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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農業技術推廣站行政執法工作自查報告

內蒙古農業技術推廣站行政執法工作自查報告

內蒙古農業技術推廣站行政執法工作自查報告

內蒙古農業技術推廣站行政執法工作自查報告

一、工作開展情況

我站是自治區農牧業廳具有農業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之一,執法工作主要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在上半年的工作中,一、維護了基層農技推广部門的合法權益。今年春季,通遼市扎魯特旗農技推廣中心職工來電話反映,扎旗行政為了開展文明達標活動,擬將旗農技推廣中心大樓由旗武裝部佔用,我們得知此情況後,立即進行了解核實,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指出扎旗政府這種做法是十分錯誤的,是嚴重違反“農技推廣法”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扎旗農技推廣的利益,必須予以制止。在我們的干預下,扎旗政府和農業局取消了佔用計劃,制止了一起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了扎旗農技推廣中心的合法權益。二、在行政執行證件的管理使用方面,我們嚴格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去年秋季,安排有關執法人員參加了農牧業廳統一組織的培訓學習,在考試合格的基礎上,於今年換領了新的執法證件,沒有出現亂髮證件、不規範使用的現象,維護了執法證件的嚴肅性。

二、存在問題

目前,在我區的農技推廣工作中,還存在很多違法現象,主要是侵佔、挪用農技推廣項目經費,侵佔農技推广部門房舍,安排非專業人員進鄉鎮站工作甚至擔任鄉鎮農技站領導等等,違法人員不是普通的平民百姓,而是手中握有一定權力的部門領導或鄉鎮領導,他們的法制意識十分淡薄,經常是知法犯法。例如,農技推廣項目經費被主管部門侵佔、挪用,被領導管理的農技推广部門是“兒子的錢老子花,兒子有苦不敢言!”,即不敢反對,又不敢向上級部門反映,更不可能去執法!同樣,非專業人員擔任鄉鎮農技站領導,一般職工不敢反映,也不願反映,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不願去得罪人,諸此種種,受損的只能是當地的農技推廣事業。

另外,由於領導不重視、缺乏經費等原因,農技推廣執法單位沒有下基層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對違法行為沒能及時認真進行查處,工作中有缺位現象。

三、幾點建議

一是提高各級主管部門和農技推广部門領導的法制意識,不能知法犯法,也不能知法不執法,執法工作既不能錯位、越位,更不能缺位,出現執法盲區。二是理順農業執法管理體制,成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實行直管理。三是在刑法上設立侵佔、挪用專項經費罪,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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