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合作合同 >

普通合夥協議(精選9篇)

普通合夥協議(精選9篇)

普通合夥協議 篇1

合夥協議

普通合夥協議(精選9篇)

1.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夥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2.説明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民法典》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 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普通合夥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一、本企業為普通合夥協議,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二、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各方共同經營位於_____________的字號_____________的店鋪,經營範圍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該店鋪的_____________。

五、合夥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___年。

六、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合夥人(姓名)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七、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_________________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_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八、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_______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_________________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__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十、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_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二、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十三、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_________________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_________________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_____________日內指定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_______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所欠税款;

(3)合夥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十四、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十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六、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________________份,送登記機關存檔________________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普通合夥協議 篇3

普通合夥協議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子郵箱: 

聯繫方式: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方式:                                                     電子郵箱: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方式:                              電子郵箱:                              

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基本信息

1.1合夥企業的名稱:                    

1.2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二條合夥人的出資

2.1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上述出資應在     年   月   日前繳付。

2.2在合夥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並形成財產清單,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字確認,在合夥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夥人修改合夥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為合夥財產,參與分紅。

第三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3.1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夥企業所有並使用。

3.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3.5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夥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5.1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5.3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夥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為確認。

5.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5.5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夥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5.6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夥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

第六條入夥與退夥

6.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6.4.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6.7合夥人退夥時,經結算退還退夥人財產;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8.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7.1.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7.1.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夥企業清算印章。

7.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並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後,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名:                    

日期: 

普通合夥協議 篇4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本企業為普通合夥協議,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二、合夥宗旨:

三、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四、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各方共同經營位於________的字號________的店鋪,經營範圍為:__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______系該店鋪的________。

五、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六、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合夥人(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期限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七、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八、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十、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二、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十三、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所欠税款;

(3)合夥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十四、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十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六、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_______份,送登記機關存檔_______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合夥協議 篇5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等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普通合夥企業,即( )公司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特訂立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夥人

2.01 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在天津簽訂,全體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如下: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2.02 在本協議中,上列(_____)名合夥人可統稱為"合夥人",合稱為"全體合夥人"。

第三章 合夥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普通合夥。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

3.04 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3.05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資數額:_______________

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

4.02 合夥人繳付貨幣出資,應將貨幣劃入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的專用帳户,其他合夥人應為其簽署出資確認書。

4.03 合夥人的勞務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對附件一所列勞務出資的評估辦法及作價金額予以確認。

4.04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4.05 合夥企業成立後,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4.06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4.08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合夥事務執行

6.01 執行事務合夥人為:_______________ 。在本協議中,根據有關約定或授權,負責執行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統稱"執行事務合夥人"。

6.02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按照全體合夥人的約定或授權執行事務。

6.03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第6.03條作出決定。

6.04 除非另有約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的表決辦法如下: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6.05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06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超越全體合夥人的約定或授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4) 挪用合夥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合夥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6) 擅自以合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合夥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7.01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02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税務

8.01 合夥企業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8.02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及時送交合夥人。

8.03 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

第九章 入夥和退夥

9.01 合夥人以外的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9.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 合夥人提前30日通知退夥;

(2)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9.03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9.04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十章 解散及清算

10.01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0.02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1.0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1.02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03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夥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夥人可將爭議提交合夥企業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二章 附則

12.01 本協議對全體合夥人、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12.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於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

12.03 除非另有説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2.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署書面協議。

12.05 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2.06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合夥協議簽字頁)

本協議於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由全體合夥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合夥協議 篇6

([1] 範本中“[ ]”所列內容由事務所按照《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理,自行填寫或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填寫。“( )”是説明性註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合夥人、債權人以及全體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二條 訂立本協議的合夥人分別為:

其中,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為[ ]名,具備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税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合夥人為[ ]名。

(注: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不少於25名,具備其他執業資格的合夥人不得超過合夥人總數的20%)

第三條 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 事務所註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地名][字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名稱核准無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稱:[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條 事務所住所:[所在地全稱,郵政編碼]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大寫)元。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 ]年(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以上或永久存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夥人會議表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本事務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可稱“執行合夥人”)為[ ]、[ ]、[ ],共[ ]人。其中[ ]為主持合夥事務的執行(首席)合夥人。

執行合夥人應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九條 本協議的簽訂人為事務所的合夥人。各合夥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的約定以及事務所內部制度的規定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境內設立[跨區域的分支機構],並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自身實際,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繫機構等],或者加入[國際網絡]。

第十一條 事務所經批准設立,成為註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事務所依照法律或相關規定,建立黨組織和共青團組織、工會組織等,併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十三條 事務所的宗旨:[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等專業資格人員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較高誠信道德和專業水平的會計師事務所,促進事務所做強做大、做精做專和國際化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五條 事務所的經營範圍包括:

[(一)審計等鑑證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審查企業財務報表;驗證企業資本;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對醫療衞生機構、大中專院校及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提供農村財務公開鑑證服務;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內部控制、低碳減排、投資績效、市場監督、體制改革、社會管理等方面的鑑證服務;基建預決算鑑證審核;司法會計鑑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鑑證業務。

(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內部控制、戰略管理、併購重組、資信調查、業績評價、投資決策、政府購買服務等會計管理諮詢服務;代理公司註冊;代理報關;代理招投標;代理記賬;代理企業進行市場調查、盡職調查、社會責任調查、職工社會保障調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培訓財會人員;其他會計諮詢與服務業務。

(三)受託管理與事務所業務相關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諮詢、税務諮詢等專業服務公司。

(四)擔任企業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產管理相關事項的服務。

(五)委託人委託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其他業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起草本條款)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六條 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注:事務所可約定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作為合夥財產保證,並就保證方式、保證金額等作細化約定)

