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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

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

1992年5月13日,黑河中大經濟貿易公司給長春市寬城區對外經濟貿易公司出具庫房鋼、工字鋼1200噸的供貨證明,8月8日正式簽訂合同,履行期為1992年8月至12月,寬城外貿公司依此匯入黑河中大公司113.2萬元。1992年8月7日,黑河中大公司與四平市物資局簽訂購銷鋼材意向書,由黑河中大公司供庫房鋼,每噸1600元。9月3日,四平物資局與黑河坤陽公司簽約,供給黑河坤陽公司型鋼800噸,每噸1800元,黑河碼頭交貨。9月10日,黑河坤陽公司與遼陽市宏偉托盤廠簽訂供貨合同,供托盤廠800噸型鋼,每噸2800元,東遼陽站專用線交貨。9月25日,黑河坤陽公司向黑河中大公司交預付款100萬元。

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

1992年10月16日,黑河中大公司從俄羅斯進口庫房鋼336.582噸,工字鋼299.46噸,在黑河碼頭,將庫房鋼交付給寬城外貿公司,將工字鋼交付給四平物資局,四平物資局轉交給黑河坤陽公司。寬城外貿公司與黑河坤陽公司對工字鋼貨權產生爭議,寬城外貿公司將兩種鋼材全部辦理了入庫手續;黑河坤陽公司則持商檢通知單辦了入庫手續,並辦完清關完税手續後,先後提走工字鋼66.2噸。寬城外貿公司見工字鋼陸續被提走,遂開具外運提貨單,於11月17日另辦提貨手續,將庫存的233.26噸工字鋼全部提走銷售。黑河坤陽公司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進口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間所有權不發生轉移,雖然在監管期過後貨物所有權可以發生轉移,但是,進口貨物所有人將貨物售給何人,倉儲部門即與何人形成倉儲合同關係。在黑河中大公司已將此工字鋼售給四平物資局,該局又轉賣給黑河坤陽公司的情況下,寬城外貿公司開假外運提貨單將工字鋼全部提走,侵犯了所有人黑河坤陽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行為,給黑河坤陽公司造成了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黑河中大公司在此案中無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故判決寬城外貿公司賠償黑河坤陽公司經濟損失629802元。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黑河坤陽公司分別與四平物資局和遼陽宏偉托盤廠簽訂的購銷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黑河坤陽公司以每噸2800元價格銷售工字鋼,是雙方自願,並非牟取暴利。寬城外貿公司雖與黑河中大公司簽有工字鋼購銷合同但沒有履行,又採取不正當手段將他人所有的工字鋼提走,系侵權行為。黑河坤陽公司依海關法規定在海關結束監管發出放行通知之日即取得工字鋼的所有權,因此有權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本案的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寬城外貿公司與黑河坤陽公司訂有工字鋼購銷合同,且其訂約在先,已交付貨款,因而其提走工字鋼的行為是合法的履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故一、二審判決錯誤。

第二種意見認為,寬城外貿公司與黑河中大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包括庫房鋼和工字鋼,但黑河中大公司將庫房鋼交付給寬城外貿公司,將工字鋼交付給四平物資局,四平物資局又交付給黑河坤陽公司,黑河坤陽公司即時依交付而取得工字鋼的所有權,寬城外貿公司亦即時依交付而取得庫房鋼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寬城外貿公司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提走工字鋼銷售,侵害了黑河坤陽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一、二審判決雖有部分失誤,但基本正確。至於寬城外貿公司的權利應當如何保護問題,則應依據原合同,向黑河中大公司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認為黑河中大公司沒有任何過錯,是不正確的。

作者的觀點

作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基本正確的。這個案件涉及到的理論問題,就是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問題。結合這個案件,將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的基本問題做以下闡釋。

一、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概述

究竟何種行為是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在理論上沒有準確的界定。學者多為描述具體案情,認其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較為典型的如:

其一,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後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可以對前買受人的債權構成侵害,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要求後買受人賠償損失、返還財產。

其二,賣主就同一標的物為多重買賣,爾後買約已經發生物權關係時,前之買主不得請求主張後買約無效,對於出賣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為轉移該物所有權之行為。 如前買主強行佔有該物,剝奪後買主已經取得的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其三,出賣人為多重買賣,對第一買受人已為佔有改定,後復將其物出賣與第二買受人,併為現實交付,此時,第一買受人因佔有改定取得所有權,第二次出賣該物,為無權處分。如第一買受人嗣後其物被追奪,則得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對於出賣人請求賠償或返還。

其四,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與後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買賣的方式加損害於前買受人,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綜合以上所述,可以概括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須以多重買賣為發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多重買賣,就是指一物多賣,即出賣人將自己所有的某項財產出賣給兩個或者多個買受人。在這種情況下,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買賣關係中,必須存在兩個以上的買受人,且就同一標的物形成兩個或者多個買賣關係,其出賣人只有一個,買賣關係相互重合;其標的物只有一項,重合於諸個買賣關係中。只有這樣,才能產生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

