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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通用12篇)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通用12篇)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1

本合夥協議(“本協議”)由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出的各位合夥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適用法律”),特此於 年 月 日簽訂。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通用12篇)

第1條總則

1.1 名稱

本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有限合夥)。

1.2 主要經營場所

本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__________。

1.3 合夥目的

本合夥企業的目的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户提供優質服務,實現合夥人權益和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

1.4 經營範圍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為如下:__________。(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的範圍為準)

1.5 合夥企業的成立與合夥期限

1.5.1 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1.5.2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為自本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_____年。本合夥企業應當自合夥期限終止日開始停止營業,清算活動除外。

1.6 合夥企業財產

1.6.1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1.6.2 在依照本協議規定對本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分配前,本合夥企業財產不屬於任何合夥人所有。在合夥企業依法清算前,任何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本合夥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7 合夥人責任承擔

本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2條 合夥人名錄、出資方式、數額及期限

本合夥企業設置合夥人名錄(見附件一),用以記載全體合夥人名稱或姓名、住所、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繳納期限、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信息,該信息發生任何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3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3.1 本合夥企業由 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本合夥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2 執行事務合夥人 應當定期向有限合夥人報告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本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本合夥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本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為了解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本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3.3 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由全體合夥人另行商定。

3.4 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

3.5 本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選擇程序:_____。

3.6 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如下:_____。

3.7 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_____。

3.8 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_____。

3.9 如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執行合夥事務的,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10 如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本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交易,到本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條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4.1 利潤分配

本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如下:_____。

4.2 虧損分擔

本合夥企業的虧損承擔方式如下:_____。

第5條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與轉讓

5.1 財產份額質押

普通合夥人將其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或在本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或設定其他擔保義務的,需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或在本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出質,但須經全體合夥人_____同意。

5.2 財產份額轉讓

(1)合夥人之間可以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但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之間財產份額的轉讓,導致其合夥人身份變化的,應當適用本協議第7條的約定。

(2)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3)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取得全體合夥人的_____同意。

第6條 入夥與退夥

6.1 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之入夥都應當經 全體有限合夥人書面 同意。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本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本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2 有限合夥人應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入夥:_____。

6.3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3)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4) 。

6.4 在本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5 在本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6 如合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4) ;

6.7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6.8 如果執行事務合夥人依法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被除名的,全體合夥人可以在執行事務合夥人書面選舉新普通合夥人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6.9 退夥的具體程序由全體合夥人另行約定。

6.10 普通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4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6.11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本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7條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

7.1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 一致 同意。

7.2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本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本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8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8.1 在下列任何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任命一個或幾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解散本合夥企業和清算資產: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3)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4)本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5)因為任何其他原因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6)僅剩下有限合夥人;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8.2 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8.3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處理本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合夥企業的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本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本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本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4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合夥企業解散事件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8.5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進行分配。

8.6 清算人應在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該清算報告,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8.7 本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9條 財務、會計與勞動管理

9.1 本合夥企業的財務和會計制度應依照相關中國法律、企業的具體情況及國際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制定。企業的賬冊和報表由其自己的會計人員按照中國會計標準要求編制。

9.2 本合夥企業採用公曆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即從公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會計年度。

9.3 本合夥企業採用人民幣為記賬貨幣單位。如果實際收支的貨幣不是人民幣,應按照企業財務與會計制度為記賬換算成人民幣。同時,應説明涉及的原始貨幣和金額。

9.4 本合夥企業應聘請獨立審計師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該獨立審計師由合夥人一致認可的國內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擔任。

9.5 本合夥企業應該按照有關税法納税。 本合夥企業員工應按照中國税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9.6 本合夥企業的員工的招收、聘用、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和其他相關事宜,應符合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應遵守中國的有關勞動保護的相關法律,確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環境。職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宜按照相關法律執行。

第10條 違約責任

10.1 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的繳納期限足額繳納認繳出資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總計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其應認繳資本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上述違約金由守約方按照 其出資的比例 分配。

10.2 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或違反其承諾,均被視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 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應承擔違約責任,不因本協議履行完畢而解除。

第11條 爭議解決

11.1 本協議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11.2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協議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13條 附則

13.1 本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13.3 本協議任何條款的修訂須經全體合夥人的書面同意。

簽署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體合夥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2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

住所(址):                                              ,

證件號碼:                                             ;

2.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3.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4.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5.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1 :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夥人2 :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夥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夥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夥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夥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夥人作為合夥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夥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普通合夥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

,                            ,

,                            。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執行事務合夥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夥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繫;

(三)制定合夥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如違反本合夥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夥人有權提出異議;合夥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夥事務,並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佈死亡。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九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佈死亡;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但本合夥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入夥,需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人夥對入以前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夥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複印件),企業留存一份(複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4

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夥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夥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繫;

(三)制定合夥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如違反本合夥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夥人有權提出異議;合夥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夥事務,並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佈死亡。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佈死亡;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但本合夥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入夥,需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人夥對入以前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夥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複印件),企業留存一份(複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5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__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夥人

2.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地區)正式簽署:_______________

(1)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甲方")

(2)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夥人",合稱為"全體合夥人"。

2.02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2.03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三章 合夥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3.04 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實現合夥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3.05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3)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000),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於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4.02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户,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4.04 合夥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4.05 企業成立後,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4.06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夥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__________

(1)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2)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000),則此後不再採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執行事務合夥人

6.01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夥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夥事務。

6.02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2)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夥人擔任;

(3)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夥人的,按照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普通合夥人擔任。

6.0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權:_______________

(1)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3)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4)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髮放方案;

(5)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6)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8)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6.04 除非全體合夥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6.05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4)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6)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

