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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颱風預案

防颱風預案

一、總則

防颱風預案

1.1 編制目的

做好預防和處置因颱風帶來的各種災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颱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防洪抗旱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以及市、區有關防汛防旱防颱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區範圍內颱風災害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颱風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防颱風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按照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各鎮(鄉)、街道、區防指成員單位是本區防颱風工作的責任主體。

(3)科學調度,保障安全。及時預報台風動向及影響範圍,認真分析颱風可能帶來的危害,科學防範,合理預排預泄,保障安全。

(4)快速反應,部門聯動。發生颱風及次生災害時,鎮(鄉)、街道應迅速響應,各有關部門聯合行動,及時、高效地開展預防和應急處置。

(5)抓好“四進”,加強基層。堅持防颱應急管理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的方針,加強基層防颱風工作,落實各項預防和應急措施,提高基層防颱風能力。

1.5 工作要點

(1)組織城鄉危房、危險區域、危險地段的人員安全轉移。

(2)組織出海漁船及時回港避風。組織避風漁港的安全管理和船員的安全轉移。

(3)水庫、海塘、水閘、圍墾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

(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體滑坡防範和人員避險。

(5)城鄉高層建築工地、廣告牌、行道樹、電線杆、天線等高層設施防風保安,城鄉低窪地區的防洪排澇。

(6)風、雨、潮的預測預報和預警,並及時發佈颱風消息。

二、組織指揮體系

2.1 防颱搶險救災工作實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颱指揮部(以下簡稱區防指)負責全區防颱搶險救災工作。當12級以上台風正面登陸或強颱風嚴重影響我區時,區委、區政府部署防颱搶險救災工作,區防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2.2 鎮(鄉)、街道及其他防汛防旱防颱指揮機構

鎮(鄉)、街道、社區、行政村等基層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防旱防颱辦事機構,明確人員職責,借鑑温州、麗水防禦超強颱風的經驗教訓,修訂完善抗颱風預案。

三、影響颱風等級

按照台風影響範圍和程度,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3.1 特別重大(ⅰ級)

市、區氣象台預報強熱帶風暴、颱風、強颱風在我區登陸並嚴重影響我區。

3.2 重大(ⅱ級)

市、區氣象台預報強熱帶風暴、颱風在我市、區登陸或強熱帶風暴、颱風在舟山、寧波、台州等登陸或緊擦舟山北上,並嚴重影響我市、區。

3.3 較大(ⅲ級)

市、區氣象台預報強熱帶風暴、颱風影響範圍較小,在寧波或台州以南登陸或緊挨浙江沿海北上,影響我區範圍較小。

3.4 一般(ⅳ級)

市、區氣象台預報強熱帶風暴、颱風在東經125度以東,或北緯24度以南轉向,對我區影響較小。

四、預防和預警機制

4.1 氣象、海洋與漁業、水利圍墾、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颱風、暴雨、洪水、風暴潮及地質災害的監察、預報預警,並及時向有關防指機構提供颱風、降雨、風暴潮、地質災害等的實時信息和預測結果。

4.2、水利工程巡查

各鎮(鄉)、街道應對轄區內水庫、山塘、海塘、圍墾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與安全監管制度。

4.3 防颱檢查

4.3.1 鎮(鄉)、街道防指機構在汛前、汛中組織開展防颱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處理和整改。

4.3.2 建設、電力、交通、通信等部門應加強市政、電力、交通、通訊等設施的防颱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

4.3.3 區建設局、區海洋與漁業局、舟山市港務局普陀分局、沈家門海事處、市國土資源局普陀分局、區水利圍墾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危險區域人員、房屋和漁港船隻、病險水利工程等情況的調查,並登記造冊,報區三防辦備案。

4.4 颱風及次生災害預警

4.4.1 颱風影響預警

氣象部門加強氣象監察和預報,根據《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信號發佈實施辦法》,對台風影響情況進行預警。各鎮(鄉)、街道及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值班

