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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合理扣除謀劃範文

業務招待費合理扣除謀劃範文

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税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税務執法實踐中,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業務招待費合理扣除謀劃

業務招待費合理扣除謀劃範文

税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税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如果税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税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税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税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税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通知》(國税發〔2017〕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税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淨額,納税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淨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税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對經税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税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税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税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税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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