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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精選21篇)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精選21篇)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

甲方(旅遊者):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精選21篇)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共________晚________天,旅遊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程結束地點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________人,報價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及________________費。

甲方應在出團前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旅遊團款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________________(帳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 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用餐標準: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3.遊覽景點:________________

4.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___分鐘。

5.自費項目:________________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

6.導遊應按《導遊服務質量》規定,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預期付款不超過________個工作日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個工作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在出團前未支付全額旅遊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並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2.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並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遊費用。

3.逾期提供有關材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有關真實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____%),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項目,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2%),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____%)。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對方。違約方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合同總價 ____%的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5%);違約方未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___%)。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特別約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為、身體健康原因、第三人責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遊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了防範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由甲方自願購買,但乙方應當事先向甲方作出説明和推薦。

4.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和購物。

5.在旅途中與乙方發生糾紛後,甲方既不得以滯留不歸、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損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遊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鑑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遊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

第二條 旅遊的地點及每個旅遊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為 個。分別是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

第三條 旅遊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 元至 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遊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遊服務,服務內容: 。

第五條 旅遊的費用:

本次旅遊的費用總計 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遊出發前 日交清。

第六條 旅遊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 、 、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繫、提供,並保證乙方的旅遊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遊景點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 %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遊,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遊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遊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 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遊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遊出發前 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遊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3

合同編號: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税);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税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脱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4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遊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範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閲讀。

為了明確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遊者參加旅遊應選擇具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並且明碼標價的旅遊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旅遊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遊者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遊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税務部門印製的發票。

三、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遊合同訂立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遊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徵得旅遊者(甲方)同意後,可以委託其他旅遊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並向旅遊者(甲方)提供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遊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託旅遊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遊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遊者在出遊前,有權知道旅遊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遊意外保險,旅遊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嚮導遊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遊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印製的《導遊證》;有權要求導遊人員按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説明或者明確警示。旅遊者認為旅遊經營者未按旅遊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服務並對旅遊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後,有權要求組團旅遊經營者賠償。

十、旅遊者屬於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願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鑑證;辦理合同鑑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遊投訴、調解機構:

各省轄市均有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遊經營者),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遊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瞭解諮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並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遊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閲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遊單位______________ ,人數 (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後。

旅遊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 ,人數___ 。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

主要遊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保險情況: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註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後乙方已採取善後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説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託代理人]:乙方[委託代理人]:

[旅 遊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

鑑證意見:

鑑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 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旅遊者)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旅打社)

甲方自願選擇乙方所提供的旅遊服務。為保證薄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時間與費用

(一)旅遊時間:共_____日,共_____晚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地點出發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地點結束。

(二)旅遊服務價款和支付時間

本旅遊線路價格為成人_____元/人;兒童_____元/人。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_____人,其中成人_____人,兒童_____人。總費用為_____元。旅遊費用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託運和超重費)、餐費(不含交通工具上用餐費用)、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酒類、飲料、洗衣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及_____費、_____費、_____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將旅遊費用付給乙方

1.一次性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

2.分期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剩餘旅遊費用在本旅遊團隊出發前付清。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一)主要遊覽景點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住宿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用餐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通工具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次或整個行程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分鐘。

(六)乙方安排的自費項目及費用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險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導遊服務(全路、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製作詳細的旅遊行程表,並加蓋旅行社公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於出發前__________日交甲方。

第三條本旅遊團須有__________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應於約定出發前_____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解約責任。如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旅遊者轉給其他有權經營的旅行社接待,但乙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物,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五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夯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閲讀“通用條款”內容。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活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6

________旅遊(____天____夜遊)

甲方:____________(旅遊者)

乙方: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遊程及景點:

二、出發時間:出發地點:

三、結束時間:返回地點:

四、供應標準:

1、交通

2、門票

3、車輛

4、住宿

5、供餐

6、旅遊保險

7、導遊服務

8、其他

五、團費總價:____元發票號碼:____

六、組團旅行社或組團聯合體:____(許可證號l-sh-gn____)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閲讀“特別告知”內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7

甲方(旅遊者):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

乙方(組團旅行社):

住所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甲乙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現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國內旅遊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旅遊者)情況

(一)本合同甲方人數為人。甲方共同委託的簽約代表人是(委託書詳見附件三)。

(二)甲方人員情況:如下。詳見附件二《甲方(旅遊者)名單》(《甲方(旅遊者)名單》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聯繫地址聯繫電話

