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員工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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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員工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書
甲方(工會或員工代表)
乙方(企業)
員工人數:
人企業性質:
協商首席代表: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職務:職務: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法典》、《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
第二條本協議制定的工資條款對本企業全體員工有效。
員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於本協議制定的標準。
第三條本協議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企業實行工資制度。
企業員工月工資標準應高於深圳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企業以貨幣形式發放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
第五條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日。
第六條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第七條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本人的月標準工資為基數。
第八條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九條員工病假、非因工負傷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員工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期的工資支付辦法。
第十條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
第十一條根據政府公佈的年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員工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 。
第十二條每年月為甲乙雙方集體協商,確定下一年度工資協議內容的時間,協商前企業代表要向工會代表或員工代表通報企業上年的經營情況和工資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本協議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同等約束力。
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的規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四條乙方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否則,應依法賠償員工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員工違反有關規定,給乙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本協議期滿自行終止。
在協議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雙方協商可提前解除。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
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乙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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