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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十篇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十篇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1

本程序對酒店內停電、發電、防火、觸電,電梯困人,停水、漏水、防汛,停氣、天然氣泄漏,作一個表述,為了做到人人有數,特制訂本預案;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十篇

一、停電:

1、計劃停電:

1接到通知確認後、通知工程部經理、由經理向酒店領導彙報、得到回覆後、再通知總辦,由總辦向房務中心、電腦機房、前廳、茶樓、餐飲、三樓足浴城、下達停電通知,工程部依時停電。

2停電、將外電轉換置空。自動化啟動發電機組、樓層自動倒相轉換、手動轉換空調開關、手動轉換水泵開關、

2、市網停電:

自動化發電機組啟動、在賓館的工程部人員應迅速地趕到配電機房、聽候調動。

1一路工程人員詢問電梯中是否關人、如有人在發電送達之後、是否恢復,不能正常時,工程人員迅速手動操作,保證客人迅速出來。

2二路工程人員轉換開關,啟動中央空調系統。並觀察機組運行情況,隨時作出反應。守候機房窗外隨時觀察發電機的運行狀態、30分鐘巡查一遍空調機房。並做好記錄。

二、發電:

1停電發電:自動化發電機組啟動,工程人員按“市網停電”操作規程處理。

2手動發電:如停電、機組沒有自動啟動、將控制屏鑰匙打到手動,觸摸開關轉到手動、啟動發電機組,運行1500轉後、手動操作櫃子內轉換開關到發電側,手動空調、水泵開關到發電側,完成發電送電程序。

3計劃發電機維保啟動時,只啟動機組運行,不動轉換開關位置。停機後:檢查機房內各設備,發現鬆動,及時處理。加油、加水、補充機油將控制器轉到自動側,準備隨時自動發電。

三、防火:

1熟悉滅火器的位置,使用方法,遇到險情時、能迅速處理。同時通知工程、保安部門人員協助撲救。帶電電器、線路不要用水去滅火,防止出現二次事情。

2檢查配電室各開關狀態,樓層管道井內導線的温度、前廳管井中的二號配電盤各開關去向、位置及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上報部門經理。

四、觸電處理:

1發現有人觸電時、首先要使人脱離電源,根據不同的觸電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切斷電源開關,用絕緣的物件撐開電線、自身是穿有絕緣鞋可直接拉開觸電人等等。

2遇上比較嚴重的觸電人,要放在通風的位置、實施人工搶救。

五、電梯困人:

1遇到電梯不正常、困住客人時,通知保安、工程部、電梯工程師、到場施救。

2打開對講機,詢問客人在電梯中的情況、觀察電梯停在幾樓,如離平層不遠、可手動打開廳門、橋箱門,放出客人。

3如平層很遠、留下一個保安在電梯層、二個人到電梯機房、參照機房內掛的:“手動施救方案”進行施救。

六、停水:

1市政停水:通知各單位市政已經停水,做好各自用水準備、節約用水保障用水正常。

2停水:查明原因、更換閥門、管材,迅速恢復供水。

七、漏水

1找出漏水點,根據不同的漏水情況、作出不同的維修方案。有閥門的就近關閉,沒有閥門的要想辦法將漏水控制在最小狀態,或引流到別的水路,儘量不要讓水四處噴灑、造成不好影響和損失。

2漏水位置影響到電力時,要先處理電源,再搶修管道。

八、防汛:

1平時將各個水溝清理幹靜,遇上大雨時,要及時巡查每棟樓、屋面落水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免水漫屋面或損壞落水管。

九、天然氣

1停氣:遇到突然間停氣,首先察看白案房內的減壓器是否跳閘,看壓力錶是否為零,不為零,復位減壓閥,正常供氣。

2氣站停氣時,打電話聯繫天然氣的師傅、詢問是否停氣,多久來氣。然後關閉一、二樓廚房的氣閥,燒完燃氣,打開柴油閥門,供油使用。

3氣站來氣後,關閉柴油閥門,燃盡柴油,打開天然氣閥門,供氣使用。

4天然氣泄漏時,通知人員離開,關閉燃氣閥門,打開門窗通風,關閉明火設備,設置警示標誌,通知氣站師傅緊急搶修,直到正常,方可打開燃氣閥門,正常供氣使用。

十、做好維修記錄,分析事故原因、做好平時巡查、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發生。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2

一、總則

(一)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對恐怖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及時、高效、妥善地處置發生在我縣人防系統內恐怖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指導和規範各類恐怖、安全事件的處置工作,保護公民生命和國家集體、公眾的財產安全,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迅速撤離,及時控制事態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和指揮原則。縣人防辦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應,高效、妥善地在全縣人防系統開展社會安全事件處置工作。

2、屬地管理原則。全縣發生在人防工程內的恐怖事件、安全事件,由人防部門協調公安、安全、消防部門組織處置,縣人防部門提供組織專家、技術支持。

3、重點部位重點保護原則。人防工程是國防設施,是戰時保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的重要依託,地下人防指揮所、地下通信樞紐是防範恐怖事件、安全事件的重點部位,平時做好防範工作,要做好可能發生的恐怖事件的準備,向不發生或者避免發生恐怖事件、安全事件努力,一旦發現恐怖事件、安全事件,要向公安、安全、消防和衞生防疫部門報告,迅速處置。

4、減少損失原則。盡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在人防工程內的人員傷亡,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儘快恢復人防工程內秩序,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5、注意安全原則。發現恐怖事件和安全事件後,參與現場處置工作的人防部門人員,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要聽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和安排,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傷亡和給國家、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更大損失。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黑龍江省處置恐怖事件總體預案》、《關於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專項治理的實施意見》。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合發生在我縣人防工程內恐怖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在人防工程內利用生化製劑、化學毒劑進行襲擊或者攻擊生產、貯存、運輸生化毒物設施、工具的;

2、在人防工程內以放火、決水、爆炸方式,或者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盜竊、搶奪、搶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等方式,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製造恐怖事件或者恐怖氣氛,有可能造成大範圍社會恐慌的;

3、在人防工程內投放虛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性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有可能造成大範圍社會恐慌的;

4、在人防工程內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危及人民羣眾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的;

5、人防工程內發生因電器、消防設施設備故障和人為放火或其他原因引發重大火災的;

6、人防工程發生冒水和決水、土質坍塌,雨水倒灌,給地面建築和人員造成影響和危害的;

7、人防工程內發生破壞活動,造成局部區域秩序混亂的;在人防工程內發生破壞活動,造成局部區域秩序混亂的;在人防工程內發生盜竊、搶劫和聚眾滋事等刑事案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1、設立人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作為全縣人防系統防範、處置突發事件的領導協調機構。縣人防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工作。

2、縣人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人防辦。

3、縣人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人防辦主任、公安局長擔任,成員由安全、消防、建設、安監和防疫等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辦公室主任由縣人防辦主任兼任。

4、縣人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直接負責領導縣人防辦所屬的人防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協調、調動人防行業內反恐怖和社會安全事件各種資源,組織指導公安、人防、安全、消防和防疫等部門處置突發事件。

(4)新聞宣傳部門依有關規定開展對外新聞發佈工作。

(5)根據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程序協調調動公安和武警,維護、保護現場。

(6)組織相關反恐怖和安全工作專家組,積極開展現場研討、評估,為領導決策提供專家建議和決策依據。

人防工程設置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由事發地的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法人任現場總指揮,相關成員參加。現場指揮設在當地人防指揮中心和公安指揮中心,以公安指揮中心為主,並確定備用指揮地點,也可以在事發地視情確定指揮位置。其主要職責是:

(1)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反恐怖、社會安全力量和資源,開展處置工作。

(2)隨時向領導小組報告處置情況,提出處置建議,負責總指揮部下達各項指示和任務的組織落實。

(3)負責指揮恐怖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工作。

(4)特殊情況下,可先行採取緊急措施,後向領導小組報告。

(5)平時現場指揮部下設成立五個組(通信聯絡組、引導疏散組、消防滅火自救組、搶險救護組、待命組),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立即啟用各組,迅速轉入臨戰狀態,進行有效處置。

三、組織體系運作和處置措施

發生突發事件後,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及屬地人防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迅速開展處置行動,整個處置行動分為啟動預案,處置實施和行動終止三個階段:

1、啟動預案

接到上級通報和平時收集掌握的情況,適時判斷事件的真實性。

(1)己利用人防工程內發現恐怖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後,工作人員立即向中控室報警,並説明事發地點及危害程度,中控室值班人員必須快速綜合各項信息,立即做出判斷,視不同情況向現場總指揮和119、110、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立即切入消防自動聯動程序,啟動本單位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已利用人防工程內發生非典疫情,禽流感疫情和其他重大傳染病疫情,危及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的,工作人員立即向中控室報警,並説明疫情事發地點及危害程度,中控室工作人員,必須快速綜合各項信息,立即做出判斷,視不同情況向現場總指揮和120急救中心報告,同時向當地衞生防疫部門報告,並立即切入消防自動聯動程序,啟動本單位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正在建設或早期建設的人防工程發生冒水,決水、土質坍塌、雨水倒灌,給地面建築和人員造成影響和危害,屬地人防部門接到報告後,認真研究查找相關圖紙和資料,判斷人防工程歸屬,醖釀提出處置意見。

2、處置實施

從報警到現場專業組到達各自崗位以後為處置實施階段,該階段行動主要內容:

已利用人防工程內發現恐怖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後,現場指揮部及現場的五個職能組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迅速開展處置,待公安、安全、消防和防疫部門到來後,積極配合四個部門開展行動。

(1)有關部門到現場後,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協調和指揮下,按照任務分工,採取固定、移動方式對現場監測和勘察,人防工程工作人員要提供事發前後有關情況,為領導小組確定有效的處置行動提供決策依據。公安、消防迅速撲滅火災,實施工程搶險,排除險情,封鎖受污染區域,人防工程工作人員積極協助,密切配合,控制事態發展。領導小組可根據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及法律規定,實施局部地區的現場管制、交通管制,必要時關閉、封鎖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工作人員應聽從現場指揮部指揮,服從命令,採取各種預防性緊急措施,嚴防恐怖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再次發生。

(2)對發生在人防工程內非典疫情、禽流感疫情和其他重大傳染病疫情,在屬地衞生防疫專業隊伍到來之前,要保持鎮定,啟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制定的預防傳染病應急處置預案,待專業隊伍到來後,人防業餘專業隊協助衞生防疫專業隊進行搶救。

(3)正在建設或早期建設的人防工程發生冒水、決水、倒灌、坍塌屬於單位建設的人防工程,由屬地所在單位按照當地政府制定的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理,當地人防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必要時可提供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屬於人防部門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和公共人防工程,由屬地人防部門匯同相關部門解決,事後報上級人防部門備案。

3、行動終止

從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消除,至各專業力量回撤,指揮部終止工作為行動終止階段。該階段行動的主要內容:

(1)確立終止條件,適時做出決策

現場指揮部經綜合評估並確認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消除,向領導小組提出終止處置行動建議。領導小組在全面分析處置情況和各方面的意見後,做出終止處置行動的決策。

(2)評估事件後果,妥善安排善後工作

參加處置突發事件的各部門、各單位對現場環境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行動終止意見,履行相關的手續後,現場指揮部根據上述單位意見抓好落實。屬地政府根據領導小組的部署,認真做好各項善後工作,切實保障公眾生活,努力消除公眾的心理恐慌,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四、應急行動保障措施

1、信息與通信要順暢。為確保處置反恐怖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信息與通信渠道的暢通,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領導小組組織度現有人防通信手段,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時的通信需要,屬地人防部門、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通信設備,保證通信聯繫的暢通。

2、消防設施設備保證完好。現有的消防設備必須達到消防部門標準,取得合格證,採取日檢查、周分析、半月大查的有效措施,保證消防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3、物資器材準備要齊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必須備有足夠的各種消防滅火器材、設備、用品,逃生器具、防毒面具和少量的防輻射器材。

4、後勤支援及時。屬地人防辦和工程使用單位要儲備一定工程維護資金,上級人防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提供部分搶險救災的經費保障。

5、培訓與演練要常抓不懈。屬地人防部門和人防工程使用單位加強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特別對在地下工作的人員每年要進行最少二次消防安全知識、反恐怖和社會安全知識培訓,每年不得少於四次全員消防安全和反恐怖演練,掊養一批訓練有素,對消防安全、反恐怖、社會安全基本熟悉的業餘專業隊伍。

6、日常防範要經常。屬地人防部門和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要加強對反恐怖、社會安全方面情報信息的蒐集工作,要充分發動並依靠羣眾,加強專門人力情報工作,發揮高科技手段作用,努力獲取預警性、內幕性、綜合性的情報信息,先發制敵,將各類恐怖活動制止在萌芽狀態。

五、後期處置

1、善後處置

突發事件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成立善後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在突發事件後所造成的損失和損害遺留事宜,包括人員安置,經濟補償,受損失後重建,清理與處理現場等工作。

2、社會救助

對在突發事件後遭受損失和損害的相關人員,通過調查瞭解掌握基本情況,採取各種措施實施救助,針對每個人的不同情況,開展靈活多樣的救助活動,發動新聞媒體進行社會救助,民政和社會慈善組織開展捐贈救助活動。

3、認真總結

突發事件結束後,善後工作處理領導小組要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總結在應急突發事件中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弄清事實,分清責任,妥善處理。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3

一、目的

為了妥善處置重大水事糾紛應急情況,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縣建設“平安”的要求,制訂本預案。

二、工作目標

維護正常水事秩序,推進“平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減少國家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損失。

三、處置原則

1、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2、採取協商處理和臨時處置相結合的措施。

3、在水事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變用水現狀。

4、涉及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在糾紛得到解決前,要確保當地人民羣眾的飲用水安全。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根據重大水事糾紛會直接涉及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性,設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水利水電局局長任副組長。應急處置機構辦公室設在縣水利水電局,辦公室主任由水利水電局分管副局長擔任。縣水利水電局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絡員制度。縣水利水電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確定一名聯絡員。

應急處置機構主要職責:根據水事糾紛衝突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和組織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執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縣政府下達的其他關於水事糾紛調處的任務。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在接到有關重大水事糾紛報告的半小時內向應急處置機構報告,並分別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根據水事糾紛衝突嚴重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根據應急處置機構的各項指令、命令,負責實施、協調並督促、檢查、落實各項應急工作;負責有關信息、聯絡、接待等日常工作。

聯絡員工作職責:

聯絡人員一旦接到各類水事糾紛事件,在10分鐘內向應急處置機構辦公室主任報告情況,內容要求:水事糾紛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事態、原因,誰在現場處理、工作措施、進展情況等,以便組長決策和調度。

應急處置機構下設若干應急工作組,各工作組構成及主要職責:

1、治安保衞組

由糾紛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由當地公安派出所、鄉鎮水利站、村委會等有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維持糾紛發生地現場秩序,防止矛盾和衝突進一步激化,確保社會穩定。

2、糾紛調處組

由縣水利水電局牽頭,糾紛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做好水事糾紛雙方的協調工作,確保重要水工程安全,在充分協調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

3、醫療衞生組

由縣衞生局牽頭,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向糾紛所在地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檢查糾紛所在地的飲用水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當地羣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

4、應急資金保障組

由縣財政局牽頭,縣水利水電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解決重大水事糾紛相關水利工程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啟動應急預案和解除

(一)應急預案啟動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按本地預案負責處理水事糾紛應急情況;當發生下列嚴重情況時,由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啟動本預案。

1、在省、市級河道管理範圍內發生的跨鄉鎮衝突;

2、因水事糾紛發生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況;

3、因水事糾紛發生10人以上的羣體性械鬥事件;

4、跨鄉鎮(街道)行政區域水事糾紛;

5、嚴重危及到人民羣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

6、跨縣(市)級行政區域水事糾紛;

7、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

8、其他情況需要啟動本預案的。

(二)應急預案的.解除

重大水事糾紛羣體性械鬥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停止械鬥,參與者經教育後自行解散,基本上化解矛盾糾紛,並經應急處置機構批准可解除應急預案。

六、應急預案的處置程序

1、縣水利水電局接到重大處置水事糾紛報告後,應當迅速組織應急調查組趕赴現場調查、核實糾紛情況,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向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提出是否啟動重大水事糾紛應急預案建議。

2、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接到啟動重大水事糾紛應急預案的建議後應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調處重大水事糾紛各項工作,根據情況啟動本應急預案,提出緊急處置意見,並將緊急處置意見下達到糾紛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由當地鄉鎮(辦事處)負責貫徹實施。