,跟蹤颱風動向,研究防禦對策,明確防禦重點,及時將有關信息向社會發布。

4.4.2 降雨實時預警

氣象部門加強降雨實時監測、預報和預警。各鎮(鄉)、街道的水文部門應加強降雨監察,當出現強降雨時,應及時向有關防指機構報告,並通報社區、行政村,告知廣大居民。區防指接到水文信息後立即向有關地區發出警報。

4.4.3 山洪災害預警

區水利圍墾、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對山洪災害、地質災害易發區建立專業監察與羣測羣防相結合的監察體系,落實觀察措施。在台汛期間堅持每天巡查制度,加強觀察巡查,一旦發現危險徵兆,按照區防指“關於明確山洪災害預警責任人及崗位職責的通知”的要求,立即向可能影響的地區發出警報,轉移羣眾,並上報所在地防指機構或區防指機構。

4.4.4 水利圍墾工程險情預警

當轄區內水利圍墾工程發生險情或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時,水利圍墾工程管理單位和各鎮(鄉)街道防指機構按規定權限,通過廣播、電視電話、警報等方式向有可能影響的地區發出警報,鎮鄉(街道)及有關單位及時做好羣眾轉移的各項工作。

五、應急響應

5.1 ⅰ級應急響應

根據氣象部門預報,12級以上台風或超強颱風對我區構成嚴重影響的情況下,區防指召開防颱電視電話緊急會議,部署防颱各項工作,必要時報請區委、區政府部署抗台工作,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主持會商,根據省防指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動員部署抗台工作。影響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區委、區政府或區防指可採取停課、停工、停業、停市等非常措施,保證人員安全。

在台風、超強颱風嚴重影響我區時,並對沈家門中心漁港構成威脅的情況下,區防指指令迅速成立沈家門漁港搶險救災領導小組,針對沈家門漁港避風船隻眾多的特點,做好漁港船隻和船員的安全工作。

5.1.1 沈家門漁港搶險救災領導小組成員

沈家門漁港搶險救災領導小組成員由區海洋與漁業局、舟山市港務局普陀分局、區交通局、沈家門海事處、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分局、區城管辦等部門領導以及相關專家組成。

5.1.2 沈家門漁港搶險救災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沈家門漁港搶險救災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核實回港避風船隻數量、船員人數和通訊聯繫方式;做好避風船隻的防碰、撞工作,船員的安全轉移、運送和落實避災點安置以及海上特發事件搶險救災等工作。

5.1.3 沈家門漁港船員轉移安置

當颱風、強颱風嚴重影響我區,並對沈家門中心漁港構成威脅時,按照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人員轉移指令和要求,沈家門漁港搶險救災領導小組迅速開展港內避風船員的安全轉移工作,把船員轉移到指定場所。根據《浙江省防汛防颱抗旱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及就近避災、集中分散相結合的原則,由區民政部門落實臨時避災場所,臨時避災場所包括普陀中學、沈家門國小、普陀二中、沈家門中學、原職業中學、普陀三中、普陀體育館、人防隧道、嶺陀隧道,以及華晶、華銀、港城、港帆、海中州、華僑、名都、海天樓、明珠賓館等安全可靠的公共場所,同時要對這些臨時避災場所進行安全鑑定。

5.1.4 區三防指揮部成員單位按ⅱ級應急響應分工,做好不同階段防禦颱風的各項工作。

5.2 ⅱ級應急響應

區防指指揮或副指揮主持會商,區防指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有關專家分析颱風發展趨勢,風暴潮影響情況,作出雨量、風力、潮位、海浪及洪水預報,提出防禦目標,防禦重點和對策建議。區防指向全區部署防颱工作,明確防禦目標和重點,根據省、市發佈人員梯次轉移命令,按需要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組織指揮重大險情的搶險救災工作,向市防指彙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報請區委、區政府部署防颱工作。區防指加強監視颱風發展變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員轉移和船隻回港避風情況,組織有關專家赴抗台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做好災情核查和信息發佈工作。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根據颱風不同階段,做好如下工作:

