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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技能培訓方案三篇

農民工技能培訓方案三篇

篇一: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5號)、《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精神,為切實抓好廣東省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農民工技能培訓方案三篇

一、指導思想

以“提升技能、穩定就業、促進發展”為主題,緊緊圍繞我省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需要,運用財政補貼政策,組織用人單位、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和就業服務機構,大力開展在粵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促進農民工提高技能和穩定就業,培養適用型技能農民工隊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六個結合,突出廣東特色。

堅持與提高農民工組織就業程度相結合。以企業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定向培訓、勞務合作、對口扶貧、勞務代理等工作,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穩定合格的勞動力供給。

堅持與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相結合。加快培養適用型技能農民工隊伍,促進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滿足企業用工需求。

堅持與創新培訓模式相結合。大力推進校企合作培訓模式,充分發揮職業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兩方面的優勢,建立農民工培訓與就業緊密結合的新機制。

堅持與加強就業和勞動保障管理相結合。重點扶持用工規範的用人單位加強培訓,促進企業規範用工,優化我省用工環境。

堅持與督促企業落實培訓責任相結合。突出重點,集中資金扶持有願望和條件組織農民工培訓的用人單位,點面結合,促進企業切實履行農民工培訓義務。

堅持完成培訓任務與提高培訓質量相結合。確保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絕大部分能考取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二)堅持二個導向。在培訓規劃上堅持以當地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為導向;在培訓實施上堅持以用人單位的需求為導向。

(三)堅持二個創新。創新培訓模式,建立政府統籌、企業導向、社會參與、個人努力的聯動機制;創新投入機制,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擔經費的培訓投入機制。

三、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20xx-20xx年,組織400萬在粵農民工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年均培訓80萬人;培訓後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比率達到90以上,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比率不低於80。20xx年任務按勞動保障部的要求執行

(二)任務下達:原則上以各地上年度辦理就業登記的外來流動就業人數為基數,綜合考慮各地培訓鑑定能力、地方資金配套等因素,每年3月底前將農民工培訓就業任務分解下達到各市,各市於4月底前下達到縣區和用人單位。

(三)培訓和補貼對象:培訓對象是在我省城鎮就業的農民工,其中外省農民工不少於70,外來城鎮户籍流動就業人員可參照執行。財政補貼對象是指經定點培訓獲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含城鎮户籍外來工)。

四、工作措施

(一)開展用工檢查摸底,全面掌握在粵農民工情況。

加強就業管理,嚴格執行就業登記和用工登記制度。從20xx年開始,每年的下半年由各地級市統一組織開展一次對農民工就業情況檢查摸底。各地要組成勞動保障監察、就業服務管理、勞動關係、勞動工資、等科(處)室、單位參加的聯合檢查組,依託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採用用人單位、農民工個人自報和隨機抽查、重點檢查等辦法,對轄區內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情況進行全面摸查,開展用工登記和就業登記,核發《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並將調查結果錄入“農民工培訓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農民工信息庫。

(二)開展培訓需求調研,制定培訓規劃和具體的計劃。

在用工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各市勞動保障部門還要通過組織用人單位定期自報和公開徵集等方式,廣泛收集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培訓需求,建立農民工培訓需求數據庫。要結合本地產業發展規劃,制訂農民工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按計劃制訂分期培訓的具體方案,確定每期重點培訓工種,編髮培訓目錄及補貼標準向社會公佈,統籌組織農民工培訓。各市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當年農民工培訓計劃報省農民工培訓工作辦公室(省就業服務管理中心)。

(三)認定農民工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定點培訓。

制訂實施全省統一的《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定點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認定一批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定點機構。定點機構主要包括三類:

1.用人單位農民工技能培訓就業基地。主要承擔本單位農民工和勞務幫扶地區輸出勞動力的培訓;對在行業內具有優勢的用人單位培訓機構,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承擔行業農民工培訓。

2.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定點培訓機構。從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中認定,主要承擔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用人單位和高級以上技能農民工的培訓。

