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財產抵押長期借款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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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財產抵押長期借款合同 篇1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年____字第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應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a.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或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c.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
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 )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或經調解解決,如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自有財產抵押長期借款合同 篇2
抵押人:
抵押權人:
為擔保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抵押人自願將其享有合法處分權、並列入後附抵押物清單的財產為抵押權人的債權設立抵押擔保。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的詞語解釋依據主合同確定。
第一條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
抵押權人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簽署的編號為《20xx年陝中銀靖短借字003號》的短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
第二條 主債權
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被擔保人(反擔保情形下,下同)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
抵押物有關情況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四條 抵押登記
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本合同簽訂後 15 日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條 抵押物的佔有和保管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權利憑證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並有效配合抵押權人及其委派的機構和個人對抵押物進行的檢查。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債權或向抵押權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六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併為抵押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債務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八條 擔保責任的發生
如果債務人/被擔保人在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抵押權人進行清償,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主合同中所規定的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債務人/被擔保人依據該等合同規定應向抵押權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還款日為債務人/被擔保人提出的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日以及抵押權人依據合同等規定向債務人/被擔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債權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第九條 抵押權行使期間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
若主債權為分期清償,則抵押權人應在基於最後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
第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主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抵押人應償付給抵押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抵押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抵押權人有權決定各擔保權利的行使順序,抵押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擔保及行使順序等抗辯債權人。
第十一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主合同雙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對於主合同項下已發生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主合同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除涉及幣種、利率、金額、期限或其他變更導致增加主債權金額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無需徵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在需徵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絕的,抵押人對增加部分的主債權金額不承擔擔保責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則抵押權行使期間仍為原定期間。
抵押權人為債務人/被擔保人開立信用證後,又相繼與之敍做進口押匯融資或其他形式的後續融資,無需徵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對這些融資仍以本合同承擔連續的不間斷的擔保責任。抵押人應與抵押權人在進口押匯協議或其他後續融資協議簽署 日內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權人的,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上述變更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聲明與承諾
抵押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1、抵押人依法註冊併合法存續,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2、抵押人保證抵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抵押人承諾在簽署本合同前將該書面許可交抵押權人保存;
3、抵押人完全瞭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抵押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企業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
抵押人為第三人且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該擔保,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其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本合同項下擔保未超過規定的限額。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對抵押人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經或將會取得設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關批准、許可、備案或者登記;
4、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5、抵押人未向抵押權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擔保物權;
6、若在抵押物上設置新的擔保物權、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抵押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7、抵押物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諾在該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如存在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抵押人承諾使該第三人出具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書面聲明,並交抵押權人執管。
第十三條 締約過失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抵押登記,或因為抵押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構成締約過失。由此使抵押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對抵押權人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或視為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
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礙抵押權人依法和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處分抵押物;
3、發生本合同第六條所述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抵押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6、抵押人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7、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抵押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終止對抵押人的授信額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業務申請;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尚未辦理的貿易融資,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和辦理;
4、宣佈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貿易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6、要求抵押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7、行使抵押權;
8、抵押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十六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抵押物清單;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
1、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若抵押權人因業務需要須委託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抵押人對此表示認可。抵押權人授權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3、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繫地址,並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5、本合同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於對條款內容及當事方權利義務的解釋。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與抵押權設立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則自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於合同生效之時設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及債務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人: 抵押權人:
有權簽字人:有權簽字人:
自有財產抵押長期借款合同 篇3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甲乙雙方在遵守《擔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本着自願、公平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為確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有處分權,無爭議且不在拆遷範圍內的`房產作為抵押。抵押房產情況:房屋所有權證號,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地址,建築面積。
第二條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產價值:(RMB大寫),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RMB大寫),RMB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現由使用。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並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並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後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並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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