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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書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書

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書

根據樓主的情況介紹和補充介紹,大致推斷情況如下——

A.20xx年入公司上班,先是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後是每一年續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最近一次的勞動合同也即將期限屆滿了。單位將不續簽新一年的勞動合同(樓主自稱是“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

B.20xx年10月因工負傷,住院治療,現已經出院,但仍在家休養。已經做了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確認為9級傷殘;

C.住院醫藥費除了社保部門報銷的,還有一部分社保沒有報銷的,單位不同意給報銷;

D.單位確實是按照規定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否則社保不會同意報銷住院醫療費的);

E.公司(單位)應當不是國有企業(樓主沒有講,估計推斷的)。

依據以上的推斷,鄙人給出自己的答覆和解釋,供參考。如果所推斷的與事實有出入的話,所給出的答覆和解釋,難免有誤,不要誤導樓主才好!

1.估計單位不會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單位無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到期而提出提前終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職工因工負傷,單位無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對於7—10級的工傷傷殘,只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所以,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要承擔二倍工資額標準的賠償金(不是“經濟補償”)。樓主提出“公司能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嗎”?可能是一種誤解!單位不會辦這樣傻的事情的。

2.單位可能是提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 這樣做,只要單位支付了相關的補償(後述),就不違法。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職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治療工傷所花費的住院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部分——通常稱為“公費藥”,全部由社保部門報銷,超出標註的部分——通常稱為“自費藥”(一般是好藥或者進口藥品),社保部門不予報效,單位只要交納了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工傷醫藥費就由社保部門報銷,而單位就不再承擔。所以,如果樓主的住院醫藥費中包含有“超標”的藥費,社保不報銷,單位也不報銷。當然,如果數額不大,與單位好好協商,也可能單位同意補助(報銷)。

4.樓主需要關注的關鍵問題是: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相關補償問題,主要有——

①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是按照樓主所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樓主沒有講清楚所在地,也無法推算,樓主可以詢問當地勞動和社保部門)。

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同上。

③經濟補償,相當於一個月工資額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注意:是從20xx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起算(《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有規定,不贅述!)。

順便説一句,如果單位沒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足額(標準為:原工資福利裏待遇不變)的話,應當向單位追償!

5.假如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是期滿終止)的話,屬於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單位就要支付二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金,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相當於二個月工資額的賠償金。所以,估計單位不會做這樣的傻事,而會等待着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來而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當然,樓主也不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大不了到期終止,要求單位支付上述的補償款項,離開單位就好了!至少這幾個月的工資福利待遇不會少的!

以上意見,供參考!

隔壁的阿木 20xx-02-13 13:07:48 原則上可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 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 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標籤: 合同書 工傷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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