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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管理層)(通用3篇)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管理層)(通用3篇)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管理層) 篇1

第一章 總則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管理層)(通用3篇)

第一條 目的

1、通過股權激勵把股東和經營管理層的利益緊密聯繫起來,逐步達到從利益驅動到利益聯合的轉變,促使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行動、決策與公司股東意志、公司的戰略目標保持一致,促進公司平衡穩健發展,避免員工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確保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2、通過建立與完善長效激勵模式補充公司現有的激勵機制,確保在國內人才市場上能夠提供具有競爭力的整體薪酬包,吸引、保留和激勵實現公司戰略目標所需要的公司中高層管理人才。

3、通過採用股權激勵代替激勵對象的部分現金薪酬,進一步優化管理層薪酬結構,加強管理層凝聚力與歸屬感,既有利於穩定核心管理人才隊伍,又能有效降低長期的委託代理成本。

第二條 指導原則

1、以長效激勵補充短期激勵的原則。

2、績效導向的原則。

3、與員工攜手發展、共同創富的原則。

4、規範股權關係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股權結構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總股本

1、為促使公司快速發展,保持現金流、商鋪購置、物業租賃等優勢,對門店進行必要的增資,使年實收註冊資本總額達到萬元,以每股1元計價,總股本為萬股。

2、公司大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決定增資擴股,計劃於年起逐步增資擴股至萬股。

3、公司在增資擴股時,將保證與本期權激勵計劃有關的期權獲授人持有的期權與待授予的期權保持同比例增加。

第五條 未來股權結構

1、公司年月日股權關係為:有限公司董事長先生/女士持股  %。

2、在推進本計劃過程中,根據公司董事長先生/女士的意願,按本計劃將其個人持有的股份逐步授出。

但未正式授出前,均由董事長先生/女士持有。

3、除董事長先生/女士之外,管理層持股比率控制在%以內。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受股東會委託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具有決策權,對本計劃具有審批權,在本激勵計劃中的責權主要包括:

1、批准公司長效激勵計劃及其相關規則。

2、可依據維護公司未來利益關係原則中止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

3、批准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的各激勵計劃的實施方案。

4、決定績效薪酬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決定績效薪酬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決定中止與恢復績薪酬委員會的工作。

5、制定每年分紅方案並報股東會審議。

6、制定公司增資擴股及其相關事項的方案並報股東會審議。

7、在股東會的授權範圍內決定納入期權激勵的人員名單及按本計劃書規定授予數量。

8、決定本激勵計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監事會

公司監事會對本計劃行使監督權,包括:

1、對長效激勵計劃及其分配、行權方案有知情權。

2、監督長效激勵計劃執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監督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情況。

4、監督財務信息的披露情況。

5、當董事、管理者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立即停止並予以糾正。

6、列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

7、在董事會決策期權、行權、置換、轉換方案時提出獨立意見。

8、執行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績效薪酬委員會

績效薪酬委員會是公司董事會設立的專責薪酬與績效考核激勵的常設規劃與管理機構,由公司董事及相關職能的專門人員組成,設經理一名,主要工作職責即:

1、擬定長效激勵計劃書與修改方案。

2、擬定與保管期權協議書與期股證明。

3、執行長效激勵計劃的具體實施工作。

4、定期向公司董事會報告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實施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5、對長效激勵計劃書的條款做出解釋與説明。

6、在必要時,提議中途中止或終止長效激勵計劃。

7、擬定各部門、分公司、項目開發考核激勵管理辦法,並跟蹤與監督實施情況。

8、執行公司董事會授權與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管理層ESO

第九條 期權授予對象及條件

授予對象:

1、獲得轉正的公司經理級別及以上管理人員。

2、對公司經營業績貢獻突出的業務人員。

3、董事會確定的特殊崗位人員。

授予條件:

除以上基本條件外,期權獲授人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願意長期為公司服務。

2、同意遵守本計劃書的相關規定與要求並與公司簽訂期權協議。

3、經公司考核達到職位的任職條件與工作標準。

4、在授予期權之日前的在職期間一年內沒有發生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未受到C、D類過失處罰。