第十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税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可以擔任本所的合夥人,事務所持有合夥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夥人應當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若合夥人同時具備多種執業資格,該合夥人只能以一種執業資格身份入夥。

(注: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情況,約定合夥人的設置及出資)

第十八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應在[ 本協議簽署(一個月內)或新合夥人入夥後(一個月內或按約定期限分期)]繳足。事務所應於成立或收到新合夥人出資後[十日]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夥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九條 事務所應建立並完整保存合夥人名冊。

第二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夥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並於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注:事務所可就增減資的決策、程序、份額分配等相關事項作細化約定)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存續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以本協議第二十二條以外的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夥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時,其他合夥人同意與否的程序,可進行細化約定)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夥人]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夥人視同同意轉讓。

(注:事務所也可不約定優先受讓的權利,以保障事務所能吸引新入夥合夥人;或約定當同意轉讓的合夥人達到一定比例時,優先受讓的權利應當放棄。)

第四章 合夥人

第一節 合夥人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2.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注:轉制過程中新成為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應當符合該款條件;轉制前已經是事務所股東或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不受該款規定限制,但在轉制前3年內受到暫停執業半年以上行政處罰的,不得擔任轉制後事務所的合夥人)

3.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4.成為合夥人前一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事務所的決定;

5.年齡不超過[65]週歲(注:事務所可以作出65週歲以下的約定);

[6.其他條件(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約定執業年限、執業勝任能力等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夥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文件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税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其他法律允許成為事務所合夥人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2.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4.該類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事務所合夥人總數的20%;

5.該類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份額不得超過事務所合夥財產的20%;

6.年齡不超過[65]週歲(注:事務所可以作出65週歲以下的約定);

7.該類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8.其他條件(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約定執業年限、執業勝任能力等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拓展和儲備人才的需要,選聘符合規定條件的候備合夥人(或稱為“授薪合夥人”)。

(注:候備合夥人不對事務所出資,不以合夥人身份承擔事務所經營虧損,在從事對外業務活動時不得表明其為事務所合夥人。)

第二節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需要發展吸收新合夥人。吸收新合夥人,須經[2名合夥人推薦]、[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入夥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入夥協議簽訂後即成立並生效或於約定的生效條件成立時生效。

第三十條 新合夥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約定的原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各合夥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人應當如實向新合夥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的入夥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夥人入夥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三十二條 新合夥人依照入夥協議及新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事務所的債務依照本協議第五十五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指發起設立時的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 ]年內,除本協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夥[或轉讓財產份額]。

(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 在合夥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退夥協議簽署時間為退夥時間:

(一) 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 其他合夥人不願意受讓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同其他合夥人在事務所管理及合夥人權益分配上存在嚴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夥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夥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夥,特定事實發生之日為退夥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合夥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六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夥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注:不正當行為,指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嚴重後果;

(五)違反行業執業規範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職業後續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夥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夥時間。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夥,退夥協議簽署時間為退夥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夥人有理由認為其應當退出合夥的。(注:事務所可對該事項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細化約定)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夥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夥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夥人退夥。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事務所可約定合夥人退休保障條款。](注:事務所可以約定合夥人退休後在[5]年內按一定形式領取退休補貼)

第三十八條 退夥合夥人在退夥前,應當根據本協議及相關制度規定完成如下事項:

(一)清償[書面允諾清償]合夥期間應由其承擔的債務;

(二)分擔[書面允諾分擔]合夥期間發生的事務所虧損;

(三)完成業務交接,包括對已結項目完成歸檔手續,對未結項目作出情況説明等;

(四)其他應當完成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列舉)

第三十九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事務所財產少於事務所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實繳出資比例][或平均] 分擔虧損。

第四十條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應在[三十日或約定的期限]內進行結算並向退夥人退還其財產份額。

對於原出資,原則上以現金[一次性]退還;對於合夥形成的財產,以現金或約定方式[  ]年(月)內退還。分次及分期退還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務所可約定合夥人退夥時不可分割的財產類型,如:商譽、註冊商標等)

第四十一條 在合夥人退夥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淨資產(風險基金由合夥人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夥人所有。但對被除名的合夥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夥人,按其實際履行的出資部分相應取得退夥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夥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夥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如其具備事務所合夥人條件的,經[全體或四分之三以上]合夥人同意,從財產繼承開始之日起,該繼承人取得事務所合夥人[候選人]資格,其在事務所的份額為其繼承的份額。因該繼承行為承擔的税收由該繼承人承擔,如果由事務所繳納的,該繼承人繼承的事務所份額按照繳納相關税收後的餘額計算。

(注:約定繼承人可以成為合夥人的,參照新合夥人入夥的規定處理,事務所可就其財產份額等自行約定)

如繼承人不具備事務所合夥人條件,或雖具備合夥人條件但不願成為合夥人,或雖具備合夥人條件,但未達到規定比例合夥人同意的,事務所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其相應的財產份額。涉及税收的,由事務所根據國家税收徵收管理的規定代扣代繳或者由繼承人自行繳納。

第四十三條 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夥的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夥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務,待了結後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夥當年退夥合夥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夥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並支付。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事項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於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發生上述變更事項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原合夥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文件。

如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所提出要求後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夥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後(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夥合夥人自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執行(首席)合夥人具有代表退夥合夥人簽署相關退夥文件的權利。涉及執行(首席)合夥人退夥的,[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夥結算完成後[三十]日內為退夥合夥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可就合夥人退夥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事務所可以選擇將退夥合夥人一定比例[數額]的應退還價款暫扣作為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自退夥之日起[ ] 年內不予返還。在此[ ]年期間,如發現存在退夥合夥人應承擔責任的,事務所可以首先自風險保證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夥合夥人追償。[ ]年期滿後,事務所應在扣除相關費用及損失(如有)後將保證金餘額無息返還該退夥合夥人。如果事務所無故超期扣押退夥合夥人的退夥風險保證金,自[ ]年期滿或者暫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額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由事務所承擔,如果個別事務所領導和主管人員負有個人責任的,由該個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三節 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決定(選舉)、擔任執行(首席)合夥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夥事務監督人;

