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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4篇)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4篇)

(一)案件基本事實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4篇)

XX年9月至今,印務公司與生物公司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約定由印務公司為生物公司印刷包裝盒和產品説明書等物品。合同對品名、數量、金額、驗收、結算等事項以及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處理方式進行了詳細的約定。

簽約後,印務公司依約完成印刷工作,並及時送達合同指定地點交生物公司驗收入庫。但生物公司只支付少量報酬,餘款二十多萬元(具體金額有待進一步核算)一直拖延未予支付。

(二)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分析

1、雙方承攬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對此不應有異議。

2、印務公司完成工作,生物公司應支付相應報酬。具體金額有待細查。

3、生物公司逾期支付報酬,應承擔違約責任。

按合同第十一條第5項規定,生物公司應按銀行逾期借款利息償付違約金。由於生物公司的付款系根據定作情況分期履行,而且生物公司曾間歇性地少量支付。因此違約金的處理應在詳細調查的基礎上,結合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作出儘可能有利於印務公司的解釋和計算。

(三)對本案的預期

由於生物公司的違約事實較為明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起訴至法院應能得到判決支持。但同時應注意:

1、精密做好生物公司的財產調查工作,確定其償付能力,必要時可要求專業調查公司的參與;

2、為爭取印務公司的利益化,同時減少訴訟過程中的爭議,在訴前還應做好證據的詳盡收集等準備工作。

半成品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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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甲方)

承攬方:________(乙方)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

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品名(或項目)、數量及價款:

┌──────┬─────┬────┬──┬─────┬───────┐

│加工定作物品│型號、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價款或酬金│交(提)定作物│

│名稱或項目 │

 │

├──┬──┤或完成工作日期│

 │

│單價│金額│

 │

├──────┼─────┼────┼──┼──┼──┼───────┤

 │

 │

├──────┼─────┼────┼──┼──┼──┼───────┤

 │

 │

├──────┼─────┼────┼──┼──┼──┼───────┤

 │

 │

├──────┴─────┴────┴──┴──┴──┴───────┤

│合計金額(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2.使用原材料(半製品)及主要輔料規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

┌──┬─────┬────┬──┬──┬──┬─────┬─────┐

│品名│型號、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提供日期 │消耗定額 │

├──┼─────┼────┼──┼──┼──┼─────┼─────┤

 │

 │

 │

├──┼─────┼────┼──┼──┼──┼─────┼─────┤

 │

 │

 │

├──┼─────┼────┼──┼──┼──┼─────┼─────┤

 │

 │

 │

├──┼─────┼────┼──┼──┼──┼─────┼─────┤

 │

 │

 │

└──┴─────┴────┴──┴──┴──┴─────┴─────┘

質量要求:

檢驗及提供方法:_________

價款處理方法:__________

(2)乙方提供部分:

┌─────┬─────┬────┬─────────────────┐

│品名及產地│型號、規格│質量要求│允許使用代用品名稱及規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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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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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3.加工方法及質量、技術標準和負責期限:___________

4.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

5.交(提)定作物辦法(包括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地點:_____

6.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________

7.給付定金數額、時間、方法:________

8.結算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

9.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

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

定作方

承攬方

├────────────┼─────────┼───────────┤

 單位名稱

 │

 (蓋章)│

 (蓋章)│

├────────────┼─────────┼───────────┤

法定代表人

 │

 │

├────────────┼─────────┼───────────┤

簽約代表

  │

 │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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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

├────────────┼─────────┼───────────┤

電掛

 │

 │

├────────────┼─────────┼───────────┤

 開户銀行及帳號

 │

 │

├────────────┴─────────┴───────────┤

│保證單位

 (蓋章)

(蓋章) │

└──────────────────────────────────┘

承攬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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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條 承攬項目、數量、報酬及支付期限

項目名稱及內容

計量單位

數量

工作量(工時)

報酬

交付期限

單價

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技術標準、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條 承攬人對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____________

第四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承攬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__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檢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承攬項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來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工作成果檢驗標準、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結算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定作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條 定作人解除承攬合同應及時書面通知承攬人。

第十一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承攬人

承攬人(章):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監製部門:____________ 印製單位:___________

塑料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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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塑料廠

被告:某塑料模具廠

某塑料廠與某塑料模具廠於1985年1月20日簽訂加工承攬合同一份,由塑料模具廠為塑料廠加工多層塑化模具一套,材料加工費21000元,同年2月底完成。塑料廠並允諾另付塑料模具廠帳外“加快費”3000元。

加工承攬合同履行中,塑料廠分別於1985年2月2日和2月13日,將材料加工費21000元全部匯付塑料模具廠。但塑料模具廠4月15日才加工完畢,經驗收,因模具有裂痕,由塑料模具廠另行加工一台同型模具,5月5日交貨驗收。5月3日塑料廠驗收時,發現塑料模具廠並未做同型模具,僅對原模具進行了部分修補,質量仍不合格。5月13日,雙方再次商訂,由塑料模具廠繼續修理模具,5月底完工驗收,質量為正常使用不低於一年時間,並退還塑料廠加工費4000元。塑料模具廠除按約定退還4000元外,再次誤期於10月7日將模具送至塑料廠。經雙方試車檢驗,模具跑料嚴重,無法正常使用。12月7日雙方商定,由於模具不符合質量要求,塑料模具廠只收取9000元材料費,其餘8000元加工費於1986年1月15日前,分兩次退還塑料廠,但至1986年3月26日塑料模具廠尚未退還餘款。塑料廠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塑料模具廠退還全部材料及加工費17000元,並給付違約金和經濟損失費35300元。

法院審理中認為:塑料模具廠為塑料廠加工製作模具,既未按期完成,又不符合質量要求,已經違約。爾後,雙方雖幾經變更協議,但塑料模具廠終未履行,導致糾紛應負完全責任。另,雙方商議收受帳外“加快費”,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實屬錯誤,應予批評。塑料廠向塑料模具廠索賠應得利潤欠妥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如下:

1.塑料模具廠為塑料廠加工多層塑化模具,因質量不合格,作退貨處理,報廢模具由塑料廠自行處理;

2.塑料模具廠退還塑料廠材料、加工費17000元;

3.塑料模具廠賠償塑料廠運輸、旅差費用1000元;

4.上述二、三兩項合計18000元,由塑料模具廠分4次給付塑料廠:1986年5月給付3000元,1986年6至8月,每月給付5000元。

5.塑料廠放棄其它要求。

1.本案糾紛發生的責任,完全在於塑料模具廠。《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應無償進行修理、補足數量或者酌減報酬”。所以,承攬方塑料模具廠必須退還定作方塑料廠的全部材料、加工費,並且賠償塑料廠的全部運輸、旅差費。

2.簽訂經濟合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4條規定,一方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合同履行後可以收回或抵作價款。但是,象本案塑料廠在合同簽訂後不久,即付了全部材料、加工費是不妥的。以致造成事後償還時發生了困難。

3.塑料廠為了急於求成,允許另付帳外“加快費”3000元,這是違法的。由於雙方只是口頭協議,事後由於加工質量發生糾紛,並未形成事實。故法院給予批評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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