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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合同書(精選3篇)

夫妻分居合同書(精選3篇)

夫妻分居合同書 篇1

協議人(男方):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分居合同書(精選3篇)

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女方):__________________

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登記結婚,並育有子女如下。

現因夫妻經常鬧矛盾,感情不和,為緩和夫妻矛盾,雙方一致同意分居兩______年時間,以便冷靜思考婚姻之繼續與否,分居滿______年依然無法和好的,雙方可依據本協議離婚或依法提起離婚訴訟。

經協議人自願協商,達成正式分居協議,如下:

一、分居時間:

雙方一致確定並認可夫妻分居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住所安排:

分居期間男方居住於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居住於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財產規定:

1、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存款、房產、車)及其產生的收益雙方平分,一人一半

2、分居期間,各方取得的財產及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為夫妻共同財產

3、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

4、雙方各自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互不干涉。

5、夫妻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四、人身規定:

1、分居期間相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任一方不得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夫妻義務

2、分居期間,雙方享有平等的分居權利,雙方互不履行相互扶養之義務。

五、分居期間,孩子由方撫養,正常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撫養費雙方均分承擔方有權探視,方應為此提供便利。

六、分居期間或結束時,雙方有如下選擇:

1、雙方協議自願恢復正常夫妻關係。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併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可以據此協議到法院起訴離婚。

屆時本協議將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______年的”主要證據。

七、本協議簽訂時有見證人在場,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隨意反悔。

八、以上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男方):___________

協議人(女方):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分居合同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證,婚後育有一子一女,系合法夫妻。因甲方常年外出工作的原因並有出軌情況發生,男方也承認出軌的事情發生,夫妻關係因此逐漸惡化,鑑於雙方之前的口頭承諾,如有一方出軌淨身出户,為此雙方多次交流不能達成和解,現在雙方協商下決定分居,現對有關分居事宜約定如下:

第1條夫妻分居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含當日)止,共計 天。

第2條 夫妻分居期間,可互不為對方盡夫妻生活義務,也不得干涉各自生活的自由。

第3條 在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所有收益,歸各自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4條 在分居期間,雙方應從各自的收益中,拿出相應的費用和一定的時間來,定期或不定期的共同撫育孩子。此項用途的銀行卡,由隨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管,但無隨便支取的權力。若用此款時,必須由另一方同意後,才可進行。夫妻雙方可一方保存銀行卡,另一方保留密碼,以此來保留各自應有的權利。

第5條雙方各自的父母,應由各自撫養,所產生的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6條 分居前因為經營事業所需所欠的債務,由男方承擔,女方有協助男方處理的義務;分居期間因為要償還經營事業在外的欠款和利息、婚後所購房屋的房貸以及日產生活所用,男方位於每年的房租由男方代收後用於償還欠款及家庭生活所用。

第7條分居期間債權債務由個人承擔,個人經濟由個人支配,控制,但收支必須有明細帳目,要求 元以上的收入和支出必須記帳,雙方不能互相隱瞞,雙方共同努力將所欠債務償還。

第8條為了增加出軌行為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忠於婚姻一方的權益,從而達到維持婚姻的目標。在雙方分居期間,甲方保證不再有婚外情和與其他異性同居的外遇發生,如甲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上述保證,由乙方決定是否結束婚姻關係,甲方不得拒絕。經濟上,甲方名下的所有動產與不動產都歸雙方婚生子女所有,夫妻共同債務由甲方一人承擔。

第9條 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均無權私自處理共有財產。包括藏匿和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力。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包括存款,車。房。家居。電器等一切生活用品另列清單二份,各自保管一份。

第10條 孩子暫隨 方居住生活。沒隨孩子生活的一方,可適當的多拿一部分撫育費。

第11條 夫妻雙方均不得干涉孩子聯繫父母的權力。

第12條 沒隨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留對孩子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

第13條 為讓孩子不受影響,夫妻雙方雖然分居,但應各自保留固定的手機號碼並暢通,以便夫妻雙方為了孩子而聯繫對方之用。

第14條 本協議失效後,雙方再進行協商確定:是否合居,還是正式協議或訴訟離婚。

第15條本協議一式二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夫妻分居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事項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着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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