(三)查閲事務所賬簿,合夥人會議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事務監督人會議記錄,瞭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督事務所執行(首席)合夥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事務監督人的工作;

(六)監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夥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夥人會議、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合夥事務監督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合夥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規定及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着誠實信用原則訂立並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執行(首席)合夥人或其他合夥人;

(四)未按本協議約定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的,不得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業規範執業,嚴守職業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

(七)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承擔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祕密;

(十一)合夥人退夥後,[3]年內不得[向事務所原有客户聯繫業務]、[加入競爭性機構]、[從事不利於事務所利益的活動];

退夥合夥人違反上述競業限制約定給事務所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涉及合夥人[入夥]、[退夥]、[除名]等事項的表決時,合夥人與被表決對象存在法律上近親屬關係的,應予迴避;

(十三)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合夥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依據事務所內部有關制度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夥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事務所可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説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四節 責任承擔與追償

第五十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首先應以事務所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事務所承擔責任後享有追償權,該合夥人應對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債務的合夥人拒絕或怠於對事務所進行賠償的,執行(首席)合夥人應根據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第三款所規定的職責,代表事務所提起訴訟,要求該類合夥人予以賠償。

若執行(首席)合夥人怠於提出追償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要求執行(首席)合夥人代表事務所提出追償要求。執行(首席)合夥人在[二十日]內拒不執行的,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可以依照本協議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更換。

存在多個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情形,相關合夥人應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內部按照責任或者過錯程度協商決定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平均承擔。

(注:事務所可以自行約定內部追償的方式和限額)

第五十三條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生該類債務,一般先由事務所財產予以清償;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而由部分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對外承擔責任的合夥人有權就其責任數額要求全體合夥人依照出資份額[平均或其他約定]分擔。

(注:對負責及參與上述執業活動的合夥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造成事務所對外債務的,事務所可對其內部責任的追償分擔作出特別約定)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生該類債務,首先由事務所財產予以清償;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而由部分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該合夥人有權就其責任數額要求全體合夥人依照出資份額[平均或其他約定]分擔。

(注:對事務所其他債務存在過錯的的合夥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事務所可對內部責任的追償和分擔作出特別約定)

第五十五條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該債務如屬於部分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新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合夥人退夥後,退夥合夥人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共同負連帶責任,但該債務如屬於部分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退夥合夥人以退夥從事務所中取得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夥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夥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五十八條 如因合夥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為。

第五十九條 合夥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 ](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注:各合夥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事務所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合夥事務執行

(注:本事務所按照協議確定的組織架構、合夥人權能配置、議事規則及內部管理制度,有序執行合夥事務。)

第一節 合夥人會議

第六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

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准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決定合夥人分工、事務所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三)決定執行(首席)合夥人;

(四)選舉產生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決定(選舉)合夥事務監督人,決定其職責和權限;

(五)審議批准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准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夥協議的修改,審議批准合夥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准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准事務所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二)決定事務所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准合夥人的入夥、退夥、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夥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六)決定加入國際組織、組建集團,使用統一服務品牌以及對外投資等事項。

(十七)監督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履行情況;

(十八)審議合夥事務監督人提出的監督議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二條 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執行(首席)合夥人、[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夥事務監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提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

(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事務所不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時,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合夥人會議。](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由執行(首席)合夥人依照本協議的約定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首席)合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確定的其他合夥人行使職權。

執行(首席)合夥人怠於或拒絕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或[過半數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推舉一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條 合夥人定期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 ]日前(如合夥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繫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

第六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按照[合夥人一人一票或約定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

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夥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六十一條(七)至(十六)事項(合夥人除名的事項除外)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事項的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或合夥人一致]同意;對於合夥人的除名,應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夥人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出席方為有效,合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行使職權,合夥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夥人會議,又不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夥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六十六條 合夥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籤到。

合夥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於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製成書面表決書並表決,出席會議的合夥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委託表決的,應在會議記錄本中註明,並將委託書一併存檔。

第二節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事務所可以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對外可稱[管理合夥人],根據管理委員會授權履行職責。

執行合夥人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第六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當選,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十九條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三)向合夥人會議提交以下議案:

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合夥協議修改草案;

事務所合夥人分工、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事務所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事務所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事務所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的變更;

入夥、退夥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

加入國際組織、組建集團,使用統一服務品牌以及對外投資投資等方案。

(四)審議批准事務所各職能機構擬訂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准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方案;

(六)決定重大資產[金額在  萬元以上或其他標準範圍內的資產]的購置及處理;

(七)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八)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務發展目標與發展計劃;

(九)提名執行(首席)合夥人,決定各職能機構管理人員;

[(十)決定具有重大爭議的業務報告的處理意見;]

(十一)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合夥協議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合夥人以及侵犯事務所合法權益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他人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夥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職責。未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職權可由合夥人會議行使。)

第七十條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執行(首席)合夥人召集和主持。執行(首席)合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確定的其他合夥人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首席)合夥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執行(首席)合夥人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召開時。]

執行(首席)合夥人怠於或拒絕召集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過半數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可以推舉一名委員負責召集、主持。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前[十日]、臨時會議通常應於召開前[三日](如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合夥人會議閉會期間,由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行使相應職權,但重大事項應向合夥人會議報告。

第七十一條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授權其他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出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會議上的投票權。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應當建議合夥人會議予以改選。

第七十二條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置備會議記錄本。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必須在會議記錄本上籤到。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於會議記錄本,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委託表決的,應在會議記錄本中註明,並將委託書一併存檔。

