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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精選3篇)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精選3篇)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 篇1

第一章 總則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精選3篇)

第一條 目的

1、通過股權激勵把股東和經營管理層的利益緊密聯繫起來,逐步達到從利益驅動到利益聯合的轉變,促使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行動、決策與公司股東意志、公司的戰略目標保持一致,促進公司平衡穩健發展,避免員工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確保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2、通過建立與完善長效激勵模式補充公司現有的激勵機制,確保在國內人才市場上能夠提供具有競爭力的整體薪酬包,吸引、保留和激勵實現公司戰略目標所需要的公司中高層管理人才。

3、通過採用股權激勵代替激勵對象的部分現金薪酬,進一步優化管理層薪酬結構,加強管理層凝聚力與歸屬感,既有利於穩定核心管理人才隊伍,又能有效降低長期的委託代理成本。

第二條 指導原則

1、以長效激勵補充短期激勵的原則。

2、績效導向的原則。

3、與員工攜手發展、共同創富的原則。

4、規範股權關係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股權結構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總股本

1、為促使公司快速發展,保持現金流、商鋪購置、物業租賃等優勢,對門店進行必要的增資,使年實收註冊資本總額達到萬元,以每股1元計價,總股本為萬股。

2、公司大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決定增資擴股,計劃於年起逐步增資擴股至萬股。

3、公司在增資擴股時,將保證與本期權激勵計劃有關的期權獲授人持有的期權與待授予的期權保持同比例增加。

第五條 未來股權結構

1、公司年月日股權關係為:有限公司董事長先生/女士持股  %。

2、在推進本計劃過程中,根據公司董事長先生/女士的意願,按本計劃將其個人持有的股份逐步授出。

但未正式授出前,均由董事長先生/女士持有。

3、除董事長先生/女士之外,管理層持股比率控制在%以內。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受股東會委託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具有決策權,對本計劃具有審批權,在本激勵計劃中的責權主要包括:

1、批准公司長效激勵計劃及其相關規則。

2、可依據維護公司未來利益關係原則中止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

3、批准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的各激勵計劃的實施方案。

4、決定績效薪酬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決定績效薪酬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決定中止與恢復績薪酬委員會的工作。

5、制定每年分紅方案並報股東會審議。

6、制定公司增資擴股及其相關事項的方案並報股東會審議。

7、在股東會的授權範圍內決定納入期權激勵的人員名單及按本計劃書規定授予數量。

8、決定本激勵計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監事會

公司監事會對本計劃行使監督權,包括:

1、對長效激勵計劃及其分配、行權方案有知情權。

2、監督長效激勵計劃執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監督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情況。

4、監督財務信息的披露情況。

5、當董事、管理者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立即停止並予以糾正。

6、列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

7、在董事會決策期權、行權、置換、轉換方案時提出獨立意見。

8、執行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績效薪酬委員會

績效薪酬委員會是公司董事會設立的專責薪酬與績效考核激勵的常設規劃與管理機構,由公司董事及相關職能的專門人員組成,設經理一名,主要工作職責即:

1、擬定長效激勵計劃書與修改方案。

2、擬定與保管期權協議書與期股證明。

3、執行長效激勵計劃的具體實施工作。

4、定期向公司董事會報告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實施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5、對長效激勵計劃書的條款做出解釋與説明。

6、在必要時,提議中途中止或終止長效激勵計劃。

7、擬定各部門、分公司、項目開發考核激勵管理辦法,並跟蹤與監督實施情況。

8、執行公司董事會授權與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管理層ESO

第九條 期權授予對象及條件

授予對象:

1、獲得轉正的公司經理級別及以上管理人員。

2、對公司經營業績貢獻突出的業務人員。

3、董事會確定的特殊崗位人員。

授予條件:

除以上基本條件外,期權獲授人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願意長期為公司服務。

2、同意遵守本計劃書的相關規定與要求並與公司簽訂期權協議。

3、經公司考核達到職位的任職條件與工作標準。

4、在授予期權之日前的在職期間一年內沒有發生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未受到C、D類過失處罰。