第十條 期權授予數量的確定原則

1、職位等級。

2、任職時間,按年度內實際符合授予時間計算,但原則上年度內的授予時間不得少於個月。

3、公司利潤目標達成情況。

4、個人年度或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

第十一條 期權來源與授予數量

1、公司自年起實行ESO期權計劃,年公司總股本為  萬元。

計劃於年增資擴股至萬股。

年-年分期授出約%的期權份額為萬股。

2、原股東先生/女士為期權出讓方,即公司授予的期權份額來自董事長先生/女士的股權出讓。

4、授予數量標準與測算

職位: 年授予 萬股; 年授予 萬股; 年授予 萬股; 年授予 萬股。

5、每位期權獲授人實際被授予的期權數量由公司董事會研究確定,但任何個人所獲得的期權授予數量不得超過本計劃書當期可授予總數量的%。

6、除董事長之外,任何單個期權獲授人、實股持有人持有公司期權與實股總額的份額不得超過%。

第十二條 期權授予價格

1、年基期每股面值為元,自年第一次行權起至年完成全部行權,每份行權價在年面值的基礎上每股勻速遞增5分錢。

即:

年,股價元/份;

年,股價元/份;

年,股價元/份。

2、自年起新成為期權獲授人的,按上年年末公司經審計和分紅後的每股淨資產為基礎及每年勻速遞增每股分錢的辦法確定第一次每股認購價。

即:

行權價=上年年末公司每股淨資產 – 每股分紅 + 分/份(股)

第十三條 期權授予操作方式

1、年月,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根據本計劃確認授予對象、五年授予的期權數量,並與各期權獲授人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

為保障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利益,在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的同時,應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權回購協議書》,即:管理層在公司上市前離職的,應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期權出讓方(原股東)。

2、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新授予對象,按本計劃確定的時間(  年-  年),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於符合授予時間之日與新授予對象確認每年授予數量,並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書》。

第十四條 期權行權原則

1、期權獲授人行權的首要原則是公司利潤目標達成原則。

根據公司當年利潤目標的達成率決定總行權比例。

2、與個人年度或半年度考核掛鈎的原則。

各期權獲授人,如上年的年度考核結果低於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權授予份額按%計算,其相關權益也相應減半;低於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權授予份額按%計算,其相關權益也按相應按比率減少。

超出分(百分制)的,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可適當增加期權授予份額。

3、職務管理原則。

各期權獲授人在本計劃實施期限內職位層級發生調整的,按年度內的職務變動與分段任職時間調整期權授予數量。

如降職為經理以下職位的(不含經理),所有未行權的期權即時全部失效。

4、股份期權採用自願認購的原則。

超過規定認購期限的,視為放棄行權,該期權即時失效。

第十五條 認購行權與分紅

1、期權獲授人應將期權分紅、年終獎勵、工資收入等所得優先用於認購期權份額,即行權。

如當年上述所得不足於完成當期期權認購的,應在年與年分兩次自籌資金進行期權認購。

其中,年月日前完成對年、年期權的認購。

逾期未完成認購的部分自截止認購之日起自動喪失。

2、期權獲授人在與期權出讓方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之日起,當年即開始享有與其他合法股東同等的分紅權。

但期權獲授人原則上應在每年的  月  日前完成上年的期權行權。

期權獲授人無力完成該年度全部期權行權的,未能行權的該年度期權部分將不享有分紅權。

員工在年或年對仍然有效的未行權的期權完成行權後,該期權方可具有行權以後年度的分紅權。

3、公司董事會原則上於每年  月  日前公佈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經營狀況,原則上將不低於  %的上一會計年度税後淨利潤用於分配紅利。

原則上於每年月日前完成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 期權與股權的區別

1、股份期權僅享有條件的分紅權,但沒有資產所有權與決策權。

期權獲授人在未完成第一次期權行權前不具有股東身份,不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

2、期權獲授人在完成當期期權行權認購後,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統一安排在個月內完成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期權獲授人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具有完全的股東權利和承擔完全的股東義務。

如果因為公司上市計劃的需要,需要提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應配合公司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期權不得轉讓、出售、繼承,不得用作質押物,不得作為資產參與任何金融衍生協議或者套期保值安排。