第七十三條 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夥人會議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文件存檔保存。

第三節 合夥事務監督

第七十四條 為保障本協議和內部管理各項制度的實施,事務所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由合夥人會議設立合夥事務監督人,履行對各合夥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以及職能機構的監督職能。

事務所可以由合夥人會議設立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作為合夥事務監督人。(注:事務所也可以選擇由[執行(首席)合夥人或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合夥人]作為合夥事務監督人。)

第七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設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由[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選舉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之外的合夥人]、[黨團組織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員工]等[ ]人組成。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過半數委員選舉1名委員作為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

[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相關負責人,可列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事務所比照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建立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職責、會議制度、議事規則和程序。

第四節 執行(首席)合夥人

第七十六條 執行(首席)合夥人由合夥人會議決定,對外代表事務所,執行合夥事務。

只有一名執行合夥人的,可稱執行(首席)合夥人。設有兩名以上執行合夥人的,應明確一名執行(首席)合夥人召集、主持合夥事務。

第七十七條 召集、主持合夥事務的執行(首席)合夥人的職責為:

(一)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代表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代表本事務所提起或迴應仲裁或訴訟;

(四)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五)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六)提議其他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分工;

(七)協調合夥人之間、事務所內各機構或部門之間的關係;

(八)合夥人會議或者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七十八條 執行(首席)合夥人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書面委託一名執行合夥人行使職權。執行合夥人不能履行的,委託其他合夥人行使職權。只有一名執行合夥人的,委託其他合夥人行使職權。

第七十九條 執行(首席)合夥人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文件。

第五節 職能機構

第八十條 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發展需要設置市場拓展、業務運營、風險(質量)管理、人力資源、信息技術、財務管理、行政事務、 合夥事務管理等內部運轉及執行業務的職能機構。

第八十一條 各職能機構對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受合夥事務監督人的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職能機構在合夥人的管理下,負責事務所統一制度議案的擬訂和日常事務的運行。

[第八十三條 分支機構、附屬專業機構及國際網絡]

分支機構是以事務所名義設立的執行業務的[辦事機構],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務所的統一監督管理。分支機構年度財務預決算需報事務所批准。分支機構根據事務所統一的業務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制度,承接業務、出具報告。

事務所可通過簽署受託管理協議等方式,對所屬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諮詢、税務諮詢等專業服務公司構建管理架構。

事務所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繫機構]或加入國際網絡的,應當審慎地通過協議方式來構建組織架構、約定權利義務等事項。

(注:本條為選擇性內容,事務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分支機構、附屬專業機構及國際網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規則和員工管理

第八十四條 事務所對外承接業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託,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務活動。

第八十五條 事務所應建立統一的經營業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任用管理、繼續教育培訓、財務與後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承接、工作委派、複核、督導、諮詢、監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制定和實施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在全所範圍內執行統一的人員任用、定級、培訓、考核、獎懲和退出等標準。

事務所保障註冊會計師接受職業繼續教育的權利,對於不按照規定參加職業繼續教育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八十六條 事務所研究決定業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七條 包括合夥人、註冊會計師在內的事務所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投資者和報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務祕密;

(五)廉潔誠實,忠於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

(六)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保持優良的工作質量;

(七)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注:通常合夥協議只規範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但考慮事務所的執業特點以及合夥的社會責任性,對非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其他員工也有必要做出規範,既是約束,也是保護。)

第八十八條 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並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八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係。

第九十條 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十一條 事務所員工不得從事損害本所利益的活動,違反本協議和事務所規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依法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務經營所需的執業資格(許可證)。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九十三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十四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勵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相關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九十五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執行(首席)合夥人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後[ ]個月內向合夥人會議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九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税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納款項。

第九十七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購買職業責任保險,計提職業風險基金。

第九十八條 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有結餘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税後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註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後仍有剩餘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後者須以合夥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為憑;

(注:事務所也可以選擇以下約定: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以“點數”作為考核,綜合考量出資額、入夥年限、開拓業務能力、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體考核方法及計算公式由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擬定,並經合夥人會議通過。)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夥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十九條 事務所年度虧損按以下方式分擔:

(一)超過事務所批准的預算支出,由相應的合夥人分擔;

(二)各種罰款支出,由相應的責任合夥人分擔;

(三)餘下未彌補和分擔的虧損,由法定合夥人按出資比例以各自財產分擔。

(注: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情況,對年度虧損另行約定)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一百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並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夥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3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一百零一條 事務所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一百零二條 清算事宜,由全體合夥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合夥企業法》中有關清算的規定執行清算事務。

事務所破產清算的,根據《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破產清算事務。

第一百零三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税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部分,由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百零四條 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於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檔案由合夥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原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妥善保存。達到法定銷燬時限後,可依照規定辦理銷燬手續進行銷燬。[檔案管理的法定時限與本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時間較長的規定保存檔案。]

第一百零七條 事務所解散後,若發生不可預見的費用[檔案保管費、訴訟費用等],合夥人應當協商予以分攤,協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資比例予以分攤。

第九章 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條 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零九條 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成立並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夥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夥事務監督人、執行(首席)合夥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夥企業法》、《註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後,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夥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注:合夥人可以約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協議與本協議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協議為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註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協議由事務所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注:規模較小的事務所,如不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本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普通合夥協議 篇7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四章 合夥人

第一節 合夥人條件

第二節 入夥與退夥

第三節 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責任承擔與追償

第五章 合夥事務執行

第一節 合夥人會議

第二節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

第三節 合夥事務監督

第四節 執行(首席)合夥人

第五節 職能機構

第六章 工作規則和員工管理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九章 爭議解決及其他

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協議範本[1]

([1] 範本中“[ ]”所列內容由事務所按照《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理,自行填寫或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填寫。“( )”是説明性註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合夥人、債權人以及全體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二條 訂立本協議的合夥人分別為:

序號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類型

執業證書號碼

批准註冊時間

是否執行合夥人

其中,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為[ ]名,具備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税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合夥人為[ ]名。

(注: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不少於25名,具備其他執業資格的合夥人不得超過合夥人總數的20%)

第三條 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 事務所註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地名][字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名稱核准無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稱:[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條 事務所住所:[所在地全稱,郵政編碼]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大寫)元。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 ]年(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以上或永久存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夥人會議表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本事務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可稱“執行合夥人”)為[ ]、[ ]、[ ],共[ ]人。其中[ ]為主持合夥事務的執行(首席)合夥人。

執行合夥人應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九條 本協議的簽訂人為事務所的合夥人。各合夥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的約定以及事務所內部制度的規定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境內設立[跨區域的分支機構],並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自身實際,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繫機構等],或者加入[國際網絡]。

第十一條 事務所經批准設立,成為註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事務所依照法律或相關規定,建立黨組織和共青團組織、工會組織等,併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十三條 事務所的宗旨:[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等專業資格人員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較高誠信道德和專業水平的會計師事務所,促進事務所做強做大、做精做專和國際化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五條 事務所的經營範圍包括:

[(一)審計等鑑證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審查企業財務報表;驗證企業資本;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對醫療衞生機構、大中專院校及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提供農村財務公開鑑證服務;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內部控制、低碳減排、投資績效、市場監督、體制改革、社會管理等方面的鑑證服務;基建預決算鑑證審核;司法會計鑑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鑑證業務。

(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內部控制、戰略管理、併購重組、資信調查、業績評價、投資決策、政府購買服務等會計管理諮詢服務;代理公司註冊;代理報關;代理招投標;代理記賬;代理企業進行市場調查、盡職調查、社會責任調查、職工社會保障調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培訓財會人員;其他會計諮詢與服務業務。

(三)受託管理與事務所業務相關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諮詢、税務諮詢等專業服務公司。

(四)擔任企業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產管理相關事項的服務。

(五)委託人委託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其他業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起草本條款)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六條 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注:事務所可約定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作為合夥財產保證,並就保證方式、保證金額等作細化約定)

第十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税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可以擔任本所的合夥人,事務所持有合夥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夥人應當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若合夥人同時具備多種執業資格,該合夥人只能以一種執業資格身份入夥。

(注: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情況,約定合夥人的設置及出資)

第十八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應在[ 本協議簽署(一個月內)或新合夥人入夥後(一個月內或按約定期限分期)]繳足。事務所應於成立或收到新合夥人出資後[十日]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夥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九條 事務所應建立並完整保存合夥人名冊。

第二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夥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並於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注:事務所可就增減資的決策、程序、份額分配等相關事項作細化約定)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存續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以本協議第二十二條以外的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夥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時,其他合夥人同意與否的程序,可進行細化約定)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夥人]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夥人視同同意轉讓。

(注:事務所也可不約定優先受讓的權利,以保障事務所能吸引新入夥合夥人;或約定當同意轉讓的合夥人達到一定比例時,優先受讓的權利應當放棄。)

第四章 合夥人

第一節 合夥人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2.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注:轉制過程中新成為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應當符合該款條件;轉制前已經是事務所股東或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不受該款規定限制,但在轉制前3年內受到暫停執業半年以上行政處罰的,不得擔任轉制後事務所的合夥人)

3.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4.成為合夥人前一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事務所的決定;

5.年齡不超過[65]週歲(注:事務所可以作出65週歲以下的約定);

[6.其他條件(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約定執業年限、執業勝任能力等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夥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文件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税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其他法律允許成為事務所合夥人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2.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4.該類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事務所合夥人總數的20%;

5.該類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份額不得超過事務所合夥財產的20%;

6.年齡不超過[65]週歲(注:事務所可以作出65週歲以下的約定);

7.該類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8.其他條件(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約定執業年限、執業勝任能力等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拓展和儲備人才的需要,選聘符合規定條件的候備合夥人(或稱為“授薪合夥人”)。

(注:候備合夥人不對事務所出資,不以合夥人身份承擔事務所經營虧損,在從事對外業務活動時不得表明其為事務所合夥人。)

第二節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需要發展吸收新合夥人。吸收新合夥人,須經[2名合夥人推薦]、[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入夥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入夥協議簽訂後即成立並生效或於約定的生效條件成立時生效。

第三十條 新合夥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約定的原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各合夥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人應當如實向新合夥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的入夥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夥人入夥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三十二條 新合夥人依照入夥協議及新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事務所的債務依照本協議第五十五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指發起設立時的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 ]年內,除本協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夥[或轉讓財產份額]。

(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 在合夥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退夥協議簽署時間為退夥時間:

(一) 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 其他合夥人不願意受讓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同其他合夥人在事務所管理及合夥人權益分配上存在嚴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夥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夥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夥,特定事實發生之日為退夥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合夥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六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夥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注:不正當行為,指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嚴重後果;

(五)違反行業執業規範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職業後續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夥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夥時間。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夥,退夥協議簽署時間為退夥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夥人有理由認為其應當退出合夥的。(注:事務所可對該事項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細化約定)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夥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夥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夥人退夥。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事務所可約定合夥人退休保障條款。](注:事務所可以約定合夥人退休後在[5]年內按一定形式領取退休補貼)

第三十八條 退夥合夥人在退夥前,應當根據本協議及相關制度規定完成如下事項:

(一)清償[書面允諾清償]合夥期間應由其承擔的債務;

(二)分擔[書面允諾分擔]合夥期間發生的事務所虧損;

(三)完成業務交接,包括對已結項目完成歸檔手續,對未結項目作出情況説明等;

(四)其他應當完成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列舉)