3、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督促指導緊急處置意見的落實工作。同時應及時將處置的進展情況或處理結果報告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縣政府及有關領導。涉及縣際的水事糾紛,應當向市水利局報告處置的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

七、應急預案的保障措施

1、應急預案啟動後,應急處置機構以及各應急小組,根據應急處置機構的指令和職責分工,指導協助鄉鎮(街道辦事處)有效、有序地處理重大水事糾紛的應急工作。

2、重大水事糾紛發生後,當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迅速組織水利、公安等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維護秩序,防止事態擴大。情況嚴重的根據需要動用公安等部門參與水事糾紛處理。

發生在本鄉鎮(街道)範圍內的重大水事糾紛,應由所在地鄉鎮、街道負責組織處理;發生在不同鄉鎮(街道)的重大水事糾紛,在糾紛得到解決前,糾紛所在地的雙方(辦事處)應當各自做好人民羣眾的穩定工作,由縣或會同其它部門負責協調;跨縣(市)行政區域間的重大水事糾紛,在糾紛得到解決前,糾紛所在地的雙方應當各自做好人民羣眾的穩定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報市水利局協調處理。

3、應急保障。縣交通、公安(交警)、民政等部門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交通運輸的安全暢通,傷員的搶救、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飲用水源的檢測和人民羣眾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解決水事糾紛後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4、善後處理。在重大水事糾紛突發事件得到平息後,縣水利水電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最終解決水事糾紛的方案。

5、宣傳報道。重大水事糾紛的新聞報道材料需經縣審查後作報道。對縣與其他縣(市)間有重大影響的水事糾紛的發生和處理等消息,按有關規定由縣或水利水電局指定發言人發佈。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大餘縣防洪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四級。

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羣眾的基礎作用。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由縣水利局統一領導和指揮本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實行分級管理。

科學預防,注重實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備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危險目標的確定及危險性評估、物資儲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在縣水利局統一領導下,局相關部門協調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縣水利局局長擔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局長(副主任科員)擔任副指揮長,負責對水利系統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指揮部成員包括機關各股室負責人,負責調查瞭解險情的相關情況及險情上報,組織做好相關的配合工作。

三、日常管理機構

縣水利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建與完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部門制定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四、預警行動

縣水利局突發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局屬各單位接到可能導致安全事故信息後,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給縣水利局安全生產辦公室。

事故(險情)發生後,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向縣水利局(值班電話:0797---8722240,傳真:)報告。

事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人數;

(3)事故的原因、性質;

(4)事故周圍環境;

(5)已經採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6)事故報告單位、人員、通信方法;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五、突發事故應急響應和終止

1.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安全突發事故時,各相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或撤消預警和響應級別,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2.應急響應

嚴格按照縣應急局制定的應急響應原則,報上級主管部門執行。

六、附則

1.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範我市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西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於我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過程中突然發生且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有重大社會影響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有效控制”的原則,結合我市水利行業生產特點,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加強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體,承擔處置事故的首要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積極協調配合,動員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處置活動。事故現場應當設立由當地政府組建,各應急指揮機構參加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水利企事業單位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快速處置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後第一時間內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市水利局組織機構與職責

市水利局設立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成員為局機關相關科室、站的負責人。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具體承辦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供水管理科,辦公室主任由供水管理科科長兼任。

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在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擬定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指導和協調局屬單位以及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落實預案措施;

(3)指導、協調和參與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4)及時瞭解和掌握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向市政府、自治區水利廳報告;

(5)配合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及評估工作;

(6)為地方提供事故處理的專家和技術支持,組織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2.2局屬單位組織機構與職責

局屬各單位應成立相應的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等相關工作。

2.3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機構與職責

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的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編制轄區內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機制,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施屬地管理,並履行相應的職責。

2.4水利企業事單位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水利企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權限,在相應的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成立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當地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備案。做好應急預案的宣傳工作,提前儲備應急物資,組織相關人員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經常性排查,做好重大節假日、重要時段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水利企事業單位應積極組織搶救,並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工作準備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研究水利安全生產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以及所主管工程項目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

3.2預警預防行動

3.2.1水利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生產的特點和範圍,加強對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3.2.2對可能導致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險情,生產單位等知情單位應當按管理權限立即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

3.2.3水利企事業單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可能導致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信息後,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4.處置程序

4.1事故分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理》,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I、II、III、IV四級。

4.1.1I級(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II級(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III級(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IV級(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4.2事故報告

4.2.1事故報告程序

(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之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的方式可先採用電話口頭報告,隨後遞交正式書面報告。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立即逐級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4.2.2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後及時報告以下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發生事故單位的名稱、主管部門和參建單位資質等級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及原因初步分析;

④事故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被困、輕傷、重傷、急性工業中毒等),初步估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2)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①有關單位負責人的姓名以及相關執業資格;

②事故原因分析;

③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④搶險交通道路可使用情況;

⑤其他需要報告的有關事項等。

4.2.3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明確專人對組織、協調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4.3應急響應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管理權限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4.3.1水利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搶救,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4.3.2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等級,採取相應的應急響應行動,其相關負責人應當帶領有關救援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將事故情況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4.3.3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等級,成立事故救援工作組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將事故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水利廳。

4.4指揮協調和緊急處置

4.4.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按照事故等級,由相應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由到達現場的各級應急指揮部和水利企事業單位及主管單位組成。

4.4.2在事故現場參與救援的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揮,並及時向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彙報有關重要信息。

4.4.3發生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單位及主管單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並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4.4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並根據生產特點、環境條件、事故類型及特徵,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

4.4.5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故狀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劃定事故現場危險區域範圍、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並及時發佈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

4.4.6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明顯的標記和書面記錄,儘可能拍照或者錄像,妥善保管現場的重要物證和痕跡。

4.5信息發佈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實行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佈。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宣佈應急結束。

5.2善後處置

5.2.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根據事故發生區域、影響範圍,有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要督促、協調、檢查事故善後處置工作。

5.2.2主管單位及事故發生單位應依法認真做好各項善後工作,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以及受影響人員的生活安排,按規定做好有關損失的補償工作。

5.2.3水利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產生的損失逐項核查,編制損失情況報告上報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單位。

5.2.4主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評估等工作。

5.2.5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恢復正常生產。

5.3事故調查和經驗教訓總結

5.3.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事故等級,由相應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等組成,負責事故調查,其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採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3.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水利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事故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

(5)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結論;

(7)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建議;

(8)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9)經驗教訓和有關水利安全生產建議;

(10)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3.3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後,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的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的實際應急效能進行評估,對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完善和補充。

5.3.4主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單位,應當從事故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後續生產的安全。

5.3.5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後,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提出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告。

6.應急保障措施

6.1通訊與信息保障

6.1.1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及人員通訊方式應當報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備案。

6.1.2正常情況下,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主要人員應當保持通訊設備24小時正常暢通。

6.1.3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正常通訊設備不能工作時,應立即啟用備用應急通訊設備,保證事故應急處置的信息暢通,為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6.1.4通訊與信息聯絡的保密工作、保密範圍及相應通訊設備應當符合應急指揮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搶險及物資裝備保障

(1)根據可能突發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性質、特徵、後果及其應急預案要求,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配備適量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以保障應急救援調用。

(2)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應當首先充分利用現場既有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同時在地方應急指揮部的調度下,動用所在地公安、消防、衞生等專業應急隊伍和其它社會資源。

6.2.2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隊伍:

(1)搶險隊伍。由水利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諮詢隊伍。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質量檢測等工作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生產設施安全性能評價與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應急對策和意見,並負責從技術角度對已發事故可能引起或產生的危險因素進行及時分析預測。

(3)應急管理隊伍。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6.2.3經費與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確保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資金和物資供給。

6.3應急培訓與演練

6.3.1培訓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處置要求,切實做好應急指揮機構、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人員的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處置和應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2)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水利企事業單位人員進行各類安全事故及應急預案教育,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以上。

(3)培訓對象包括有關領導和有關應急人員等,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和實際效果。培訓情況要留有記錄並建立培訓檔案。

6.3.2演練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水利生產情況和總體工作安排,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必要時邀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參與。

(2)演練結束後,組織單位要總結經驗,完善和改進事故防範措施及修訂應急預案。

6.4監督檢查

6.4.1按照管理權限劃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對水利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

6.4.2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有具體的監督、檢查辦法和程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7.獎勵與責任追究