第十條 期權授予數量的確定原則

1、職位等級。

2、任職時間,按年度內實際符合授予時間計算,但原則上年度內的授予時間不得少於個月。

3、公司利潤目標達成情況。

4、個人年度或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

第十一條 期權來源與授予數量

1、公司自年起實行ESO期權計劃,年公司總股本為  萬元。

計劃於年增資擴股至萬股。

年-年分期授出約%的期權份額為萬股。

2、原股東先生/女士為期權出讓方,即公司授予的期權份額來自董事長先生/女士的股權出讓。

4、授予數量標準與測算

職位: 年授予 萬股; 年授予 萬股; 年授予 萬股; 年授予 萬股。

5、每位期權獲授人實際被授予的期權數量由公司董事會研究確定,但任何個人所獲得的期權授予數量不得超過本計劃書當期可授予總數量的%。

6、除董事長之外,任何單個期權獲授人、實股持有人持有公司期權與實股總額的份額不得超過%。

第十二條 期權授予價格

1、年基期每股面值為元,自年第一次行權起至年完成全部行權,每份行權價在年面值的基礎上每股勻速遞增5分錢。

即:

年,股價元/份;

年,股價元/份;

年,股價元/份。

2、自年起新成為期權獲授人的,按上年年末公司經審計和分紅後的每股淨資產為基礎及每年勻速遞增每股分錢的辦法確定第一次每股認購價。

即:

行權價=上年年末公司每股淨資產 – 每股分紅 + 分/份(股)

第十三條 期權授予操作方式

1、年月,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根據本計劃確認授予對象、五年授予的期權數量,並與各期權獲授人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

為保障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利益,在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的同時,應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權回購協議書》,即:管理層在公司上市前離職的,應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期權出讓方(原股東)。

2、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新授予對象,按本計劃確定的時間(  年-  年),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於符合授予時間之日與新授予對象確認每年授予數量,並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書》。

第十四條 期權行權原則

1、期權獲授人行權的首要原則是公司利潤目標達成原則。

根據公司當年利潤目標的達成率決定總行權比例。

2、與個人年度或半年度考核掛鈎的原則。

各期權獲授人,如上年的年度考核結果低於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權授予份額按%計算,其相關權益也相應減半;低於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權授予份額按%計算,其相關權益也按相應按比率減少。

超出分(百分制)的,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可適當增加期權授予份額。

3、職務管理原則。

各期權獲授人在本計劃實施期限內職位層級發生調整的,按年度內的職務變動與分段任職時間調整期權授予數量。

如降職為經理以下職位的(不含經理),所有未行權的期權即時全部失效。

4、股份期權採用自願認購的原則。

超過規定認購期限的,視為放棄行權,該期權即時失效。

第十五條 認購行權與分紅

1、期權獲授人應將期權分紅、年終獎勵、工資收入等所得優先用於認購期權份額,即行權。

如當年上述所得不足於完成當期期權認購的,應在年與年分兩次自籌資金進行期權認購。

其中,年月日前完成對年、年期權的認購。

逾期未完成認購的部分自截止認購之日起自動喪失。

2、期權獲授人在與期權出讓方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之日起,當年即開始享有與其他合法股東同等的分紅權。

但期權獲授人原則上應在每年的  月  日前完成上年的期權行權。

期權獲授人無力完成該年度全部期權行權的,未能行權的該年度期權部分將不享有分紅權。

員工在年或年對仍然有效的未行權的期權完成行權後,該期權方可具有行權以後年度的分紅權。

3、公司董事會原則上於每年  月  日前公佈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經營狀況,原則上將不低於  %的上一會計年度税後淨利潤用於分配紅利。

原則上於每年月日前完成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 期權與股權的區別

1、股份期權僅享有條件的分紅權,但沒有資產所有權與決策權。

期權獲授人在未完成第一次期權行權前不具有股東身份,不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

2、期權獲授人在完成當期期權行權認購後,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統一安排在個月內完成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期權獲授人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具有完全的股東權利和承擔完全的股東義務。

如果因為公司上市計劃的需要,需要提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應配合公司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期權不得轉讓、出售、繼承,不得用作質押物,不得作為資產參與任何金融衍生協議或者套期保值安排。

4、期權獲授人辭職或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公司給予解聘的,其離職前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即時作廢,當年度起不再享有分紅權。

自離職之日起的個月內,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按《股權回購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按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淨資產減去上一會計年度每股分紅計算。

5、期權獲授人(含已轉換為實股的股東)由於死亡、殘疾、退休、公司裁員等原因而離職的,尚未認購的期權將自動返還給期權出讓方(原股東),但可按當年實際工作時間獲得期權分紅。

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由期權受讓方(原股東)按《股權回購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按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淨資產減去上一會計年度每股分紅計算。

