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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精選13篇)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精選13篇)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1

冷庫股東合作協議書股東各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精選13篇)

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身份證號,住址兩股東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相互扶持,共同創業、共同贏利的原則,特訂立合作協議書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各方自願共同合作經營國俊冷庫,雙方實行合夥經營,股權平等。投資多方,按0.01元計利息。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經營期限為25年。合夥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經營盈餘平等分配。各方不得歧視對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也不再加入其他股東。

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在合作期內不得在經營狀況不好或虧損時提出退股,單方悔約者,一次性賠償對方10萬元人民幣;任何合夥人不得私自、擅自與他人開展和合夥經營冷庫競爭的業務。

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雙方共同承擔房租費(前5年,7000元∕年),電費,設備添置、維修費。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工作職權:_________________會計:_________________出納:_________________購物:_________________售貨: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_________________賬目日清月結,贏利每季末底分紅一次。

第七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集體資金狀況,不得私自挪動集體資金。

第八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股東共同協商可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三份,備案一份,合夥人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本協議自股東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2

合夥協議(_________年)

第一條?根據《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

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醛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八條?企業經營場所:

編碼:

第九條?合夥目的:

第十條?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

住?所

第十二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期限

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五條?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税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_____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_____協議,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_____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月日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3

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簽約一方為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甲”),另一方為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乙”)。證實:

鑑於,____________國工程(以下稱“東道主”)為實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稱“建造承包”)而進行招標;

鑑於,各當事人同意組成合夥而為此工共同投標,並且,在可能情況下與東道主簽署實施該建造承包合同

據此,考慮到所訂立的相互契約和協議,各當事人同意,在向東道主投標,並在中標後實施該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結成合夥者;各當事人達成協議:由合夥人共同投標,並在中標後共同完成該建造承包;由各當事人組成的合夥企業,應遵循下列條款和條件:

(二)各當事人應達成諒解,任何一方均不應直接或間接關心其他人向東道主提出的實施建造承包的建議書。

(三)1.除(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規定外,各當事人從該項投標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潤、應該承擔的虧損和債務,以及對實施該建造承包所需的財物、設備和現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經各當事人同意,本協議聲明如下:一旦因進行投標或實施該建造承包而造成損失時,如因下列情況而造成虧損、債務和費用,各合夥方應保護並支持合夥企業及對方當事人免於受到損失:虧損、債務和費用的發生是由於某一合夥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因違反、破壞或不遵守該建造承包合同的條款、規定或條件;或因某一合夥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夥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違_____的法律、法規、命令、條例或政令。

(四)實施建造承包所必須的流動資金額將隨時由各當事人確定。需要時,各當事人應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內提供該流動資金。某一合夥人如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應承擔的流動資金,合夥對方則有義務提供違約方的份額。此時,合夥各方將按各自實際提供的流動資金與流動資金總額的比例分配利潤;但未按比例承擔該流動資金的合夥方,仍應承擔以下義務,即保護其合夥對方免於(三)款所指的合夥企業發生的虧損、債務和費用的損失。

(五)合夥各方提供的全部流動資金,合夥企業收到的有關承包的其他資金,均應保存在合夥人指定的某個或某幾個銀行內。本協議書任命的工程經理,可憑合法任命的雙方代表的書面批准提款。凡批准支取合夥企業資金的個人,均應由合夥人確定的某個或某幾個_____公司擔保,支取金額亦應由合夥各方確定。

(六)各當事人如需要,可隨時簽發、簽署與投標以及實施建造承包有關的債票、_____金協定、證券和票據的證書。

(七)除各當事人另有書面協議外,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它的合法權利都屬合夥人共有。

(九)合夥企業應按以下要求保存賬冊:

1.合夥企業應根據行的會計規範,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標準,按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以訂立合同為準進行記賬,並以美元為記賬貨幣。

2.合夥企業總部應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關的單本賬冊,每月彙總後,向各合夥方報告。合夥企業的全部賬冊應供任何合夥人查核。

3.賬冊的年度審計工作應由一家國際公認的會計公司進行,建造工程完工時,亦應作同樣的審計工作。審計費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時,應作出真實而正確的會計結算工作,其中應包括與承包實施有關的所有成本,費用結算,以及全部賬冊、發票、單據和有關材料。

5.全部彙總資料、報告和審計報告等,均應以英文書寫。

6.合夥企業的賬冊,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後仍須保存,則應按法律規定保存在地,或合夥人隨時規定的其他某個(或某些)地方。由此產生的費用,應根據(三)款第______項規定的比例,由合夥各方承擔。

