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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承攬合同範本

服務承攬合同範本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承攬合同範本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簽訂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安保服務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概況

1.1合同名稱: ;

1.2服務地點: ;

1.3承攬內容: 負責 園園區及辦公區域等甲方指定區域的安全保衞及防範工作;

1.4安保服務內容:安全保衞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附件《安全保衞服務質量標準》中所列的保安服務、巡邏服務、門衞服務、守護服務、押運服務、技術防範服務等內容,服務工作應是包括針對人為和自然條件等所有情況下的安全保衞。乙方實際服務範圍由雙方在本合同1.3條中書面確定;

二、組成文件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形成的合同變更及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關文件(含雙方往來函件、會審記錄、會議紀要、簽證等與本合同相關的修正文件)

6)、合同清單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三、服務質量:

安保服務應當符合本合同約定及所附附件的要求;且應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指導性文件精神並符合園區甲方要求。乙方應對所提供的安保人員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查,不符合安保要求的人員,不得報甲方確認,不得分派現場執行安全保衞工作。

四、服務時間

4.1總服務期:暫定3個月;安保服務啟動日期由甲方書面通知為依據;

4.2服務方式:乙方提供的安保人員按約定採用輪班制開展安保工作。乙方人員工作12小時後休息24小時,再開展第二次12小時任務,以此規則輪換執勤;

五、合同價格

本合同約定乙方出勤的經甲方確認上崗的保安員服務費每人每月為(人民幣) 4600 元,每月暫定安排保安員人數為50人,合同總價暫定為:¥690000元(大寫:人民幣陸拾玖萬元整);保安員具體人數由甲方需求通知確定,最終結算時按實際安排人數計算。

本合同為全費用清單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包含乙方保安員執勤期間可能產生的一切費用,乙方應為保安員購買保險,且相關期間發生的安保傷害和風險防範及保險支出均由乙方全權負責承擔,甲方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任何款項;合同執行期間,單價不做調整。

六、付款方式:

每月 5 日前,乙方根據甲方安保付款資料要求申報上月服務費用,在當期服務經甲方確認符合當期要求後,服務費按甲方現場管理部統計數據作為基礎依據,由甲方合約部門審定後給付審定金額的90%,以電匯方式結算;剩餘10%在服務期結束後由雙方統一核算全部服務期最終安保工作成果,確認安保工作合格,甲方出具書面意見後給付剩餘全部款項;

七、發票開具

乙方在甲方支付相應服務費前,需提供給甲方當期付款同等金額的正規合格發票。甲方在收到對應發票後支付相應款項;

八、雙方權利及義務

8.1甲方權利及義務

8.1.1 甲方有權指派人員對保安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有權要求調換不適合在甲方工作的安保人員。

8.1.2 若甲方同意為值勤保安員提供必要的通訊技術設備的,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設備租賃使用費。

8.1.3 甲方有責任及時、認真研究解決乙方提出的安全問題,採取必要的改進和防範措施。

8.1.4 甲方有義務教育其員工尊重保安員的工作,對保安員履行職責的行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員的合法權益。

8.1.5甲方有權不予支付不符合安保要求的執勤人員安保費用,是否符合安保要求以實際工作能力評價結果確定,不以乙方報甲方確認的上崗確認文件為準,但若乙方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人員,造成甲方相關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索賠;

8.1.6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服務費用。

8.2乙方權利及義務

8.2.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8.2.2 乙方負責保安員的勤務指揮、人員調整和休假安排。

8.2.3 乙方對保安服務範圍內的不安全隱患有權向甲方書面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8.2.4 乙方指派的保安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加班、工傷、年休假等依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全部由乙方負責,並提供保安員執勤所需的制式服裝、必要的執勤裝備,如因未及時提供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8.2.5 乙方負責保安員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等日常管理和違紀問題的處理。

8.2.6乙方保安人員應當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8.2.7乙方應定期對指派的保安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8.2.8乙方承諾在服務期內對甲方工作人員進行二次安保專業知識和法規教育的培訓工作。

8.2.9乙方與該保安員的勞動合同複印件必須交甲方備案一份。

8.2.10負責執勤區域內的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做好人員進出登記,維護區域範圍內的治安秩序和人身財產安全。

8.2.11妥善處理突發情況,對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將傷害減至最低,並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

8.2.12協助完成甲方安保監管人安排的臨時性勤務、勤雜工作。

8.2.13乙方不得提供不符合安保條件要求的人員進行執勤安保;若提供的安保人員不符合安保要求的,乙方需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損失;

九、違約責任

9.1在有效服務期內,除本合同約定或雙方協商解除外,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合同暫定安保服務費總額的30%違約金。

9.2乙方安保服務不符合雙方約定或國家及地方要求的,由甲方視乙方人員違約情節嚴重程度,酌情給予罰款處罰;對乙方相關安保人員處罰為50~1000元/次,同時對乙方處以合同暫定總額0.5%~3%的罰款;罰款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額10%;乙方需同時承擔因乙方安保不力對甲方造成的相關損失的全額賠償責任;