4、期權獲授人辭職或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公司給予解聘的,其離職前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即時作廢,當年度起不再享有分紅權。

自離職之日起的個月內,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按《股權回購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按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淨資產減去上一會計年度每股分紅計算。

5、期權獲授人(含已轉換為實股的股東)由於死亡、殘疾、退休、公司裁員等原因而離職的,尚未認購的期權將自動返還給期權出讓方(原股東),但可按當年實際工作時間獲得期權分紅。

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由期權受讓方(原股東)按《股權回購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按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淨資產減去上一會計年度每股分紅計算。

6、期權獲授人行權後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在取得之日起年內不得轉讓,年後需要轉讓的應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同時必須遵守本計劃書第十二條第6款規定。

第十七條 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審定期權計劃與期權獲授人。

2、有權決定增資擴股、業務併購、資產重組。

3、有權根據期權獲授人的工作表現與考核結果調整期權授予數量或中止(終止)期權授予。

4、保障期權計劃實施,不得無故中止(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書、期權授讓協議的執行。

5、在規定的行權日必須依照本計劃書、《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和《股權回購協議書》的 約定履行轉讓與回購等義務,不得無故推遲轉讓/回購,不得無故損害期權獲授人的正當權益。

6、必須促使公司定期向期權獲授人披露財務信息與公司重大決策。

第十八條 期權獲授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依照本計劃書、《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的有關規定獲得期權分紅權與行權。

2、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監事會、董事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從知道或應 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犯之日起  日內向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威脅或迫使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提前行權、違規行權,或獲得不正當收益。

4、應認真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股東權益與公司形象,保守和保護期權出讓方(原股東)和公司的商業祕密。

5、應妥善保管公司各項經營、管理資料。

不得將《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書》泄露給公司無關人員或公司外任何人。

6、保證承擔因分紅、行權和轉讓所產生的納税義務。

7、不得在與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兼職或直接(間接)持有其股份。

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間無論是否與公司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均不得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制定、執行

1、 本計劃書由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後報公司董事會審議,然後報公司股東會批准,經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簽署後即可生效執行。

2、 本計劃書由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和財務部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解釋權

本計劃書的最終解釋權歸期權出讓方(原股東),委託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一條 修改權

本計劃書的重大修改或增補正式文件須經監事會審核,經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方有效。

但對非主要條款的修改,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直接批准後即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時間

本計劃書自 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編制:

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

日期: 年 月 日

核准:

日期: 年 月 日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管理層)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1、通過股權激勵把股東和經營管理層的利益緊密聯繫起來,逐步達到從利益驅動到利益聯合的轉變,促使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行動、決策與公司股東意志、公司的戰略目標保持一致,促進公司平衡穩健發展,避免員工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確保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2、通過建立與完善長效激勵模式補充公司現有的激勵機制,確保在國內人才市場上能夠提供具有競爭力的整體薪酬包,吸引、保留和激勵實現公司戰略目標所需要的公司中高層管理人才。

3、通過採用股權激勵代替激勵對象的部分現金薪酬,進一步優化管理層薪酬結構,加強管理層凝聚力與歸屬感,既有利於穩定核心管理人才隊伍,又能有效降低長期的委託代理成本。

第二條 指導原則

1、以長效激勵補充短期激勵的原則。

2、績效導向的原則。

3、與員工攜手發展、共同創富的原則。

4、規範股權關係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股權結構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總股本

1、為促使公司快速發展,保持現金流、商鋪購置、物業租賃等優勢,對門店進行必要的增資,使______年實收註冊資本總額達到______萬元,以每股1元計價,總股本為______萬股。

2、公司大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決定增資擴股,計劃於______年起逐步增資擴股至______萬股。

3、公司在增資擴股時,將保證與本期權激勵計劃有關的期權獲授人持有的期權與待授予的期權保持同比例增加。

第五條 未來股權結構

1、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股權關係為: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長______先生/女士持股___%。

2、在推進本計劃過程中,根據公司董事長_______先生/女士的意願,按本計劃將其個人持有的股份逐步授出。但未正式授出前,均由董事長___________先生/女士持有。

