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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介紹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有哪些

介紹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從字面上來看,沒有多大區別,但實際債務人是兩者之間罪主要的區別。合同保全的產生依附的是法律規定,而合同擔保多數則是雙方當時人的約定。

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什麼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關問題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義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怎中保護措施從法律的角度保護了債權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很多情況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與保護力,下面,就簡要介紹一下合同保全的具體情況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財產,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目的。中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雖然規定的內容比較簡略,但填補了中國民事立法的空白,意義重大。

(二)區分撤銷權行使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經或者將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採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

這是説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即明知行為有損於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仍然執意為之。這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也就是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自身無能力償還債務,從而侵害債權人的權益但仍然實施該行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即第三人在債務人以極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時,事實。上已經知道此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但還是堅持完成行為,主觀上的惡意同樣是明顯的。

總之,合同保全在商業關係中有着非凡的意義,在很多情況下,合同保全都維護合同作為日常生活法律關係中的重要一步,如果你對相關問題有疑惑,或者有類似的問題的不到解答,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標籤: 合同 保全 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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