6、期權獲授人行權後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在取得之日起年內不得轉讓,年後需要轉讓的應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同時必須遵守本計劃書第十二條第6款規定。

第十七條 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審定期權計劃與期權獲授人。

2、有權決定增資擴股、業務併購、資產重組。

3、有權根據期權獲授人的工作表現與考核結果調整期權授予數量或中止(終止)期權授予。

4、保障期權計劃實施,不得無故中止(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書、期權授讓協議的執行。

5、在規定的行權日必須依照本計劃書、《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和《股權回購協議書》的 約定履行轉讓與回購等義務,不得無故推遲轉讓/回購,不得無故損害期權獲授人的正當權益。

6、必須促使公司定期向期權獲授人披露財務信息與公司重大決策。

第十八條 期權獲授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依照本計劃書、《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的有關規定獲得期權分紅權與行權。

2、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監事會、董事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從知道或應 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犯之日起  日內向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威脅或迫使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提前行權、違規行權,或獲得不正當收益。

4、應認真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股東權益與公司形象,保守和保護期權出讓方(原股東)和公司的商業祕密。

5、應妥善保管公司各項經營、管理資料。

不得將《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書》泄露給公司無關人員或公司外任何人。

6、保證承擔因分紅、行權和轉讓所產生的納税義務。

7、不得在與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兼職或直接(間接)持有其股份。

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間無論是否與公司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均不得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制定、執行

1、 本計劃書由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後報公司董事會審議,然後報公司股東會批准,經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簽署後即可生效執行。

2、 本計劃書由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和財務部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解釋權

本計劃書的最終解釋權歸期權出讓方(原股東),委託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一條 修改權

本計劃書的重大修改或增補正式文件須經監事會審核,經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方有效。

但對非主要條款的修改,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直接批准後即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時間

本計劃書自 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編制:

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

日期: 年 月 日

核准:

日期: 年 月 日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1、通過股權激勵把股東和經營管理層的利益緊密聯繫起來,逐步達到從利益驅動到利益聯合的轉變,促使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行動、決策與公司股東意志、公司的戰略目標保持一致,促進公司平衡穩健發展,避免員工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確保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2、通過建立與完善長效激勵模式補充公司現有的激勵機制,確保在國內人才市場上能夠提供具有競爭力的整體薪酬包,吸引、保留和激勵實現公司戰略目標所需要的公司中高層管理人才。

3、通過採用股權激勵代替激勵對象的部分現金薪酬,進一步優化管理層薪酬結構,加強管理層凝聚力與歸屬感,既有利於穩定核心管理人才隊伍,又能有效降低長期的委託代理成本。

第二條 指導原則

1、以長效激勵補充短期激勵的原則。

2、績效導向的原則。

3、與員工攜手發展、共同創富的原則。

4、規範股權關係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股權結構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總股本

1、為促使公司快速發展,保持現金流、商鋪購置、物業租賃等優勢,對門店進行必要的增資,使______年實收註冊資本總額達到______萬元,以每股1元計價,總股本為______萬股。

2、公司大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決定增資擴股,計劃於______年起逐步增資擴股至______萬股。

3、公司在增資擴股時,將保證與本期權激勵計劃有關的期權獲授人持有的期權與待授予的期權保持同比例增加。

第五條 未來股權結構

1、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股權關係為: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長______先生/女士持股___%。

2、在推進本計劃過程中,根據公司董事長_______先生/女士的意願,按本計劃將其個人持有的股份逐步授出。但未正式授出前,均由董事長___________先生/女士持有。

3、除董事長______先生/女士之外,管理層持股比率控制在______%以內。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受股東會委託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具有決策權,對本計劃具有審批權,在本激勵計劃中的責權主要包括:

1、批准公司長效激勵計劃及其相關規則;

2、可依據維護公司未來利益關係原則中止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

3、批准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的各激勵計劃的實施方案;

4、決定績效薪酬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決定績效薪酬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決定中止與恢復績薪酬委員會的工作;

5、制定每年分紅方案並報股東會審議;

6、制定公司增資擴股及其相關事項的方案並報股東會審議;

7、在股東會的授權範圍內決定納入期權激勵的人員名單及按本計劃書規定授予數量;

8、決定本激勵計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監事會

公司監事會對本計劃行使監督權,包括:

1、對長效激勵計劃及其分配、行權方案有知情權;

2、監督長效激勵計劃執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監督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情況;

4、監督財務信息的披露情況;

