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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廠房出租合同書(通用3篇)

北京市廠房出租合同書(通用3篇)

北京市廠房出租合同書 篇1

甲方:

北京市廠房出租合同書(通用3篇)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委託乙方出租其擁有之位於北京市區街號第座層單位房產(下稱“該房產”),有關買賣契約或產權證明見附件,委託期限兩年。該房產的建築面積為平米(需以產權證所載數為準)甲方合法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及其佔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且甲方願將房產出租。

2、甲方出租房產的條件如下:

3、乙方應積極為甲方尋找適合租户並最大限度地滿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為甲方介紹客户完成該房產租賃後,乙方可獲得相當於該房產租約中所簽訂之全年租金總額的平均租金作為代理費。甲方授權乙方可在簽署正式房產租約前收取訂金,此訂金可作為之後乙方應得之代理費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與承租人簽署該房產正式租賃合約(包括甲方應收之租房訂金到位)之日起7日內繳付乙方。

5、當乙方向甲方介紹可能承租人時,甲方應積極配合,自行與承租方簽約,並儘快辦理簽署租約所需的有關手續。

6、甲方亦可授權乙方作為代理人代理簽署有關租約,有關事宜將在授權書中另行約定。

7、甲方除委託乙方代為出租該房產外,亦可自行尋求或委託他人尋求該房產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尋求到該房產的承租人,均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將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8、在委託期及委託期終止後六個月內,若甲方私下與乙方所介紹的承租方簽訂租約,甲方也須將按照本協議訂明的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9、本協議書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0、甲、乙雙方均須為本協議書內容予以保密,未經雙方許可不得將有關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11、本委託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擬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擬補充條款。如有爭議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通過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2、本委託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北京市廠房出租合同書 篇2

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中小型工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告知書》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全面負責承租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四)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築物結構,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場地)的用途,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五)嚴禁在承租區域內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乙方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特種設備需經檢驗、檢測、驗收合格,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並按規定進行年檢和複審。

(八)不得在所承租廠房內設置員工宿舍。

(九)作業場所和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並按規定設置照明和疏散標誌,不得堵塞、封閉、佔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負責在承租區域配置相應規定數量的消防器材,並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和更換,確保承租區域內所有消防設備設施和器材的完好。

(十一)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須立即向甲方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配合甲方和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廠房出租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1.甲方必須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針對乙方對該房屋的的出租行為完全合法有效,且不會損害乙方及任何第三的合法權益。

2.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將附近的、可能對乙方經營造成竟爭的房屋再租賃給任何與乙方經營項目相同或類似的單位或個人

3.甲方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其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必須在變更後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對甲方變更後的主體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4.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等文件。如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應由第三人提供允許甲方出租的證明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雙方驗證後可複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複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5.出租房屋坐落地點及設施情況:

5.1、甲方將其擁有的位於市區號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租給乙方使用,房屋面積為平方米。

5.2、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情況見附件。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做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的驗證依據。

6.房屋用途:

該項房屋用途為,乙方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未徵得甲方同意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7.租賃期限、交付時間

7.1、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交房期為年月日,計租期從年月日開始,計租期前為裝修期,裝修期不計租金。

7.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徵得甲方出意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8、租金、支付時間及方式

8.1、租金標準:元/(月/季)年租金總計:元(大寫:)

8.2、該房屋租金前年不變,自第年起,雙方可以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方案為:或另行約定。

8.3、租金支付時間:該房屋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支付第一筆租金,以後每期租金支付時間為上一(月/季/半年/年)終結前日、以甲方實際收到為準。

8.4、乙方應按8.3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滯納金。拖欠租金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須按實際使用日交納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

8.5雙方均同意按(銀行轉帳/承兑匯票/現金/其他:)方式支付租金。

8.6、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必須提供租賃業正規發票,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先向乙方開具租賃業發票後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9、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9.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元(大寫:圓整)。保證金收取後,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在經營過程中如果因為市場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經營下去,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保證金轉作租金;

9.2、租賃關係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甲方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後3個工作日內歸還乙方'否則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保證金1%的滯納金。。

9.3、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房產税、土地税、營業税及相關聯的其他費用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9.4、租賃期間乙方因經營活動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代收以上費用的,甲方必須依據有關國家或行業規定收取,不得高於國家或行業標準從中獲利,並且必須提供正規税收發票。

10.定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元(大寫圓整),房屋交付後定金轉作租金。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房屋,則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定金雙倍返還乙方,並按照現行國家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11.裝修、門頭裝飾

11.1乙方可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風格、裝修材料及裝修施工人員由乙方自行選定,甲方不得干預;租賃期滿後,屬不動產及不可拆除部分歸甲方所有,乙方增添的經營設施、設備及動產部分歸乙方所有。

11.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門頭於,門頭尺寸規格為,門頭字樣內容由乙方自己確定。乙方可對該門頭進行裝修,裝修風格、裝修材料及裝修施工人員由乙方自行選定,甲方不得干預。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門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可以正常使用和對外發布户外廣告。

12.房屋的維修義務:

12.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維修期間影響乙方經營的免計租金。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在內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如逾期甲方未提供維修服務,則乙方有權自行維修,但因此產生的損失及維修費用由甲方予以承擔。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12.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按已使用情況折舊折價賠償。

12.3、本合同在履行期間,甲方對房屋進行施工改造,須提前日通知乙方,並應積極協調保障乙方對外的正常營業。如因此導致乙方停止營業,則甲方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由雙方協商決定,但不得低於乙方同期的營業收入標準。

12.4、甲方對房屋進行施工改造後,如因施工改造產生新的經營房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除乙方外,不得再租賃給任何與乙方經營項目相同的單位或個人。

13.轉租、轉讓

13.1租賃期內,若因為市場、行業的狀況導致乙方不能繼續經營的,乙方可以將該房屋轉租,分租;乙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轉租該房屋應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

13.2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後,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並繼續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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