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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方案範文(通用3篇)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方案範文(通用3篇)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方案範文 篇1

一、制定依據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方案範文(通用3篇)

1、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xx〕551號);

2、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於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xx〕805號);

3、財政部《關於預撥20xx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獎勵資金的通知》(財建〔20xx〕921號);

4、財政部、發改委《關於調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獎勵資金分配和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926號);

5、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xx〕11號);

6、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xx〕50號)。

二、主要原則

1、與中央政策配套。補貼政策首要對接財政部等四部委有關政策,特別是與中央節能減排綜合示範獎勵政策配套,推動完成國家推廣數量要求。

2、考慮政策連續性。綜合考慮20xx年-20xx年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政策的連續性。

3、合理劃分事權。釐清省政府和市政府事權責任,省本級側重對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的支持引導,市政府作為推廣應用主體,承擔主要推廣補貼責任,包括制定實施方案、建設基礎設施、出台本地各類車型的補貼政策等。

三、補貼範圍和條件

1、地域範圍:湖南省14個市州。

2、對象範圍:對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條件和國家政策確定的車型,給予相應財政補貼。補貼區域包括全省所有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城市。對推廣應用混合動力公交客車實行定額補貼,區域限長株潭城市羣之外的'其他11個市州。

3、補貼標準: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按照“省市共擔、以市為主”的原則,省內補貼按照國家補助標準1:1給予補貼(公務車除外),其中省本級承擔補貼金額的30%,市州承擔補貼金額的70%。公務車實行同級採購同級財政補貼的政策,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其中省本級公務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1:1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和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購車市場價格的60%。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省本級按每輛5萬元給予定額補貼。

4、補貼時限:根據國家補貼推廣政策,本輪新能源汽車和混合動力公交客車補貼政策期限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繼續實施補貼政策後,我省將根據國家調整後的補貼推廣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四、補貼環節

省內補貼對象是消費使用單位,消費使用單位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購車款。省外生產企業在省內無獨立法人機構的,補貼資金撥付到省內消費使用單位,消費使用單位按銷售價格支付購車款。省本級不補貼運營、不補貼生產企業、不補貼基礎設施建設。

五、補貼資金申請與撥付

補貼資金按季預撥,年度清算。

1、資金預撥。各省內生產企業、省外企業在省內的獨立法人機構或消費使用單位(僅限於採購省外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省內無獨立法人機構的情形,下同)於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將上一季度符合政策補助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和混合動力客車銷售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銷售合同、發票等),通過註冊所在市州經信、財政部門按程序上報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後,由省財政廳將省本級應承擔的補貼資金直接預撥到省內生產企業、省外企業在省內的獨立法人機構或消費使用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

2、資金清算。每年1月底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牌照信息等,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組織專家審核清算。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清算上年度補貼資金。

3、市州補貼。市州承擔的補貼資金可參照省級補貼資金撥付方式執行。

六、其他事項

1、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推廣應用的新能源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原則上不得低於30%,各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政府採購或招投標時必須明確省外企業生產車輛不得少於30%,各地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採購外地品牌車輛。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2、政府機關、公共機構要帶頭示範,車輛採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公用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3、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具體政策措施由各地根據國家政策制定。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方案範文 篇2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於20xx—20xx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xx﹞134號)、《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xx﹞7號)、省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廳《關於下達20xx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4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範圍及對象

(一)補貼範圍。符合相關規定,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且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不包括:傳統混合動力汽車、燃氣汽車、低速電動汽車。

(二)補貼對象。20xx年在本市新購置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上牌的消費者。以財政性資金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不適用本細則。

二、補貼標準及方式

(一)補貼標準:

20xx年省上下達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任務數為300輛標準車(相關標準折算見附件1),獎補資金合計508萬元,平均每台標準車補貼金額為1.69萬元。國家、地方財政補助的總和不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的70%。

(二)補貼方式。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補貼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完成車輛註冊登記後,銷售機構按規定據實申報補貼。經營場地及税收解繳關係在本市的銷售機構,補貼撥付至銷售機構。在本市未設銷售機構的生產企業,可註冊登記或委託一傢俱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税收解繳關係在本市的汽車銷售機構,補貼撥付至該銷售機構。

三、申請資料

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申請財政補貼,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並裝訂成冊後向屬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20xx年寧德市購置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2);

(二)《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配套補助資金申請信息彙總表》(附件3)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配套補助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附件4);

(三)汽車生產企業車輛買賣或授權委託合同複印件(驗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及税務登記證複印件(驗原件);

(五)車型列入“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六)已取得國家補助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車輛購置税完税憑證、車輛銷售發票複印件;

(八)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複印件;

(九)車型銷售市場指導價格資料(未扣除國家、地方財政補貼);

(十)《寧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購車補貼確認表》(附件5)。

四、申報及審核流程

(一)按照屬地原則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向當地經信、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相關申請資料。新能源非公交汽車補貼申請由屬地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各縣(市、區)、東僑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根據各自承擔的受理內容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並出具審查意見,會同當地財政局於20xx年11月30日前及20xx年3月5日前根據審核及核查情況向市經信委、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彙總表(附件3)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市經信委牽頭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要求且材料齊全的,由市經信委提出核定補助資金意見。市財政局根據市經信委提出的補助資金意見進行核實後,將財政補貼資金下達給各縣(市、區)、東僑開發區財政部門,並由其兑付給銷售機構。