5、當董事、管理者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立即停止並予以糾正;

6、列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

7、在董事會決策期權、行權、置換、轉換方案時提出獨立意見;

8、執行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績效薪酬委員會

績效薪酬委員會是公司董事會設立的專責薪酬與績效考核激勵的常設規劃與管理機構,由公司董事及相關職能的專門人員組成,設經理一名,主要工作職責即:

1、擬定長效激勵計劃書與修改方案;

2、擬定與保管期權協議書與期股證明;

3、執行長效激勵計劃的具體實施工作;

4、定期向公司董事會報告長效激勵計劃的執行實施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5、對長效激勵計劃書的條款做出解釋與説明;

6、在必要時,提議中途中止或終止長效激勵計劃;

7、擬定各部門、分公司、項目開發考核激勵管理辦法,並跟蹤與監督實施情況;

8、執行公司董事會授權與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管理層ESO

第九條 期權授予對象及條件

授予對象:

1、獲得轉正的公司經理級別及以上管理人員;

2、對公司經營業績貢獻突出的業務人員;

3、董事會確定的特殊崗位人員。

授予條件:

除以上基本條件外,期權獲授人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願意長期為公司服務;

2、同意遵守本計劃書的相關規定與要求並與公司簽訂期權協議;

3、經公司考核達到職位的任職條件與工作標準;

4、在授予期權之日前的在職期間一年內沒有發生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未受到C、D類過失處罰。

第十條 期權授予數量的確定原則

1、職位等級。

2、任職時間。按年度內實際符合授予時間計算,但原則上年度內的授予時間不得少於____個月。

3、公司利潤目標達成情況。

4、個人年度或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

第十一條 期權來源與授予數量

1、公司自______年起實行ESO期權計劃,______年公司總股本為_____萬元。計劃於20__年增資擴股至_____萬股。______年-______年分______期授出約_____%的期權份額為_____萬股。

2、原股東__________先生/女士為期權出讓方,即公司授予的期權份額來自董事長_________先生/女士的股權出讓。

4、授予數量標準與測算

職位: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

職位: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

職位: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_______年授予_____萬股;……

……

5、每位期權獲授人實際被授予的期權數量由公司董事會研究確定,但任何個人所獲得的期權授予數量不得超過本計劃書當期可授予總數量的20%。

6、除董事長之外,任何單個期權獲授人、實股持有人持有公司期權與實股總額的份額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期權授予價格

1、_______年基期每股面值為_____元,自_______年第一次行權起至_______年完成全部行權,每份行權價在_______年面值的基礎上每股勻速遞增5分錢。即:

______年,股價_____元/份;

______年,股價_____元/份;

______年,股價_____元/份;

……

2、自_______年起新成為期權獲授人的,按上年年末公司經審計和分紅後的每股淨資產為基礎及每年勻速遞增每股5分錢的辦法確定第一次每股認購價。即:

行權價=上年年末公司每股淨資產 – 每股分紅 + 5分/份(股)

第十三條 期權授予操作方式

1、_______年_____月,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根據本計劃確認授予對象、五年授予的期權數量,並與各期權獲授人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為保障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利益,在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的同時,應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權回購協議書》,即:管理層在公司上市前離職的,應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期權出讓方(原股東)。

2、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新授予對象,按本計劃確定的時間(_______年-_______年),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於符合授予時間之日與新授予對象確認每年授予數量,並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書》。

第十四條 期權行權原則

1、期權獲授人行權的首要原則是公司利潤目標達成原則。根據公司當年利潤目標的達成率決定總行權比例。

2、與個人年度或半年度考核掛鈎的原則。各期權獲授人,如上年的年度考核結果低於60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權授予份額按50%計算,其相關權益也相應減半;低於80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權授予份額按70%計算,其相關權益也按相應按比率減少。超出95分(百分制)的,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可適當增加期權授予份額。

3、職務管理原則。各期權獲授人在本計劃實施期限內職位層級發生調整的,按年度內的職務變動與分段任職時間調整期權授予數量。如降職為經理以下職位的(不含經理),所有未行權的期權即時全部失效。

4、股份期權採用自願認購的原則。超過規定認購期限的,視為放棄行權,該期權即時失效。

第十五條 認購行權與分紅

1、期權獲授人應將期權分紅、年終獎勵、工資收入等所得優先用於認購期權份額,即行權。如當年上述所得不足於完成當期期權認購的,應在_______年與_______年分兩次自籌資金進行期權認購。其中,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對______年、______年期權的認購。