7.1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2對水利行業安全生產中,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相關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監察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各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水利企事業單位按本預案要求,承擔各自職責和責任。在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由於玩忽職守、瀆職、違法、違規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6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省公司及總公司“三個不發生”百日安全活動動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及要求,確保實現“三個不發生”目標,針對公司近期安全生產特點和規律,結合春季安全大檢查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領導小組

公司成立“三個不發生”百日安全活動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實施督導。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辦公室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安全監察部,負責活動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情況交流等日常工作。

巡視組

領導小組下設巡視組,負責對各單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和督導。

組長:

組成部門: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經理工作部、人力資源部、財務審計部、市場開發部

督導檢查組

領導小組下設督導檢查組,負責對各單位的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過程督導和檢查。

組 長:

副組長:

組成部門: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經理工作部、人力資源部、財務審計部、市場開發部

督導單位:各二級單位、項目經理部

單位互查組

1、第一小組

組成單位:電力安裝分公司

被查單位:發電分公司

公司聯繫人:

2、第二小組

組成單位:發電分公司

被查單位:設備物資分公司

公司聯繫人:

3、第三小組

組成單位:設備物資分公司

被查單位:電力安裝分公司

公司聯繫人:

4、第四小組

組成單位:電鐵配套工程利川項目部

被查單位:農網完善工程巴東、建始項目部

公司聯繫人:

5、第六小組

組成單位:農網完善工程巴東、建始項目部

被查單位:農網完善工程鶴峯、來鳳、咸豐項目部

公司聯繫人:

6、第七小組

組成單位:農網完善工程鶴峯、來鳳、咸豐項目部

被查單位:水利工程來鳳藍河治理工程項目部

公司聯繫人:

7、第八小組

組成單位:水利工程來鳳藍河治理工程項目部

被查單位:電鐵配套工程利川項目部

公司聯繫人:

單位互查時間於4月10日前完成並形成彙總檢查報告上交於公司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嚴格落實各級領導到崗到位工作要求

1、宣傳動員,全面啟動。各二級單位主要領導及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要親自組織召開活動動員會,全面部署安全生產及百日安全活動。公司於3月10日下午組織召開動員會議。

2、加強領導,到崗到位。各級領導要帶頭履行職責,公司督導組督導各單位活動開展並深入一線班組。重點督導領導幹部到崗到位、重點檢查電鐵配套工程、聯合經營各水利工程及電站技改工程的安全工作。各單位領導要親自帶隊深入基層,深入一線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親自組織開展“三個不發生”百日安全活動。

3、落實計劃,掛網督辦。各單位要組織制定本單位活動計劃並實行全過程監督管控。並將計劃發佈到公司網頁,實行掛網督辦。各單位領導要及時關注安全生產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現場實際問題。

4、完善標準,全面履職。各單位領導要親自組織修訂完善本單位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到崗到位制度和標準並嚴格落實,將到崗任務細化到具體人員、具體時間,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崗位職責不留死角。

加強安全生產全過程風險管控

1、落實作業環節風險管控措施。全面推行作業工作準備會制度,現場作業前一天項目部、各班組召開準備會,全面分析現場作業的危險點和控制重點;認真執行班前會制度,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做到工作班全體人員對任務、危險點、作業程序、安全措施清楚;加大安全稽查力度,稽查覆蓋面要覆蓋到所有的作業現場,並確保稽查質量和效果。

2、落實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措施。各單位要分專業全面開展作業安全風險辨識,建立風險庫,突出抓好防人身傷害和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落實,嚴格按照標準化作業開展工作,強化作業現場安全風險防控能力。針對危險性、複雜性和難度較大的施工項目,要認真執行現場勘察制度,認真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並嚴格執行工作方案審批要求。

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控

1、強化安全規程制度執行力。全面清查、修訂運行規程及檢修規程,深入推進新“安規”執行。認真編制現場施工作業方案,全面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強化現場安全監護。

2、認真貫徹落實“兩票三制”。組織學習新“兩票實施細則”。開展“兩票三制”專項監督檢查,將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重點。

3、開展防誤管理專項監督。嚴格執行,嚴禁隨意解鎖;嚴格解鎖操作的管理、批准和監控,建立解鎖逐級向上一級“説清楚”制度。嚴格接地線管理制度,嚴禁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按順序裝拆。開展防誤操作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督促落實防誤裝置配置滿足“五防”全面性和強制性要求。

4、全面推行作業現場標準化。按照要求,規範各類施工、檢修及運行現場安全設施、安全標識、警示標誌,推進安全設施標準化建設;落實檢修、技改現場安全設施和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標準化配置,推進檢修、技改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

加強反違章工作力度

1、營造濃厚的安全學習氛圍。採取員工喜聞樂見的方式寓教於樂,增強吸引力、創意性、實效性,以“學安規、反違章、防人身、保平安”為主題活動,開展“職工書屋”建設、安全知識競賽、業務技能競賽、先進典型事蹟宣傳等活動,公司計劃5月開展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2、深入開展安全反違章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大力實施現場查違章、違章查根源、根源查管理、管理查落實的閉環管理。大力推進標準化作業和作業規範化,嚴格執行工作現場安全監督和安全監護制度,實行安全監察人員提前介入機制,推廣施工作業前“危險點告知”錄音監督。

3、全面加強活動宣傳報道。各單位要充分發揮網絡優勢,加強新聞策劃和輿論宣傳,在公司網站全過程、全方位報道活動開展情況。

4、充分發揮黨羣組織優勢。各單位黨組織和羣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將活動目標納入黨內主題實踐活動評比考核範圍。通過設置各類黨員示範崗、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黨員安全責任區、黨員安全志願服務隊等形式,廣泛開展“百日安全活動簡報”、“黨員身邊無違章”、“我為安全獻一策”、“爭創安全先鋒”、“安全班組”等活動。

深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1、建立長效運行機制。認真執行及要求,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職責分工,實行隱患分級分類管理。實行網上掛牌跟蹤督辦,每月在網上及安全生產分析例會上通報隱患治理進展情況,將隱患排查治理列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的內容,作為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2、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對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梳理,將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全部錄入事故隱患數據庫,納入日常監督管理,按計劃落實整改。開闢“隱患排查治理專欄”,及時發佈工作動態,深化事故隱患排查整治。

3、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各單位要開展“兩票”、安全設施標準化、變電運行管理專項治理、分包安全專項治理和“家族”性設備故障及缺陷等專項治理活動,採取有效防控措施,及時消除安全事故苗頭。

三、實施步驟

“三個不發生”百日安全活動從3月1日起到6月10日,總體分為三個階段, 各階段的時間劃分及重點工作內容如下:

動員部署階段。制定開展“三個不發生”百日安全活動工作方案和措施,印發活動方案及重點措施。公司於3月10日組織召開動員會議。

推進實施階段。全體幹部員工根據實施方案確定的工作內容,結合本崗位職責和到崗到位要求,加強安全生產全過程風險管控措施,加強作業現場管理,紮實開展反違章工作,深化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全面推進活動實施。

鞏固提高階段。各單位於5月28日前將活動總結上報至公司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公司於6月5日前召開安全生產總結會議,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加強交流學習,評估“三個不發生”百日安全活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部署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7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減少全縣水利水電生產過程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並能在發生事故時,指揮組織事故的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__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年)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__年)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__年)

(5)《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__年)

(6)《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__年)

(7)《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__)11號)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

(9)《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通知》(水安監(20__)19號)

(10)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水安監仁20__)220號)

(1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__)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以下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時吉安市水利局的應對工作:

(1)縣水利局及下屬單位負責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活動。

(2)縣水利局下屬單位生產經營和後勤保障活動、機關辦公及後勤保障活動

(3)轄區內水利行業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

(2)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縣水利局與各鄉鎮場水務水土保持站分級負責、管理

(3)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分工協調共同開展應對行動。

(4)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統籌利用行業資源,組織調配水利應急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為科學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5)信息準確、運轉高效。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教育培訓、預測預警、預案演練和保障能力建設。

2、事故風險分析

2.1事故易發領域

分析水利行業多年來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以下領域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工程建設(含直屬單位投資建設的其他類型工程);

(2)水庫(水電站)、水閘、河道堤防、泵站、輸水渠道。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等水利工程運行管理;

(3)水文測驗、水質監測;

(4)科研實驗、勘測設計;