(十)經合夥各方同意,可批准任何一個合夥人、任何個人或若干人,有權在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代理或約束合夥各方。

(十一)經東道主批准,任命為工程經理。該工程經理將作為,直接負責並監督下文規定的全部有關建造承包的事項。

(十二)為便於處理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關事項和問題,合夥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稱之為代表),令其在有關合夥企業的全部事項上,全權代為處理,並且,在有關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項上,該代表均作為其指定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可約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與東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項。合夥各方代表如下: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命的代表不能行使職權,則可由候補代表代替。正式代表可用書面授權候補代表以其名義處理某件(或某些件)專門事項。

任何一個合夥人,向工程經理和合夥對方發出通知後,就可隨時更換其代表,並正式任命一名新代表和(或)候補代表。但是,在通知書正式收到之前,應明確本協議書指定代表的職責將由該合夥人承擔。

(十三)工程經理負責一切有關建造承包的監督和管理事宜。工程經理只服從合夥雙方。此外,雙方代表還可隨時授予工程經理以其他_____。工程經理有權以合夥雙方的名義簽訂購貨單、租賃合同、轉承包等各種合同。

(十四)某一合夥人,或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以決議或協議約束另一合夥方,除非與實施建造承包有關時,應事先徵得各方一致同意,並按(十)款授權。

(十五)一旦完成建造承包任務,合夥企業應將購置的設備儘量以較高的價格出售,收入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分配。在報價價格和條件相等的條件下,合夥人有購買設備的優先權。

(十六)向合夥人租賃設備時,應以設備銷售商協會的____________期刊物所規定租金的百分之______計價。建築設備及租價一覽表應同時送到施工現場,設備應可立即交付使用的。現場運輸費應由合夥企業支付。租金按月計算,租賃期從設備運到現場起至其重新租出時為止。

(十八)合夥人不得轉讓或轉移該建造承包中的股份和權利,但如果從銀行或其他機構得到貸款時,則可轉讓其股份,所收取現匯款額應相當於將該股份轉讓給合夥對方時得到的相同。

(十九)任何一個合夥人如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已求助於破產法,改組法,組織法,改編法或類似成文法規,則從該日起,此合夥人(以下稱“破產方”)及其代表就失去他在工程和建造承包經營管理中的一切發言權。而另一合夥對方,從此將承擔一切有關該工程和建造承包的決定、承諾和決議。但破產方仍有義務承擔其股權範圍內的虧損,並有權得到其份額內的利潤,該利潤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按本協議規定。

(二十)建造承包完工時,合夥各方分配合夥企業公共財產時,應按(三)款規定的股權和股份的比例進行。實施建造承包所發生的利潤或虧損,亦按同一比例分配或負擔。此時,本協議即告終止。如本文所指建造承包最終不由本當事人得標,本協議亦告終止。

(二十二)甲方和乙方將共同準備向東道主提交最初報價書,各方均將按(二十五)款規定的責任,提交相應的費用估算書。各費用估算書均應得到對方合夥人的批准。合夥各方應對下述費用估算達成一致意見:基地建設維護費,設備購置保養費,工程管理費,_____

(二十四)如果已就(二十二)、(二十三)款所指事項達成協議,則合夥各方將簽發或以合夥企業名義簽發與建造承包的投標、談判有關的一切必要文件,並簽署承包合同本身。

(二十五)合夥各方在實施建造承包中各自的職責如下:

1.甲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全部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國、某國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税金、關税、進口税和雜費;

(4)甲方作為一方當事人,並以合夥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2.乙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一切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税金、關税、進口税和雜費;

(4)乙方作為一方當事人,並以合夥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3.合營雙方應對下列事項共同負責:基地建設和維護,實施建造承包所需設備的購進和保養,為經營管理合夥企業籌措_____金,償還債務,處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項和第2項未作專門規定的事項。本項規定的業務,通過合夥企業進行,費用和開支也由合夥企業承擔。

4.如簽署和執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時(或完後),對其未作書面修改,則關於分配合夥雙方職責的本款第1項、第2項將適用。

(二十六)如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即可終止合夥企業:

1.本協議中其他條款內列舉的可能導致終止的事件;

2.合夥各方書面協定的終止合夥日期到來時。

(二十七)因建造承包、合夥企業或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將由合夥人提交到某市,按適用建築業的國_____協會規則,推舉三名_____員,並由_____最終解決。在可能情況下,該類糾紛不得影響或延誤建造承包的實施。