逾期未完成認購的部分自截止認購之日起自動喪失。

2、期權獲授人在與期權出讓方簽訂《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之日起,當年即開始享有與其他合法股東同等的分紅權。但期權獲授人原則上應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完成上年的期權行權。期權獲授人無力完成該年度全部期權行權的,未能行權的該年度期權部分將不享有分紅權。員工在______年或______年對仍然有效的未行權的期權完成行權後,該期權方可具有行權以後年度的分紅權。

3、公司董事會原則上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公佈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經營狀況,原則上將不低於_____%的上一會計年度税後淨利潤用於分配紅利。原則上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 期權與股權的區別

1、股份期權僅享有條件的分紅權,但沒有資產所有權與決策權。期權獲授人在未完成第一次期權行權前不具有股東身份,不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

2、期權獲授人在完成當期期權行權認購後,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統一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期權獲授人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具有完全的股東權利和承擔完全的股東義務。如果因為公司上市計劃的需要,需要提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應配合公司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期權不得轉讓、出售、繼承,不得用作質押物,不得作為資產參與任何金融衍生協議或者套期保值安排。

4、期權獲授人辭職或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公司給予解聘的,其離職前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即時作廢,當年度起不再享有分紅權。自離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由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按《股權回購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按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淨資產減去上一會計年度每股分紅計算。

5、期權獲授人(含已轉換為實股的股東)由於死亡、殘疾、退休、公司裁員等原因而離職的,尚未認購的期權將自動返還給期權出讓方(原股東),但可按當年實際工作時間獲得期權分紅。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由期權受讓方(原股東)按《股權回購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按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淨資產減去上一會計年度每股分紅計算。

6、期權獲授人行權後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在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二年後需要轉讓的應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同時必須遵守本計劃書第十二條第6款規定。

第十七條 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審定期權計劃與期權獲授人。

2、有權決定增資擴股、業務併購、資產重組。

3、有權根據期權獲授人的工作表現與考核結果調整期權授予數量或中止(終止)期權授予。

4、保障期權計劃實施,不得無故中止(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書、期權授讓協議的執行。

5、在規定的行權日必須依照本計劃書、《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和《股權回購協議書》的 約定履行轉讓與回購等義務,不得無故推遲轉讓/回購,不得無故損害期權獲授人的正當權益。

6、必須促使公司定期向期權獲授人披露財務信息與公司重大決策。

第十八條 期權獲授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依照本計劃書、《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的有關規定獲得期權分紅權與行權;

2、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監事會、董事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從知道或應 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威脅或迫使期權出讓方(原股東)提前行權、違規行權,或獲得不正當收益。

4、應認真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的股東權益與公司形象,保守和保護期權出讓方(原股東)和公司的商業祕密。

5、應妥善保管公司各項經營、管理資料。不得將《股份期權授予協議書》、《股權回購協議書》泄露給公司無關人員或公司外任何人。

6、保證承擔因分紅、行權和轉讓所產生的納税義務。

7、不得在與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兼職或直接(間接)持有其股份。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間無論是否與公司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均不得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制定、執行

1、 本計劃書由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後報公司董事會審議,然後報公司股東會批准,經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簽署後即可生效執行。

2、 本計劃書由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和財務部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解釋權

本計劃書的最終解釋權歸期權出讓方(原股東),委託公司績效薪酬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一條 修改權

本計劃書的重大修改或增補正式文件須經監事會審核,經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方有效。但對非主要條款的修改,期權出讓方(原股東)直接批准後即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時間

本計劃書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編制: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核: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核准: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銷商股權激勵計劃書 篇3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繫電話: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繫電話:

(以下簡稱丙方)

為實現公司、股東和員工利益的一致性,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回饋核心員工,實現對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長期激勵與約束,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員工利益與公司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防止人才流失,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經各方友好協商, 達成一致意見,乙方將通過受讓甲方實際控制人丙方持有的甲方公司股權,實現甲方對乙方工作的獎勵和激勵。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如下協議: 

一、激勵標準與方式

1、甲方對乙方的激勵,通過採用虛擬股權和限制性股權的組合方式進行,甲方對乙方的激勵分為三個階段,具體方式如下:

2、第一階段,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個月內,經考核合格,乙方取得甲方10%的“虛擬股權”。

3、第二階段,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個月至個月,經考核合格,乙方將取得甲方5%的股權。