第二,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買賣關係的標的物,是動產和不動產。在多重買賣中,任何一方侵害享有所有權一方當事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均構成對所有權的侵害。明知前買受人已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卻故意訂立與之平行的另一買賣合同關係,搶先履行致使前一買受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即為侵害債權。其他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因無買賣的餘地,亦與買賣關係無關,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人身權是另一類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總類,是與財產權相平行的民事權利,由於人身權不能成為買賣關係的標的,因此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第三,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一是,它不是一種特殊的、獨立的侵權行為,不是侵害同一種侵害客體的侵權行為,而是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二是,它的行為人並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複雜化的特點。三是,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係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範的特點。

據此可以認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出賣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後出賣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項買賣關係的存在為依據,非法侵佔該項財產,或者以侵害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另定與該項債權相重合的買賣關係,而使作為一方買受人的所有權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 二、多重買賣及其一般救濟方法

多重買賣發生在買賣合同領域。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係,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相重合,即形成多重買賣關係。

在多重買賣關係中,其各個買賣合同皆為有效,並不因契約成立之先後而有優劣, 不能認為簽訂在先的買賣關係的效力優於簽訂在後的買賣關係的效力。債權平等,是債法通行的原則。在債法領域中,債權行為不適用物權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優先權的原則。例如,先設置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後設置的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行為則不得適用這一原則。構成多重買賣關係,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依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為之。這是基於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出賣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先履行前一買賣關係債務,也可以先履行後一買賣關係債務,還可以就各個買賣關係均為部分履行(以履行標的物可以分割為前提)。就此,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無效。 在此,判斷數個買賣關係為有效履行的標準,為物權公示原則所規定的物權轉移公示形式所決定,即動產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的公示方式為登記,並依此而發生所有權轉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為登記的債權人,取得該項買賣的財產的所有權,第二買受人於合同訂立時,縱然知其給付之物已為其他買賣之標的,然而基於其買賣的自由權,仍不妨其先於第一買受人而受交付或為登記,並不因其知有第一買受人之債權並欲侵害之為目的,依自己之受交付或為登記,以妨害第一買賣關係之履行,則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多重買賣關係中出賣人為一方履行之後,必有一方買受人的債權不能實現,抑或在各個為部分履行後,各個債權人均部分債權不能實現。在後一種情況,履行至為公平,故各個買受人均可向出讓人請求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責任,大致不會出現嚴重的爭執。部分買受人的債權受侵害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向出賣人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者請求繼續履行;當繼續履行已無可能時,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出賣人一方,雖然享有買賣的自由權,然而其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均負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一個買賣關係而為履行,對另一買賣關係拒絕履行,則當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串通,以侵害第一買受人即買賣合同關係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而為第二買賣關係且予交付或登記行為時,當構成債權人撤銷權。依債權人撤銷權,債務人的積極處分財產行為害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或者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具有惡意的有償處分行為,皆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財產處分行為。買賣行為是有償行為,債務人與第二買受人以侵害第一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即具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第一買受人可依債權人撤銷權予以救濟。此種情況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應當任債權人依其意思選擇具體的救濟方法。

三、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具體形式

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具體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一是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

(一)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多重買賣關係中,一方當事人以其中一項買賣關係的存在為依據,非法侵佔他方享有合法所有權的買賣標的物,使該項財產所有人的所有權受到侵害的民事違法行為。

在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應當是多重買賣關係中的當事人。究竟誰為侵權行為人,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人多是第一買受人,因為往往是由於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又賣給第二買受人,第二買受人據此接受了出賣人的交付;而第一買受人由於自己訂約在先,認為自己所訂的前一買賣關係合法有效而否認後一買賣關係的效力,因而,敢於公然侵佔第二買受人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買賣標的物,侵害第二買受人的財產所有權。但是,第二買受人也有可能成為侵權行為人,假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交付給第一買受人,第二買受人認為自己的買賣合同依法有效,因而侵佔該買賣標的物,亦構成侵權。出賣人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交付給一方買受人,而使另一方買受人的買賣合同債權不能實現,為使自己的買賣合同債權得以實現,所以才去侵佔已經接受交付的財產,使自己的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並且具備其他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構成侵權行為。

第二,如果出賣人部分履行買賣合同,將買賣標的物交付給各個買受人,各個買受人因為沒有完全接受清償,因而侵佔其他已經接受部分履行的標的物,這一買受人也構成侵權行為人。

第三,在有些情況下,買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出賣人還沒有實際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時,急於取得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侵佔所有權還屬於出賣人的標的物,侵害了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了侵權行為。

