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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單(精選7篇)

船舶保險單(精選7篇)

船舶保險單 篇1

保險單號碼__

船舶保險單(精選7篇)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險條款及在本保險單上註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單位下列船舶保險:

┌────┬──┬───┬────┬───┬────┬────┬───┐

│船舶名稱│種類│用途│製造年份│總噸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費│

├────┼──┼───┼────┼───┼────┼────┼───┤

│││││││││

├────┴──┴───┴────┴───┴────┴────┴───┤

│航行範圍:│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

├──────────────────────────────────┤

│保險費總數:人民幣│

├──────────────────────────────────┤

│保險期限: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時止│

├─────────────────┬────────────────┤

│注意:收到保險單,請即核對。│保險公司簽章│

│如有錯誤,希即通知更正。│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船舶保險單 篇2

1.沿海內河船舶險保險單(正本)

============================================================================

保險單位: 船舶名稱:

--------------------------------------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 )的要求,由被保險

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

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並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

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瞭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

製造年份: 製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

保險價值:人民幣 (¥ )

保險金額:人民幣 (¥ )

--------------------------------------

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 率: %

總保險費:人民幣 (¥ )

--------------------------------------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註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於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

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於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於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鏽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徵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 險 期 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 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於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後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後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

,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後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後,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須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並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船舶保險單 篇3

中國人民保險*司船舶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險條款及在本保險單上註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單位下列船舶保險:

┌────┬──┬───┬────┬───┬────┬────┬───┐

│船舶名稱│種類│用 途│製造年份│總噸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費│

├────┼──┼───┼────┼───┼────┼────┼───┤

│ │ │ │ │ │ │ │ │

├────┴──┴───┴────┴───┴────┴────┴───┤

│航行範圍: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 │

├──────────────────────────────────┤

│保險費總數:人民幣 │

├──────────────────────────────────┤

│保險期限: 個月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注意:收到保險單,請即核對。 │ 保險公司簽章 │

│ 如有錯誤,希即通知更正。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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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單 篇4

保險單位: 船舶名稱:

--------------------------------------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 )的要求,由被保險

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

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並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

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瞭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

製造年份: 製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

保險價值:人民幣 (¥ )

保險金額:人民幣 (¥ )

--------------------------------------

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 率: %

總保險費:人民幣 (¥ )

--------------------------------------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於某險標的範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註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於某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於某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某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

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於某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某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施某救助措施某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某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某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於某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鏽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某撈設施某下設施某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徵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於某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 險 期 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 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 船齡在 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 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某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於某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於某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某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後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後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

,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 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 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後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後,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合理的施某護措施某須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並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船舶保險單 篇5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

沿海內河船舶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並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瞭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製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製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種類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總噸位/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總長)_________________

船質結構:_________________

(型寬)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價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區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_________________

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_

費率:_____% 

總保險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公司(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

本保 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註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全損險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於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於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船舶由於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鏽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 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徵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險期限

第四條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於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船舶保險單 篇6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

1.沿海內河船舶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位:船舶名稱: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並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瞭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製造年份:

製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保險價值:人民幣

保險金額:人民幣

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個月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率:%

總保險費:人民幣

保險公司(簽章)

年月日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註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全損險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於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於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船舶由於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鏽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徵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險期限

第四條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 七條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於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後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後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船舶保險單 篇7

船舶保險保險單

船舶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險條款及在本保險單上註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單位下列船舶保險:

船舶名稱

種類

用途

製造年份

總噸位

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

保險費

航行範圍: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

保險費總數:人民幣

保險期限: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時止

注意:收到保險單,請即核對。

如有錯誤,希即通知更正。

保險公司簽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保險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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