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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建築裝修合同(精選3篇)

工地建築裝修合同(精選3篇)

工地建築裝修合同 篇1

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房屋建築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資金來源: 工程內容及性質: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日一覽表二,工程承包範圍及方式承包範圍:0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0$元金額大寫:元六,合同文件的組成本合同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0本合同合同條款0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0圖紙及作法説明0工程量清單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0雙方就本工程簽訂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

工地建築裝修合同(精選3篇)

第二部分《合同條款》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0合同訂立地點:0雙方約定本合同自生效.00發包人:承包人: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户銀行:開户銀行:賬號:賬號: 編碼: 編碼:

第二部分合同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第1條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雙方另有約定,補充,修改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合同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0

1.2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0

1.3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0

1.4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0

1.5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0

1.6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0

1.7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0

1.8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0

1.9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0

1.10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0

1.11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0

1.12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計算的承包天數.0

1.13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0

1.14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0

1.15圖紙及作法説明: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用以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及作法説明.0

1.16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0

1.17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0

1.18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0

1.19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工期順延的要求.0

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0

1.21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第2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雙方約定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本合同協議書0中標通知書0投標書及其附件0本合同合同條款0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0圖紙及作法説明0工程量清單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第3條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適用的法律,標準及規範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

3.2本合同文件適用的法律,法規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及相關規定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結合本工程特點,需進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市地方法規及有關規定:

3.3適用的標準,規範: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修繕及房屋建築的標準和規範適用於本工程.結合本工程特點,雙方商定需進一步明示的標準和規範:

國家標準,規範:

行業標準,規範:

地方性標準,規範:

3.4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部分有:應由發包人在 日內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在 日內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第4條圖紙及作法説明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及作法説明內容,時間及套數: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2發包人對圖紙及作法説明的保密要求0因採取保密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元,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若違反約定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屬承包人泄密而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一切損失賠償.

4.3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及作法説明轉給

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及作法説明外,應將全部圖紙及作法説明退還給發包人.

4.4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的承擔:0

4.5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第5條工程師

5.1發包人委託對本工程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性名:職務:其職權主要內容:發包人在實施監理前應將委託監理的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在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工程師姓名:職務:

本工程如實行監理,發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不得與監理工程師交叉,其具體職權:

本工程如不實行監理,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應負責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第6條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0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0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工程師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工程師的職權,履行前任工程師的義務.第7條項目經理

7.1承包人委派的項目經理的姓名: 職務: 0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0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

第三人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0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項目經理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項目經理職權,履行前任項目經理的義務.0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第8條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對需要而且可以騰空的建築物,應在開工前 天將影響施工的障礙物清理完畢.對建築物內確屬不易騰空的設備,傢俱,陳設等採取相應遮蓋保護措施

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間施工場地及施工通道的範圍,要求及時間: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煤氣,熱力,通訊等設備管線的時間,規格,地點及使用要求: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地質和各種管線資料的時間及內容:並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交通等批准手續的名稱和時間:

提供確定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並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的時間:

組織設計單位和承包人對圖紙及作法説明進行設計交底的時間:0

協調施工場地與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和其他設備管線的保護及與毗鄰的其他單位關係,並負責支付相應費用:0

協調施工場地內不同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的要求:0

雙方約定由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8.2屬發包人應完成

8.1款的工作,發包人可將其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內容:並承擔相應費用.

8.3發包人未能履行

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第9條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成與工程配套設計的內容和提交的時間:報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此項費用的計算: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的名稱和時間:

在騰空後單獨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場地內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設備,圍攔設備,並負責安全保衞,其具體要求:

對不騰空,不停止使用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築物施工,設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設備,圍攔設備,並負責安全保衞,其具體要求:

對本工程需夜間施工的具體要求及費用的計取:

遵守 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需要辦理的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但因承包人的責任發生的罰款應由承包人承擔

對施工場地各種管線和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內容要求及費用承擔:凡因承包人的責任造成的罰款或其他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

建築結構加固,改造,補強,修繕,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圖紙及作法説明的要求施工,未經工程師批准,承包人不得隨意改變作法0

非建築結構加固,改造,補強,修繕,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工程,必須按照圖紙及作法説明的要求施工,未經工程師批准,承包人隨意拆,改原建築結構,防火牆,增加荷載,隨意改變管線走向等造成的罰款,由承包人負擔

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成品保護期間,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承包人自費給予修復.但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其修復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對成品保護提出的特殊保護要求及費用的承擔:雙方約定對施工場地的清潔衞生要求:0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9.2承包人未能履行

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第10條進度計劃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在收到後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0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作法説明的時間,按單位工程提供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

10.2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條款.第11條開工及延期開工1

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

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第12條暫停施工0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第13條工期延誤1

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作法説明和開工條件0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條款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0

工程師未按合同條款約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0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0

