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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借用轉讓合同範本

代理權借用轉讓合同範本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權限。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權限、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係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也取決於代理權。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代理權借用轉讓合同相關範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閲讀!

代理權借用轉讓合同範本

代理權借用轉讓合同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將其XXXXX代理權轉讓給乙方一事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1、甲方將其XXXXX在四川省自貢市( 區 縣市)代理權轉讓給乙方。

2、轉讓後,甲方不再享有XXXXX的代理權利、不再承擔代理義務;乙方在享受代理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代理義務。

3乙方支付轉讓費後,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在XXXXX公司的代理權變更手續。

4、乙方受讓後,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轉讓本代理權。但乙方轉讓本代理權時必須經過甲方的書面許可,同時將其向第三人收取的轉讓費的百分之 支付給甲方。第三人必須再次與甲方簽訂代理轉讓合同,否則甲方不予配合辦理在XXXXX公司的代理權變更手續。

5、甲乙雙方特別約定,如乙方違背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甲方將享有直接通知XXXXX公司不予辦理從乙方到第三人的代理權變更手續的權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XXXXX公司的任何責任。

6、簽訂協議時,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 元,完成在XXXXX公司的代理權變更手續後的當日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

7、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出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予範圍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和第64條第2款都規定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只有在代理權權限範圍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代理權限又稱代理權的範圍,是指代理人在何種範圍內為意思表示和受領意思表示,其效力及於被代理人。如前所述,代理權的發生,或基於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基於法律的規定,或基於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基於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的,代理權的範圍應依其意思表示範圍確定;基於法律規定的,代理權的範圍應依法律規定確定;基於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指定的,代理權的範圍應依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制定確定。通説還認為,代理人還有權為保存行為、利用行為和改良行為。保存行為為維持財產現狀的行為。保存行為中,有屬於事實行為的, 如代理人對於其管理的房屋自為修繕;也有屬於民事行為的,如因修繕房屋而與他人訂立合同。代理行為僅以民事行為為限,以保存為目的的事實行為,不適用代理的規定。對於利用行為及改良行為,代理人以不變更物或者權利性質為限。如代理人將金錢變為股票,就屬性質變更;但如代理人將金錢存入銀行而得利息,則屬對物的利用。前者,代理人無權為之;後者,代理人有權為之。[2]

授予方式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代理權以何種方式授予,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代理權的授予方式必須足以將代理權授予行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別規定以書面方式時,授權方式必須以授權書的形式為之,例如訴訟代理。在書面授權時,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授予不明

代理權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別代理還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別規定的事項。中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代理權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負擔責任外,代理人也要負補充連帶責任,顯然實行意思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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