十、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

10.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10.2合同期滿後,如一方不要求續簽,應在本合同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若不通知,則自動解除。

10.3當出現以下情況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同時要求乙方承擔合同金額30%的違約責任,如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損失超出違約金賠償額的,就超出部分乙方應另行承擔賠償責任:

10.3.1乙方收到甲方進場通知後,超過要求進場時間7天仍無法安排到位進場執勤的;

10.3.2乙方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提供安保服務的;

10.3.3乙方不解決實際安程中遇見的問題,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解決完成的;

10.3.4 乙方指派的人員不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或甲方認為其不勝任工作的,經向乙方提出更換乙方安保執勤或管理人員,乙方未及時更換的,經書面要求後7天內仍拒不更換的,或乙方管理人員擅自離開執勤崗位累計達7天的;

10.3.5乙方提供虛假的企業資質、管理人員資料或者現場實際管理人員與所報人員不一致的;

10.3.6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園區安保工作嚴重不達標,導致無法挽回或可挽回工作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乙方拒絕修正的;

10.3.7合同服務有效期間,存在重大隱患或乙方人員存在不廉潔自律的問題,索賄受賄的;

10.3.8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指派的現場執勤人員提起勞動仲裁、舉報、信訪等行為的。

10.3.9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或者不服從甲方管理,因管理責任被甲方處罰(包括違反本合同的處罰以及違反施工現場制度的處罰)後,甲方同時有權解除合同。

10.3.10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10.3.11甲方根據市場需要進行變更,導致相應承包服務項目不存在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無需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10.4合同解除時,已完成的工作量由甲乙雙方書面確認,甲方對工作量確認後書面通知乙方,乙方48小時內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認同確認結果。如乙方拒絕確認工程量,則以甲方委託的第三方諮詢機構(包括監理單位)確認的為準,乙方不得對抗該確認結果。

10.5甲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暫停服務,在發出要求乙方撤離人員和設備的通知後48小時內,乙方須撤出施工場地。如乙方在甲方出具相關通知之日起超過48小時仍拒絕撤出施工場地,造成甲方不能清場的,乙方每延遲一日應按合同總金額2%支付延遲履行金,如超出5天仍未清理完畢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金額30%的延遲退場賠償金,同時甲方有權將乙方遺留在工地的設備材料視為乙方遺棄物品,甲方可自己予以處理,如由此造成乙方任何損失的甲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10.6乙方出借資質與甲方簽定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對造成的所有後果承擔經濟賠償外,補償甲方合同總額10%的違約金,並保留進一步索賠和法律追訴的權利;

10.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一、現場代表

為明確職權,切實維護雙方利益,本合同約定雙方負責人員;

甲方指定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作為本次安保工作的甲方代表,負責聯繫和溝通乙方相關安保服務事宜;甲方代表簽署的可能涉及經濟性文件,還需通過甲方領導確認同意方可產生實際約束力;

乙方指定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作為本次安保工作的乙方代表,負責對接甲方工作並反饋實際工作情況;乙方代表在乙方授權範圍內有權簽署相關經濟文件,並對乙方產生實際約束力;

雙方變更合同負責人應提前7日書面告知對方,特殊情況無法提前7日書面告知的,應儘可能通知至對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造成違約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十二、其他約定

12.1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商業道德標準,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須外,不得向除甲乙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有關本合同的內容及相關商業信息資料。

12.2甲方不得直接向保安員布臵安保職責範圍以外的工作任務,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違法指令。甲方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本合同。

12.3保安人員在執勤期間,因防止、制止甲方的財產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按《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協商解決辦法。

——【因見義勇為而變損時的損害賠償】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12.4保安員在執勤時,屬職責範圍內發生消防、治安及刑事案件,應及時保護好現場,彙報甲方和相關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察認定是保安員工作失職所造成損失的(不包括現金、有價證券、金銀珠寶、古董字畫、郵票等),由甲乙雙方按合同約定處理,無約定的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或參照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12.5因甲方單位技防、物防、人防實施不到位,經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而未採取措施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屬甲方本單位工作人員監守自盜,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2.6 甲方指派保安員從事本合同約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對保安員、甲乙雙方或第三方的經濟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三、附則

13.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 貳 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副本暫定 陸 份,甲方持 伍 份,乙方持 壹 份。副本數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持,但若副本內容與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內容為準;

13.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13.5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方與乙方經過平等協商擬定,雙方對有疑義的條款已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和説明,乙方已充分理解和約定其全部條款的內容,並對其無異議。

十四、合同附件

1、附件1-《安全保衞服務質量標準》

2、附件2-《XX園區安全保衞服務合同清單計價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合同經辦人:

開户銀行及賬號:

通訊地址:

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合同經辦人: 開户銀行及賬號: 通訊地址: 電話: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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