7天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0

不可抗力0

雙方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

3.2承包人在1

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第14條工程竣工1

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01

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01

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檢驗第15條工程質量與樣板1

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01

5.2雙方約定在製作樣板及樣板間,作為質量評定驗收的實物標準.樣板及樣板間應按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及作法説明的規定製作,經工程師驗收合格後,由雙方共同封存,由發包人承擔製作樣板及樣板間的費用計算:1

5.3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第16條檢查和返工01

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圖紙及作法説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01

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01

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01

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第17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

7.1雙方約定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中問驗收的部位:對上述部位達到驗收條件時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或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以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01

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01

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圖紙及作法説明等的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第18條重新檢驗0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成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第19條工程試車1

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設備及設備管線工程的範圍相一致.具體試車的內容及範圍:1

9.2設備及設備管線維修,拆改,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的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

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01

9.4設備及設備管線維修,拆改,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

9.5雙方責任:

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維修,拆改,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重新維修,拆改及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的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維修,拆改,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維修,拆改,安裝和試車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在合同價款之內的外,試車費用另由發包人承擔的計算:0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1

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定補充協議.五,安全施工第20條安全施工與檢查20.1承包人應遵守房屋修繕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第21條安全防護2

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

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第22條事故處理2

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

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六,合同價款與支付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2

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02

3.2經雙方約定,本合同價款採用方式確定.

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風險範圍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但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約定為: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加酬金的構成及計算方法:

可調價合同.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包括下列內容及調整方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的合同價款 市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處公佈的價格調整07天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0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02

3.3雙方約定採用可調合同價款的,在雙方約定的調整因素髮生後14天內,承包人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第24條工程預付款02

4.1雙方約定工程預付款時間: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扣回工程預付款的時間及比例:02

4.2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第25條工程量的確認02

5.1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圖紙及作法説明核實計量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02

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02

5.3對承包人超出圖紙及作法説明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第26條工程款支付02

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時間:按本合同條款第2

4.1款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同期進行.02

6.2本合同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合同價款,第33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同期調整支付.02

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同期貸款利息.02

6.4發包人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材料設備供應第27條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

7.1經雙方商定,由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規定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內作為本合同附件.02

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02

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2

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承擔責任:

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差價0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0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0

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0

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0

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02

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02

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第28條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02

8.1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驗收.02

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02

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02

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02

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02

8.6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第29條材料的樣品及樣本02

9.1雙方約定,雙方任何一方採購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樣品或樣本:02

9.2由發包人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需提供指定的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02

9.3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認定驗收後共同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不符合樣品或樣本標準的,由供貨方承擔責任.第30條材料試驗030.1雙方約定對下列材料必須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及其他試驗:0

屬應作防火阻燃試驗的材科:0

屬應作毒性反應試驗的材料:0

其他應作試驗的材料及試驗內容:030.2由承包人負責組織進行上述各類材料試驗,但不具備專業測試條件的可委託進行試驗,試驗費用由發包方負擔.030.3試驗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採購的應停止採購,凡已採購並運至施工場地的,應立即退貨或由採購方運出施工場地,由此造成的各種費用支出,由採購方負責.由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經測試不合格,由發包人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費用.八,工程變更第31條工程設計變更3

1.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修繕,裝修標準或範圍時,發包人應報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及作法説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0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0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0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0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03

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03

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及作法説明,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致使發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間接獲得收益,所發生的費用分擔和利益的分享應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另行約定.03

1.4工程設計變更,雙方均應主動辦理變更洽商手續.承包人應按變更洽商的要求實際履行.第32條其他變更0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第33條確定變更價款03

3.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0

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0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03

3.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03

3.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03

3.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變更價款,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03

3.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03

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九,工程驗收與結算0第34條竣工驗收03

4.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和本市有關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的詳細內容,時間和份數:03

4.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03

4.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報告已被認可.03

4.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03

4.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03

4.6雙方約定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其驗收程序按本合同條款3

4.1款至3

4.4款辦理.03

4.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03

4.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承包人不得交工,發包人也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第35條竣工結算03

5.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價款及本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03

5.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03

5.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科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03

5.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03

5.5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第36條質量保修03

6.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及本市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03

6.2雙方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的具體時間及要求:工程質量保修書應作為本合同附件.十,違約責任,索賠和爭議解決方式第37條違約責任03

7.1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本合同條款第24條約定的因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條款第2

6.4條款約定的因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條款第3

5.3款約定的因發包人不支付工程結算款,應承擔的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金額或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分別為:03

7.2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本合同條款第1

4.2款約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協議書約定的時間竣工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條款第1

5.1款約定的因承包人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發包人損失金額成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分別為:03

7.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第38條索賠03

8.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03

8.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本條款

,

規定相同.03

8.3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本合同條款3

8.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第39條爭議解決方式03

9.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請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0

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0

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03

9.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0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0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第40條工程分包40.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內容:分包施工單位為:承包人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040.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040.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040.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第41條不可抗力04

1.1雙方結合本工程對於不可抗力的約定:04

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災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災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04