(5)綜合經營、後勤服務。

2.2事故類型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劃分的事故類型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結合水利工作實際,水利生產安全事故類型主要有:工程建設中的土石方坍塌、基坑淹沒、模板與腳手架垮塌、大型機械倒塌、爆破作業傷害、易燃易爆物品爆炸、深井或洞室中毒和窒息、人員墜落、物體打擊、施工場內交通和觸電事故等;工程運行中的非超標準洪水潰壩、決口、漫頂、滑塌、沉陷或嚴重滲漏,機電及金屬結構運行卡阻或崩潰,輸(泄)水隧洞坍塌,深井或洞室中毒和窒息,發電機組意外停機,高空墜落,啟閉設備或特種機械傷害,沉船、翻船以及火災等水文測驗、水質監測活動中的沉船翻船傷害、淹溺、野外交通事故、危化品傷害等;勘測設計活動中的高空墜落、洞室中毒和窒息、物體打擊、觸電、雷擊傷害、機械傷害、野外交通事故等;科研實驗活動中的放射物灼燙、危化品傷害、觸電以及特種實驗儀器傷害等;綜合經營中的火災、景區旅遊事故、食品或飲用水中毒、觸電以及機械傷害等;後勤服務中的火災、房屋坍塌、高空墜落、物體打擊等。

2.3事故等級

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長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上述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4涉險事故

涉險事故分為較大涉險事故和一般涉險事故。

1、較大涉險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其他情形為一般涉險事故。

3、組織體系及職責

3.1縣水利局組織機構與職責

縣水利局成立水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劉武

副組長:羅相明

成員:羅煜全、廖洪周、廖章江、廖乾君、温慶勝、廖志國、羅治年、曾建平、郭琴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決策組、技術搶險指導組、安全保衞組、後勤保障組、信息宣傳組,事故調查組、應急綜合辦公室。

縣水利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在應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為領導、組織、協調全縣水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衞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繫,相互配合。

決策組由局領導組成,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成員。決策組主要職責為:①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②與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③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行動;④通報外部機構,決定請求外部援助;⑤決定應急撤離,決定事故現場外影響區域的安全性;⑥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教育。

技術搶險指導組由局建管股、農水站、防禦股相關人員組成,分管建管股的局領導任組長。技術搶險指導組主要職責為:

①根據各水利工程生產工作場所、內容的相關特點,制訂其可能出現的需技術解決的應急反應方案,為事故現場提供有效的工程技術服務和技術儲備:

②應急預案啟動後,根據事故現場的特點,及時向領導小組提供科學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技術支持,有效地指導應急反應行動中的工程技術指導工作:

③對各生產工作場所特點以及生產安全過程的危險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

④制定應急反應物資器材,人力計劃;

⑤指導和參與各類險工險段的搶險救災工作。

安全保衞組由局水政大隊、水保股相關人員組成,分管水政大隊的局領導任組長。

安全保衞組主要職責為:

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衞,防止人為故意阻止或破壞救援行動;

②保證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擾;

③保護事故現場;

④對現場的有關實物資料進行取樣封存。

後勤保障組由局辦公室、計財股相關人員組成,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任組長。後勤保障組主要職責為:

①協助制訂水利工程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的儲備計劃,按已制訂的應急反應物資儲備計劃,檢查、監督、落實應急反應物資的儲備數量,完善物資資源收集和儲備的相關工作;

②定期檢查、監督、落實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管理人員的到位和變更情況,及時調整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的更新和達標:

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產作業場所的應急反應物資資源信息,做好檔案的收集和整理,為應急反應行動的啟動,做好物資源數據儲備;

④應急預案啟動後,按應急領導小組的部署,有效地組織應急反應物資資源到生產作業場所,並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增援,同時提供後勤服務;

⑤負責搶險救災人員、車輛的調集;

⑥做好受傷人員醫療救護的跟蹤工作;

⑦慰問有關傷員及家屬,確保事故發生後傷亡人員及家屬思想穩定。

信息宣傳組由局辦公室相關人員組成,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任組長。

信息宣傳組主要職責為:

①負責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具體聯絡、信息收集、各組的協調溝通等工作;

②積極同媒體等相關部門銜接,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事件信息;

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建管股、防禦股相關人員組成,分管防禦股領導任組長。

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為:

①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②初步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③提出對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④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⑤出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水利生產單位必須建立相應救援領導機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下設巡邏隊、搶險突擊隊、設備調各處、物資供應處,每小隊設一人專門負責。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4、預警

4.2.1風險信息報告

局下屬單位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信息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項目法人等要及時對工程建設、水利工程運行以及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並將評估情況報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預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佈。

局下屬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項目法人等發現生產設施設備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要及時向本單位相關崗位人員及可能受影響的周邊單位和人員發出預警,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做好自救互救準備,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險情。

4.2.2預警信息報告

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發佈預警信息後,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單位要及時將預警信息逐級上報至局辦公室,情況緊急時可越級報告;同時,要組織開展應急準備工作,加強重要設施設備的檢查和工程巡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2.3預警行動

局辦公室接到預警信息報告後,採取以下應對措施

(1)及時將預警信息報告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組長,重大險情預警信息同時報告組長;

(2)根據應急指揮部領導批示或指示,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對險情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進行評估;

(3)保持與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聯繫,加強信息溝通,及時掌握預警信息變化情況;

(4)指導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損害。

局辦公室接到預警信息通報後,及時開展輿情監測,收集分析相關信息,掌握社會輿論動態,及時發佈事態信息,回答公眾疑惑。

4.2.4預警行動終止

預警信息發佈單位宣佈解除預警後,局水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同意後,終止預警行動。

5、事故報告

5.1事故報告要求

5.1.1報告方式

事故報告方式分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事故發生後,可先電話快報,隨後補報書面報告。

5.1.2報告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出現涉險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報告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同時逐級上報至局辦公室,情況緊急時可越級上報。縣水利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縣政府。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或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7日內)人員傷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補報。

5.1.3報告時限

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或涉險事故出現1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級主管部門每級上報時問不得超過2小時。局屬工程、下屬單位以及地方所屬水利工程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電話快報縣水利局辦公室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補充書面報告不得超過2小時。其中對較大事故,縣水利局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電話快報、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水利局和縣政府。

5.2事故報告內容

電話快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和聯繫電話,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

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聯繫人姓名、聯繫電話,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發生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應對措施,其他應報告的情況。

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按上述要求逐級上報至局辦公室。

5.3事故報告受理與處理

5.3.1事故信息接收

電話;

局辦公室或有關科室收到有關單位報告的事故信息後,應立即告知應急綜合辦公室。

5.3.2應急綜合辦公室收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後,應立即進行彙總分析,視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並通報局辦公室和有關股室。根據組長批示或指示,信息宣傳組立即向縣水利局和縣政府報告事故信息。

5.4先期處置

局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報告後,局應急綜合辦公室要做好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1)及時暢通市應急指揮部與事故發生單位、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的聯繫渠道;

(2)安排專人負責跟蹤事故發展態勢,重特大事故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收集並掌握相關信息,做好信息彙總與傳遞工作;

(3)會同有關專業部門研判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市水利局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並報市應急指揮部有關領導;

(4)必要時通知有關應急專家、專業搶險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5)其他需要開展的先期處置工作。

6、應急響應

6.1響應分級

根據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級別和發展態勢,將縣水利局應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四個等級。

(1)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金事故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2)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4)局屬工程和下屬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啟動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可視事故損失和態勢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6.2響應啟動權限

(1)Ⅰ級應急響應由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

(2)Ⅱ級應急響應由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

(3)Ⅲ級應急響應由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

(4)Ⅳ級應急響應由應急綜合辦公室啟動。

6.3響應啟動程序

(1)應急綜合辦公室判斷事故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

(2)判斷髮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應急綜合辦公室立即報告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主持召開應急指揮部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審定應急響應級別,立即啟動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3)判斷局屬工程和下屬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應急綜合辦公室主持召開應急指揮部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審定應急響應級別,啟動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局應急綜合辦公室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應急救援小組組長。

6.4應急響應行動

局屬工程和下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縣水利局應急響應行動主要是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配合救援工作。鄉鎮場管水利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縣水利局應急響應行動主要是行業指導和協調工作。

6.4.1Ⅰ級、Ⅱ級、Ⅲ級響應行動

啟動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時,局應急救援小組及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開展相關工作。

(1)局應急救援小組按有關工作制度,定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會商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通報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研究部署事故應對措施。

(2)應急綜合辦公室立即實行24小時值班,與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等保持通信暢通,接收、處理、傳遞事故信息救援進展情況,定時報告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統籌協調調配應急專家、專業搶險隊伍和有關物資、器材等。