(一)發佈颱風消息階段

1、區防指、水利圍墾局、氣象局、海洋與漁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交通局、建設局、民政局、電力公司、港務分局、旅遊局、教育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區農林局、電信公司等區防指成員單位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密切關注颱風動向。

2、氣象、海洋與漁業部門及時將颱風、風暴潮和海浪預報消息報送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和區防指,並向公眾發佈。

3、區防指、水利圍墾部門分析防颱形勢,明確防禦重點,研究落實防颱措施,向區政府領導及上一級防指報告防颱有關情況,及時向各鎮(鄉)、街道和區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台風消息,做好防颱各項準備工作。督促各地加強水利工程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颱風影響地區高水位運行水庫降低水位,防止出險。指導做好果樹、大棚養殖等的加固工作,消除安全隱患。指導檢查各地在建的圍墾工程

,發現隱患及時處理,落實抗台應急防禦措施。

4、區海洋與漁業部門組織做好各地出海漁船、海運船、油船、製冰船回港避風,加強避風港的管理,檢查督促各地加固深水網箱、魚排等養殖設施。區港務部門做好工程船、吸泥船、打樁船、運輸船等遠距離作業船隻返航回港避風工作,加強錨地船舶的監管,提前做好轄區內船舶、設施的各項防颱準備工作。區海事部門落實航道防颱措施,以及海上應急搶險營救等各方面工作。

5、區國土資源部門密切關注颱風動向,與氣象部門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預報工作。

6、區交通部門組織各地加強公路和渡口、碼頭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運輸船舶、交通船舶、車輛做好防颱抗台準備工作;加強對公路沿線指示標誌,安排好搶險救災人員。

7、區建設部門要及時將農村住房防災能力普查情況(等級評定)反饋給各鎮鄉(街道),同時要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檢查,並做好防颱各項準備工作。

8、區農林部門提供農情,提出農業、經濟林抗災、救災措施,做好災後種子調運和技術指導工作。指導落實雞、鴨、豬等畜禽養殖户抗災救災措施工作,並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9、區衞生部門組織各地做好防疫救災所需藥品、血源、消毒、醫療器械、救護車輛、醫務人員等應急準備工作。

10、區城管部門加強市區巡查,對廣告牌、行道樹和施工現場腳手架的管理,做好各項防禦工作。

11、區電力部門組織各地檢查加固電力設施和設備,做好防颱準備。

12、區經貿部門組織指導各地船舶修造企業,做好防颱各項準備工作。

13、區供銷部門組織各地落實防颱有關物資,做好防颱準備工作。

14、區旅遊部門組織各地把颱風信息通知到各旅遊企業、景點管理單位及遊客,消除隱患,做好各項防颱準備工作。

15、區教育部門組織指導中國小校、幼兒園,做好防颱準備工作。

(二)發佈颱風警報

區防指、水利圍墾、氣象、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加強預報,密切監視颱風動向,及時將最新消息報送有關部門;水利圍墾、氣象、海洋與漁業、交通、國土資源、建設、電力、港務、海事、旅遊、教育等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關注颱風動向。區水利圍墾、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交通、建設、民政等部門派工作組到颱風影響地區指導抗台救災工作。

區防指召開防颱分析會議,區氣象部門對台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分析和預報意見;區防指提出防禦重點、措施和建設;區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建設、水利圍墾、港務、海事等部門提出各自防禦對策。

1、區氣象部門作出颱風路徑、影響範圍、雨量等預報,水文部門做好洪水、潮位增水預報和測報的各項準備;區海洋與漁業部門做好風暴潮、海浪的預報工作。

2、區防指、水利圍墾部門督促各地加強水利工程,特別是水庫大壩、下游有人居住的山塘、重要海塘巡查與監測,落實險工險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搶險隊伍、物資和設備以及臨時防颱措施。組織指導颱風影響地區的河網、水庫預泄預排工作,掌握各地各部門的防颱動態,檢查督促防颱工作落實情況。同時要組織力量深入一線在建圍墾工程,分析在建圍墾工程受颱風影響可能出險地段,採取緊急補救措施。隨時撤離施工人員及附近有危險的人員,做好各項防颱工作。

