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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協議書

夫妻分居協議書

分居,是指一家人分開生活;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夫妻分居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夫妻分居協議書

夫妻分居協議書範文一

協議人(男方):,男,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女,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協議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並育有子女如下。現因夫妻經常鬧矛盾,感情不和,為緩和夫妻矛盾,雙方一致同意分居兩年時間,以便冷靜思考婚姻之繼續與否,分居滿兩年依然無法和好的,雙方可依據本協議離婚或依法提起離婚訴訟。經協議人自願協商,達成正式分居協議,如下:一、分居時間:雙方一致確定並認可夫妻分居從年月日到年月日止。二、住所安排:分居期間男方居住於; 女方居住於三、財產規定:1、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存款、房產、車)及其產生的收益雙方平分,一人一半;2、分居期間,各方取得的財產及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為夫妻共同財產;3、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4、雙方各自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互不干涉。5、夫妻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6、分居期間的房屋借款由男方償還,所形成的這部分財產歸男方所有。四、人身規定:2 1、分居期間相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任一方不得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夫妻義務;2、分居期間,雙方享有平等的分居權利,雙方互不履行相互扶養之義務。五、分居期間,孩子由方撫養,正常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撫養費雙方均分承擔;方有權探視,方應為此提供便利。六、分居期間或結束時,雙方有如下選擇:1、雙方協議自願恢復正常夫妻關係。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併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3、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可以據此協議到法院起訴離婚。屆時本協議將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主要證據。七、本協議簽訂時有見證人在場,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隨意反悔。八、以上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見證人: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夫妻分居協議書範文二

經協議人自願協商,達成正式分居協議,如下:

一、協議人自願協議分居。在分居期間:

1、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且不得與第三方發生性關係;

2、雙方互不履行相互撫養之務。

3、分居期間,各方的收入歸各自所有,雙方均不得對外借

債,否則,視為個人債務。

二、分居的期限

時間為年,自 年月日至年 月 日。

三、分居結束時,雙方有如下選擇:

1、雙方協議自願恢復正常夫妻關係;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併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協議不成,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屆時本協議將

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因感情

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民事證據;

四、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隨意反悔。

以上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協議人(方): 協議人(男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夫妻分居協議書範文三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證,歷經**餘年,生有**和**,共**個子女,系合法夫妻。現因瑣事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經多次溝通無效,又怕離婚後後悔,最後經多次協商,夫妻雙方均願立下此《夫妻分居(試離婚)協議書》如下:

1:夫妻分居由**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結束。

2:夫妻分居期間,可互不為對方盡夫妻生活義務,也不得干涉各自生活的自由。

3:在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所有收益,歸各自所有,互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在分居期間,雙方應從各自的收益中,拿出同等的費用和一定的時間來,定期或不定期的共同撫育孩子。此項用途的信用卡,由隨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管,但無隨便支取的權力。若用此款時,必須由另一方同意後,才可進行。夫妻雙方可一方保存信用卡,另一方保留信用卡密碼,以此來保留各自應有的權利。

5:雙方各自的父母,應由各自撫養,所產生的費用,由各自承擔。

6:現在**街**號的*室*廳有陽台車庫共**平米的房子,可由*方居住。沒有住房的*方,要自行解決,但*方保留擁有房子一半的權益;對生活困難.沒有住房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7:在分居期間,夫妻各自的所有收益歸各自所有,互不再為夫妻共同財產,也無夫妻間互幫互助的義務。

8: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歸所產生債權及債務的一方處理並承擔;對分居前,由夫妻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並承擔,且有協助對方處理的義務;對因撫育孩子將要產生的債務,必須由另一方同意後,才可進行。否則,將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9: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均不得干涉對方的工作與社交的自由。

10: 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均無私自處理.藏匿和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力。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包括存款,車.房.家居.電器等一切生活用品另列清單三份,各自保管一份,另一份隨本協議交由公證機關保存。對違背此條款者,另一方保留索要對相應財產十倍價值的權力。

11:對夫妻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各歸各自所有。但也應列出詳細的清單,隨同婚後共同財產清單和本協議,一併交由公證機關存檔。

12:孩子暫隨*方居住生活。沒隨孩子生活的一方,可適當的多拿一部分撫育費。

13:夫妻雙方均不得干涉孩子聯繫父母的權力。

14:沒隨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留對孩子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

15:為讓孩子不受影響,夫妻雙方雖然分居,但應各自保留固定的手機號碼並暢通,以便夫妻雙方為了孩子而聯繫對方之用。

16:對分居之前,由夫妻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仍由夫妻共同處理並等價償還。

17:本協議由交公證機關之日起生效,至由公證機關拿回之日起失效。

18:本協議一式三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公證機關保留備案。

19:分居期間,夫妻各自所產生的生活費用(包括醫療費和其它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並償還。

20:本協議失效後,雙方再進行協商確定:是否合居,還是正式協議或訴訟離婚。

21:違背以上條款者,另一方保留對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處罰的權力。

此致:******公證處。

甲方:姓名手印處 乙方:姓名手印處

****年**月**日 ****年**月**日

標籤: 分居 協議書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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