第二條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本次旅遊團號為:。

(二)出發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三)結束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結束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四)行程時間(包含在途時間)共計日晚。

(五)旅遊線路名稱:。

(六)交通工具:。

(七)住宿標準:。

住宿如遇單人房間時,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八)餐飲標準:。

(九)購物安排:本次旅遊行程中乙方安排的購物不超過次。

(十)自費項目:本次旅遊行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遊費用以外另行付費的項目不超過個,付費金額不超過元人民幣。

(十一)導遊服務:乙方全程陪同人員人,旅遊目的地導遊員人。

(十二)乙方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國內旅遊行程表》(附件一),於出發前日內交給甲方,並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服務標準

本次旅遊甲方的服務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此外,甲乙雙方自行約定的其他服務質量標準為:。

第四條旅遊費用

(一)本次旅遊的旅遊費用為:成人每人___元人民幣,兒童(歲以下或身高米以下)每人元人民幣,總計為___元人民幣。

(二)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預付元人民幣,餘款於出發前日內付訖。

(三)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乙方代甲方辦理旅遊所需證件、手續的費用。

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如遇交通部門票價調整,該費用的退、補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3、《國內旅遊行程表》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當補交所需差額。

4、《國內旅遊行程表》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交通遊覽費用。包括自機場、港口、車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遊覽地的往返交通費、非甲方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第一道門票費。

5、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含導遊服務)收取的費用。

(四)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非本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行程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包括本合同約定的餐飲、交通安排以外的個人交通、餐飲費用,個人醫療費費用,個人行李超重費用,個人的洗衣、通訊、飲料、酒類費用,個人尋回遺失物品的費用以及行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行程中甲方參與的自費項目的費用。

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的費用。

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條第(三)項中的其他費用。

(五)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

第五條人數約定

本旅遊團成行的基準人數為人。參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乙方最遲於出發前第____日(不含出發當日)通知到甲方,雙方解除合同,並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乙方一次性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不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訂立新的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第六條地接社約定

乙方可以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接待安排本次旅遊中外埠的旅遊行程。乙方委託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視同乙方違約。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

(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如實告知本次旅遊組團形式、住宿、餐飲、交通、景點、購物、服務標準等行程安排真實情況以及注意事項的權利。

(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內旅遊行程表》記載的內容,組織安排本次旅遊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的權利。

(三)自主選擇合同約定行程中的自費項目、自願購物、拒絕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權利。

(四)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要求乙方出具合法發票的權利。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六)對乙方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意見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的權利。

第八條甲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旅遊過程中不得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與本團其他成員和睦相處、團結互助,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杜絕在景點建築上亂刻亂畫、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三)如實向乙方提供有關個人身份、健康、聯繫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資料,保證個人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本次旅遊,並在簽訂本合同時將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四)做好旅遊行程中的自我安全防護,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不擅自離團活動。

(五)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旅遊費用。

(六)遵守團隊紀律,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積極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遊行程。旅遊過程中與乙方發生糾紛時,平等協商解決,或在旅遊行程結束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採取拒絕登機(車、船)或其他方式拖延旅遊行程、擴大損失和影響。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

(一)核實甲方提供的證件及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遊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餐館、地接社,以及安排旅遊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積極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遊行程的權利。

(五)拒絕甲方提出的合同約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十條乙方的義務

(一)向甲方出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出發前向甲方如實説明本次旅遊的組團形式、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和有關注意事項,提示甲方自願選擇購買旅遊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個人保險。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積極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三)妥善保管辦理旅遊手續所需的甲方各種證件資料。

(四)對甲方在旅遊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

(五)按照合同約定安排甲方的旅遊活動。不強制甲方購物,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和自費項目,保證甲方在《國內旅遊行程表》中所列的各景點的遊覽時間。

(六)收取全部旅遊費用後,向甲方出具合法發票。

第十一條合同的轉讓

(一)出發前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出發前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證旅遊內容和服務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並承擔責任(甲方與其他旅行社另行簽定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條合同的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約定繼續履行合同時,乙方可以在徵得本旅遊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書面同意後,對相應合同內容予以變更。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可能導致甲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可採取合理的措施單方變更合同。因上述合同變更而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餘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二)除前項約定的情形外,變更本合同內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情形外,解除本合同,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本次旅遊開始時,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於中途加入本次旅遊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項約定承擔責任。