3、區海洋與漁業、港務、海事等部門組織指導沿海養殖人員的安全轉移,檢查督促未返航的海上作業漁船、漁運船、製冰船、油船等迅速回港避風或就近避風,指導各地做好網箱等養殖的加固工作。加強風暴潮和海浪預報。區海事、港務等部門檢查搶險救災船艇、搶險應急小分隊和救災物資的落實情況,應急小分隊進入待命狀態。加強對台風影響區域船舶的簽證管理。以區海洋與漁業局、港務分局、海事處、交通局為主體,做好對回港避風船舶船員的緊急撤離準備工作,進一步落實各項防颱措施。

4、區交通部門組織各地做好相關渡口、碼頭、運輸、車輛及相關人員的避風防颱工作,做好人員撤離的各項準備。

5、區國土資源部門做好防颱抗災準備,組織各地加強對重點地質災害點的監測巡查,應急小分隊處於警備狀態。

6、區建設部門組織各地做好城鄉危舊房、臨時工棚、易出險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檢查落實高空設施、建設工地、城鄉防洪排水設施、低窪易澇地帶和地下空間設施的防颱工作。城區公共場所的電視屏幕滾動播出颱風信息。

7、區城管部門組織力量,拆除廣告牌、行道樹及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等危險設施,同時做好簡易工棚內人員的撤離準備。

8、區供銷部門組織各地落實有關抗台救災物資,做好隨時調運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運輸工具和搶險應急人員等。

9、區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應急準備工作,指導各地做好被轉移人員的安置後的保障工作。

10、區衞生部門組織各地建立應急指揮小組、醫療衞生機構組和防疫應急隊伍,準備應急藥物、試劑和監察儀器,做好隨時派送物資到災區的準備工作。

11、區教育

部門組織各地學校、幼兒園通報台風警報,密切關注颱風動向,檢查校舍安全,做好防颱工作。

12、區電力部門組織各地對電力設施、設備進行再檢查、再部署、再落實。

13、區經貿部門組織指導各地檢查船舶修造企業防颱措施落實情況,對險段、險地的無動力船舶做好隨時轉移的準備工作。

14、區旅遊部門督促各地組織遊客回到安全地帶。

15、區級新聞單位及時播放市、區氣象台發佈的颱風警報,區防指部署的防颱工作和防颱自救知識。

移動通訊企業通過手機短信方式及時向社會公佈颱風消息和預報。

(三)發佈颱風緊急情報

區防指召開防颱電視電話會商會議,緊急部署防颱工作,區防指領導組織指揮防颱工作。

1、區氣象部門作出颱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移動路徑、颱風暴雨的量級和登陸區的預報。區海洋與漁業部門作出風暴潮和海浪預備,區水利圍墾部門根據氣象預報對水庫、山塘、河道進行洪水評估,根據降雨實況及時發佈洪水預報,同時發佈沿海潮位預報。

2、根據省、市指示,區防指或區政府對台風可能登陸或嚴重影響的鎮(鄉)、街道,結合農村住房防災能力普查情況(等級評定),發出人員轉移命令(根據情況可提前發佈),要求各級領導深入抗台第一線,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抗台救災措施。特別是組織危險區域、危險地段羣眾實施梯度安全轉移。

3、區水利圍墾部門密切監視颱風動向和水庫、山塘、海塘、小流域、河網的實時情況,並及時對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險情等發出警報。對屋頂水庫、山塘根據險情采取放空等措施,對河道、水庫、水閘等進行科學調度。組織有關部門重點對在建的圍墾工程進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做好對施工人員及受威脅地段人員安全撤離的各項工作。

4、區海洋與漁業、港務、海事、公安等部門督促檢查沈家門、蝦峙等地漁港及避風港,做好防止船隻互撞、撞堤、撞碼頭等工作,除必要的人員外,視情做好人員撤離;在台風、強颱風嚴重威脅我區時,根據省、市有關人員轉移的命令,包括沿海養殖人員必須全部撤離上岸。

