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
-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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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由 簽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協調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法規,經 與 集體協商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分配原則
1.各企業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
2.堅持職工實際工資水平在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理增長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工資集體協商的範圍
公司與工會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及年度增長幅度、工資支付、獎金和津貼的分配及其他與履行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雙方協商的內容。
第四條 分配製度和分配方式
1.職工的基本工資包括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基本月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2.本鎮所屬企業為使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對職工執行不低於每月 元的最低工資制度,上不封頂,並根據各企業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金額。
3.獎金、津貼發放水平按勞動和工作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衞生條件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產品質量、數量、國家法規等考核認定。
4.考核認定由各企業負責,簽約雙方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向職工公佈。
5.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並按月發放,各企業可自定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獎金、津貼按月、半年、年度發放,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6.職工參加經公司批准同意的社會活動,所佔用的時間不影響工資標準和獎金補貼。
第五條 公司因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原則上作調休處理,調休不完的,到年終一次性結算,按《勞動法》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婚喪假、年休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員工工資扣除規定
1.職工工資應當按月按時發放,不得隨便剋扣或無故施欠職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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