(二)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等個人身份資料,致使乙方無法辦理相關手續或已辦理的相關手續無效的,承擔乙方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費用。

(三)在旅遊行程開始前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承擔乙方為辦理本次旅遊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下列情形和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____日至第____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2、在旅遊開始前第____日至第____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

3、在旅遊開始前____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四)在旅遊行程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參加的,承擔乙方為辦理本次旅遊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支付違約金。

(五)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按照遲延支付部分每日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六)擅自變更合同的,按全部旅遊費用的5%支付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七)旅遊行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乙方不退還相應的旅遊費用;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八)旅遊行程中因自身過錯、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自行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代辦旅遊手續及旅遊過程中,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手續或代辦的手續因乙方過錯存在瑕疵的,應積極補辦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影響甲方旅遊行程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二)除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情形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不能成行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到甲方,退還甲方已交納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情形和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____日至第____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2、在旅遊開始前第____日至第____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3、在旅遊開始前____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4、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0%。

(三)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通知到甲方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第(二)項約定承擔責任。但因甲方提供的聯繫地址或聯繫方式不當,致使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有關條款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四)擅自變更合同的,按全部旅遊費用的5%支付違約金;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五)因乙方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誤的,乙方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可以繼續履行本合同,但應支付全部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退還未完成的旅遊行程的費用,並承擔全部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因旅遊行程延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旅遊行程中棄置甲方的,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旅遊行程的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100%的違約金。

(七)旅遊行程中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八)除上述約定外,乙方提供的旅遊服務中其他違反《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規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賠償。

第十六條免責條款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一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旅遊行程中由於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交通堵塞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相關糾紛。

第十七條避免擴大損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申請調解,或按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履行完畢。附件一:《國內旅遊行程表》

附件二:《甲方(旅遊者)名單》

附件三:《委託書》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負責人:(簽字)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8

合同編號:

旅遊者: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税);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税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脱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説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兑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簽證/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繫;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脱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 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註、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註的,出境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託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出境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出境旅遊報名表

旅遊線路及編號        旅遊者出團意向時間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國籍 出境證件號

身體狀況

(需註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症、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旅遊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遊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佔牀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同意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遊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年齡低於18週歲,需要提交監護人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出境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

旅遊者:(代表人簽字) 出境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

品信息最長停留時間(分鐘)其他

説明旅遊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出境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4:

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

和內容費用(元)項目時長(分鐘)其他説明

旅遊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出境社經辦人簽名: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9

甲方:

乙方:

本合同所指出國(境)旅遊,是指到我國開放的目的地國家和港、澳地區旅遊。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遊團自費出國(境)旅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旅遊服務質量.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定本合同。

乙方有責任向甲方全面介紹本合同所載服務項目和質量(含旅遊行程及服務項目説明書,以下簡稱行程説明書),提請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第一條旅遊團隊名稱、旅遊行程、服務項目與費用

遊程與項目

人數(詳見行程説明書)

旅遊總費用萬仟佰拾元(其中境內段元境外段元)

成行時間約定

第二條乙方應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規定為甲方投保旅遊意外保險。

第三條甲方在出境前應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單位擔保的,另行約定)。若甲方於境外途中擅自離團,造成無法與團隊同時入境,乙方有權將押金用於補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和上繳有關部門作為調查取證與遣返的費用。

第四條本合同中交通、景點等價格,在雙方約定期限內,如遇價格調整,按新價格執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新價格執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原價格執行。

乙方有責任將價格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有關證據。

第五條乙方應派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領隊。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境)旅遊,併為甲方提供辦理出入境手續、交通、住宿、遊覽及其它完成旅遊所需要的全程隨團服務。

第六條在境外旅遊過程中,乙方不得強迫甲方購物,安排購物的次數平均每天不得超過壹店次(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乙方因參團人數不足,且甲方又無法承擔小團體領隊費用,需將甲方轉交其他組團社出團的,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經甲方同意轉交拼團的,乙方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在辦理旅遊簽證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憑出國旅遊費用發票向乙方辦理退款手續,但應支付人民幣每人100元的手續費。

2在乙方辦妥旅遊簽證後,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應支付簽證費用外,還須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出發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前七日內(含第七日)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50%;

(3)闖出發前三日內(含第三日),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與甲方協商在三個月內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部退回團費外,乙方應按以下方式負違約責任:

(1)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七日內(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50%;

(3)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三日內(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80%;

