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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的方式

合同擔保的方式

擔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四種,這四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四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本文為大家介紹了這四種擔保方式的含義、擔保防衞等內容,僅作參考。

合同擔保的方式

合同擔保方式——留置

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某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扣留債務人的財產作為合同擔保。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留置”。

一、留置的定義

留置是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留置擔保的範圍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三、可行使留置權的合同類型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四、留置財產金額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五、風險承擔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履行期限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七、處置留置物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八、留置權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合同擔保方式——定金

一、定義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二、擔保效果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生效方式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四、限額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超過的部分無效。

標籤: 擔保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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