1.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

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0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0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因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04

1.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第42條保險4

2.1被修繕或裝修的建築物,構築物已辦理過人員或財產保險的仍然有效,未辦理保險的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被修增或裝修建築物,構築物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

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04

2.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04

2.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04

2.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04

2.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04

2.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發包人投保內容及相關責任: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及費用:

承包人投保內容及相關責任:第43條擔保04

3.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相互提供下列擔保,被擔保方與擔保方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責任為: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責任為: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04

3.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

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第44條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4

4.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的內容:發包人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04

4.2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的內容:經工程師認可,由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04

4.3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45條文物和地下障礙物04

5.1文物古建築施工,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護方案,並徵得文物管理部門的批准後實施,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04

5.2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04

5.3在施工中根據歷史文獻記載或傳説,並經文物管理部門初步認定,施工場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築遺址並要求仔細挖掘時,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通知後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築遺址發生的各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在48小時內未予答覆,視為同意.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的書面報告,但實際確實挖掘出相應文物或文物古建築遺址,所發生的各種費用仍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04

5.4施工中發現文物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歷史文獻記載或傳説並經文物管理部門初步認定施工場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築遺址,但施工中未能採取挖掘和相應保護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築遺址受損,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

5.5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第46條合同解除04

6.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04

6.2發生本合同條款第2

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04

6.3發生本合同條款第40.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04

6.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0

雙方約定的其他原因:04

6.5一方依據4

6.2,4

6.3,4

6.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04

6.6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4

6.6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第47條補充條款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對本合同條款內容做進一步具體化約定,並修改,完善,補充條款如下:第48條合同終止04

8.1除本合同條款第36條以外,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04

8.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49條合同份數04

9.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分別保存一份.04

9.2本合同副本共份,發包人保存副本份,承包人保存副本份.附件一:承保人承攬項目一覽表單位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建築面積結構層數跨度設備安裝內容工程造價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序號材料設備品種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質量等級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註附件三:工程質量保修書發包人:承包人:為保證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根據本工程修繕和裝修的項目,雙方約定具體質量保修範圍及內容如下:二,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助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0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修繕及裝修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結構修繕工程為: 年0

2.房屋防水修繕工程為: 年0

3.裝修工程為: 年0

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修繕工程為: 年

5.供熱及供冷為:個採暖期及供冷期0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 年0

7.其他約定:三,質量保修責任

1.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但不負責原房屋建築的保修責任.0

2.屬於保修範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託其他人員修理.0

3.發生緊急搶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檢修.0

4.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參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0

5.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四,保修費用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五,其他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雙方共同簽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

承包人: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地建築裝修合同 篇2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託乙方房屋進行地磚、牆磚鋪設,訂立本協議,以共同恪守。

一、工程地點: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單元_______室。

二、形式結構:_______層式_______室_______廳_______廚_______衞。

三、工程項目:

1、______個房間(______卧室、______客廳)地面鋪設_________瓷磚,打地角線,要求平整;______個廚房,______個衞生間牆面_________鋪瓷到頂,留出吊頂空間,邊角打磨,地面鋪_________瓷磚,要求平整;_________個陽台地面鋪設_________瓷磚,要求平整。

2、未盡細節的之處,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確定。

四、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須保證裝修期間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和施工期間的午餐供應,乙方負責施工。

五、質量標準:

施工質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裝修質量不得低於同一施工類型的裝修標準,雙方認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______個月內因乙方施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無償返工維修。

六、工程造價: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裝修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七、付款方式:

為確保工程質量,暫扣_________元押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無任何問題,將全額返還乙方。工程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項目和設計要求,______天內付清乙方人工費,

八、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相同效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地建築裝修合同 篇3

發包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託乙方進行居室裝修。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規格:房型_______,總計施工面積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委託方式:包工包料大包乾交鑰匙工程。

5.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工程總天數:_______天。

第二條、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採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於工作銜接。

第四條、材料供應

1.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於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雙倍價款補償給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該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到達,施工期順延,並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_____%作為管理費支付給乙方。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由於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付款方式

1.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_______%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費的_______%;當工期進度過半(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費的_______%。剩餘_______%尾款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後結算。(注:施工工費包括人工費)

甲方在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驗收合格未結清工程價款時,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工費的1%作為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工費扣完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延遲一日,以裝潢工程價款中人工費的1%作為誤工費支付給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選的材料、設備,因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其返工費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3.在施工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誤工或延遲工期論處,雙方應主動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部門協調、處理,儘快解決糾紛,以繼續施工。

第七條、其他事項

1.甲方責任

1)必須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

2)二次裝飾工程,應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俱、陳設物等,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均需與乙方辦理手續和承擔費用。

2.乙方責任

1)指派一名工作人員為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並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2)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嚴防火災、佩證上崗、文明施工,並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發生而影響他人。萬一發生,必需儘快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八條、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解決,或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10%交付違約金,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後,可視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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