4、乙方委託國內旅行社安排旅遊活動,因被委託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個符合約定的。乙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甲方原因導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關旅遊費用乙方不予返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6、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的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7、乙方違約後,甲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九條不可抗力

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素或因國家新頒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給束時,不負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乙方如遇上述情況,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乙方應將已發生的規定費用或為履行本合同已支付的全部費用扣除後,餘款退還甲方。

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在徵求旅遊者半數以上書面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行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甲方承擔。如因變更而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乙方徵得甲方同意為旅遊團的安全和利益所採取必要的措施,為此而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按本標準合同簽約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的保護。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及提出賠償請求;對質監所的處理決定不服時,甲乙雙方均可在____日內向上一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福建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郵編:350001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號天馬廣場16層

第十一條乙方在業務宣傳資料、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載或規定的內容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遊行程及服務項目説明書(應包括旅遊日程、路線、遊覽景點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標化住宿標準、購物娛樂安排導遊服務及費用情況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特殊事項的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授權(簽字、蓋章):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地址:地址:

時間:時間: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0

旅遊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旅遊者的權利

(一)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旅遊組團資格的組團社。

(二)有權要求組團社如實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並有權要求組團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有權自願選擇和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遊行程表》安排旅行遊覽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

(六)有權拒絕組團社的擅自轉團行為。

第二條 旅遊者的義務

(一)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並對組團社的服務活動或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

(三)應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在自由活動期間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

(四)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不得在旅遊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五)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遊團隊的行程或脱團。

(六)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通過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

第三條 組團社的權利

(一)有權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

(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部旅遊費用。

(三)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並安排旅遊配套服務,有權在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四)有權要求旅遊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權制止旅遊者違反法律、當地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條 組團社的義務

(一)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旅遊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含有“國內旅遊業務”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應當同時出示設立社和自身的《營業執照》);提供《旅遊行程表》,書面告知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自費項目和價格,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等旅遊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以及委託的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提供《行程須知》,書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區的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應急聯絡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並應當將旅遊者不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的情況寫入《專用條款》。

(三)應當對旅遊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向旅遊者推薦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並在收取全部旅遊費用後向旅遊者開具發票。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旅遊行程表》安排旅行遊覽,服務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五)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六)行程中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七)應當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的投訴,在旅遊者遇到困難時應當履行協助義務。

第五條 旅遊費用

(一)旅遊費用包含以下費用:1.代辦證件、手續的必要費用;2.交通客票費;3.餐飲、住宿費(不含酒水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4. 遊覽費:含非自費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5.旅遊服務費:含組團社、接待社及其服務人員的服務費;6.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二)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1.旅遊者自行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2.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3.自費項目有關費用;4.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5. 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6.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7.“(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遊者違約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但累計不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2)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組團社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明確表示放棄某一旅遊項目後又要求組團社安排相應服務的,或超出合同約定要求組團社增加服務的,相應費用和可能無法安排相應服務的責任應當自行承擔。

2.組團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遊手續或行程中,組團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組團社過錯存在瑕疵的,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補辦相關手續,並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的,組團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遊費用等。

(2)擅自將旅遊者轉團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旅遊者還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擅自改變旅遊行程(“第六條(五)3”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遊覽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服務標準降低的,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未能補救或超過三分之一的團隊成員不同意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的,每次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每次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 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5)無正當理由中止對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承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6)組團社委託的接待社在受託範圍內享有組團社的權利並承擔組團社的義務。接待社有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承擔責任。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另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或故意擴大損失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行前解約責任

1.旅遊者的行前解約責任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組團社,並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代辦旅遊手續費等實際損失。

(2)未提前7日通知組團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代辦旅遊手續費等實際損失。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約,應當按照“(2)”的規定承擔責任。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違約金和損失後,應當一次性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組團社的行前解約責任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旅遊者,並自行承擔已支付的代辦旅遊手續費等實際損失。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自行承擔已支付的代辦旅遊手續費等實際損失。

組團社應當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遊行程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盪、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延期出團或更改行程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對方解約,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旅遊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責任。

(四)行程中解約責任

1.旅遊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約、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或脱團的,組團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遊費用。旅遊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未能按照領隊或導遊規定的時間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

2.組團社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約,否則應當按照“第六條(一)2(5)”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五)其他責任

