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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技術引進合同範本大綱

設備技術引進合同範本大綱

一方為中國____________公司,主要辦公地址在中國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轉讓方),另一方為__________公司,主要辦公地址在________(以下簡稱轉讓方)。

設備技術引進合同範本大綱

鑑於轉讓方擁有製造__________設備的專用技術,並有資格轉讓上述技術;鑑於轉讓方有權並同意向被轉讓方許可上述專有技術,只在__________廠使用;__________公司購買許可活動所需的合同(hetong)材料和合同(hetong)設備,由________廠進行許可的製造活動;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廠共同而又分別承擔本合同中的義務;

鑑於被轉讓方希望使用轉讓方的專有技術,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廠製造________設備;

鑑於被轉讓方應不斷履行以購買訂單為形式的不同協議,以向轉讓方購買合同材料;

鑑於該購買訂單應服從於本合同有關合同材料的條件和條款;

因此,雙方授權的代表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此為證。

第一章定義

1.1“輔配件”指大量商可購買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與________系統安裝和系統配套有關的元部件,可由________廠或轉讓方提供。

1.2“合同設備”指附件十二中規定的由轉讓方售給被轉讓方的測試生產設備。

1.3“合同工廠”指被轉讓方用轉讓方提供的技術文件和專有技術製造合同產品的唯一地點,即中國______廠。

1.4“合同材料”指固定網絡設備、轉讓方軟件和輔配件。

1.5“合同產品”指合同材料製成整機,經測試可銷售給最終用户。“合同產品”的進一步定義見附件一a。

1.6“最終用户”指合同產品的購買者。

1.7“固定網絡設備”指附件一b中規定的材料,為________系統的一部分。

1.8“模塊”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規定的__________設備子機及由轉讓方售給被轉讓方用於製成合同產品的元部件。

1.9“專有模塊”指用於製造合同產品的元部件和組件。

1.10“專有資料”指本合同條款規定的資料,包括軟件、目標代碼、源碼、測試設備的計算機程序、技術支持、轉讓方________專有技術和其它與之相關的文件、數據、材料、及指可向被轉讓方公開的業務、商業、金額、計劃資料。任何專有資料均由轉讓方標明________“註冊祕密專有”,證明其屬“最高級機密類”或標明____________“保密專有”證明其屬“初級機密類”。

1.11“專有權利”指專利、版權、專有技術、商業祕密、商標和其它知識產權或指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前產生的專有權利、軟件或其它著作,不論轉讓方是否獲得專利、享有版權或已註冊。

1.12“軟件”指與合同產品配用的目標碼計算機程序,以及與合同設備配套使用的測試源碼計算機程序,以人們認可的形式提供,需經中間處理過後,由處理機編制。所有軟件均按附件十一a與十一b中規定的軟件許可證,由轉讓方許可給__________________廠。

1.13“技術支持服務”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規定的在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和合同產品的製造、檢驗、調試、操作和其它有關職能方面由轉讓方向合同工廠人員提供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指導。

1.14“技術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規定的與合同設備的操作、維護、調試和檢驗有關,以及與合同產品的製造有關的所有技術、圖紙、説明、數據和其它文件。

1.15“技術培訓”指轉讓方在轉讓方工廠和合同工廠為合同產品的製造、檢驗、調試和操作以及為“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操作和維護,對“合同工廠”人員所進行的培訓。具體的培訓內容和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1.16“專有技術”或“技術訣竅”指與合同材料和合同設備有關的相應的知識和經驗,該知識和經驗是轉讓當時生產中所使用的。“專有技術”由轉讓方以技術文件、技術支持和技術培訓的形式向合同工廠提供。

1.17“驗收標準”指技術文件中規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設備性能的標準。

1.18“合同”指本許可證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合同範圍

2.1(1)轉讓方同意向被轉讓方轉讓製造合同產品的專有技術和技術文件。

(2)合同產品的製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説明,分一、二、三、四、五階段實施。

(3)轉讓方同意為合同工廠確認並向其銷售按當時的技術合作階段在技術合作等級下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合同設備。合同工廠所需的合同設備目錄見本合同附件一c。

2.2轉讓方給予被轉讓方許可證和權利,使用轉讓方的技術文件和專有技術,製造合同產品,使用和/或銷售形成的合同產品。合同產品的銷售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它____________制式國家,下列國家和地區除外: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有許可證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規定的軟件許可證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獨佔的、不可轉讓的、不可轉售的。

2.3轉讓方負責按本合同規定向被轉讓方提供與合同材料和合同設備有關的技術文件和專有技術。

2.4轉讓方負責派遣其技術人員來華提供技術支持服務,並對合同設備進行驗收。

2.5轉讓方應盡最大努力滿足合同工廠技術人員的要求,使上述技術人員能掌握1.15條中確定的技術培訓。

2.6除非經轉讓方書面同意另增場所,否則被轉讓方只能在合同工廠進行許可的合同產品製造工作

2.7轉讓方同意向被轉讓方出售其專有模塊,被轉讓方按轉讓方授權,僅旨於製造完整的合同產品。被轉讓方同意使用上述專有模塊進行上述製造工作。除了被轉讓方經本合同特許生產的模塊外,被轉讓方應向轉讓方購買所有被轉讓方要求的專有模塊。

2.8只有事先得到轉讓方的書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變轉讓方許可的用於合同材料或合同產品的專用資料。這有利於專有資料的質量保證、控制和標準化。被轉讓方同意向轉讓方支付工程費用,用以審批此改變或改進的內容。被轉讓方同意給予轉讓方許可證,用以製造、委託他人制造、使用和銷售應用被轉讓方改變或改進合同材料後生產的產品。被轉讓方同意向轉讓方提供關於改變或改進的足夠文件,以使轉讓方能將此改變或改進同樣包括在轉讓方產品中,費用由轉讓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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