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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是是勞動合同解除的一個重要環節。它既關係到勞動者的生活來源和自由勞動權,也關係到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秩序,在我國勞動法律制度中佔舉足輕重的地位。那麼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範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現由於乙方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決定於 年 月 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具體協議內容如下:

1、乙方的工資發至年月以發放。

2、乙方必須在離職之前交接完工作,否則甲方有權暫不予以結算工資。

3、《勞動合同》的解除並不影響原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及雙方所簽訂的《保密協議》的效力。

4、乙方放棄其他涉及勞動關係的權益。

5、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補償費用賠償費用。

6、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範文二

一、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待崗學習

1、因機構調整、暫時沒有安排上崗的。

2、非本人原因調整工作崗位,暫時沒有安排上崗的。

二、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調離本崗位離崗學習。

1、無故曠工二天以上者;

2、違反規章制度,脱崗、串崗造成事故、經濟損失較大的;

3、在崗睡覺、打牌、賭博、電腦玩遊戲的,酒後上班和在崗飲酒的;

4、違反質量管理規定,造成質量事故、經濟損失較大的;

5、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無理取鬧影響惡劣的;

6、工作玩忽懈怠,未完成工作任務或年度各項經濟責任考核指標,造成利潤虧損、成本上升、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經審計無正當理由);

7、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人身設備事故,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8、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它違法亂紀行為的;

10、嚴重損害公司聲譽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11、《員工違規違紀處罰規定》中關於離崗的規定。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解聘)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3、貪污、盜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且構不成刑事處分的;

4、勞動教養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泄露公司技術專利或商業祕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工作秩序的;

7、違反操作規程,故意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燃材料造成重在經濟損失的;

8、越權簽定或履行經濟合同、擅自處理、決定職權範圍外的事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惡劣的;

9、強令員工冒險作業,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的;

10、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11、《員工違規違紀處罰規定》中關於解聘的規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提出自主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公司內出現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

五、為保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或緩批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1、公司內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需本人繼續處理的;

2、正在被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尚未達到服務年限的。

六、解除勞動合同審批程序

1、依照本規定第三條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由原工作單位、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部根據員工所犯錯誤出具詳細材料,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解除勞動合同時與被解除本人達不成一致的,根據事實確鑿、責任明確、有法可依的原則,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強制執行。

2、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由本人提出申請,本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後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同時報工會備案。

七、違反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責任

1、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提前一個月把決定通知對方,與此同時,應該向對方説明解除的理由,如果事先不通知對方,屆時突然解除,則視一方違反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個人過失受到處罰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外。

2、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應徵求工會意見。要提前十天將被解除人名單及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若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合同規定或國家法律,可在7日內提出重議,以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屬違紀違規的,應發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將其個人檔案交上級有關部門。

4、公司與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直接向烏海市勞動仲裁辦申請仲裁。

因開除、辭退違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公佈處理決定15日內可直接向烏海市勞動仲裁辦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5、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三項社會保險,公司負責辦理轉移手續。

八、待崗、離崗學習期限及相關待遇

1、犯有第一條所列錯誤的員工,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情節較輕的,由本單位安排離崗學習,學習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學習期間可安排從事其他工作。待崗、離崗期間享受最低工資標準。

2、犯有第一條所列錯誤,情節嚴重並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在公司內影響惡劣的,由公司組織離崗學習,學習期間扣除個人應繳社會保險外,發給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3、員工離崗學習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後仍不具備重新上崗條件,予以解聘。

4、待崗人員可實行雙向選擇,組織安排或個人擇業。待崗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工資待遇如下:

第一個月按部室一般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發給,技能工資按本人的技能工資全額發給,不享受掛鈎工資;

第二個月按部室一般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的70%發給,技能工資按70%發給;

第三個月按部室一般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的50%發給,技能工資按50%發給。

待崗期間公司據情安排工作,如果超過二次不接受公司安排工作的,予以解聘。

5、因違反規章制度,公司決定停職檢查,在停職檢查期間,只享受基本生活費。

九、待崗、離崗學習人員管理辦法

1、待崗、離崗人員攜帶由原單位出具的離崗原因書面材料或持人力資源部調令到指定地點準時報到;

2、學員必須服從管理,聽從指揮,遵守作息時間;

3、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學習並提供學習材料,離崗人員的學習材料費用由本人負擔;

4、學員請假須經人力資源部領導批准,無故缺勤按曠工論處;

5、學習期間原單位如遇特殊情況,由原單位申請,人力資源部批准,可暫回原單位工作,工作處理完畢繼續參加學習;

6、學員學習期滿,應提前5天將學習心得、上崗申請書、班主任關於學員的鑑定材料交人力資源部。

十、重新上崗條件

1、學員在學習期間,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作出書面保證,遵守學習紀律,由本人提出上崗申請,經人力資源部鑑定為合格者,報請公司領導批准,方可重新上崗;

2、學習期間表現突出,或為企業有立功表現的,可提前上崗工作;

3、離崗人員經過學習、教育,符合重新上崗條件,原則上回原單位上崗,但原單位可重新安排其它崗位(工種),由本人在單位內部競爭上崗。

十一、待崗、離崗審批程序

1、非本人原因待崗的,由人力資源部出具待崗原因材料,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屬機構調整的,以公司下達的有關文件為準;

2、因違規違紀離崗學習者,由本單位出具離崗原因詳細材料,並經本人簽字同意,分管公司領導批准後,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報告公司領導;

3、本人對離崗學習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訴,但申訴期內不影響執行。

十二、公司員工自願要求停薪留職的具體規定:

1、停薪留職的時間不得低於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

2、停薪留職期間,應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公司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3、停薪留職期間所發生的疾病、傷亡、財產損失等一律由本人負責,所需費用自理。因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者即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不負擔任何經濟補償責任。

4、員工要求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分廠)籤屬意見,報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報人力資源部,經總經理批准後,人力資源部與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人力資源部監督執行。

5、員工停薪留職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每季度員工主動向公司財務繳納一次,如拖延超時三個月不交費用,則按自動離職處理。停薪留職計算工齡。

6、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公司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將根據人員餘缺和工作需要進行安排。如安排不了,則在公司內待業,待業期間,三項保

險由本人負擔。願意繼續停薪留職,可以再次提出申請,續簽停薪留職手續。停薪留職期滿一個月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公司工作,又不續辦停薪留職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十三、各單位一把手是落實文件規定的第一責任人,嚴格執行工作報告和審批程序,文書資料要妥善歸檔。

本規定 年八月一日起執行。原有員工待崗、離崗、解聘、停薪留職的有關規定廢止。

甲方:乙方:日期:

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範文三

為了確保原企業職工與改制後的企業雙方合法權益,依據《企業整體出售協議》 《職工安置辦法》和《企業章程》中有關條款中的規定,特制定本合同書。

一、經確認,職工 在改制前有效工令為年,安置費年金額為 元,總計為 元。

二、一次性安置費不發給職工本人,以不計息掛帳形式記在職工名下,經公證後,交由職工本人保管。

三、本合同書籤字公證生效後,國企職工身份隨之解除,國家不在承擔無限責任。在發生職工自願辭職或企業辭退職工時,安置費一次性以現金形式發給職工本人,解除勞動關係,改制後的企業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不買斷工令想保留國企職工身份的職工按《職工安置辦法》中有關條款處理。

五、對無正當理由而不服從改制後企業安排的,作自動離職處理,不予發給安置費。

職工簽字: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證處公證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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