第三十九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事務所財產少於事務所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實繳出資比例][或平均] 分擔虧損。

第四十條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應在[三十日或約定的期限]內進行結算並向退夥人退還其財產份額。

對於原出資,原則上以現金[一次性]退還;對於合夥形成的財產,以現金或約定方式[  ]年(月)內退還。分次及分期退還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務所可約定合夥人退夥時不可分割的財產類型,如:商譽、註冊商標等)

第四十一條 在合夥人退夥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淨資產(風險基金由合夥人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夥人所有。但對被除名的合夥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夥人,按其實際履行的出資部分相應取得退夥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夥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夥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如其具備事務所合夥人條件的,經[全體或四分之三以上]合夥人同意,從財產繼承開始之日起,該繼承人取得事務所合夥人[候選人]資格,其在事務所的份額為其繼承的份額。因該繼承行為承擔的税收由該繼承人承擔,如果由事務所繳納的,該繼承人繼承的事務所份額按照繳納相關税收後的餘額計算。

(注:約定繼承人可以成為合夥人的,參照新合夥人入夥的規定處理,事務所可就其財產份額等自行約定)

如繼承人不具備事務所合夥人條件,或雖具備合夥人條件但不願成為合夥人,或雖具備合夥人條件,但未達到規定比例合夥人同意的,事務所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其相應的財產份額。涉及税收的,由事務所根據國家税收徵收管理的規定代扣代繳或者由繼承人自行繳納。

第四十三條 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夥的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夥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務,待了結後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夥當年退夥合夥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夥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並支付。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事項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於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發生上述變更事項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原合夥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文件。

如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所提出要求後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夥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後(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夥合夥人自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執行(首席)合夥人具有代表退夥合夥人簽署相關退夥文件的權利。涉及執行(首席)合夥人退夥的,[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夥結算完成後[三十]日內為退夥合夥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可就合夥人退夥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事務所可以選擇將退夥合夥人一定比例[數額]的應退還價款暫扣作為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自退夥之日起[ ]年內不予返還。在此[ ]年期間,如發現存在退夥合夥人應承擔責任的,事務所可以首先自風險保證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夥合夥人追償。[ ]年期滿後,事務所應在扣除相關費用及損失(如有)後將保證金餘額無息返還該退夥合夥人。如果事務所無故超期扣押退夥合夥人的退夥風險保證金,自[ ]年期滿或者暫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額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由事務所承擔,如果個別事務所領導和主管人員負有個人責任的,由該個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三節 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決定(選舉)、擔任執行(首席)合夥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夥事務監督人;

(三)查閲事務所賬簿,合夥人會議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事務監督人會議記錄,瞭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督事務所執行(首席)合夥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事務監督人的工作;

(六)監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夥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夥人會議、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合夥事務監督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合夥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規定及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着誠實信用原則訂立並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執行(首席)合夥人或其他合夥人;

(四)未按本協議約定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的,不得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業規範執業,嚴守職業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

(七)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承擔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祕密;

(十一)合夥人退夥後,[3]年內不得[向事務所原有客户聯繫業務]、[加入競爭性機構]、[從事不利於事務所利益的活動];

退夥合夥人違反上述競業限制約定給事務所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涉及合夥人[入夥]、[退夥]、[除名]等事項的表決時,合夥人與被表決對象存在法律上近親屬關係的,應予迴避;

(十三)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合夥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依據事務所內部有關制度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夥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事務所可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説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四節 責任承擔與追償

第五十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首先應以事務所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事務所承擔責任後享有追償權,該合夥人應對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債務的合夥人拒絕或怠於對事務所進行賠償的,執行(首席)合夥人應根據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第三款所規定的職責,代表事務所提起訴訟,要求該類合夥人予以賠償。

若執行(首席)合夥人怠於提出追償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要求執行(首席)合夥人代表事務所提出追償要求。執行(首席)合夥人在[二十日]內拒不執行的,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可以依照本協議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更換。

存在多個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情形,相關合夥人應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內部按照責任或者過錯程度協商決定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平均承擔。

(注:事務所可以自行約定內部追償的方式和限額)

第五十三條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生該類債務,一般先由事務所財產予以清償;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而由部分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對外承擔責任的合夥人有權就其責任數額要求全體合夥人依照出資份額[平均或其他約定]分擔。

(注:對負責及參與上述執業活動的合夥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造成事務所對外債務的,事務所可對其內部責任的追償分擔作出特別約定)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生該類債務,首先由事務所財產予以清償;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而由部分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該合夥人有權就其責任數額要求全體合夥人依照出資份額[平均或其他約定]分擔。

(注:對事務所其他債務存在過錯的的合夥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事務所可對內部責任的追償和分擔作出特別約定)

第五十五條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該債務如屬於部分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新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合夥人退夥後,退夥合夥人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共同負連帶責任,但該債務如屬於部分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退夥合夥人以退夥從事務所中取得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夥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夥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五十八條 如因合夥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為。

第五十九條 合夥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 ](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注:各合夥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事務所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合夥事務執行

(注:本事務所按照協議確定的組織架構、合夥人權能配置、議事規則及內部管理制度,有序執行合夥事務。)

第一節 合夥人會議

第六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

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准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決定合夥人分工、事務所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三)決定執行(首席)合夥人;

(四)選舉產生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決定(選舉)合夥事務監督人,決定其職責和權限;

(五)審議批准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准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夥協議的修改,審議批准合夥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准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准事務所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二)決定事務所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准合夥人的入夥、退夥、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夥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六)決定加入國際組織、組建集團,使用統一服務品牌以及對外投資等事項。

(十七)監督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履行情況;

(十八)審議合夥事務監督人提出的監督議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二條 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執行(首席)合夥人、[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夥事務監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提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

(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事務所不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時,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合夥人會議。](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由執行(首席)合夥人依照本協議的約定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首席)合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確定的其他合夥人行使職權。