3、除董事長______先生/女士之外,管理層持股比率控制在______%以內。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受股東會委託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具有決策權,對本計劃具有審批權,在本激勵計劃中的責權主要包括:

1、批准公司長效激勵計劃及其相關規則;

2、可依據維護公司未來利益關係原則中止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

3、批准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的各激勵計劃的實施方案;

4、決定績效薪酬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決定績效薪酬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決定中止與恢復績薪酬委員會的工作;

5、制定每年分紅方案並報股東會審議;

6、制定公司增資擴股及其相關事項的方案並報股東會審議;

7、在股東會的授權範圍內決定納入期權激勵的人員名單及按本計劃書規定授予數量;

8、決定本激勵計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監事會

公司監事會對本計劃行使監督權,包括:

1、對長效激勵計劃及其分配、行權方案有知情權;

2、監督長效激勵計劃執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監督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情況;

4、監督財務信息的披露情況;

5、當董事、管理者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立即停止並予以糾正;

6、列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

7、在董事會決策期權、行權、置換、轉換方案時提出獨立意見;

8、執行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績效薪酬委員會

績效薪酬委員會是公司董事會設立的專責薪酬與績效考核激勵的常設規劃與管理機構,由公司董事及相關職能的專門人員組成,設經理一名,主要工作職責即:

1、擬定長效激勵計劃書與修改方案;

2、擬定與保管期權協議書與期股證明;

3、執行長效激勵計劃的具體實施工作;

4、定期向公司董事會報告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實施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5、對長效激勵計劃書的條款做出解釋與説明;

6、在必要時,提議中途中止或終止長效激勵計劃;

7、擬定各部門、分公司、項目開發考核激勵管理辦法,並跟蹤與監督實施情況;

8、執行公司董事會授權與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管理層ESO

第九條 期權授予對象及條件

授予對象:

1、獲得轉正的公司經理級別及以上管理人員;

2、對公司經營業績貢獻突出的業務人員;

3、董事會確定的特殊崗位人員。

授予條件:

除以上基本條件外,期權獲授人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願意長期為公司服務;

2、同意遵守本計劃書的相關規定與要求並與公司簽訂期權協議;

3、經公司考核達到職位的任職條件與工作標準;

4、在授予期權之日前的在職期間一年內沒有發生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未受到C、D類過失處罰。

第十條 期權授予數量的確定原則

1、職位等級。

2、任職時間。按年度內實際符合授予時間計算,但原則上年度內的授予時間不得少於____個月。

3、公司利潤目標達成情況。

4、個人年度或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

第十一條 期權來源與授予數量

1、公司自______年起實行ESO期權計劃,______年公司總股本為_____萬元。計劃於20__年增資擴股至_____萬股。______年-______年分______期授出約_____%的期權份額為_____萬股。

2、原股東__________先生/女士為期權出讓方,即公司授予的期權份額來自董事長_________先生/女士的股權出讓。

4、授予數量標準與測算

職位: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

職位: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

職位: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

……

5、每位期權獲授人實際被授予的期權數量由公司董事會研究確定,但任何個人所獲得的期權授予數量不得超過本計劃書當期可授予總數量的20%。

6、除董事長之外,任何單個期權獲授人、實股持有人持有公司期權與實股總額的份額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期權授予價格

1、_______年基期每股面值為_____元,自_______年第一次行權起至_______年完成全部行權,每份行權價在_______年面值的基礎上每股勻速遞增5分錢。即:

______年,股價_____元/份;

______年,股價_____元/份;

______年,股價_____元/份;

……

2、自_______年起新成為期權獲授人的,按上年年末公司經審計和分紅後的每股淨資產為基礎及每年勻速遞增每股5分錢的辦法確定第一次每股認購價。即:

行權價=上年年末公司每股淨資產 – 每股分紅 + 5分/份(股)

第十三條 期權授予操作方式

1、_______年_____月,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根據本計劃確認授予對象、五年授予的期權數量,並與各期權獲授人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為保障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利益,在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的同時,應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權回購協議書》,即:管理層在公司上市前離職的,應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期權出讓方(原股東)。

2、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新授予對象,按本計劃確定的時間(_______年-_______年),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於符合授予時間之日與新授予對象確認每年授予數量,並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書》。

