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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標準合同範本(通用3篇)

建築設計標準合同範本(通用3篇)

建築設計標準合同範本 篇1

發包人:

建築設計標準合同範本(通用3篇)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 萬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説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後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 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 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 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 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l.5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 %。

7.4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 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當事人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份,發包人份,設計人 份。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後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簽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年月日:

建築設計標準合同範本 篇2

發 包 人: 設 計 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等、投資及設計費見下表。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的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第五條    注:1. 按照付費次序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 最終設計費按施工圖面積核定,在第四次付費時一併結算,多退少補。

3. 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 發包人責任:

6.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 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員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籤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 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 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5 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 設計人責任:

6.2.1 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6.2.3 設計人按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4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5 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規定支付設計費。

7.3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

7.4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8.2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合同規定的份數,設計人

8.3 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5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6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綿陽市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雙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7 本合同一式份,發包人份,設計人 份。

8.8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9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10除雙方簽名外,本合同條款原則上不認可手工痕跡,如確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手工增減、改動,須雙方均在手工痕跡處加蓋公章,方能認為手工痕跡有效。

(此下無正文)

發包人名稱:(蓋章) 設計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建築設計標準合同範本 篇3

委託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2國家及地方的有關工程勘查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工程設計項目的名稱、地點、規模、投資、設計內容及標準:

2.1工程項目的名稱:

2.2工程項目的地點:

2.3工程項目的規模:

2.4工程特徵及附註説明:

2.5工程項目的投資總額:

2.6工程項目的設計內容及標準: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設計文件

第五條 設計費及支付方法

5.1甲方應支付本合同項目的估算設計費為 元。 5.2 支付方法為:

5.2.1本合同生效後七日內,甲方應向乙方預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計 元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5.2.2 乙方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後七日內,甲方應即再支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30%,計 元。(不含定金)

5.2.3 乙方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後七日內,甲方應即再支付估算設計總額的45%,計 元。(不含定金)

5.2.4施工結束後七日內, 甲方應即向乙方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計 元。(不含定金)

5.3 收費説明:

5.3.1 取費計算標準: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 甲方責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效負責。 甲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 甲方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對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費。

6.1.3 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開始設計工作,不退還甲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級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設計文件時,甲方應支付趕工費。

6.1.6 甲方應為乙方派往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7 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6.2乙方責任:

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甲方交付設計文件。

6.2.2乙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對於乙方設計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

6.2.3由於乙方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後,乙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賠償甲方損失。

6.2.5乙方交付設計文件後,應參加有關部門設計審查會議及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計劃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調整補充。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甲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第七條 其他

7.1乙方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甲方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

7.2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乙方另收工本費。

7.3本工程項目中,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甲方需要乙方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7.4甲方委託乙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乙方參加。出國費用,除了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7.6 由於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7.7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委託方與承接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7.8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其他約定事項 無

7.10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建設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7.11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在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7.12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自20 年 月 日生效。

委託方單位名稱: 承接方單位名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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