第四,最後一種情況,是在買受人已經接受了出賣人的交付後,取得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因為反悔,而將已經交付的標的物予以侵佔,就侵害了該買受人的財產所有權,亦構成侵權行為。

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具備侵害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一般特徵。其構成,應當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這種違法行為的特徵,是在履行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因買賣合同關係的重合而發生。買受人的一方或者出賣人因履行一個買賣合同沒有履行另一個買賣合同而發生爭議,侵害了一方當事人享有所有權的買賣合同標的物。這種行為的違法性,就在於非法侵佔一方當事人所有的財產。損害事實是當事人一方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遭受侵害,使其擁有的財產價值減少。這種損害事實的特徵是,受到損害的財產只能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不是其他財產。在因果關係方面,沒有特別的要求。在主觀過錯上,行為人的心理狀態較為複雜,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往往是認為自己對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也有的是明知自己沒有所有權,但是為了造成既成事實,搶先佔有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因此,這種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既可以由過失構成,也可以由故意構成。

(二)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多重買賣關係中,一方買受人或者出賣人以侵害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故意以訂立與該買賣合同關係相重合的另一買賣合同關係,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無法實現,致使遭受財產利益損失的民事違法行為。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由一方買受人為侵權行為人。他明知另一方買受人已經與出賣人訂立了有效的買賣合同,但是為了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落空,採取與出賣人另訂買賣合同的方法,使之與前一買賣合同相重合,並且使出賣人先履行後一買賣合同,以此侵害前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第二種是一方買受人與出賣人串通,以侵害另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為目的,訂立與前一買賣合同關係相重合的另一買賣合同關係,並搶先履行後一買賣合同關係,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受到侵害。在後一種情況下,一方買受人與出賣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也有在兩個買賣合同關係相重合的情況下,前一買賣合同關係的買受人自己侵權,或者與出賣人串通共同侵權。在這兩種情況下的行為人並沒有原則的區別。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與一般的侵害債權的構成沒有原則區別。第一,被侵害的買受人的債權須是合法債權,即受侵害的買受人買賣合同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有效的,如果一方買受人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或者是違法的,那就不存在侵害債權的前提條件。第二,侵害債權的行為人須是一個買賣合同關係之外的人。在一般的侵害債權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必須是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在多重買賣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中,行為人是另一個相重合的買賣合同關係的買受人,如果出賣人與侵權的買受人相互串通惡意加害,則為共同加害人。第三,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這表現在違反保護合法合同債權的法律規定,使一方買受人的合法買賣合同的債權受到侵害,不能實現。第四,行為人必須有出於侵害債權的故意,過失不能構成這種侵權行為。侵害債權的故意,是指第三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債權的後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種明知,既要明知他人債權的存在,也要明知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故意亦應如此,在要求上不能降低標準。第五,也是最後,行為人的行為須造成一方買受人的損害事實。這種事實,一方面是對債權的侵害,使債權無法實現;另一方面是因此而使受害人的財產利益遭受損失,這種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

 四、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賠償規則

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具體賠償,應當依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則進行,並沒有特別的規則。

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進行。一是,侵佔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首先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折價賠償,這在多重買賣侵權行為中,是使用較多的賠償方法;二是,侵佔買賣合同標的物並且將其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種賠償方法,在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賠償中也是經常使用的;三是,因侵佔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損壞買賣合同標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的,即造成間接損失的,對這種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對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主要是賠償債權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債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實現債權所能得到的預期利益,由於加害人侵害債權而使這種利益喪失。賠償這種間接損失,應當有充分的依據,不能主觀臆斷,憑空想象,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問題。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的,也應當對這種直接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五、點評

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是發生在多重買賣關係中的一種較為特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它們的構成,依據侵害所有權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原理來確定;具體的賠償規則,亦與該種侵權行為的賠償規則相同。本文所討論的案例,黑河中大公司將同一筆鋼材既出售給寬城外貿公司,又出售給四平物資局,形成了多重買賣關係。在履行合同中,黑河中大公司將工字鋼交付給四平物資局,該局又將其交付給黑河坤陽公司,沒有交付給寬城外貿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寬城外貿公司認為自己訂約在先,理應得到這筆工字鋼,故擅自將這筆工字鋼提走銷售。這種行為侵害了黑河坤陽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構成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寬城外貿公司的這種侵權行為的性質,是侵害所有權,而非侵害債權,具體賠償,應當按照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賠償規則進行。首先,侵價賠償,因此應當賠償233.26噸工字鋼的全部價款;其次,應當賠償黑河坤陽公司受到的間接損失,即因其享有所有權的工字鋼被侵佔而喪失的可得利益,可以依據其售給下家合同的可得利益來計算,即差價的1000元減去應當支付的費用,所餘即為其所應賠償的間接損失。

佔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並將該物銷售給他人,無法返還原物,只能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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