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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代理詞

借款合同代理詞

借款合同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雲南博仲律師事務所接受方某某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其訴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人。開庭前我查閲了本案的相關證據,詢問了有關當事人,瞭解了本案的具體情況,現就本案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之間借款關係明確,事實清楚

被告於20xx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方某某人民幣現金拾伍萬元整,利息為每月壹仟貳佰元整,每叁個月付一次”,後又補充註明:“20xx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已經全部付清”。該借條載明的內容清楚的表明了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關係及對利息的約定,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屬於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二、被告不按期還款,應承擔合同約定違約責任

被告方某某自20xx年8月30日後,就再也沒有向原告方某某繳付利息,並至今未歸還本金,已經構成了違約,應該立即歸還本金及利息,包括:(一)本金人民幣拾伍萬(¥150000)元整。

(二)利息:人民幣伍萬零肆佰(¥50400)元整(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0日)。

計算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通知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裏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同時結合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20xx年9月16日起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7.20%(一年期),借款約定每月壹仟貳佰元整,年利率為9.6%,並未超過基準利率的四倍,故該利息應受法律保護。

三、此外,原告、被告之間的借條沒有規定還款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現經原告多次催討,而被告卻不返還,所以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的損失應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參考並盼望予以採納。謝謝!

代理人:白智方 20xx年月日

標籤: 代理詞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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