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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

出賣人有以下義務: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1)實際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實際移轉給買受人佔有。

(2)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向買受人實際交付用於提取標的物所需的單證,如提單、倉單等。

(3)交付必要的有關資料。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如產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商業發票等。

(4)按期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約定的交付期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5)按照約定地點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合同法》第141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6)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説明,交付的標的物必須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

(7)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包裝方式,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如果未確定包裝方式,出賣人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達到足以保護標的物的目的。

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買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以,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又一主要義務。一般情況下,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但有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轉移標的物所有權還要經過批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出賣人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或者約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的義務。

3.擔保標的物權利瑕疵的義務。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如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並且保證該標的物權利本身沒有瑕疵,與他人不存在權利爭議。如果標的物權利本身有瑕疵,出賣人應當如實告知買受人,並保證該標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如果由於標的物權利存在瑕疵,而使買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張權利的,應當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則不負擔此項義務。

出賣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1)實際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實際移轉給買受人佔有。

(2)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向買受人實際交付用於提取標的物所需的單證,如提單、倉單等。

(3)交付必要的有關資料。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如產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商業發票等。

(4)按期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約定的交付期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5)按照約定地點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合同法》第141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6)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説明,交付的標的物必須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

(7)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包裝方式,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如果未確定包裝方式,出賣人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達到足以保護標的物的目的。

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買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以,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又一主要義務。一般情況下,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但有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轉移標的物所有權還要經過批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出賣人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或者約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的義務。

3.擔保標的物權利瑕疵的義務。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如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並且保證該標的物權利本身沒有瑕疵,與他人不存在權利爭議。如果標的物權利本身有瑕疵,出賣人應當如實告知買受人,並保證該標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如果由於標的物權利存在瑕疵,而使買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張權利的,應當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則不負擔此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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