五、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銷售機構應確保所售車輛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推薦車型目錄”保持一致;執行國家質保等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服務。

(二)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材料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收回補助資金。

(三)財政補貼的發放及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其他

(一)本細則實施期限與省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廳《關於下達20xx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439號)實施期限一致。

(二)車輛購置及上牌起止有限時間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市經信委、財政局分別按照各縣(市、區)、東僑開發區上報的申請時間順序受理相關補貼事項。當本年度財政補貼資金額度使用完後,自動終結當年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

(四)本細則由市經信委、財政局負責解釋,國家、省上若出台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方案範文 篇3

為加快促進深圳新能源汽車市場消費和產業高質量發展,積極構建城市綠色發展新格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xx-20xx年)的通知》(國辦發〔20xx〕39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xx〕59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十四五”期間,全市新增註冊汽車(不包含置換更新)中新能源汽車比重達到60%左右,至20xx年,全市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100萬輛左右,累計建成公共和專用網絡快速充電樁4.3萬個左右,基礎網絡慢速充電樁79萬個左右,規範化、常態化新能源汽車管理體制機制基本建立,功能完備、佈局合理、運行穩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基本建成。

二、重點任務

(一)持續提升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比重。鞏固公交車和巡遊出租車全面電動化成果,在物流配送、環衞、工程建設、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等公共領域進一步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儘快實現網約車、輕型物流車和環衞車全面純電動化。至20xx年,新能源網約車達到5.5萬輛,新能源物流車達到11.3萬輛,新能源環衞、泥頭車達到0.8萬輛,新能源公務(含警車)、國企用車達到0.5萬輛。(市交通運輸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機關事務局、國資委、財政局分別負責)

(二)積極鼓勵私人自用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提高市民綠色出行意識,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多種手段鼓勵引導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至20xx年,全市新能源私家車保有量達到78萬輛左右。提升本地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層級,完善新能源乘用車產品矩陣,從產品安全性、技術先進性和智能網聯化等方面不斷提升產品競爭力和品牌度,匹配私家車市場不斷升級的新型消費需求。健全新能源乘用車市場流通機制,培育發展新能源二手車專業交易市場及鑑定估價機構,壯大市場交易能級。(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局、交通運輸局分別負責)

(三)大力建設新型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加大土地、電力供應保障力度,推廣應用柔性充電等新型智能化充電技術,加快規劃佈局建設一批新型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推動原有設施提質增效。在公共服務領域,加快完善公交、物流、環衞、泥頭車輛運營、停放、充電一體化保障體系,構建車輛可持續運行模式;在社會公用領域,實現市域平均充電服務半徑小於0.9公里,城際高速公路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在私人自用和公務用車領域,以按需並適度超前的原則推進住宅小區和公共單位停車場配建慢速充電設施,保障新能源私家車和公務車日常基礎充電需求,基本實現新能源汽車“樁隨車布”“一車一樁”。依法依規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場所消防安全綜合監管。[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國資委、消防救援支隊,深圳供電局分別負責]

(四)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常態化安全監管機制。健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日常監督管理機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完善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旅遊包車和租賃汽車等營運車輛安全監控體系(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嚴格實施新能源汽車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加強對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關鍵零部件以及充電設備等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整車以及關鍵零部件檢測標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場監管局負責)。建立與新能源車輛特點相適應的安全技術年度檢驗制度。加強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管理,督促指導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做好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工作(市商務局、國資委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和故障應急處理辦法,及時處置消防、救災和人員疏散等重大應急事故(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推進灣區(深圳)新能源汽車“三網融合”大數據平台建設,提升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化監管水平(市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協調。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各部門要在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的統籌指導下,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形成多方合力,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推廣應用過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和問題要及時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報告。

(二)加大財政支持。採用直接資助、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重點企業組織實施關鍵領域和核心環節研發創新、產業化、產業配套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研究制定新能源小汽車綜合使用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激勵政策。(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負責)

(三)加強政策保障。完善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政策,根據新能源小汽車推廣情況,適時出台放寬個人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擴大個人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動態調整燃油車指標總額等政策。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免限行、停車優惠等支持政策。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提供優質便捷的金融服務,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個人消費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綠色交通基金,調動全社會支持、參與綠色交通積極性。(市交通運輸局、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銀保監局分別負責)

(四)保障用電用地。逐步提高新建住宅小區(含城市更新)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比例,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停車場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依法落實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環衞、工程等領域充電設施配套用地和空間預留。在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前提下,針對不同的新能源汽車充電環境和電力容量需求科學制定供配電保障方案,進一步簡化規範用電報裝手續,為充電設施建設提供便利高效的用電保障服務。(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供電局分別負責)

(五)完善標準體系。健全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車整車、零部件以及維修保養、檢測等安全標準體系,制定動力電池安全測試方法、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將用於營運的新能源車輛納入營運車輛檢驗檢測體系,督促企業加強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系統、充電設施等的維護保養檢測。制定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和新能源二手車鑑定評估技術規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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