執行(首席)合夥人怠於或拒絕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或[過半數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推舉一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條 合夥人定期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 ]日前(如合夥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繫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

第六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按照[合夥人一人一票或約定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

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夥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六十一條(七)至(十六)事項(合夥人除名的事項除外)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事項的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或合夥人一致]同意;對於合夥人的除名,應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夥人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出席方為有效,合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行使職權,合夥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夥人會議,又不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夥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六十六條 合夥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籤到。

合夥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於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製成書面表決書並表決,出席會議的合夥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委託表決的,應在會議記錄本中註明,並將委託書一併存檔。

第二節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事務所可以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對外可稱[管理合夥人],根據管理委員會授權履行職責。

執行合夥人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第六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當選,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十九條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三)向合夥人會議提交以下議案:

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合夥協議修改草案;

事務所合夥人分工、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事務所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事務所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事務所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的變更;

入夥、退夥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

加入國際組織、組建集團,使用統一服務品牌以及對外投資投資等方案。

(四)審議批准事務所各職能機構擬訂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准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方案;

(六)決定重大資產[金額在  萬元以上或其他標準範圍內的資產]的購置及處理;

(七)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八)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務發展目標與發展計劃;

(九)提名執行(首席)合夥人,決定各職能機構管理人員;

[(十)決定具有重大爭議的業務報告的處理意見;]

(十一)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合夥協議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合夥人以及侵犯事務所合法權益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他人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夥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職責。未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職權可由合夥人會議行使。)

第七十條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執行(首席)合夥人召集和主持。執行(首席)合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確定的其他合夥人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首席)合夥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執行(首席)合夥人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召開時。]

執行(首席)合夥人怠於或拒絕召集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過半數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可以推舉一名委員負責召集、主持。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前[十日]、臨時會議通常應於召開前[三日](如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合夥人會議閉會期間,由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行使相應職權,但重大事項應向合夥人會議報告。

第七十一條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授權其他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出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會議上的投票權。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應當建議合夥人會議予以改選。

第七十二條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置備會議記錄本。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必須在會議記錄本上籤到。

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於會議記錄本,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委託表決的,應在會議記錄本中註明,並將委託書一併存檔。

第七十三條 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夥人會議及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文件存檔保存。

第三節 合夥事務監督

第七十四條 為保障本協議和內部管理各項制度的實施,事務所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由合夥人會議設立合夥事務監督人,履行對各合夥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以及職能機構的監督職能。

事務所可以由合夥人會議設立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作為合夥事務監督人。(注:事務所也可以選擇由[執行(首席)合夥人或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合夥人]作為合夥事務監督人。)

第七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設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由[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選舉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之外的合夥人]、[黨團組織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員工]等[ ]人組成。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過半數委員選舉1名委員作為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

[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相關負責人,可列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事務所比照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建立合夥事務監督委員會職責、會議制度、議事規則和程序。

第四節 執行(首席)合夥人

第七十六條 執行(首席)合夥人由合夥人會議決定,對外代表事務所,執行合夥事務。

只有一名執行合夥人的,可稱執行(首席)合夥人。設有兩名以上執行合夥人的,應明確一名執行(首席)合夥人召集、主持合夥事務。

第七十七條 召集、主持合夥事務的執行(首席)合夥人的職責為:

(一)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代表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代表本事務所提起或迴應仲裁或訴訟;

(四)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五)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六)提議其他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分工;

(七)協調合夥人之間、事務所內各機構或部門之間的關係;

(八)合夥人會議或者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七十八條 執行(首席)合夥人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書面委託一名執行合夥人行使職權。執行合夥人不能履行的,委託其他合夥人行使職權。只有一名執行合夥人的,委託其他合夥人行使職權。

第七十九條 執行(首席)合夥人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文件。

第五節 職能機構

第八十條 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發展需要設置市場拓展、業務運營、風險(質量)管理、人力資源、信息技術、財務管理、行政事務、 合夥事務管理等內部運轉及執行業務的職能機構。

第八十一條 各職能機構對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受合夥事務監督人的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職能機構在合夥人的管理下,負責事務所統一制度議案的擬訂和日常事務的運行。

[第八十三條 分支機構、附屬專業機構及國際網絡]

分支機構是以事務所名義設立的執行業務的[辦事機構],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務所的統一監督管理。分支機構年度財務預決算需報事務所批准。分支機構根據事務所統一的業務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制度,承接業務、出具報告。

事務所可通過簽署受託管理協議等方式,對所屬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諮詢、税務諮詢等專業服務公司構建管理架構。

事務所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繫機構]或加入國際網絡的,應當審慎地通過協議方式來構建組織架構、約定權利義務等事項。

(注:本條為選擇性內容,事務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分支機構、附屬專業機構及國際網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規則和員工管理

第八十四條 事務所對外承接業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託,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務活動。

第八十五條 事務所應建立統一的經營業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任用管理、繼續教育培訓、財務與後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承接、工作委派、複核、督導、諮詢、監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制定和實施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在全所範圍內執行統一的人員任用、定級、培訓、考核、獎懲和退出等標準。

事務所保障註冊會計師接受職業繼續教育的權利,對於不按照規定參加職業繼續教育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八十六條 事務所研究決定業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七條 包括合夥人、註冊會計師在內的事務所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投資者和報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務祕密;

(五)廉潔誠實,忠於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

(六)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保持優良的工作質量;

(七)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注:通常合夥協議只規範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但考慮事務所的執業特點以及合夥的社會責任性,對非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其他員工也有必要做出規範,既是約束,也是保護。)

第八十八條 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並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八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係。

第九十條 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十一條 事務所員工不得從事損害本所利益的活動,違反本協議和事務所規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依法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務經營所需的執業資格(許可證)。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九十三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十四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勵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相關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九十五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執行(首席)合夥人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後[ ]個月內向合夥人會議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九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税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納款項。