3.社會農民工定點培訓機構。從社會各類職業培訓教育機構中認定,主要承擔特有行業工種及具有比較優勢工種的培訓。

(四)依託用人單位,多形式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

農民工培訓必須堅持以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為導向,以在崗培訓為主要形式。要選擇技術工人需求量大、對職工培訓積極性高的行業和企業為突破口,帶動其他行業和企業重視和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在培訓方式上可採用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自主培訓。具有農民工定點培訓資格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結合崗位技能要求,制定在崗農民工培訓計劃和教學大綱,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自行組織培訓,經考核鑑定領證後按規定申請培訓補貼。

2.行業統籌培訓。各行業協會可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和行業通用技術工種的技能要求,制定行業工種培訓教學標準、教學大綱和農民工培訓計劃,報省勞動保障廳批准後,指定行業內具有農民工定點培訓資格的用人單位開展行業農民工培訓,並按規定申請培訓補貼。

3.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培訓。對不具備培訓條件或不履行農民工在崗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農民工培訓計劃,向用人單位下達培訓任務,統籌組織農民工到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定點培訓機構培訓,企業應承擔培訓費按規定分擔的部分。高技能農民工培訓原則上由勞動保障部門統籌組織到高技能培訓基地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出發,儘量採取靈活方式,把培訓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

4.校企合作培訓。承擔農民工培訓的定點培訓機構要加強與用人單位合作,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在崗技能訓練、場地、設備和專業培訓機構教學、師資力量的優勢,共同制訂農民工培訓計劃和教學大綱,採取在用人單位設立培訓基地或隨崗培訓、培訓機構派師資上門授課,或選送農民工到培訓機構培訓共同組織培訓。

5.農民工自選培訓。持有所在單位或擬接收單位同意推薦培訓證明的農民工,可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自主選擇政府規定的自選補貼工種參加培訓,經考核獲得相應證書併到已定單位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補貼。

(五)規範培訓標準和教學大綱,加強職業技能鑑定。

制定實施全省統一的《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標準和教學大綱》。在培訓學時上,參加國家職業資格或專項能力資格培訓的,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參加本省新開發工種技能培訓的,由省統一學時標準。在培訓內容上,應包括公共課程和技能培訓課程,以實操培訓為主,公共課程教材統一使用《廣東省農民進城務工指南》。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則,積極提供技能鑑定和發證服務,適當降低收費。有條件的地級市,要根據本地區的需要,結合農民工實際情況,協助省組織開發適應農民工參加的新工種、新職業和專項能力培訓鑑定標準、教材等資料,確保培訓和鑑定質量。

(六)配套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加快在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大廳開設農民工專門服務窗口,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鼓勵社會就業服務機構為農民工提供減免費服務。對提供免費服務的就業服務機構,各級政府要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對經培訓獲得相應證書並達到用人單位上崗要求的農民工,所在用人單位或協議接收單位要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作為申領培訓補貼的依據。

(七)加強區域勞務合作,提高農民工組織就業程度。

進一步完善省際勞務合作和省內對口勞務幫扶機制,加強輸入與輸出地在聯動組織農民工培訓輸送就業的合作。將“百萬工程”與“農民工培訓計劃”結合起來,完善培訓輸出基地和就業安置基地對接機制,探索推行“1 1”培訓就業模式,即對培訓技能要求高和中級以上技能的農村勞動力,由培訓輸出基地的組織1-3個月的基本技能培訓,再到就業安置基地上崗強化培訓,經考核取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兩類基地可分別申請勞務輸出培訓補貼和農民工培訓補貼,着力培養用人單位適用的中級以上技能人才。加快推進輸出、輸入地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聯接和遠程可視見工系統建設,積極組織開展勞務派遣工作,逐步提高農民工組織培訓就業比例。

(八)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個人共擔的培訓投入機制。

1.費用分擔。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所需費用,由財政根據培訓等次定額補貼,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70,農民工個人承擔30。財政定額補貼基本標準由省統一制訂,每年根據各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進行調整,並在分配下達年度培訓任務時予以公佈。各地也可按工種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並可根據當地財力提高補貼標準,提高標準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

2.確保培訓時間。用人單位要積極調整農民工工作時間,確保農民工有時間參加培訓,同時要確保農民工培訓期間的基本生活。

3.職業培訓補貼申領程序。農民工經培訓獲得相應職業證書並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由所在用人單位向所屬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農民工自選工種培訓,應先墊付培訓和鑑定費用,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個人憑有關證件向就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補貼。