_____員的裁決不得由任何法院代為上訴,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內辯駁。如果任何一方_____當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請求執行並捍衞裁決,則另一方當事人將負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_____員的決議為終局裁決,對全部有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十八)如本協議未另作規定,任何合夥人或其代表,在實施建造承包中所發生的、價格公平的實際開支,均應以工程經理批准的詳細發票為憑予以報銷,不得無理扣壓工程經理已經批准的單據。

合夥各方同意單獨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代理人支付該方應付的費用。由______代理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費用賠償要求時,應由與其訂有合同的合夥方單獨償還,合夥企業對此決無義務,除非合夥各方已在書面對此另有他議。

(三十)合夥各方同意,如果會造成本協議某當事人違反所在國的法律或政策,則各合夥人均不以合夥企業或合夥對方的名義支付款項或簽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協議要求發出的一切通知書,均應以電報或電傳發送,同時以航空掛號急件寄出副本,並要求回執。各方地址規定如下:發給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合夥企業: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為便於簽署本協議,可以副本進行簽署,每一副本經簽署後即可當作原本。經簽署的所有副本均應作為同一文件對待。

(三十四)本協議及由此組成的合夥企業,將以______法為依據,並依據該法進行説明和解釋。

(三十五)本協議對各合夥當事人,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本協議無益於任何其他人員、商行或公司。

茲證明:合夥各方已於本文開頭之年、月、日簽署,一經各方的高級職員代表合夥人簽字,即可作為合夥證明書。各簽字人均為合法任命的高級職員,均負有指定公職之責任,並已授權全權代為簽署本協議,以約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4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夥目的: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第七條經營範圍:

第八條 合夥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委託合夥人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費用,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企業辦理變更、註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夥協議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對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並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嚴重違背合夥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取得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夥。

5、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5

1.格式?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市(縣)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____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説明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_____》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6

1.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夥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7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本合夥協議,並自願就合夥協議的內容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

一、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雙方協商,由雙方投資經營 ,地址:____區龍祥花園330號 ,經營面積 平方米,經營範圍: 乾洗、皮革清洗保養等(具體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批准的為準) 。

二、合夥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除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情形外,期限屆滿自然終止。

三、出資方式、額度及利潤分配

1、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經投資人民幣50萬元。

2、經雙方協商,乙方需以現金及勞務方式進行投資,現金投資人民幣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同時,乙方應保證每天遵守合夥組織的工作時間正常上下班,並依照雙方的約定負責培訓新學員以及皮革的清洗保養業務。

3、經雙方協商,雙方出資比例各佔50%。雙方同意僅對合夥組織的淨利潤進行分配,淨利潤分配比例為1:1。在本協議簽訂後,該合夥組織開始經營之日起每滿________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四、工資、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夥組織經營期間,各合夥人工資為每月人民幣 元;

2、盈餘分配:以扣除全部經營成本(包含但不限於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合夥人工資、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税款等)的淨利潤為分配基數,按雙方約定的比例及時間進行分配;

3、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承擔清償責任;

3、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虧損,不足以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税費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共同承擔。

五、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的條件:須承認本合同;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需執行合同約定的履行出資義務及其他義務;

2、除名退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事務執行人有權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夥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未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的義務,未按時按點上班超過三次的;

(6)違反本協議第八條之約定內容的;

除名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夥組織中佔有的財產份額,並不再參與本年度合夥組織利潤盈餘分配,其他合夥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夥期間,未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夥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夥人書面同意該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組織的合夥人。

第六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並對合夥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其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合夥人會議、合夥事務執行人

1、合夥人會議

(1)召集:合夥人會議由合夥事務執行人耿召集和主持,合夥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夥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夥事務執行人根據情況決定;由合夥事務執行人公佈當月收支情況,研究下月合夥事務的具體安排。

(3)一般事項由合夥事務執行人決定,重大事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方X執行。

(4)重大事項是指:更換合夥事務執行人;對各合夥人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決定合夥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2、合夥事務執行人

1、本合夥組織的事務執行人為耿。

2、合夥事務執行人的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對合夥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後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決定加盟事務,對外簽訂合同;

(3)對其他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合夥組織的用人權利、開除員工的權利及員工的薪酬;

(5)管理合夥組織的財務及帳目;

(6)出售合夥組織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等;

(7)支付合夥債務;

(8)

第八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夥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夥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10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夥組織所有,給合夥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本合夥組織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終止:

(1)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2)合夥事務連續長期不能有盈利運營達 個月以上的;

(3)合夥事務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相關部門吊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人終止後的事項:

(1)經雙方協商推舉清算人,並邀請第三方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支付員工工資、支付所欠税款、合夥人收取債權、清償合夥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先後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組織共同財產清償合夥組織債務,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X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充和變更。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附件為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普通合夥人於年月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夥人(以下稱”有限合夥人”)簽署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並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典》和《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名稱為準)

2.2主要經營場所:。

第3條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3.1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品牌公司](該公司目前尚未設立,以設立時核准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併為合夥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投資管理,投資諮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除非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除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不得對外借款,不得對外擔保。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4條合夥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4.1普通合夥人1人:,身份證號碼為,其他信息見附件一。

4.2有限合夥人共[27]人,具體信息見附件一。

第5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合夥企業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合夥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6條繳付期限

普通合夥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或快遞的方式向各有限合夥人發送出資繳付通知,載明付款賬號信息,各合夥人在上述郵件發出通知以後[15]個工作日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遲延繳納出資的,普通合夥人有權將該合夥人除名。各合夥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本協議附件一載明的地址為準,該地址作為本協議相關事項的送達地址,若有變更須於三日內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7條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7.1合夥企業淨利潤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

7.2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第8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8.1全體合夥人在此一致決定,委託普通合夥人為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8.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8.3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8.3.1代表合夥企業對外開展與持有或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股份)有關的業務;

8.3.2代表全體合夥人簽署新的有限合夥人的入夥協議或退夥協議;

8.3.3制定合夥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8.3.4決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案;

8.3.5決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3.6制定合夥企業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3.8決定轉讓合夥企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份);

8.3.9決定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8.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

8.4.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8.4.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8.4.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8.4.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4.5轉讓合夥企業所持股企業的股權(股份);

8.4.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8.4.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4.8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8.4.9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4.10合夥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8.4.11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8.4.12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8.4.13修改和補充本協議;

8.4.14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第9條入夥和退夥、除名

9.1入夥

9.1.1新合夥人入夥時,需經普通合夥人同意(無需經過有限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書面入夥協議時,普通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9.1.2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9.1.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執行合夥人同意;

(2)滿足目標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設定的其他條件。

9.2退夥

有限合夥人擬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或退夥的,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提出,由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規或目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規定的,應遵守有關限售的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數的限制。

9.3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除擬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2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轉讓財產份額,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3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不競爭、禁止關聯交易義務的;

9.3.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住所送達除名通知的,通知送達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10條合夥份額轉讓

10.1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10.2有限合夥人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書面同意的,可轉讓出資份額,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無人願意受讓擬退夥的有限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的情形下,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按照[原始出資額]受讓其份額。

10.3未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或違反本協議約定或違反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份額轉讓無效,且合夥企業有權拒絕配合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有限合夥人不得對其所持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設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質押、其他債務負擔(包括任何所有權再轉讓協議、優先購買權、優先要約權或其他對任何權利的任何類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對於在目標公司任職的有限合夥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將向該合夥人發出通知指定其財產份額的受讓方,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取得該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時的原值]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其指定的合夥人。除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定的合夥人外,其他合夥人簽署本協議即表明其已確認放棄對該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4.2非法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財物佔為己有;

10.4.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賄賂;

10.4.4泄露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機密或商業祕密;

10.4.5因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為損害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利益或者聲譽;

10.4.6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有限合夥人應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無論出於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係,各有限合夥人將受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

10.4.7有限合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4.8因違反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依法辭退;

10.4.9有限合夥人主動解除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勞動關係。

10.5有限合夥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但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要求該有限合夥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參照合夥企業當時資產情況確定。

第11條解散和清算

11.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1.1.1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1.1.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11.1.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1.1.4本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1.1.5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1.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並進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1.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1.3.3清繳所欠税款;

11.3.4清理債權、債務;

11.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11.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4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

11.4.1合夥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1.4.2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1.4.3清算結束後,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11.5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夥人表決同意,合夥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夥人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第12條保密義務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於目標公司以及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為本合夥企業合夥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或退夥的兩年內,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於從事與本合夥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

12.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高級管理人員或任何僱員離開合夥企業。

12.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3條違約責任

13.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夥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2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夥企業承擔,如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4條爭議解決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夥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15條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如需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執行合夥人對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15.2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應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後的內容為準。

15.3本協議中的”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5.4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5.5本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合夥協議不一致或有衝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15.6本協議一式[29]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其餘留存於合夥企業。

15.7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普通合夥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夥人(多位分別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9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夥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2. 合夥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3.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 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2.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 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第九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1.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 合夥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

1.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 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 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________    合夥人(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10