(3)信息宣傳組立即組織有關新聞宣傳部門、信息中心等單位開展事故輿情應對與宣傳工作,及時發佈生產安全事故權威信息。適時協調組織行業媒體記者採訪報道,引導形成正確的社會輿論環境。

6.4.2Ⅳ級響應行動

啟動Ⅳ級響應時,信息宣傳組、應急綜合辦公室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1)應急綜合辦公室加強與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等保持通信暢通,接收、處理事故信息救援進展情況,統籌協調調配應急專家做好技術支持。

(2)信息宣傳組及時開展事故輿情應對工作,必要時組織宣傳單位開展新聞報道,統一發布事故相關信息。

6.4.3現場應急工作組任務現場應急工作組進入事故現場後,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縣水利局應急指揮部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落實。

(2)召開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急專家參加的會議,瞭解事故發生基本情況、事故災害損失情況、事故處置方案和進展情況,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撫慰工作情況、事故救援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明確事故處置過程中需要開展的主要工作和任務分工。

(3)對於局屬工程和下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會商機制,定時組織有關單位會商,加強組織協調,瞭解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研究落實事故應對措施。

(4)加強與組織事故應急救援的有關鄉鎮場人民政府溝通協調,積極發揮水利專業應急技術支持。

(5)根據需要,協調調動水利搶險隊伍、裝備器材等支持應急救援工作。

(6)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收集、處理事故相關信息,及時報告應急綜合辦公室。督促事故發生單位保護證據資料、保存好事故應急處置記錄等信息。

(7)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或現場處置情況需要開展的其他工作。

6.5應急響應終止

當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現場應急工作組適時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准後,由應急響應啟動負責人宣佈應急響應終止。

7、信息公開與輿情應對

7.1信息發佈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後,信息宣傳組第一時間嚮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彙報事故發生後的.社會輿情態勢,提出事故信息發佈方案建議。

根據組長批示或指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完成新聞通稿,會同縣應急綜合辦公室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

發生其他級別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時,信息宣傳組做好信息發佈工作。

7.2輿情應對

新聞宣傳組會同應急綜合辦公室組建網評員隊伍,對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上的不良輿情進行引導,及時對歪曲事實、煽動矛盾、影響事件處置等方面的不良信息進行處置。

8、後期處置

8.1應急處置總結

局應急綜合辦公室對事故基本情況、事故信息接收處理與傳遞報送情況、應急處置組織與領導、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響應措施及實施情況、信息公開與輿情應對情況進行梳理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關建議並形成總結報告。在此基礎上,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對本預案體系執行情況、應急處置成效進行總結評估。

8.2善後處置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做好後期現場污染物處理和生產恢復工作。局辦公室督促有關單位協助各鄉鎮場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補償、撫慰、安置和生產恢復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本單位職工因應急處置負傷、致殘或死亡人員的醫療補助和撫卹工作,以及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8.3事故調查處理

對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積極做好具體配合事宜。按照要求,推薦相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調用專用檢測設備進行事故鑑定分析,積極提供水利廳應急處置總結報告。

9、保障措施

9.1通訊與信息保障

正常情況下,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主要人員應當保持通訊設備24小時正常暢通。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後勤保障組保證事故應急處置的信息暢通,為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9.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9.2.1現場搶險及物資裝備保障

根據可能突發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性前、特徵、後果及其應急預案要求,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配備適量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以保障應急救援調用。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應當首先充分利用現場既有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同時在地方應急指揮部的調度下,動用所在地公安、消防、衞生等專業應急隊伍和其它社會資源、

9.2.2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隊伍

(1)搶險隊伍。由水利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諮詢隊伍。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質量檢測等工作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生產設施安全性能評價與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應急對策和意見;並負責從技術角度對已發事故還可能引起或產生的危險因素進行及時分析預測。

(3)應急管理隊伍。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対水利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9.2.3經費與物資保障

地方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確保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資金和物資供給。

9.3應急培訓與演練

9.3.1培訓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處置要求,切實做好應急指揮機構、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人員的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處置和應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2)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水利生產單位人員進行各類安全事故及應急預案教育,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3)培訓對象包括有關領導和有關應急人員等,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和實際效果。培訓情況要留有記錄並建立培訓檔案。

9.3.2演練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水利生產情況和總體工作安排,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必要時邀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參與。

(2)演練結束後,組織單位要總結經驗,完善和改進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9.4監督檢查

9.4.1按照管理權限劃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對水利生產單位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

9.4.2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有具體的監督、檢查辦法和程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10、獎勵與責任追究

10.1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0.2對水利行業安全生產中,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並予以處罰;相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監察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各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水利企事業單位按本預案要求,承擔各自職責和責任。在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由於玩忽職守、瀆職、違法、違規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責任,並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附則

11.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萬安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由局應急綜合辦公室負責管理。

預案實施中,法規制度和技術標準、應急組織體系及組成機構、事故風險類型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案適用環境發生明顯變化的,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11.2施行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8

水利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事件,依照國家和地方相應應急預案執行。

一、制訂目的

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緊急事件的發展,將事故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應急處置以保障人民羣眾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減輕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社會危害。

(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等級、類型和職責分工,縣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監理、設計等工程參建單位負責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三)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縣水利局予以協調和指導,局屬各股各司其職,積極協調配合,動員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處置活動。事故現場應當設立由當地政府組建、各應急指揮機構參加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實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監理﹑設計等工程參建單位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進行事故處置活動。

(四)信息準確、運轉高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監理﹑設計等工程參建單位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縣水利局與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快速處置信息。在接到事故信息後第一時間內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五)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正常情況下的水利建設工程項目風險評估、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以及完善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三、應急指揮機構與體系

(一)縣水利局設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組。水利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組的組成如下:

組 長:陳 敏 局長

副 組 長:孫小軍 黨組成員

戴中聯 副局長

李詩秀 副局長

陳則兵 副局長

桂木苟 河湖管護水庫管護中心主任

程文海 湖塘水庫分中心主任

王小寶 林泉水庫分中心主任

劉詩國 副科級幹部

成 員: 局各股室負責人組成

指揮組下設決策組﹑指導救援技術組﹑安全保衞組﹑後勤保障組﹑信息宣傳組﹑安全事故調查組。

1.決策組主要職責:

①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

②與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③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行動;

④通報外部機構,決定請求外部援助;

⑤決定應急撤離,決定事故現場外影響區域的安全性;

⑥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教育。

2.技術搶險指導組主要職責:

①根據各水利工程生產工作場所、內容的相關特點,制訂其可能出現的需技術解決的應急反應方案,為事故現場提供有效的工程技術服務和技術儲備;

②根據事故現場的特點,及時向領導小組提供科學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技術支持,有效地指導應急反應行動中的工程技術指導工作;

③對各生產工作場所特點以及生產安全過程的危險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

④制定應急反應物資器材、人力計劃;

⑤指導和參與各類險工險段的搶險救災工作。

⒊安全保衞組主要職責:

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衞,防止人為故意阻止或破壞救援行動;

②保證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擾;

③保護事故現場;

④對現場的有關實物資料進行取樣封存。

4.後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①協助制訂水利工程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的儲備計劃,按已制訂的應急反應物資儲備計劃,檢查、監督、落實應急反應物資的儲備數量,完善物資資源收集和儲備的相關工作;

②應急預案啟動後,按應急領導小組的部署,有效地組織應急反應物資資源到生產作業場所,並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增援,同時提供後勤服務;

③負責搶險救災人員、車輛的調集;

④做好受傷人員醫療救護的跟蹤工作;

⑤慰問有關傷員及家屬,確保事故發生後傷亡人員及家屬思想穩定。

5.信息宣傳組主要職責:

①負責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具體聯絡,信息收集,各組的協調溝通等工作;

②積極同媒體等相關部門銜接,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事件信息;

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6.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①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②初步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③提出對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④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⑤向派出調查組的領導小組及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提交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二)項目法人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在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組,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組的組成如下:

組 長:項目法人單位負責人;

副組長:工程各參建單位負責人;

成 員:工程各參建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1.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組的主要職責:

①制定工程項目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專項應急預案),明確工程各參建單位的責任,落實應急救援的.具體措施;

②事故發生後,執行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報告並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防止事故的擴大和後果的蔓延,盡力減少損失;

③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組報告事故情況;

④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劃定並控制事故現場的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組織人員和設備撤離危險區等;