第十四條 期權行權原則

1、期權獲授人行權的首要原則是公司利潤目標達成原則。根據公司當年利潤目標的達成率決定總行權比例。

2、與個人年度或半年度考核掛鈎的原則。各期權獲授人,如上年的年度考核結果低於60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權授予份額按50%計算,其相關權益也相應減半;低於80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權授予份額按70%計算,其相關權益也按相應按比率減少。超出95分(百分制)的,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可適當增加期權授予份額。

3、職務管理原則。各期權獲授人在本計劃實施期限內職位層級發生調整的,按年度內的職務變動與分段任職時間調整期權授予數量。如降職為經理以下職位的(不含經理),所有未行權的期權即時全部失效。

4、股份期權採用自願認購的原則。超過規定認購期限的,視為放棄行權,該期權即時失效。

第十五條 認購行權與分紅

1、期權獲授人應將期權分紅、年終獎勵、工資收入等所得優先用於認購期權份額,即行權。如當年上述所得不足於完成當期期權認購的,應在_______年與_______年分兩次自籌資金進行期權認購。其中,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對______年、______年期權的認購。

逾期未完成認購的部分自截止認購之日起自動喪失。

2、期權獲授人在與期權出讓方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之日起,當年即開始享有與其他合法股東同等的分紅權。但期權獲授人原則上應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完成上年的期權行權。期權獲授人無力完成該年度全部期權行權的,未能行權的該年度期權部分將不享有分紅權。員工在______年或______年對仍然有效的未行權的期權完成行權後,該期權方可具有行權以後年度的分紅權。

3、公司董事會原則上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公佈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經營狀況,原則上將不低於_____%的上一會計年度税後淨利潤用於分配紅利。原則上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 期權與股權的區別

1、股份期權僅享有條件的分紅權,但沒有資產所有權與決策權。期權獲授人在未完成第一次期權行權前不具有股東身份,不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

2、期權獲授人在完成當期期權行權認購後,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統一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期權獲授人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具有完全的股東權利和承擔完全的股東義務。如果因為公司上市計劃的需要,需要提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應配合公司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期權不得轉讓、出售、繼承,不得用作質押物,不得作為資產參與任何金融衍生協議或者套期保值安排。

4、期權獲授人辭職或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公司給予解聘的,其離職前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即時作廢,當年度起不再享有分紅權。自離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按《股權回購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按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淨資產減去上一會計年度每股分紅計算。

5、期權獲授人(含已轉換為實股的股東)由於死亡、殘疾、退休、公司裁員等原因而離職的,尚未認購的期權將自動返還給期權出讓方(原股東),但可按當年實際工作時間獲得期權分紅。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由期權受讓方(原股東)按《股權回購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按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淨資產減去上一會計年度每股分紅計算。

6、期權獲授人行權後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在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二年後需要轉讓的應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同時必須遵守本計劃書第十二條第6款規定。

第十七條 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審定期權計劃與期權獲授人。

2、有權決定增資擴股、業務併購、資產重組。

3、有權根據期權獲授人的工作表現與考核結果調整期權授予數量或中止(終止)期權授予。

4、保障期權計劃實施,不得無故中止(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書、期權授讓協議的執行。

5、在規定的行權日必須依照本計劃書、《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和《股權回購協議書》的 約定履行轉讓與回購等義務,不得無故推遲轉讓/回購,不得無故損害期權獲授人的正當權益。

6、必須促使公司定期向期權獲授人披露財務信息與公司重大決策。

第十八條 期權獲授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依照本計劃書、《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的有關規定獲得期權分紅權與行權;

2、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監事會、董事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從知道或應 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威脅或迫使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提前行權、違規行權,或獲得不正當收益。

4、應認真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股東權益與公司形象,保守和保護期權出讓方(原股東)和公司的商業祕密。

5、應妥善保管公司各項經營、管理資料。不得將《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書》泄露給公司無關人員或公司外任何人。

6、保證承擔因分紅、行權和轉讓所產生的納税義務。

7、不得在與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兼職或直接(間接)持有其股份。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間無論是否與公司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均不得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制定、執行

1、 本計劃書由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後報公司董事會審議,然後報公司股東會批准,經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簽署後即可生效執行。