4、第三階段,自本協議簽署之日滿個月及以後,經考核合格,乙方將再次取得甲方5%的股權。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其所聘崗位的要求為甲方工作,若乙方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或者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經甲方批准,乙方將自動喪失“虛擬股權”或者由丙方以本協議約定的價格強制收回乙方持有的甲方股權。 

2、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並不構成對乙方聘用期限的承諾,甲方仍按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確定對員工的聘用關係。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諾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將全職連續為甲方服務個月。上述服務期應當是連續的,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中斷;因乙方過錯導致公司在服務期限內解除或終止與其之間勞動合同的,視為服務期限未滿。

2、乙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積極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從事任何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乙方應按甲方所聘崗位的要求,忠實勤勉、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崗位工作目標。

3、乙方在工作期間,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受到主管行政管理部門處罰,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情形。 

4、乙方應全職為甲方工作,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勞務關係,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甲方業務相同或者相似的投資或經營活動。 

5、乙方應忠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禁止利用職務及參與管理之便取得的信息,從事或幫助他人從事與甲方業務相同或相似的經營。 

6、除非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其持有甲方股權設置質押、收益權轉讓、股權代持、股票轉讓等權利限制,不因任何訴訟、仲裁等而使公司股票受到查封、凍結、拍賣、變賣等司法限制。 

7、如甲方因定向增發等原因發生股權稀釋,乙方同意放棄優先認購權,並同意持有的股權被同比稀釋。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所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四、乙方應符合的條件

1、乙方現任職於甲方__________職務,系對甲方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乙方需在公司全職工作、已與甲方簽署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並在甲方公司領取薪酬。  

2、乙方承諾,不存在下列情況,否則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2)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3)公司章程規定或雙方約定不得享受股權激勵的其他情形。

如乙方在本協議書籤訂後出現以上任何規定不得參與激勵方案的情形,將按本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規定的方式,由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強制收回乙方持有的甲方股權。

五、股份授予、股份限制和回購

1、第一階段,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個月內,經考核合格,乙方可取得佔甲方10%股比的“虛擬股權”,乙方每年年底可享受相當於公司股權10%的分紅,但不享有股票升值收益及所有權和表決權。虛擬股權的授予不影響公司的總股本和股本結構。

2、第一階段中,甲方每年對乙方設定考核目標,若乙方未達到當年考核目標的,將根據考核目標的要求相應減少直至取消本年的分紅金額。乙方未服務滿個月而要求離開的,自動喪失“虛擬股權”。

3、第二階段,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個月至個月。乙方為甲方服務滿個月時,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將持有的5%的甲方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通過受讓丙方持有股權的方式直接持有甲方公司股份。乙方持有的該部分股權由丙方代持,該5%的股權鎖定期為個月。

4、第三階段,自本協議簽署之日滿個月及以後。乙方為甲方服務滿個月時,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再次將其持有的5%的甲方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再次通過受讓丙方持有的甲方5%的股權。該5%股權鎖定期為24個月。

5、乙方同意,上述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乙方受讓的股權,均由丙方代持,乙丙雙方通過簽訂《股份代持協議》確認乙方所有的股權。 

6、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乙方取得的處於鎖定期內的股權,不享有表決權和處分權(包括抵押、質押和轉讓權),

7、鎖定期滿後,乙方所持有股份可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轉讓,但丙方是唯一的受讓方。乙丙雙方將以甲方的市場估值為基礎共同確定乙方所持有股份的價值並由丙方進行回購。

8、乙方要求離開公司時,尚有處於鎖定期的股權的,對於處於鎖定期的股權,丙方將按照乙方持有股份所對應的出資額回購甲方處於鎖定期的股權。

9、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三條和第四條損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將自動喪失第一階段的“虛擬股權”或者由丙方以本條第8項約定的價格強制收回乙方持有的甲方股權。

六、盈虧分擔

第一階段,經考核合格,乙方將按照10%的股權比例享受甲方淨利潤的分紅;

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乙方將按照其實際持有的股權比例享受甲方淨利潤分紅。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其它方損失。甲方或乙方違反了本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大寫人民幣萬元)。若因一方違反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其它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八、不可抗力

因不能預見且發生後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可以免於承擔其他方損失賠償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其他方,並出示有效證明文件。

九、其他

1、本協議變更、修改或補充,必須由各方共同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

2、若因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向本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兩份,乙方、丙方各執一份。

4、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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