4.職業介紹補貼。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和實行全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農民工就業的,按登記並推薦就業的農民工人數,按省規定的標準進行補貼。

5.農民工職業培訓、技能鑑定和職業介紹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財政廳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為確保農民工培訓計劃與“百萬工程”有機結合,農民工培訓工作由各級“百萬工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統籌組織實施。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層層抓落實,確保完成省下達的農民工培訓就業任務。

(二)加強經費保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的需要,按照國發5號文和省政府貫徹意見的要求,做好經費預算,協調當地財政按規定安排農民工培訓就業補貼資金,並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並按農民工佔全部職工比例,結合所承擔的培訓任務,安排農民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經費。對不履行義務的企業,按規定強制提取,用於政府組織農民工培訓。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外省籍農民工培訓,省本級和各地配套資金主要用於資助本省籍農民工培訓。

(三)強化管理。加強政策配套,抓緊制訂實施全省統一的《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工作規程》、《農民工定點培訓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農民工培訓質量監控和考核辦法》、《農民工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辦法。加快開發使用農民工培訓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

(四)加強宣傳發動。各地要制定“農民工培訓計劃”的宣傳方案,創新宣傳手段,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推廣活動,充分調動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參與計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篇二: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工作方案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定點培訓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20XX]14號),切實抓好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決定在全市大力開展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現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提升技能、穩定就業、增加收入、促進發展、構建和諧”為主題,緊緊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需要,運用財政補貼政策,組織用人單位、各類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進一步提高農村勞動力整體素質,實現有效和穩定就業,促進農民增收本小康,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建設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

二、培訓對象

培訓主要對象是已在我市城鎮務工的農民工(含外省、外地區來的農村勞動者)、未轉移就業但有轉移就業願望的農村富餘勞動力、農村初高中畢業未升學人員、農村退役士兵和其他新生勞動力。

三、基本原則

農民工培訓要堅持“五個結合”。

農民工培訓與有效轉移就業相結合。農民工培訓要緊緊圍繞就業,就業要緊緊圍繞產業,對準我市“3+1”產業集羣,以企業的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定單式培訓、定向培訓的校企合作培訓模式,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提供穩定合格的勞動力保障。

農民工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相結合。積極引導、鼓勵和支持受培訓的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確保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絕大部分能考取初級工以上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實現持證上崗。

農民工培訓與引進項目促進發展相結合。通過培訓,培養企業需要的合格產業工人,促進招商引資工作更好開展,吸引更多商人來三明各地投資興辦企業,實現富餘農村勞動力及時、就地、就近有效轉移就業,促進三明各地經濟社會的共同發展,實現社會和諧。

農民工培訓與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相結合。通過培訓,加快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培養適用型技能農民工隊伍,滿足企業用工需求,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升級。

農民工培訓與促進穩定就業相結合。完善農民工就業服務機制,為進城求職農民提供“四免”(即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就業信息)和“兩補”(即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為進一步優化農民進城務工環境,有效解決企業用工難和留工難問題。在全市推廣農民工《就業保障卡》制度,給進城務工人員在就業服務、追薪維權、買藥看病、子女就學、旅行消費、定點購物等方面享受各種優惠。要求各企業在用工工資報酬、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做到合理合法,努力做到與其他勞動者 “三同”即 “同工同酬、同工同時、同工同權”,吸引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提高農村勞動力就業質量和就業穩定性。

四、目標任務

總體目標:20XX-20XX年,組織17.5萬農民工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年均培訓3.5萬人;培訓合格率要達到90%以上,培訓後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比率達到80%以上;培訓後就業率要達到80%以上。

具體目標: 20XX年,實現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4萬人,組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3.5萬人,免費職業技能鑑定6000人,培訓合格率要達到90%以上,培訓後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比率達到80%以上,培訓後就業率要達到80%以上。20XX年組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中包括組織崗位技能提升培訓2萬人、勞務輸出培訓0.8萬人和勞動預備制培訓0.7萬人。今後每年的年初,將農民工培訓、免費鑑定和轉移就業任務分解下達到各縣(市、區)及各有關單位。

五、工作措施

㈠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統籌領導,推進農民工培訓工作在全市廣泛開展,農民工培訓具體工作由三明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設在勞動保障局內)負責。各部門和各單位之間要通力合作,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落實工作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層層抓落實,切實把我市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和農民工技能提升工作抓出實效,確保完成省下達的農民工培訓就業任務。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好農民工培訓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具體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經費保障、工作進度和工作要求。