1.旅遊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問題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調整等其他非組團社原因,導致無法參加旅遊活動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和費用,組團社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組團社代訂的航空客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載有客票限制使用條件的《行程單》等書面資料。客票限制使用條件中明確規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約後客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響旅遊行程或服務標準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補救措施應當徵得團隊內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的,由組團社決定,但應當就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況以及據以做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説明或證據。因採取補救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退還旅遊者。

第七條 合同生效與組成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體確定應當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體為準。

經組團社蓋章的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旅遊行程表》、《行程須知》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變更或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遊者情況

旅遊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遊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遊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並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遊手續

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手續:□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天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遊線路:(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遊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週歲)旅遊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旅遊行程表》中詳細註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應當採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遊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遊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遊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遊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

3.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將旅遊者轉團;旅遊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並由受讓旅行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所轉的旅遊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將旅遊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旅遊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於旅遊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遊者簽收確認,並仍由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所轉的旅遊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1

甲、乙雙方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遊內容

本旅遊團團號為:_________________。

旅遊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團出發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計_______天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旅遊標準

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遊費用

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____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____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館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館、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國內旅遊意外保險費:_________元,(保險金額:_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標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館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館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用;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_________分於_________(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

本旅遊團須有____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於約定出發日前____日(不低於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後,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2

甲方(旅遊者):住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碼:

乙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電話:團號:

第一條行程安排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分至當日時左右遊覽下列景點(寫明遊覽景點和停留時間,安排自費景點和購物的應當在行程中註明,自費景點不得超過個,購物不得超過次。)

2、返程集合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分。

第二條旅遊費用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時將本次旅遊費用全部付清。

第三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應參加本次旅遊,並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3.在旅遊中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旅遊。

第四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説明。

2.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對於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有義務事先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5.不得強迫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和自費景點。

第五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違約金。

第六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時返回到集合地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合同轉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第八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協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時起生效,至本次旅遊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3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閲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遊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廣州市出境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並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己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説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遊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

導遊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遊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並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出境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遊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遊報名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4

編號:

浙 江 省 旅 遊 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旅遊合同(出境旅遊)説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範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於出境旅遊,包括出國旅遊和港澳旅遊。

三、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都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是持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取得出境旅遊組團資格的企業。委託代理簽訂合同的,應當具有委託書。

六、甲方在簽訂合同前有權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和旅遊管理規定。

七、本合同條款由浙江省旅遊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旅遊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乙方(旅行社):

註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為 日遊,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點出發至 年 月 日 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 人,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元整。包括:簽證費、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費、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不含境外小費)及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 種方式將旅遊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帳户名稱: ,帳號: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 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遊覽景點包括: 。

2、住宿飯店標準 。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 ;(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卧硬卧軟座硬座,起止地 ;(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卧硬卧軟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遊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 日交給甲方。

7、導遊(含領隊)服務內容包括:

(1)

(2)

;

(3)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遊有關的廣告、宣傳製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簽證資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乙方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並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遊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項目,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娛樂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領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遊安全責任

旅遊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遊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了防範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遊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鑑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旅遊者)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願選擇乙方所提供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時間與費用

(一)旅遊時間:共_____日,共_____晚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點出發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結束

(二)旅遊服務價款和支付時何

本旅遊線路價格為成人_____元/人;兒童_____元/人。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_____人,其成人_____人,兒童_____人。總費用為_____元。旅遊費用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託運和超重費)、餐費(不含交通工具上用餐費用)、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酒類、飲料、洗衣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_____費及_____費_____費、_____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將旅遊費用付給乙方。

1.一次性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

2.分期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剩餘旅遊費用在本旅遊團隊出發前付清。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一)主要遊覽景點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住宿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用餐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通工具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次或整個行程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_分鐘。

(六)乙方安排的自費項目及費用______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險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導遊服務(全陪、地陪)______。

(九)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製作詳細的旅遊行程表,並加蓋旅行社公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於出發前______日交甲方。約定出發前______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解約責任。如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旅遊者轉給其他有權經營的旅行社接待,但乙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五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閲讀“通用條款”內容。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旅遊團隊編號: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6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地接社履行,地接社應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書面確認件;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單及團費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二)雙方均應於訂立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一)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二)《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旅遊行程安排;

3.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安排及標準;

4.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5.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6.接待和服務費用、導遊服務費;

7、付款期限、方式;

8、對導遊的要求;

9、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一)《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一)、付款期限:

(二)、結算方式:

1、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

2、組團社應在收到結算單據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和結算單確認的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將包價旅遊合同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遊合同副本、補充協議(條款)。