7.01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7.02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_____

(1) 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2) 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閲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7.03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員工的工資標準;

(3)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6)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7)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8)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經理

8.01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全體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決定;

(3)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擬訂企業的獎金髮放方案;

(7)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8)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9) 本協議或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8.02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第九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02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章 財務會計

10.01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02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10.03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夥人。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11.03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__________

(1)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髮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11.05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後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本月銷售、本月庫存、佔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第十二章 入夥和退夥

12.01 合夥人以外的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12.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_____

(1)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3)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 執行事務合夥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12.03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12.04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12.05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13.02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0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4.02 合夥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01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夥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夥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01 本協議對全體合夥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6.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於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資清單;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夥人身份證複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説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6.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署書面協議。

16.05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署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於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由全體合夥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6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

、有限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註冊地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夥人用募集的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企業管理及諮詢(以工商核准登記的為準)。

第九條 合夥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夥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認繳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認繳比例(%)

總計

現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夥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夥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夥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後形成合夥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普通合夥人劉倩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夥人應簽署修訂後的合夥協議。

14.2 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夥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夥事宜;

14.3.2 決定本合夥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份額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夥(以下統稱為“退夥”)事宜;

14.3.4 決定合夥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夥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前一年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夥人的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 入夥

15.1 入夥分為增資入夥和受讓份額入夥兩種方式。合夥企業有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執行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夥的新有限合夥人與原有限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夥

16.1 退夥分為減資退夥和轉讓份額退夥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夥人根據執行合夥人的決定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夥人未經執行合夥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如其向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則執行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應當退夥:

16.4.1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16.5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6.5.1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夥人的退夥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夥人。退夥人接到通知之日,退夥生效。同時,執行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夥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佈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夥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  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夥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夥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3 有限合夥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泄露公司商業祕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前項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被除名後,其持有的合夥份額由執行合夥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夥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夥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夥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的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夥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夥人出資後,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夥人授予。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其餘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夥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各有限合夥人認購 有限公司股權的補充説明

一、各有限合夥人共 名,每人出資人民幣 萬元,共募集資金  萬元,詳情如下:

各有限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及佔  投後股權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二、經各方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上述  名有限合夥人將募集到的  萬元人民幣用於認購  有限公司的出資,佔投後  %的股權;各有限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別佔公司投後1%的股權;

三、各有限合夥人在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參照公司的章程和股權協議執行;

四、各合夥人在履行合夥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夥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五、本附件作為有限合夥協議的一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8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__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即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夥人

2.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地區)正式簽署:

(1)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2) 合夥人: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夥人",合稱為"全體合夥人"。

2.02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2.03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三章 合夥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3.04 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實現合夥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3.05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於____________年6月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3)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於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4.02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户,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

4.04 合夥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4.05 企業成立後,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4.06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夥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__________

(1)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2)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則此後不再採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執行事務合夥人

6.01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夥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夥事務。

6.02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2)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夥人擔任;

(3)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夥人的,按照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普通合夥人擔任。

6.0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權:_______________

(1)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3)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4)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髮放方案;

(5)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6)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8)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6.04 除非全體合夥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6.05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4)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6)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

7.01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7.02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_____

(1) 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2) 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閲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7.03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員工的工資標準;

(3)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6)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7)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8)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經理

8.01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全體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決定;

(3)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擬訂企業的獎金髮放方案;

(7)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8)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9) 本協議或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8.02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第九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02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章 財務會計

10.01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02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10.03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夥人。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11.03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__________

(1)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髮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11.05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後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本月銷售、本月庫存、佔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第十二章 入夥和退夥

12.01 合夥人以外的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12.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_____

(1)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3)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 執行事務合夥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12.03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12.04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12.05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13.02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0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4.02 合夥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01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夥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夥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01 本協議對全體合夥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6.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於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6.03 除非另有説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6.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署書面協議。

16.05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署後,於20__年*月*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全體合夥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9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許可經營項目:

(參照《前置改作後置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20__)》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__)具體填寫)

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

、有限合夥人 :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 。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五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

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

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七條、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八章、入夥、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_______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章程、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四)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_______天;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_______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___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夥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即天津_______中心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合夥人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________(地區)正式簽署:

合夥人: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甲方”)

合夥人: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夥人”,合稱為“全體合夥人”。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合夥企業

企業名稱: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

經營場所:________。

組織形式:有限合夥。

合夥目的:實現合夥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經營範圍:________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內容為準。

出資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000);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月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000),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乙方應於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户,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文件。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

合夥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企業成立後,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夥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000),則此後不再採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執行事務合夥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夥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序:

有限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夥人擔任;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夥人的,按照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普通合夥人擔任。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權: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髮放方案;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除非全體合夥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擅自將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閲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員工的工資標準;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經理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全體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決定;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擬訂企業的獎金髮放方案;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本協議或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財務會計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夥人。

特別約定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髮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後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本月銷售、本月庫存、佔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入夥和退夥

合夥人以外的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解散及清算

合夥期限: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解決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夥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夥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附則

本協議對全體合夥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於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

附件一:甲方的出資清單;

附件二:合夥人身份證複印件。

除非另有説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署書面協議。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署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由全體合夥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簽字)

簽署:

乙方:________(簽字)

簽署: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篇1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_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

1、 為方便甲方註冊及開設銀行賬户,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原合夥人註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夥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新有限合夥人。

2、 新合夥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一、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1、 新合夥人基本情況:__________

(1) 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新合夥人性質:__________有限合夥人

3、 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4、 繳付期限:__________

5、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二、 乙方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之書面指令,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户: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包括支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乙方認可甲方《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四、 乙方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佔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五、 本《入夥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 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七、 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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