2、 本計劃書由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和財務部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解釋權

本計劃書的最終解釋權歸期權出讓方(原股東),委託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一條 修改權

本計劃書的重大修改或增補正式文件須經監事會審核,經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方有效。但對非主要條款的修改,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直接批准後即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時間

本計劃書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編制: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核: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核准: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管理層) 篇3

甲方:

住址:

聯繫方式:

乙方:

住址:

聯繫方式:

為了充分調動公司中高級經營管理骨幹員工的創業積極性,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歸屬感、榮譽感,增強公司對優秀敬業人才的吸引力,根據公司股東會有關決議,決定對任職公司的中高級經營管理骨幹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贈與其一定份額的公司股權。

現雙方就股權激勵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

甲方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設立時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甲方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本協議簽訂時甲方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甲方出於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權在乙方在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以優惠價格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股權。

二、關於激勵股權的特別約定

乙方從公司離職時則必須按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以下約定進行股權轉讓:

1、若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公司任職主要職能部門主管或公司二級單位主管(副職以上)崗位未滿______個月而中途正常離職或被公司正常解職、辭退時,則乙方自動喪失其享受公司股權激勵的資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權由甲方無條件無償收回。

2、若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公司任職主要職能部門主管或公司二級單位主管(副職以上)崗位滿______個月(可累計)後正常離職或被甲方正常解職、辭退時,則甲方按公司股權當期實際價值半價回購乙方持有的股權。

3、若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公司主要職能部門主管或公司二級單位主管(副職以上)崗位滿______個月(可累計)後正常離職或被公司正常解職、辭退時,則甲方按公司股權當期實際價值等值回購乙方持有的股權。

4、若乙方被公司開除或不經公司許可其擅自離職時,則乙方自動喪失其享受公司股權激勵的資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權由甲方無條件無償收回,並按雙倍的價格追罰乙方已獲得的股權激勵收益,並追究其給公司造成的相關損失。

5、若乙方被公司免職或者因表現不佳而不能勝任其職務時,則乙方自動喪失其享受公司股權激勵的資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權由甲方無條件無償收回。

三、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如實計算年度淨收益,乙方對此享有知情權。

2、甲方應當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可得分紅。

3、乙方對甲方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有任何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4、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有股份數以及分紅等情況。

5、乙方作為公司股東,除在股東會無表決權外依法享有其他全部股東權利、承擔其全部股東義務。

6、乙方獲得的收益,按國家税法規定繳納相關税費。

7、當甲方引進戰略投資者進行股權融資時,股份份額按比例自動稀釋。

8、股權激勵期間,乙方不直接或間接擁有管理、經營、控制與公司所從事業務相類似或相競爭的業務;同時乙方所持有的股權不得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轉讓、對外擔保、質押或設置其它第三方權利等行為,否則,由甲方無條件無償收回。

9、應甲方要求,積極無條件的配合甲方出讓或者受讓公司股權。

四、協議終止

1、本協議與國家新公佈的政策、法規相違背時,公司按其任職時間參照本協議的約定予以回購其持有的股權。

2、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時,公司按其任職時間參照本協議約定予以回購其持有的股權。

3、公司解散、註銷或者乙方非公死亡的,本協議自行終止,甲方視乙方的服務期回購其股權。

4、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造成本協議無法執行時。

5、乙方發生違法犯罪時或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程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時。

6、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五、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1、本協議與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相互獨立,履行及解除勞動合同不影響本協議所約定的權利義務。

2、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股份的同時,仍可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甲方給予的其他待遇。

六、違約責任

1、如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乙方可得分紅的,應按可得分紅總額的______%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視情況相應減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紅,並有權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和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調查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3、乙方違反約定,不積極配合甲方收回公司股份時,應該向甲方承擔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同時還應該承擔甲方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調查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七、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雙方首先應當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則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附則

1、本協議由全體股東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全體股東代表簽字,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______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書面約定。

2、乙方在本協議之前與甲方或公司簽訂的有關期(股)權激勵等協議或經營骨幹激勵分紅的一切相關約定隨即自動作廢、終止執行。

3、本協議與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4、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是本協議的前提。

甲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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