第九十七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購買職業責任保險,計提職業風險基金。

第九十八條 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有結餘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税後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註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後仍有剩餘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後者須以合夥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為憑;

(注:事務所也可以選擇以下約定: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以“點數”作為考核,綜合考量出資額、入夥年限、開拓業務能力、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體考核方法及計算公式由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擬定,並經合夥人會議通過。)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夥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十九條 事務所年度虧損按以下方式分擔:

(一)超過事務所批准的預算支出,由相應的合夥人分擔;

(二)各種罰款支出,由相應的責任合夥人分擔;

(三)餘下未彌補和分擔的虧損,由法定合夥人按出資比例以各自財產分擔。

(注: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情況,對年度虧損另行約定)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一百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並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夥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3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一百零一條 事務所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一百零二條 清算事宜,由全體合夥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合夥企業法》中有關清算的規定執行清算事務。

事務所破產清算的,根據《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破產清算事務。

第一百零三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税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部分,由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百零四條 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於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檔案由合夥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原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妥善保存。達到法定銷燬時限後,可依照規定辦理銷燬手續進行銷燬。[檔案管理的法定時限與本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時間較長的規定保存檔案。]

第一百零七條 事務所解散後,若發生不可預見的費用[檔案保管費、訴訟費用等],合夥人應當協商予以分攤,協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資比例予以分攤。

第九章 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條 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零九條 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成立並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夥人、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夥事務監督人、執行(首席)合夥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夥企業法》、《註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後,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夥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注:合夥人可以約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協議與本協議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協議為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註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協議由事務所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注:規模較小的事務所,如不設合夥事務(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本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普通合夥協議 篇8

股東合夥協議

一;合夥人根據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1、軍王子服裝店為普通合夥企業總投資為10萬:

合夥人:現金出資人民幣2萬元,並以本店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20%。

合夥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並以本店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10%。

合夥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並以本店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10%。

合夥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並以本店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10%。

合夥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並以本店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10%。

合夥人宋: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並以本店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10%。

合夥人: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並以本店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10%。

合夥人朱王磊: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並以本店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10%。

以上現金出資用於本店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店內設備,打貨、員工工資及各項店內開支等等。

2、啟功資金: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2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____:現金出資人民幣1萬元。

以上費用用於店內的前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店內設備等等,如有剩餘作為店內開業後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

3、註冊資金為6萬元,以10%最低註冊資金計算為6000元。到賬期限:10。天店註冊完成後、五天內註冊資金6萬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股東賬户作為“軍王子”店開業後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如不能按時出資者視為自動退股、具體到賬證明以銀行匯款單為準。

三、店名稱和經營地點:

店名為:

店址為:

四、本店不設股東會,監事由——擔任、任期2年。——為店內經營與管理。——為店內財務管理與市場策劃、同時負責店內採購。

五、店內的銷售、採購、投資、財務等工作股東都有知情權、如提出相關問題、主要負責人須做出合理解釋和適當的處理。在相關較重要事務上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主要負責人需要對由此引起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六、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出資人按投入店內的資本額佔“————”服裝店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店內的資產權益。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起紅利、

3、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店名。

4、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店內利益的出資人提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出資人有權查閲店內收支賬務及財務報表。

6、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店內製度所賦予的其它權利。7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8、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該店承擔責任、股東在該店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9、出資人應遵守《店內規章制度》。

10、出資人在該店成立後、故意或過失侵吞、侵害該店利益的應向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11、法律、行政法規及《店內規章制度》規定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

七、利潤分配方式:

1、該店自營業之日起、雙方在此承諾、雙方只在利潤分配上不同、其他權利義務相同,雙方工資待遇一致。

2、利潤分配:利潤和虧損按合夥人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該店納税後、繳納店租、水電費、採購成本及其它開支的所有費用後為利潤。利潤分配順序:(1)、彌補以前季度的差額。(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按照出資額佔總出資額的股份比例分紅、每季度提起當季度税後及所有開支後利潤的20%進行股東分紅(註明:每兩個月為一個季度)、累積盈利餘額部分作該店的發展積金、累計發展積金額度超過兩萬元后、可不在提起。

八、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發展積金不足時該店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時、經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各自所佔股份比例增加投入資金。

九、退股方式:

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並應該向另一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就其退股事項做書面回覆。如另一股東在7天內未給退股方書面答覆的,視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沒有清償該店債務或退股提出當日前未承擔該店所有開支費用的時候不能撤股。

1、 每個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此協議)是作為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雙方

合作經營的該店應先行將所有剩餘未分配盈利的80%退回、20%是該店的資產

及裝修折舊不得分配。

2、 如該店沒有盈利,則根據該店現有的店內貨品按照進貨價計算後總額的80%結

算、退股方按照結算後所佔股比例分配。退股時雙方以現金方式結算。

十、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1)、合夥期滿。(2)、合作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各合夥人確定的中間人(或公證人)參與清算。(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作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作雙方共同財產償還、該店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一、其它未盡事宜參考該店的相關規章制度並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定於年月日、一式二份、合作雙方簽字後生效、合作雙方各執一份。

以上內容本人已仔細閲讀、

合夥人:

證件號碼:

電話:

聯繫地址:

合夥人:

證件號碼:

電話:

聯繫地址:

合夥人:

證件號碼:

電話:

聯繫地址:

合夥人:

普通合夥協議 篇9

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六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

第七條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夥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三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2.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

3.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

1.合夥人:_____________ 以位於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2.合夥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3.合夥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夥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夥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夥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二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四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夥。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夥人退夥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五條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夥人在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時,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後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企業存_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標籤: 合夥 精選 協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hezuo/ly9qdz.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