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7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佈實施)的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説,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權的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8

房屋買賣協議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座落於,建築面積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見房產證;

(四)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五)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於該房屋的陽台、走道、樓梯、裝修、衞生間、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雙反約定價錢付款,總金額人民幣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給甲方定金。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房屋價款乙方分二期付給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在年月日,付人民幣萬元;

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第五條甲、乙雙方定於年月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

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雙方簽訂協議後,不得就房屋買賣方面產生其他法律糾紛。

第七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甲方全部結清。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執份,乙方留執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1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________房屋,特委託乙方提供購房人的信息,幫助甲方與購房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諮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出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位於: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

本房屋為央產房或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備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於自住,未出租,無它項權利設置;或,本房屋用於出租,租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終止,承租人已書面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不購買此房。(附聲明附件)或,本房屋的共有權人____,其已書面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不購買此房。(附聲明附件)

第二條 :甲方委託事項

1.乙方代為尋找購房人;

2.乙方帶領有購房意向的人實際參觀房屋;

3.乙方向購房意向人提供甲方房屋情況的`證明文件等。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保證其有權出售該房屋。如基於該房屋發生任何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的權屬證書複印件,甲方承諾該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鑰匙一套。

第四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為甲方尋找合適的買方。

乙方帶領購房意向人蔘觀甲方房屋時,不得損壞屋內設施。

乙方對甲方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權利。

第五條 :委託期限

本合同委託期限為____月,期滿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託。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託,但因其解除委託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期滿乙方未找到買家的,本合同終止,乙方向甲方返還甲方提供的材料。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定委託合同。

第六條 :乙方報酬

乙方完成居間事項,即甲方與乙方提供的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居間服務報酬。該報酬於甲方與乙方提供的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支付。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如有違約,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選擇其一)。

本合同共____頁,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0

買受人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有:

1、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請求解除安置協議;

解釋第七條“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説明對此安置協議被拆遷人享有解除權。但這種安置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是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2) 該補償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協議中有明確的位置、用途約定。形式上拆遷人必須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將商品房一賣一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出賣人將一房二賣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二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三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也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

6、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即期房和現房的買賣合同在房屋主體結構出現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適用,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8、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即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 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後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即出賣人遲延交房經買受人催告後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0、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即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11、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即如果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2、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即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1

賣方(稱甲方): 證件號碼 買方(稱乙方):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恪守。

一、房屋狀況

房屋地址 房產證號 建築面積 平方米, 樓層 / , 户/梯,車庫:□有□無 結構:□混合□鋼混□其他 配套:□水錶□電錶□暖氣□燃氣 房屋現狀:□已出租□已騰空□業主住 隨房附贈品 乙方對上述房屋狀況已現場檢驗,併到相關部門進行了瞭解,自願接受。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該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 元整。

三、洽談、簽訂本合同過程中,世紀樂家不動產代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甲方的 定金人民幣 元整,甲方應主動了解該款項的情況,世紀樂家不動產不必另行通知。同時甲方向乙方和世紀樂家不動產提供產權證等相關過户手續,並交房管部門驗證、過户。

四、具體付款時間:

五、甲方協助乙方將本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過户過程中產生的税費由□雙方按規定承擔□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六、甲方於產權過户後 日內向乙方騰交房屋及附屬設施,騰交房屋同時,騰交日前上述房屋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結清,否則,乙方可由房款中扣除代交;交接後房屋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於產權過户後 日內將户口由上述房址遷出。

八、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晰,不存在乙方所未知的產權瑕疵,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債權等情況,由甲方負責解決,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擅自終止本合同,應向對方支付總房款的20%的違約金;乙方不按期支付房款或甲方延遲騰交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總付款的0.3%的違約金;任何一方由其他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總付款的10%的違約金。

十、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保證提供的證件及聯繫方式、聯繫地址準確無誤,否則後果自負;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自動支付中介服務報酬。

2、在本次交易及中介過程中,甲乙雙方應支付的費用,如服務報酬等,中介方從違約方的違約金(包括定金)中扣除;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中介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中介方:

房產共有人(簽章):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2

購房者購買二手房時候,遭遇一房多賣情形,數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實際出資卻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係等,該如何處理?

1、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麼處理?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佔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籤、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2、當事人先後簽訂數份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的,怎麼處理?