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工青婦組織等社會團體的積極性,做好農民工培訓就業的宣傳工作,積極引導社會各類培訓機構參與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鼓勵企業加強校企合作,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根據社會化原則,公開公平地評估認定,確定具備培訓資質、願意承擔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任務、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社會認可的職業培訓機構作為定點培訓機構,並向社會公佈。

㈡強化管理制度

每年年初,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制訂農民工培訓年度計劃,報送市勞動就業中心和市局職業培訓科。開展每一期培訓都要制定出具體的培訓計劃,每期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對象、培訓工種、培訓人數、培訓形式、課程設置、師資安排和課程表等。各縣(市、區)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農民工培訓實行報備制,市直定點培訓機構農民工培訓實行報批制,每一期的培訓計劃必須在培訓開課前及時上報備案審批。開展每期培訓,要認真做好農民工簽到記錄,要建立健全農民工培訓檔案。

㈢培訓具體要求

1、組織開展三種類型培訓。

⑴勞動預備制培訓。主要是依託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院校,以及有條件的職業培訓實體,組織本市農村初、高中畢業生,以幫助實現就業和獲得初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為目標進行的技能培訓。未能實現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退役士兵,也可納入勞動預備制培訓。培訓時間半年至一年。

⑵勞務輸出培訓。主要是依託各類職業培訓實體,組織本市山區農村富餘勞動力(重點是被徵地農民、農村貧困户)進行的技能培訓,以實現其轉移就業的目標。培訓時間視就業崗位要求,原則上不少於120課時。

⑶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主要依託企業和職業培訓實體,對已經在我市就業的省內外農民工,按照不同技能水平的要求,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以實現提高其崗位技能的目標。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培訓基地、勞務派遣組織培訓、校企聯合等方式,探索培訓的多樣化,落實崗位技能提升的培訓任務。培訓時間不少於120課時。

2、大力開展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

在培訓內容上,實施崗前培訓、崗後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分類培訓,特別是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培訓和就業質量。組織有轉移就業願望的農村勞動者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工業衞生、廠紀廠規等崗前培訓;組織已經錄用上崗的農民工進行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技能和安全操作規程等崗後培訓;組織企業在崗職工進行專業理論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規程等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通過不同階段的培訓,在崗的職工取得初級工以上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實現持證上崗,更好地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企業生產發展。

在培訓方式上,堅持以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為導向,以在崗培訓為主要形式,採用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定點培訓機構組織培訓、校企聯合培訓、用人單位自主培、行業統籌培訓和農民工自選培訓等多種形式。

㈣加強經費保障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的需要,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做好當年農民工培訓經費預算,協調當地財政按規定安排農民工培訓就業補貼資金,並納入當年財政年度預算。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並按農民工佔全部職工比例,結合所承擔的培訓任務,安排農民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經費。

各地要加強政策配套,結合農民工實際,抓緊制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積極爭取當地財政部門安排相應配套資金,與中央和省市財政補助資金合併使用,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並有效用於開展農民工培訓,使農民工直接受益。

篇三: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方案

一、 指導思想

全市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全面提升建築業農民工技能水平為目的,以各級建設培訓機構和工地業校為培訓平台,以落實企業培訓責任為抓手,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大經費投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營造建築業農民工培訓的良好氛圍,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培訓機制,妥善解決工學矛盾,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

二、工作目標

全省建築業發展規劃要求,到 20XX 年建築業各項經濟指標在 20XX 年的基礎上翻一番,全省建築業總產值突破 10000 億元,全省計劃培訓各類人員達 120 萬人,其中農民工和一線操作工人100 萬人,關鍵崗位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 100%。“xx”期間全市計劃培訓鑑定建築業農民工 8 萬人,20XX 年全市建築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證率要達到 50%,今後五年持證率要達到 100%。目前,全市建築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證率只有 35%,全市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任務艱鉅。