合夥協議

四川*發律師事務所 王*仁律師

自20__年4月起,王、李二人在位於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街道辦事處水櫃村三組合夥建立“元吉*殖場”,現二人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合夥協議如下:

合夥人基本情況

王,男,漢族,生於1987年10月15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李,女,漢族,生於1978年5月18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出資額、時間、方式

1、王出資¥1200000.00(壹佰貳拾萬元);出資¥600000.00(陸拾萬元)。

2、自20__年4月開始經營以來,王、李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資額,並投入合夥經營。

3、二人以其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二人合夥經營養殖場承租水櫃村三組土地、房屋的使用權,該養殖場的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有形資產包括圈舍等養殖設施、辦公設備、蛇、果子狸等動物。

無形資產包括養殖場具有的商業信譽、品牌價值。

合夥事務的執行

1、負責日常生產經營具體事務的執行。

2、責建立會計制度對日常開支進行記賬,按月負責向毛*琴報告收支情況 ,並將個人賬户與合夥賬户分開,不得擅自挪用養殖場資金。

3、實行按月結算,高*研負責於每月月末五日內進行財務核算,分配利潤或安排虧損承擔,並製作財務報告供合夥人查閲。如果未按期進行結算,製作財務報告,承擔¥50000.00元罰款。

4、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合夥事務,不得損害合夥人利益,因其個人過錯行為給“元吉*殖場”帶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應當協助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工作,絕對不能擅自執行合夥事務,更不得實施有損合夥事務的行為,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利潤分配、虧損及債務承擔

養殖場每月營業利潤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於養殖場積累資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於積累資金。

發生虧損及債務,每三個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積累資金償還,不足毛*琴承擔1%,高*研承擔99%。

3、利潤分配,除去積累資金,養殖場每月給毛*琴分紅10000.00,虧損則從積累基金中支付;餘額歸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規定提取積累資金,應當返還積累資金,由此導致養殖場虧損或不足以支付分紅,負責賠償。

下列事項需要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

1、入夥、退夥、終止合夥關係,將個人合夥改為合夥企業或設立公司等。

2、租賃養殖場場地,建設、改建圈舍等。

3、用養殖場積累資金搞投資、新設養殖項目等。

4、涉及處分養殖場動產不動產價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夥事務。

競業限制條款:全體合夥人自願承諾不在另行投資經營與“元吉*殖場”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否則,視為退夥並按以下原則處理:1、在廣元城區投資的自願放棄入夥資金;2、在廣元城區之外投資的則按應退金額的50%收回入夥資金。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對養殖場內事務行使表決權。

2、對是否吸收新的合夥人行使表決權。

4、對合夥協議以及其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建議修改權、修改權和表決權。

5、享有對其他合夥人所持股份優先購買權。

7、合夥人對養殖場賬簿有查閲、審核的權利。

8、法律、法規和養殖場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應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夥人會議決定

2、遵守養殖場的規章制度,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規定,愛護養殖場的財產,維護養殖場的聲譽

3、按時參加合夥人會議

5、對個人行為給養殖場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法規及本協議和合夥人決議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入夥和退夥:

1、合夥期間吸收其他合夥人需要二位合夥人一致決定。

2、合夥期間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人,且退夥人只能就有形資產分割份額,無權分割無形資產。

負責將養殖場儘早設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現有資產為公司註冊,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夥人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和信任,若發生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違約責任:各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給養殖場所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其它相應責任。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由合夥人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11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實例)

杭州紫竹灣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合    夥    協    議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杭州紫竹灣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路12號。

第五條   本合夥企業在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十年。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全體合夥人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第七條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為:實業投資;服務:投資管理、投資諮詢(除證券、期貨)(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八條:合夥企業由3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夥人1個,有限合夥人2個。

普通合夥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8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資40萬元,已於20__年4月27日到位;餘額160萬元將於20__年8月26日到位。

有限合夥人一:張軍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鳳起東路16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50%。該出資已於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有限合夥人二:杭州北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河路123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3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資60萬元,將於20__年9月27日到位;餘額240萬元於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個合夥人為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參加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夥人要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6、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消委託。

7、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協議內容。

8、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夥人除外。

9、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產生,並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夥協議;

2、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夥人委託,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

第十二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並向合夥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夥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其他職權。

二、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託,對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四條  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按照《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解散與清算

本合夥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本企業的登記事項以本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訂立,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5、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合夥企業及合夥人均具有約束力。

6、本協議原件每個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本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一份。

杭州紫竹灣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12

合夥協議

1.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夥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設立) 篇13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

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夥所欠税款;

合夥的債務;

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

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

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萊蕪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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