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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合同書

土地整理合同書

(1) 建設單位:

土地整理合同書

(2) 承包單位:

(3) 設計單位:

(4) 監理單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設單位委派的全面負責監督本工程合同實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為 。甲方代表有權做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決定。有權為此簽署證書和發佈通知。

(6)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範圍內,全面負責委託協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單位、本合同監理工程師、監理內容、監理權限等。

(7)項目經理:指由承包單位委派的全面負責本了程實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項目經理為 。項目經理應代表承包單位全面處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須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體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農田水利工程;

c、田間道路工程。

(10)臨時設施:承包單位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前維護所需設置的全部設施。

(11)施工圖紙:指設計單位在技施設計階段應提供的圖紙,包括經監理單位簽署的設計修改通知和補充圖紙。

(12)合同價格:指合同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承包單位的。

(13)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5)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節假日,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第2條 承包方式

(1)以 方式結算支付。承包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圖進行施工,由於設計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按本合同條款第11條規定執行。

(2)承包方式:

第3條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過程中,甲方代表有權做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決定,有權為此簽署證書和發佈通知,對此,承包單位不應拒絕。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錯誤給承包單位造成的直接損失,承包單位有權提出索賠和工期順延。

(2)甲方代表有權對監理單位所做出的有關工程是質量和計量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監督。監理單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如工程質量、工程材料質量、工程計量、工程變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後仍有權予以否定,直至發佈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絕確認工程計量。

第4條 轉包與分包

承包單位不得將本合同轉讓,不得將主體工程整體轉包,承包單位也不得將建設單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項目分包出去。非主體工程如要分包,則承包單價必須提供分包單位承包能力為證明,事先徵得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同意,且分包單位必須具有法人地位。

第5條 合同的範圍

本合同包括: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前維護,其中包括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與臨時設施。

第6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順序如下: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合同條款

(5) 施工招標文件

(6)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已標價的工程報價彙總表

(9) 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2、分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政黨進行的情況下,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解決。雙方了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的解釋時,按合同條款的第40條關於糾紛解決的約定處理。

第7條 合同雙方義務與責任

建設單位的義務與責任: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發佈開工通知;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開工前 天完成工地範圍內的徵地和培青,向承包單位提供施工用地;開工前 天向承包單位移交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開工前 天提供施工圖紙 份;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價款;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以及完成其他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承包單位的義務與責任: 年 月 日前向建設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萬元;開工前 天進駐工地;對監理單位提出的任何工程變更指令,必須照辦,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項承包工作,對監理單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據施工規程的要求予以修補或改建;開工後 天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按合同規定,完成部份設計工作,繪製施工詳圖,經監理單位審核批准後按圖施工;向保險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人身意外險、汽車保險、貨物運輸險、設備損壞險等由承包單位承擔保費的保險;保證提供的建築材料和施工工藝符合質量標準,提供的施工設備符合投標文件中填寫報的型號和數量;文明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技術規範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並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並報監理單位審批;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環境保護;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習慣,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保證工程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建成完工,並負責做好維修期(即缺陷責任期)內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直至最終驗收合格;完工清場及撤離;建立各種用於本工程的規章制度;完成其他應由承包單位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8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監理單位和職責與權力: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但在行使下列權利時須得到建設單位的批准;工程的分包、工期的延長、工程的變更、增加或減少某一工程項目;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總監理工程師(下稱總監):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建設單位應在開工通知發佈前把總監理的任命通知承包單位,總監易人時應由建設單位及時通知承包單位。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行為其職責,並通知承包單位。

監理人員:總監可以派出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範圍通知承包單位。他們在授權範圍內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監理單位的指示: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上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承包單位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後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單位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有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後可做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並通知承包單位。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單位仍應遵照執行;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後

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 小時內及時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 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單位可提出書面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監理單位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認價格以及採取可能涉及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並與雙方充分協商後做出公正的決定。

第9條 書面通知

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立即補發書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下,監理單位簽署的設計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況表、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單項工程驗收證書以及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共同簽署的其他文件都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

第10條 圖紙供應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單位所需主體工程的施工圖紙,由設計單位通過監理單位提供。為工程施工實施所需的施工與安裝圖紙,則由承包單位根據施工圖紙自行設計繪製,並報監理單位審批。

第11條 設計修改

監理單位在提供單項工程的施工圖紙之後,倘因純屬設計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圖紙時,應在該項工程開工前 天將修改後的施工圖紙遞交承包單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條件的改變必須修改施工圖紙,經和監理單位認可,設計單位應儘快予以修改,報經國土廳批准。

施工期間,監理單位簽署的設計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補充,承包單位不得拒絕。

修改的內容包括以下諸方面:

(1) 工程量的增減;

(2) 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項目;

(3) 改變某些建築物的結構形式;

(4) 改變某些建築物的形狀、高程與位置或尺寸;

(5) 其他的變更。

由於設計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變化,由雙方協商。一般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其單價按報價表確定的單價不變,經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商定,報建設單位確認並出具證書,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並按此執行。

由於設計修改而出現本合同工程量報價表中未曾出現的追加工程項目時,則該追加項目的單價由監理單位與承包單方根據省水利水電預算定額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編制暫行辦法》商定,經建設單位確認,同樣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並按此執行。承包單位不得以設計修改或工程量的變化為理由,改變其對本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在確定追加工程項目單價時,材料價格應採用運達至工地的市場價,如雙方對某一種材料的市場價格有爭議時,建設單位有權聯繫材料供應商承單位提供此材料,承包單位不得拒絕,且承包單位須自己直接向材料供應商採購,建設單位不參與材料採購。追加工程項目單價計算應採用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價格。

第12條 參觀現場所獲得的資料

承包單位參觀現場過程中對了解的各種情況以及其它當地部門提供的參觀資料,應做出自己的判斷出的推論、解釋和結論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

第13條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某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單位自稈組織貨源,並負責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承包單位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第14條 材質證明

工程所需的鋼筋、水泥必須有材質證明,其各項指標應滿足規範要求,如承包單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無材質證明的材料,監理單位應要求承包單位進行試驗,並遞交材料試驗結果,試驗所需費用應由承包單位承擔。

第15條 測量放線

承包等有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並將施工控制網資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承包單位應認真維護和管理施工控制網,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單位承擔。工程完工後應完好移交驗收單位。

承包單位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應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單位在監理人員監督下進行抽樣複測,當複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單位必須近監理單位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建設單位將不對上述指示所增加的複測工作另行支付費用。監理單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網,承包單位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建設單位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進行本工程施工測量放樣工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份發生超過合同規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線型的誤差時,承包單位均應按監理單位的通知進行修正,直到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修正誤差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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