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後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於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於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税收徵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併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也就是説,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條款因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仍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履行。

3、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的,怎麼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裏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4、一方當事人確實為購房出資,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係的,怎麼處理?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也就是説,在此情形下,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5、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證住房,能否要求登記人將房屋過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説,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情況下,不可能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而達到規避購買條件,實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方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佔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未依約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説,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行為,屬於違反雙方買賣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是合同糾紛,並不因為當事人付清了購房款,並實際佔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確認其享有物權。

7、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雙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願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實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3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委託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二、委託人授權________辦理有關購買商品房________套的各項事宜。

1.買的商品房共________套,總面積在________平方米之內;

2.商品房的購入價應掌握在________元每平方米至________元每平方米之間;

3.商品房所在位置,可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以東,________路以西,________路以南,________路以北範圍之內選購;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託報酬受託人如完成委託事宜,委託人給付報酬________元;如果在委託期限內未能完成委託事宜,給付勞務費________元。

四、完成委託事項所需費用根據實際需要,按支出憑據向委託人報銷。

五、各項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委託酬金在合同簽訂後________日之內,先付________%;其餘在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宜後一次支付。

其他費用先由受託人墊付,每季度未結算一次。

所有經費往來均通過銀行結算。

六、委託授權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託人在合同生效之後,對授予託人在授權範圍內的活動,不能任意干涉,雙方遇有問題可隨時研究協商;

2.受託人應認真負責行使委託人授予的權利,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欺騙委託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雙方議定的其他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4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此房屋是未經上市的房改房,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並經甲乙雙方共有人同意訂立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乙雙方將__________號樓__________單元__________房屋價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售賣給乙方。

二、房屋價款乙方分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在雙方協議簽署之日,付款__________萬元 (大寫:__________),(甲方負責把房屋鑰匙等交乙方《房產證在公司未辦理好,待公司統一辦理完畢後即交與乙方》,

三、甲方待公司房產證辦理完畢後應在乙方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時提供無償、及時的協助,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任何問題共同解決,辦理房屋過户費用由乙方交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遲協助乙方辦理過户手續。

四、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設定權力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付款後,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房款並按同期銀行利率支付總房款的利息。利息計算時間以協議簽署日期為準。

五、不管此房屋以後發生什麼變遷,全部由乙方負責處理,甲方應及時並無償的提供一些證明協助辦理。

六、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1份。任何私自修改部分視為無效,自雙方或委託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或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5

出賣人: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買受人: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見證方:

見證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____________號樓_______房間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朝私________號_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使用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____________元整。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複印件:

身份證、户口薄;

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託出賣的證明;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户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無合法證件的房屋;

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經批准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

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複印件:

身份證、户口簿;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户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户手續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為準。具體金額以物業公司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税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税費。

第8條定金

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________元作為房款

的一部分。

第9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_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餘款:過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過户完成首付款和餘款當日兑現

第10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________元違約金。

共2頁:

出賣人:現住址:身份證號:買受人:現住址:身份證號:見證方:見證人:聯繫電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

第十一條交房日期:________。

第十二條備註:室內留下的固定裝修及傢俱電器包括:。此清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傢俱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附帶傢俱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見證人: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6

出讓方(簡稱甲方):許某某,男,漢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月華鄉00000組,身份證號:電話:

受讓方(簡稱乙方):繞某某,男,漢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月華000000組,身份證號:x電話:000000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竹陽鎮某某門市(面積為45.99平方米)出賣給乙方。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該房屋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物權依據

該房屋為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門市。20xx年00月00日大竹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土地使用證號為大竹縣國用(20xx)第000000號,房產證號為大竹縣房權證竹陽鎮字第000000000號。

二、房屋價款

甲方與乙方約定出售税後總價款人民幣265080元(大寫:貳拾陸萬伍千零捌拾元整)。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採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本協議簽定之日後,乙方向甲方付清總購房款,收款詳見收款收據或銀行轉賬憑證。

四、交房時間:20xx年12月30日(該房屋為普通裝修房,有水電户頭各一個,乙方接房後水電户頭不過户到自己名下)。

五、甲方把房屋交付給乙方後,乙方在裝修過程中,不能擅自改變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否則出現質量問題一概由乙方負責。(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六、特別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屋無抵押、出售、租賃等現象存在,也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七、房屋過户

甲乙雙方約定在20xx年12月30日前,甲方將房屋產權過户到乙方名字下,一切税費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雙方不得反悔,任何一方反悔,違約方一次性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伍萬元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 篇27

賣方: 身份證號:

買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房屋坐落於建築面積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二、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總金額萬元

三、乙方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萬元

待房屋過户後公積金貸款支付剩餘房款 萬元

乙方保證房屋過户後一個月內付清餘款。

四、甲方應於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時,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乙方,並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接收。

接收後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訊費、網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乙方所有。

辦理產權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

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並保證不管以後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

甲方保證在房款付清時,將房屋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擁有一套住房,辦理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若甲方及配偶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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