2.組團社應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3.按約定的期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4.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説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5.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不得提供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的旅遊接待業務。

2.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和委託合同提供服務。雙方確認的《接待計劃書》是委託合同的組成部分。地接社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3.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不得增加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4.地接社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6.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三)雙方共同義務

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組織、接待旅遊者,包價旅遊合同中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3.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範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二)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四)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五)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醫療搶救的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一)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二)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三)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四)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地接社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變更旅遊行程,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組團社退還旅遊者。

(三)造成旅遊者滯留的,地接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組團社和地接社社與旅遊者協商分擔。

(四)旅遊過程中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五)合同解除的,地接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明細報組團社。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減少的費用,由組團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組團社未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遊合同副本的,每次賠償 元。

(三)組團社因下列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説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四)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履行輔助人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六)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違法違規導致受到行政處罰的,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違法違規導致另一方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向對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八)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九)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一)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三)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簽章: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7

合同編號:no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福建省中國國際旅行社)

本合同所指出國(境)旅遊,是指到我國開放的目的地國家和港、澳地區旅遊。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遊團自費出國(境)旅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旅遊服務質量.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定本合同。

乙方有責任向甲方全面介紹本合同所載服務項目和質量(含旅遊行程及服務項目説明書,以下簡稱行程説明書),提請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第一條 旅遊團隊名稱、旅遊行程、服務項目與費用

遊程與項目

人 數  (詳見行程説明書)

旅遊總費用   萬  仟  佰  拾  元 (其中境內段  元境外段   元)

成行時間約定

第二條 乙方應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規定為甲方投保旅遊意外保險。

第三條 甲方在出境前應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單位擔保的,另行約定)。若甲方於境外途中擅自離團,造成無法與團隊同時入境,乙方有權將押金用於補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和上繳有關部門作為調查取證與遣返的費用。

第四條 本合同中交通、景點等價格,在雙方約定期限內,如遇價格調整,按新價格執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新價格執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原價格執行。

乙方有責任將價格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有關證據。

第五條 乙方應派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領隊。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境)旅遊,併為甲方提供辦理出入境手續、交通、住宿、遊覽及其它完成旅遊所需要的全程隨團服務。

第六條 在境外旅遊過程中,乙方不得強迫甲方購物,安排購物的次數平均每天不得超過壹店次(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 乙方因參團人數不足,且甲方又無法承擔小團體領隊費用,需將甲方轉交其他組團社出團的,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經甲方同意轉交拼團的,乙方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辦理旅遊簽證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憑出國旅遊費用發票向乙方辦理退款手續,但應支付人民幣每人100元的手續費。

2 在乙方辦妥旅遊簽證後,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應支付簽證費用外,還須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出發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前七日內(含第七日)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50%;

(3)闖出發前三日內(含第三日),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與甲方協商在三個月內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部退回團費外,乙方應按以下方式負違約責任:

(1)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七日內(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50%;

(3)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三日內(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80%;

4、乙方委託國內旅行社安排旅遊活動,因被委託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個符合約定的。乙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甲方原因導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關旅遊費用乙方不予返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6、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的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7、乙方違約後,甲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素或因國家新頒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給束時,不負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乙方如遇上述情況,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乙方應將已發生的規定費用或為履行本合同已支付的全部費用扣除後,餘款退還甲方。

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在徵求旅遊者半數以上書面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行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甲方承擔。如因變更而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乙方徵得甲方同意為旅遊團的安全和利益所採取必要的措施,為此而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按本標準合同簽約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的保護。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及提出賠償請求;對質監所的處理決定不服時,甲乙雙方均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福建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郵編:350001 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號天馬廣場16層

第十一條 乙方在業務宣傳資料、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載或規定的內容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遊行程及服務項目説明書(應包括旅遊日程、路線、遊覽景點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標化住宿標準、購物娛樂安排導遊服務及費用情況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特殊事項的約定。

甲方(簽字 蓋章):     乙方授權(簽字、蓋章):

聯繫電話 :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時間:           時間: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8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遊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範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閲讀。

為了明確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遊者參加旅遊應選擇具有旅行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並且明碼標價的旅遊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旅遊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遊者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遊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税務部門印製的發票。