⑤按照應急預案,做好與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溝通;

⑥組織事故善後工作,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⑦落實並定期檢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情況;

⑧組織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⑨完成事故救援和處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2.施工單位應急救援組織及職責:

①承擔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②水利工程施工企業應明確專人維護救援器材、設備等。

③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施工特點和範圍,制定施工現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項目施工現場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明確職責。

④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工程施工分包單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應當按照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明確職責。

⑤施工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職責應當與項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協調一致,並將應急預案報項目法人備案。

3.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安全事故發生後,在工程所在地政府和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應當迅速組建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的統一領導與指揮。

四、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工作準備

定期研究水利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本縣內以及所主管水利工程項目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工程項目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在建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單位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宣傳,增強職工預防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克服麻痺大意思想。

(二)預警預防行動

1、局屬各單位和在建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和範圍,加強對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2、對可能導致安全事故險情的,在建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等知情單位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立即報告縣水利局、應急管理部門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3、接到可能導致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後,職能部門需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五、事故報告

(一)事故報告程序

1、水利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縣水利局、應急管理部門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接到水利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應立即逐級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指揮協調和緊急處置

(一)發生安全事故後,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下,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在事故現場參與救援的各工作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揮,並及時向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彙報有關重要信息。

(二)發生安全事故後,安全責任單位等相關單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並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三)應急指揮部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後勤保障組根據工程需要及時提供勞保用品、救援器材等保障用品,參與傷員救護工作。

(四)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工程特點、環境條件、事故類型及特徵,由技術搶險組專家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置和搶險方案,及時投入搶險工作。

(五)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故狀態,事故現場安全保衞組配合應急指揮機構劃定事故現場危險區域範圍、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並及時發佈通告。

(六)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安全保衞組要注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為縮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明顯的標記和書面記錄,儘可能拍照或者錄像,妥善保管現場的重要物證和痕跡。

(七)信息發佈工作。事故發生後,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佈,由信息宣傳組積極同新聞宣傳等單位銜接,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事件信息,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七、應急結束

(一)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活動結束以及調查評估完成後,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有關應急指揮部決定應急結束,並通知有關部門和公眾。

(二)善後處置

1、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根據事故發生區域、影響範圍,有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要督促、協調、檢查事故善後處置工作。

2、事故發生單位應依法認真做好各項善後工作,後勤保障組協助妥善解決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以及受影響人員的生活安排,按規定做好有關損失的補償工作。

3、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評估等工作。

(三)事故調查和經驗教訓總結

1、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及時進行整改。

2、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或自行進行事故調查,查明原因、損失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後,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的各工作組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的實際應急效能進行評估,對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完善和補充。

4、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從事故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後續生產安全。

八、應急保障措施

(一)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根據可能突發的安全事故性質、特徵、後果及其應急預案要求,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單位應當配備適量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以保障應急救援調用。

2、安全事故發生時,應當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現場既有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同時在地方應急指揮部的調度下,動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衞生等專業應急隊伍和其他社會資源。

(二)經費與物資保障

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等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保障經費,儲備相關的搶險設備和物質。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整合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機電設備、勘察設計等方面的應急救援專家並建立專家庫,常設專家技術組,根據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派遣或調整現場應急救援專家成員。

九、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9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規範全市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消防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全面提高水利建設工程的事故應急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3)《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6)《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7)《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__〕32號)

(8)《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10)《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原安監總局第88號令,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改)

(11)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桂發〔20__〕15號)

(12)《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故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__〕39號)

(13)《廣西壯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4)《防城港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工程技術規範文件

(15)《工程設計報告》及設計圖紙

(16)《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報告》

(17)《工程施工專項方案》

(18)《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19)《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SL721-20__)

(2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20__)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和條例,結合水利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防城港市轄區內發生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消防(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切實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加強組織領導,分級負責。在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市安委會組織協調下,按照水利部門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管理為主,行業地方相結合。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黨委、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利部門要與地方黨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水利行業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五)事故分級

按照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級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4個級別

二、組織體系

(一) 組織指揮機構

為了有效、有序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成立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韋英革 市水利局局長

副組長: 龍衞東 市水利局副局長

馬崇輝 市水利局副局長

王建新 市水利局副局長

張 武 市水利局總工程師

成 員:嚴守升 市水利局安監辦負責人

江惠歡 市水利局辦公室主任

易景全 市水利電力技術站站長

謝能朝 市水利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

班先寶 市海河堤養護站站長

陳麗娜 市防汛抗旱服務中心主任

黃達強 市水政監察支隊支隊長

廖 義 市水利工程技術站負責人

韋 魏 市水土保持站負責人

徐海倩 市水利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人

何庠珍 市水利局計財科負責人

詹德和 市小峯水庫管理所所長

蘇冠東 市長歧水利管理所所長

李有強 市三波水庫管理所所長

黃 勇 市官山遼水庫管理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安監辦,負責日常工作,聯繫、協調和指導各縣(市、區)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小組。

(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指揮工作,進行應急任務分配和人員調度,利用各種應急資源,保證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對事故現場的應急行動。

1、工程建設發生事故後,項目法人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組織人員和設備撤離危險區域,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盡力減少損失。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機構報告事故情況;

2、接到發生事故報告後,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應立即趕到現場組織人員搶救,同時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市安監部門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如發生工程圍堰潰壩決堤、施工場所火災,遂洞、高邊坡、深基坑崩塌等應分別第一時間示警疏散危險區人員,迅速報告市應急指揮中心;如發生人員傷亡、中毒、火警,應分別第一時間直接撥打120急救中心或119火警電話求助。

3、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立即組織人員展開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力求將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注意保護好事故現場。

4、負責指揮調動現場的一切所需的應急救援排險物資和人員參加搶救救援,確保救援工作在統一指揮下有序地進行。

5、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

6、收集事故信息報送相關部門,按照程序和時限上報市安監部門和應急辦。

7、執行上級指令。

(三)建立專家庫

市、縣(市、區)水利局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專家庫,為安全生產、消防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保障。

三、預警

(一)預警分級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收集到可能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徵兆信息後,組織進行辨識、分析和評估,研判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事故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2、預警級別。具體劃分標準執行由中央和國家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訂的'標準。結合實際參照自治區和市政府的預警級別劃分標準執行,原則上執行如下標準:

一級(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I級)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二級(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III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二)預警發佈

預警發佈根據有關權限和程序發佈,Ⅲ級、Ⅳ級預警發佈程序: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經核實、分析,符合Ⅲ級、Ⅳ級預警條件的向市委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提出預警發佈建議。

(三)預警預防措施

發佈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提升監測力度,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佈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救災救助)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衞,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可能導致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水利行業主管部門宣佈解除預警。

(五)預警信息的發佈和調整。通過廣播、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户通知等方式進行,對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影響的人羣,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四、信息報告

各級水利行業安全生產事、消防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按照程序、時限及時、準確、規範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信息發佈與輿論引導要求執行。

五、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嚴重程度,響應級別分別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4個等級,響應等級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級別相對應(詳見附則)。市層面生產安全事故響應原則上按如下標準啟動響應:

1、四級響應。

①發生在縣(市、區)行政區較嚴重的Ⅳ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縣(市、區)水行政部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施救。經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四級響應標準的,向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出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水利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四級響應狀態。市水利局密切跟蹤動態,收集事故信息,對負責應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請求申請,幫助協調解決。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派出應急救援領導和應急救援專家組趕赴現場協助當地政府應急處置。

②發生在市本級的Ⅳ級(一般)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項目法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施救。經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四級響應標準的,向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出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水利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四級響應狀態。 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派出應急救援領導和應急救援專家組趕赴現場開展指揮救援,並密切跟蹤事故動態,收集事故信息。必要時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請求幫助、協助應急救援處置。

2、三級響應。

發生Ⅲ級(較大)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三級響應標準後,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決定進入三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並採取以下步驟: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鄉鎮級人民政府發出三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進行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要求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水利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並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必要時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坐鎮指揮。

3、二級響應。

發生跨縣市區的Ⅲ級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嚴重的Ⅲ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二級響應標準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決定進入二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並採取以下步驟: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鄉鎮級人民政府發出二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要求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並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必要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坐鎮指揮。

⑤涉及跨越本市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區負責協調和處置的,報請自治區進行緊急支援,或由自治區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指揮。

4、一級響應。

發生Ⅱ級(重大)以上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生產安全事故為重大以上級別的,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一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並按以下步驟實施: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一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市級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並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指揮長坐鎮指揮。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坐鎮指揮。