三、組織領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立濱州市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技術培訓中心。領導小組負責審批下達全市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計劃,對培訓鑑定工作和補貼資金撥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考核驗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市本級轄區和市直企業建築業農民工的培訓工作。各縣區(開發區、高新區、北海區)要成立建築業農民工培訓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業農民工的培訓工作,建築業農民工的技能鑑定工作統一由濱州市建築職業技能鑑定站負責。各級建設培訓機構要儘快列入人保部門的定點認定,將建築業農民工培訓計劃,列入全市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與創業能力培訓項目,積極爭取財政培訓鑑定補貼,對建築業農民工實行免費培訓和鑑定。各縣區(開發區、高新區、北海區)要成立相應的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管理機構要搞好調查摸底,科學制定培訓計劃。各建築業企業要根據建設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計劃,制定詳細地培訓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員,建立工地業校,落實培訓責任。各級建設行政執法隊伍要把施工企業技術人員、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列入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對持證上崗率不達標、未與培訓機構簽定培訓協議、培訓計劃不落實的,要嚴肅查處,依法處理。各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機構、行政許可辦理機構在資質年度考核、資質審批、升級、增項審查時,必須要求建築業企業提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技術培訓中心出具的企業技術人員、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證明。持證上崗率不達標的施工企業須與市局技術培訓中心簽定培訓協議書落實培訓責任,否則不予通過年度考核、不予批准資質、資質升級、增項。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市外施工隊伍進濱備案,要嚴格審查技術人員、施工人員持證情況,要求提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技術培訓中心出具的企業技術人員、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證明或施工企業與市局技術培訓中心簽定的培訓協議書。

四、培訓與鑑定

(一)培訓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業的在崗農民工。培訓工種以吸納就業人數較多的工種為主,重點是砌築工、木工、架子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等。

(二)培訓內容:分為理論培訓和技能操作訓練兩部分。理論培訓包括專業課、公共課。專業課主要是所學工種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公共課主要有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建築知識、安全知識等內容。技能操作訓練依託施工現場組織進行。教材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技術培訓中心統一選配。

(三)培訓時間:初級工為 200 學時、中級工為 300 學時、高級工為 100 學時,理論培訓時間佔 1/3,技能操作時間佔 2/3。

(四)培訓管理: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班開班前 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領導小組、同級人保部門提交開班申請報告,並將培訓計劃和教學大綱備案。申請報告應當明確培訓工種、培訓時間、培訓人數、培訓目標、培訓協議等內容。在每期培訓班結束 5 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市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領導小組、同級人保部門提交結業申請,對培訓合格的建築業農民工核發山東省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與創業能力培訓項目合格證書。

(五)技能鑑定:技能培訓結束後,由濱州市建築職業技能鑑定站進行技能鑑定,利用施工現場的設施和材料開展鑑定工作。鑑定合格的,核發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簽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由農民工本人持有,企業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

五、保障措施

(一)實行培訓協議制度。建築業企業與培訓機構、濱州市建築職業技能鑑定站簽定委託培訓、鑑定協議書,明確各自的責任與義務。

(二)實行財政補貼制度。建築業農民工培訓、鑑定費用由政府、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共同承擔。建築業企業要落實農民工培訓教育責任,按照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規定建立工地業餘學校,配備必要的培訓器材,加大農民工培訓投入,實行企業法人、項目經理培訓工作責任制。農民工要保證學習時間,履行培訓義務。培訓機構要切實按照培訓計劃組織培訓,提高培訓質量,積極爭取財政和其它補貼,對建築業農民工實行免費培訓。對不能享受本市補貼的外地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超標準收費。

(三)實行台賬制度。建築業企業、培訓機構、濱州市建築職業技能鑑定站必須建立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就業台賬。

(四)實行月報制度。為掌握工作進度,加強調度,各縣區(開發區、高新區、北海區)建設部門要按月統計培訓鑑定人數和實現就業人數,於下月 5 日前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技術培訓中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實行按季通報。

(五)實行督查制度。市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領導小組對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和重點督導。重點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培訓台賬、培訓質量、就業情況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騙取和冒領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查處,對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實行驗收制度。市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縣區(開發區、高新區、北海區)建設局和市直建築企業農民工培訓鑑定工作,實行年度考核驗收。考核驗收包括年度培訓計劃、實際培訓人數、計劃完成情況、培訓方案制定、培訓組織、培訓檔案、工地業校建設、教育經費提取等內容。對考核驗收不合格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整改的,暫停其投標資格、進行停業整頓,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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