三、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遊合同訂立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遊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徵得旅遊者(甲方)同意後,可以委託其他旅遊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並向旅遊者(甲方)提供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遊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託旅遊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遊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遊者在出遊前,有權知道旅遊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遊意外保險,旅遊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嚮導遊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遊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印製的《導遊證》;有權要求導遊人員按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説明或者明確警示。旅遊者認為旅遊經營者未按旅遊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服務並對旅遊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後,有權要求組團旅遊經營者賠償。

十、旅遊者屬於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願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鑑證;辦理合同鑑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遊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遊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國家旅遊局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各省轄市均有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遊經營者),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遊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瞭解諮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並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遊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閲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遊單位______________ ,人數 (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後。

旅遊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 ,人數___ 。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

主要遊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保險情況: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註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後乙方已採取善後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説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管理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託代理人]:乙方[委託代理人]:

[旅 遊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

鑑證意見:

鑑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 日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19

乙 方(旅行社/受託人):

甲 方(旅遊者/委託人):

旅遊單項委託服務合同使用説明

一、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閲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和旅遊者親自簽章,並加蓋旅行社公章(旅遊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清楚。 四、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對本合同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文本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五、本文本僅適合於旅遊單項委託服務合同使用。

甲方(委託人/旅遊者):

乙方(受託人/旅行社):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20

合同編號:

出團日期:

出團線路:

使 用 説 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及邊境遊)。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使用。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遊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税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脱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衞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繫;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範;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 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旅遊線路、出團時間、地接旅行社信息

1、報團人數:成人: 。兒童(不滿14歲): 。

2、旅遊線路: 。

3、旅遊團集合始發地在: ;旅遊結束散團地在: ;

4、旅遊團出發時間: 年 月 日。結束時間: 年 月 日,共 天,

酒店住宿 夜。

5、地接旅行社信息:

A、地點: ;旅行社名稱: ;聯繫人: 。

地址: ;電 話: 。

B、地點: ;旅行社名稱: ;聯繫人: 。

地址: ;電 話: 。

C、地點: ;旅行社名稱: ;聯繫人: 。

地址: ;電 話: 。

第二十一條 旅遊費用及付款方式(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旅遊費用:

成人費用: /人。

兒童費用: /人。

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其他費用:

合計:(大寫) (小寫)¥

2、付款方式: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付清。

□分期付款: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向乙方預付團費(大寫)

(小寫)¥ ,餘款於 年 月 日前付清。

乙方帳户:

開户名稱:廣西金信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開户銀行:工行南寧市金湖北支行

賬户: 1320 0930 0019 073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

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託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2.在簽約時尚未明確或需要變更的,須以《行程單》、《出團通知書》、《補充協議》、《情況説明》等經雙方確認件的合同附件為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雙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廣西 南寧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旅遊報名表

旅遊線路及編號 旅遊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身體狀況

(需註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症、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旅遊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遊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佔牀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遊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年齡低於18週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

旅遊者:(代表人簽字) 旅行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可另紙附上)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

品信息最長停留時間(分鐘)其他

説明旅遊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4:

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可另紙附上)

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

和內容費用(元)項目時長(分鐘)其他説明

旅遊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旅遊合同書(國內旅遊) 篇21

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製

合同編號:

特 別 告 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範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定合同前請仔細閲讀。

為了明確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遊者參加旅遊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營業執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行社訂立書面旅遊合同,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行社開具由上海市税務局印製的發票。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可採用由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上海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三、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遊者參加旅遊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旅行社進行更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旅遊行程;旅遊者應遵守我國和目的地的法律、法規和尊重旅遊目的地的各種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六、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七、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旅遊者在出遊前,旅行社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旅遊保險。

九、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未徵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嚮導遊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十、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遊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頒發的《導遊證》;有權要求導遊人員按旅遊者和旅行社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事先説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遊客認為旅行社未按旅遊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服務,對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組團旅行社先行賠償。

十一、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對協議條款予以説明。

旅遊諮詢與投訴機構:

協 議 條 款

甲方:                  (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                     (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遊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瞭解諮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並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遊費用付訖。

3.雙方約定由於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閲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         (如簽約時暫無團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       (附名單)

線路名稱        行程共計   晚  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遊覽景點

交通工具                 標準

用餐次數                 標準

住宿次數                 標準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

景點門票

保險情況

付款方式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註明:所包含的費用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遊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按約定辦法處理。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問題發生後乙方已採取善後處理措施的;

2.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説明、提醒、勸誡、警告的;

3.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五)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採取下列方式:                     。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 充 條 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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