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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協議”能否替代勞動合同?

“代辦協議”能否替代勞動合同?

我們是包頭市郵政局招聘的專門從事投送報刊郵件的職工,已經工作了近1年,可直到現在,郵政局也未與我們簽訂過勞動合同,更沒有給我們辦理社會保險。只是跟我們簽訂過一次郵政代辦協議。這代辦協議就是勞動合同嗎?

“代辦協議”能否替代勞動合同?

部分郵遞代辦人員:

你們好!

我們認為屬於國有(全民所有制)性質的郵政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業標準選錄招收郵遞員,並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對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非企業單位的用工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其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實行勞動合同制。郵政局與所招用的郵遞員通過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建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單純出於降低勞動用工成本考慮,有意識簽訂勞務性質的代辦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做法顯然不妥當。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看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下條件:

1.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況。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時,不需雙方一致同意,合同的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出終止。但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履行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勞動法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③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④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⑤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④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⑤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3.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意味着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1)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3)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 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5)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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