5、區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情況)啟動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具體部署全區防颱抗地質災害工作,對易發區域的人員實施撤離工作,督促各地加強巡查,提醒有關人員做好撤離準備,加密對地質災害氣象的預報次數。

6、區交通部門組織各地封閉相關渡口、碼頭,停止運行運輸船舶、車輛,必要地段實施交通管制,同時做好簡易工棚、危房等有關人員的緊急撤離工作。

7、區建設部門組織各鎮(鄉)、街道做好轄區內危舊房、臨時工棚、易出險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轉移工作。颱風影響我區時,停止一切在建工程施工,關閉景區,停止遊樂設施,做好市政設施的搶修準備。

8、區民政部門檢查指導各地做好救災應急準備,協助各鎮(鄉)、街道做好被轉移羣眾的安置和生活安排;遭遇強颱風、超強颱風並嚴重影響我區的情況下,會同區海洋與漁業部門、港務、海事、交通、公安、教育等部門,妥善安置沈家門漁港安全轉移的船員。

9、區城管部門組織指導城區內廣告牌、行道樹、高空作物的安全工作以及簡易工棚內民工、外來人員的安全轉移工作。

10、區供銷部門做好防颱物資儲備,隨時聽候區防指的調度,做好調運調送準備。

11、區衞生部門組織做好醫療搶險準備,進入臨戰狀態,檢查急救設施、設備狀態及備用電源等情況;隨時準備派出醫務人員到各鎮(鄉)、街道進行搶救傷病員。

12、區農林部門督促檢查低窪地段種植場、養殖場的簡易居住房內的管理人員,做好各項加固工作,做好及時撤離的準備。

13、區教育部門指導各地做好颱風影響區域內中國小、幼兒園停止上課、集會等羣眾性活動。會同區民政部門落實避災場所及安置沈家門漁港轉移的船員。

14、區電力部門部署電力系統防颱風、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業,及時轉移危險地帶人員,保證防颱救災重要用户用電和應急供電。

15、區通信管理部門做好啟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的準備,組織協調相關電信運輸業,保證防颱救災重要信息的傳遞,檢查落實通訊設備和備用電源的保安,做好應急通訊保障。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採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颱風信息。

16、區經貿部門組織指導督促對易出險的船舶修造企業進行再檢查,及時組織轉移人員、財產、物資等,尤其是要加強監督無動力船隻的管理,落實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17、區旅遊部門督查景區遊客返回,確保遊客回到安全地帶。

18、普陀駐軍、區人武部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險地區的羣眾轉移工作,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19、區公安部門組織做好道路、橋樑和城鎮街道的交通管制,維護地方治安,協助區海洋與漁業部門做好沈家門漁港船員撤離,通過110掌握各類遇險人員情況,及時調配警力營救,緊急情況及時向區防指和地方有關部門報告。

20、區發展和改革部門積極

協調解決搶險和救災所需的物資和資金。檢查和督促基層糧庫防汛防颱措施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糧的發放和糧食調運供應工作以及其他器材的供應。

5.2.2 搶險救災

颱風登陸或嚴重影響我區期間,區防指及時部署有關搶險工作;颱風影響後,召開搶險救災工作會議,部署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區委、區政府召開搶險救災會議,部署搶險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組織區水利圍墾、海洋與漁業、民政、建設、電力、交通、國土資源等部門到抗災一線慰問災民,指導搶險救災,並對防颱工作進行評估。各鎮(鄉)、街道、區屬各部門全力投入到搶險救災工作。

1、區防指及時掌握彙總各地災情,協調搶險救災有關工作,負責區級防汛抗台物資的調配,聯繫普陀駐軍、人武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颱評估工作,做好向市防辦和區委、區政府的彙報工作,通報抗台救災情況。

2、區氣象部門繼續跟蹤監視並做好颱風路徑、降雨預報,直到颱風完全消失、降雨停止。

3、區水利圍墾部門繼續監視水庫、山塘、小流域降雨河網的水位情況,做好水庫、河網的調度,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搶險,水毀工程修復,確保安全度汛。

