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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市易法古代文學文學範文

宋代市易法古代文學文學範文

從魏繼宗的建議可以清楚看出,設立市易務的初衷是使“出入不失其平”,“開闔斂散之權不移於富民”以及“因得取餘息以給公上”。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宋代市易法古代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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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就是平物價、抑兼併,並且通過贏利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但是,從爾後市易務的運作方式與職責來看,市易務的職能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中(4)(5)是官府向商人借貸,(3)(7)是官府收購商人手中滯銷的商品。除此之外,(1)(2)規定了市易務行人或牙人的擔任;(8)規定官府所需物資,如核計較向外採購為便宜時,可由市易務一併在京收買;(6)借貸或收購都不得強迫。

通過以上歸納可以認為市易務從成立之初就有贏利的性質,其第三個目的“因得取餘息以給公上”以及第一個方面職能官府向商人借貸取息就説明了這一點。另外,平物價與抑兼併的作用則“先天不足”。因為官府收購商人手中滯銷的商品只能起到“賤則少增價”的作用,而對“貴則少損價”沒有提出什麼措施。而且這種“貴買賤賣”類似常平倉的調節物價方法,只能是短時期內的應急措施,不可能成為長時期的日常性持久措施。因為市易務買進了不該買的滯銷商品,且價格比市場稍高;賣出去時又“隨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如再加上市易務的體制運作成本、儲存成本、保管成本等,所以,從長遠看,政府總趨勢要虧本經營,最終財政無法承擔這種虧損時,就得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贏利,否則市易務就無法存在。宋代高利貸的利率一般是一倍,偶有高達二三倍。現在市易務以20%的利率借貸給商人,必然擴大借貸的需求。市易務在熙、豐年中“用千五百萬本錢”,是不可能滿足每個商人的借貸需求。

總之,市易務收購商人手中的滯銷商品出售和向商人借貸很難長久運作。因此,通過這兩種方式達到平物價進而剝奪大商賈的“擅開闔斂散之權”和抑兼併,只是魏繼宗、王安石等人的美好願望,很難能取得預期的效果。更何況“因得取息以給公上”的動機已為封建政府利用權力取利提供了依據,這是市易法推行後一切弊端產生及惡性發展的重要根源。縱觀宋代史料,市易法對商業和民眾的危害程度超過了大商人壟斷商業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雖然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也存在經濟效率的損失,但市場仍能部分地實現配置資源的能力,而封建政府壟斷將使價格信號扭曲,使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完全喪失。市易司的官員“務多收息以幹賞,凡商旅所有,必賣與市易;或非市肆所無,必買於市易。而本務率皆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凡牙儈市井之人,有敢於與市易爭買賣者……

小則笞責,大則編管”。由於有整個國家的權力作後盾,這樣的政府壟斷經營對商業活動正常發展所起的阻礙作用比私商的“較固取利”更加惡劣。由於在政府壟斷過程中委託人(皇帝)與代理人(各級官吏)的目標並非完全一致,前者追求的是財政收入的最大化,後者追求的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包括物質利益和升遷機會),這就使得政府經營活動的運行成本高昂而效率低下。如民間高利貸利率的一二倍與市易務借貸利率的20%之間的巨大差價,使權力尋租應運而生。商人要借到20%利息的貸款,必須向主管官吏支付租金。因此,市易法放貸的最大得利者是主管的官吏,而遭受損失的無疑是政府,即投入巨大的資本,卻賺不到什麼,甚至虧本。元祐元年(1086年)十月,大臣王覿就指出:“臣伏見前日朝廷行法之初,其意未嘗不善也,皆因奸吏營私以亂法意,浸以為患……市易之法本以平物價,而奸吏為之,乃使民無故而破產……臣訪聞市易本錢約一千二百萬貫,其法每歲收息錢二分。市易官以收息之多,歲歲被賞。行之一十五年之間,若收息皆實,則子本自當數倍矣。今勾收還官及別作支用者,僅足本錢而已。蓋奸吏恣為欺罔,凡支錢出外未見增耗,買物入官未經變賣,並先計息而取賞。既以得賞之後,物貨損惡,本錢虧損,則皆上下相蒙而不復根究。故朝廷有得息之虛名,而奸吏有冒賞之實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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