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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通用3篇)

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通用3篇)

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 篇1

抵押權人:

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通用3篇)

抵押人:

借款人:

第一條:乙方自願以本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力、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抵押擔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_____整¥:_____元整,抵押地址瀋陽市區街號幢號值。抵押期限為,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簽字後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並辦理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及執行合同所需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五條:在房地產抵押借款之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房地產現狀的證明。並保證該抵押房地產產權明確,權屬清晰,沒有任何權屬糾紛。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在甲方處封存,在乙方未償還清借款前,乙方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管理,並不得轉讓、贈與、出售、重複抵押、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如發現乙方有上述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抵押房地產的保險,在抵押期內由乙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借款方承擔。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關費用。如未辦理保險,發生抵押物的損毀、滅失情況,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於5日內增補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享有對乙方債務的最終索取。

第八條:如乙方因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等可能導致無法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甲方有權提前催收欠款並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並將此抵押的房地產更名、變賣、拍賣,實現抵押權。

第九條:本合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後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抵押權人簽字:

抵押人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 篇2

貸款抵押人(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 資金。

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

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抵押權。

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大寫):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於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週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

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由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訂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並將其中的一份送交 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為:個月,即自起,至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議,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天通知乙方,並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他收入。

如甲方要求用其他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後還款日為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________________。

2.製造廠家: __________________。

3.型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點: ____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日期和數額發放貸款。

2.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3.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後,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

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並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 ,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税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險公司 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投保的抵押物由於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並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

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賬户內扣收,並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後,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雙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評估、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 市公證處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合同自公證書籤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合同登記部門、公證處各留存一份。

甲方:(章)  代表人:(簽字)  地址:  開户銀行及賬號:

乙方:(章)  代表人:(簽字)  地址:  訂立時間:

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 篇3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的《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聲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瞭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説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範圍

3.1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於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後,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户。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户、公證等費用。

9.6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註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於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後,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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