4、普陀駐軍、人武部負責組織基層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5、區民政部門組織向災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接受捐贈,下撥救災款;協調各鎮(鄉)、街道安置災民,做好災民救濟救助工作,收集、核實災情,及時向區防指彙報。

6、區衞生部門組織指導各地醫療隊到災區搶救傷員,指導衞生防疫工作。

7、區農林部門根據災情及時做好農業生產、畜牧養殖等工作的技術指導,做好動物和公共場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8、區交通部門加強對山區公路、橋樑、施工路段和高邊坡、高擋牆、高路堤路段的檢查,加強公路巡查,及時在危險地段設置警示標誌,及時向公眾發佈公路、水路阻段信息。組織指導水毀公路和工程修復,保障各地救災救濟物資的運輸暢通,組織遇險船舶的搜尋救助工作。

9、區建設部門組織指導災區搶修城鎮供排水等市政設施和災區的房屋重點工作。

10、區電力部門組織指導災區搶修電力設施、設備,儘快恢復災區供電。

11、區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電信運營企業進行災區通信設施的搶險工作,儘快恢復通信。

12、區國土資源部門及時掌握各地地質災害情況,組織專家分析提出處理意見,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

13、區教育部門組織指導災區學校搶險校舍,為開學或復課創造條件。

14、區公安部門及時掌握各地治安動態,指導災區維護社會治安,參加搶險救災工作,保障防汛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的暢通。

15、區供銷部門組織落實搶險救災物資。

16、區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做好糧食供應,確保災區糧食價格和市場供應穩定。組織協調災害重點建設工程中基礎設施的恢復。

17、區海洋與漁業、港務、海事部門組織開展海上遇險船隻的搜尋救助工作,指導漁船和網箱養殖的搶險救災,指導沿海養殖恢復生產。

18、區財政部門及時撥付搶險救災資金,爭取省、市財政支持。

19、區經貿部門負責災區重要商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組織協調救災和災後重建物資的供應。

20、人民銀行舟山市普陀區支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普陀支公司、太保財產保險普陀支公司等區級保險機構及時組織災情核查和理賠工作。

21、市自來水公司普陀營業所、市藍焰燃氣公司普陀銷售公司等部門及時檢查供水、供氣管道和設施的運行,做好災損管網設施的搶修,確保供水、供氣正常運行。

5.2.3 防指的應急響應

颱風影響區的各鎮(鄉)、街道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的一級響應,及時做好颱風及次生災害的預報、預警,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段羣眾的安置權限,做好水庫、河網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組織水庫、堤防險工險段、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巡查,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營救被洪水圍困羣眾,及時將防颱情況上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

5.3 ⅲ級應急響應

5.3.1 區防指辦的應急響應

區防指辦主任主持會商,防汛、水利、氣象等防指主要成員單位參加,並連線各鎮(鄉)、街道參加,提出防颱工作意見。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河水預測預報,監督指導水庫、河網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掌握有關地區的人員轉移、船隻回港避風、搶險救災等情況。做好災區核查和信息發佈工作。及時將防颱信息報告區防指指揮、副指揮,並上報區委、區政府,通報防指成員單位。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防颱工作的指導。

5.3.2 鎮(鄉)、街道防指的應急響應

颱風影響我區時,各鎮(鄉)、街道防指機構啟動響應的應急響應,由防汛指揮機構指揮主持會商,按市、區防指要求,部署防颱工作,明確防禦目標和重點,進行人員梯次轉移工作,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和水雨情,及時預報、預警,根據預案做好危險地段羣眾轉移的準備工作,按照權限做好水庫、河網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組織水利、堤防險工險段、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巡查,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及時將防颱情況上報區防汛防旱防颱指揮部辦公室。

5.4 ⅳ級應急響應

5.4.1 區防指辦的應急響應

區防指辦主任主持會商,研究分析颱風可能影響情況。加強值班,關注國內外氣象預報成果,密切監視颱風動向,部署有關工作。掌握防颱風工作情況,及時將颱風信息上報市防指領導和區委、區政府,通報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區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各地防颱工作。