⑤涉及跨越本市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區負責協調和處置的,報請自治區進行緊急支援,或由自治區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指揮。

⑥做好配合自治區或國務院指揮機構或工作組工作的相關準備。

(二)響應措施

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發生後,各級水利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的指令,組織相應的救援措施。

1、事故災難現場救援

立即組織應急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救援。必要時請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解放軍、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預備役以及技術專家等力量參與事故救援,調集救援物資、裝備。各救援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分工,落實救援責任。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2、救治傷員

要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人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況請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派出衞生應急隊趕赴事發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3、羣眾應急防護

及時做好羣眾安全防護工作,宣傳有關安全、消防防護知識。當發現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事故災難引發的威脅時,要立即按照救援預案緊急疏散,採取有效措施有組織、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脅人員。妥善做好轉移羣眾的安置工作,確保羣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必要的醫療保障。

4、信息發佈

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第一責任人,第一時間把事故災難,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水利廳,以及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市安委辦(會)報告。

5、現場清理

現場救援結束後,現場救援小組應當在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下組織事故災難現場清理,劃分責任區,安排人員值守。

6、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救援小組應在救援結束後組織檢查,經確認遇險人員全部得救或者經過專家論證遇險人員已無生還可能,事故災難現場得以控制後,經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批准,撤離搶險救援人員,同時報請終止應急響應。

六、事故調查

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時向上級有關事故調查部門報告事故原因、事故後果、損失、性質、救援措施、過程及事故後防範和整改措施。接受事故調查和處理。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獎勵

在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報請市政府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有力實施搶救工作,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財產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消防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報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阻礙、破壞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八、應急保障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等級,提請市、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度消防、交通、電力、能源、民政等有關部門,保障通信、應急物資、器材、人員運送等一切應急救援所需。

工程安全事故災難所需經費,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防城港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通知》(防財字〔20__〕41號)執行。

九、附則

(一)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分級標準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防城港市水利應急救援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實施時間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10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規範全市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消防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全面提高水利建設工程的事故應急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3)《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6)《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7)《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xx〕32號)

(8)《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10)《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第88號令,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改)

(11)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桂發〔20xx〕15號)

(12)《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故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xx〕39號)

(13)《廣西壯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4)《防城港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工程技術規範文件

(15)《工程設計報告》及設計圖紙

(16)《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報告》

(17)《工程施工專項方案》

(18)《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19)《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SL721-20__)

(2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20__)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和條例,結合水利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防城港市轄區內發生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消防(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切實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加強組織領導,分級負責。在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市安委會組織協調下,按照水利部門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管理為主,行業地方相結合。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黨委、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利部門要與地方黨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水利行業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五)事故分級

按照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級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4個級別

二、組織體系

(一)組織指揮機構

為了有效、有序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成立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安監辦,負責日常工作,聯繫、協調和指導各縣(市、區)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小組。

(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指揮工作,進行應急任務分配和人員調度,利用各種應急資源,保證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對事故現場的應急行動。

1、工程建設發生事故後,項目法人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組織人員和設備撤離危險區域,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盡力減少損失。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機構報告事故情況;

2、接到發生事故報告後,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應立即趕到現場組織人員搶救,同時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市安監部門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如發生工程圍堰潰壩決堤、施工場所火災,遂洞、高邊坡、深基坑崩塌等應分別第一時間示警疏散危險區人員,迅速報告市應急指揮中心;如發生人員傷亡、中毒、火警,應分別第一時間直接撥打120急救中心或119火警電話求助。

3、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立即組織人員展開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力求將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注意保護好事故現場。

4、負責指揮調動現場的一切所需的應急救援排險物資和人員參加搶救救援,確保救援工作在統一指揮下有序地進行。

5、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

6、收集事故信息報送相關部門,按照程序和時限上報市安監部門和應急辦。

7、執行上級指令。

(三)建立專家庫

市、縣(市、區)水利局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專家庫,為安全生產、消防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保障。

三、預警

(一)預警分級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收集到可能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徵兆信息後,組織進行辨識、分析和評估,研判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事故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2、預警級別。具體劃分標準執行由中央和國家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訂的標準。結合實際參照自治區和市政府的預警級別劃分標準執行,原則上執行如下標準:

一級(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I級)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二級(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III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二)預警發佈

預警發佈根據有關權限和程序發佈,Ⅲ級、Ⅳ級預警發佈程序: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經核實、分析,符合Ⅲ級、Ⅳ級預警條件的向市委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提出預警發佈建議。

(三)預警預防措施

發佈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提升監測力度,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佈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救災救助)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衞,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可能導致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水利行業主管部門宣佈解除預警。

(五)預警信息的發佈和調整。通過廣播、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户通知等方式進行,對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影響的人羣,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四、信息報告

各級水利行業安全生產事、消防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按照程序、時限及時、準確、規範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信息發佈與輿論引導要求執行。

五、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嚴重程度,響應級別分別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4個等級,響應等級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級別相對應(詳見附則)。市層面生產安全事故響應原則上按如下標準啟動響應:

1、四級響應。

①發生在縣(市、區)行政區較嚴重的Ⅳ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縣(市、區)水行政部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施救。經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四級響應標準的,向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出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水利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四級響應狀態。市水利局密切跟蹤動態,收集事故信息,對負責應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請求申請,幫助協調解決。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派出應急救援領導和應急救援專家組趕赴現場協助當地政府應急處置。

②發生在市本級的Ⅳ級(一般)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項目法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施救。經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四級響應標準的,向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出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水利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四級響應狀態。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派出應急救援領導和應急救援專家組趕赴現場開展指揮救援,並密切跟蹤事故動態,收集事故信息。必要時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請求幫助、協助應急救援處置。

2、三級響應。

發生Ⅲ級(較大)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三級響應標準後,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決定進入三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並採取以下步驟: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鄉鎮級人民政府發出三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進行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要求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水利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並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必要時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坐鎮指揮。

3、二級響應。

發生跨縣市區的Ⅲ級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嚴重的Ⅲ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二級響應標準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決定進入二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並採取以下步驟: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鄉鎮級人民政府發出二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要求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並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必要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坐鎮指揮。

⑤涉及跨越本市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區負責協調和處置的,報請自治區進行緊急支援,或由自治區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指揮。

4、一級響應。

發生Ⅱ級(重大)以上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生產安全事故為重大以上級別的,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一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並按以下步驟實施: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一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市級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並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指揮長坐鎮指揮。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坐鎮指揮。

⑤涉及跨越本市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區負責協調和處置的,報請自治區進行緊急支援,或由自治區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指揮。

⑥做好配合自治區或國務院指揮機構或工作組工作的相關準備。

(二)響應措施

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發生後,各級水利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的指令,組織相應的救援措施。

1、事故災難現場救援

立即組織應急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救援。必要時請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解放軍、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預備役以及技術專家等力量參與事故救援,調集救援物資、裝備。各救援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分工,落實救援責任。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2、救治傷員

要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人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況請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派出衞生應急隊趕赴事發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3、羣眾應急防護

及時做好羣眾安全防護工作,宣傳有關安全、消防防護知識。當發現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事故災難引發的威脅時,要立即按照救援預案緊急疏散,採取有效措施有組織、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脅人員。妥善做好轉移羣眾的安置工作,確保羣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必要的醫療保障。

4、信息發佈

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第一責任人,第一時間把事故災難,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水利廳,以及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市安委辦(會)報告。

5、現場清理

現場救援結束後,現場救援小組應當在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下組織事故災難現場清理,劃分責任區,安排人員值守。

6、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救援小組應在救援結束後組織檢查,經確認遇險人員全部得救或者經過專家論證遇險人員已無生還可能,事故災難現場得以控制後,經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批准,撤離搶險救援人員,同時報請終止應急響應。

六、事故調查

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時向上級有關事故調查部門報告事故原因、事故後果、損失、性質、救援措施、過程及事故後防範和整改措施。接受事故調查和處理。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獎勵

在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報請市政府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有力實施搶救工作,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財產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消防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報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阻礙、破壞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八、應急保障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等級,提請市、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度消防、交通、電力、能源、民政等有關部門,保障通信、應急物資、器材、人員運送等一切應急救援所需。

工程安全事故災難所需經費,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防城港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通知》(防財字〔20__〕41號)執行。

九、附則

(一)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分級標準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防城港市水利應急救援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實施時間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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