5.4.2 鎮(鄉)、街道防指的應急響應

鎮(鄉)、街道防指啟動應急響應,由防汛防旱防颱指揮機構領導主持會商,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部署有關防颱工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動向,重點做好海上船隻和沿海作業等人員的保安工作。

5.5 社會動員與參與

(1)出現颱風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防旱防颱指揮機構可根據時間和性質、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調度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防颱抗災工作,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5.6 信息發佈與新聞宣傳

5.6.1 防颱抗災等信息,由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颱指揮部審核和發佈;涉及洪澇災情的,由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颱指揮部會同區民政部門審核和發佈。

5.6.2 防颱抗災的有關新聞稿必須經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颱指揮部核實後,按突發事件報道管理規定進行報道。對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洪澇台災的發展趨勢、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消息,由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颱指揮部審核後,按重大突發事件報道管理規定進行報道。

5.7 應急結束

當颱風及次生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的人民政府或防汛防旱防颱指揮機構可視情,宣佈應急結束。

六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保障防颱抗災現場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繫。

(2)防汛防旱防颱指揮機構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水庫、堤防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3)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以及手機等通信運營企業,應確保防颱抗災信息的及時播發、刊登和短信形式發佈。

6.2 應急隊伍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颱抗災的義務。普陀駐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台搶險的突擊力量。

區人民政府應組建專業搶險隊伍,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應組建搶險救災小分隊。

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颱指揮部應建立防汛防颱搶險專家庫。

6.3 物資保障

防汛物資儲備工作實行“分級儲備和管理、統一調配、合理負擔”的原則,具體儲備要求見《浙江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的物資保障。

6.4 資金保障

區財政、發改、民政、水利圍墾、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集、落實和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和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落實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的落實和信貸。

6.5 技術保障

各鎮鄉、街道、防指成員單位加快和完善防汛防旱防颱指揮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水雨情測報、洪水預報、災害預警水平。同時,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提高調度水平和救災搶險能力。

6.6 治安保障

區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受災地區和防災人員轉移後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颱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和特發事件時的戒嚴、警衞工作,維護受災地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7 避災場所保障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本地的避災場所,設立標誌,確保災害來臨時處於危險區域的羣眾躲避。

6.8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防颱抗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9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保障防颱抗災人員、救災物資運輸和車輛調配,負責渡口安全。

6.10 醫療衞生保障

衞生、醫療等部門負責受災地區衞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基本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6.11 後勤保障

災害發生後,各鎮(鄉)、街道負責搶險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藥品等後勤保障。必要時,由區經貿部門牽頭,區發改、民政、交通、衞生等部門共同做好災區急需物資的調配工作。

6.12 宣傳、培訓與演練

6.12.1 各鎮鄉、街道防汛防旱防颱機構和新聞部門應加強防颱

抗災及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能力。

6.12.2 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鎮鄉、街道防汛防旱防颱指揮機構應積極參加市、區培訓,同時負責組織對社區、村、學校、企業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分類指導、考核嚴格,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6.12.3 演練

(1)各鎮鄉、街道防汛防旱防颱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防颱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鎮鄉、街道的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本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七 善後工作

7.1 救災

颱風發生後,各鎮鄉、街道及有關單位應組織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衞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7.2 救濟救助

區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羣眾生活救濟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羣眾,做好受災羣眾臨時生活安排,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羣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7.3 醫療救治與衞生防疫

區衞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4 水毀工程修復

7.4.1 對影響當年防汛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汛工程應力爭迅速修復,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7.4.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7.5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各鎮鄉、街道及有關單位對當年防汛搶險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6 補償機制

啟用蓄滯區、水庫根據防汛調度指令攔洪超蓄淹沒造成損失,有關政府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7.7 災後重建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應儘快開展災後重建工作。災害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7.8 防颱抗災工作評估

每次颱風過後,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颱抗災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進一步做好防颱抗災工作。

八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防指辦牽頭制定,區防指批准實施;定期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防指辦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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