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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銷燬工作報告

檔案銷燬工作報告

檔案是指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那檔案銷燬的工作報告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幾篇檔案銷燬工作報告,一起看一下吧!

檔案銷燬工作報告

瀋陽市檔案鑑定銷燬工作報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優化檔案館(室)藏檔案的質量,提高檔案庫房、設施的有效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檔案鑑定銷燬是指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保存價值進行審查,重新劃定具有其保存價值的檔案的保管期限,對已失去保存價值檔案的剔除銷燬。

第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定期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鑑定,依據本單位檔案保管期限表,直接審查檔案的內容並將此項工作列入檔案管理考核內容。

第四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檔案的鑑定,應由館內業務人員和檔案形成單位代表組成鑑定委員會(小組)進行;機關、事業單位檔案的鑑定,應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的人員組成鑑定委員會(小組)進行;企業檔案的鑑定,由專業技術人員和檔案人員組成鑑定委員會(小組)進行。

第五條 鑑定委員會(小組)的職責:

(一)制定鑑定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具體審查檔案內容,提出“存毀”意見;

(三)對仍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劃定保管期限;

(四)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編制銷燬清冊;

(五)編制檔案鑑定工作報告(包括:鑑定工作目的和要求,鑑定檔案的種類和項目、數量、鑑定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有關情況,鑑定工作的過程及基本做法,鑑定中調整和銷燬檔案的數量,鑑定中取得的基本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等)。

第六條 檔案鑑定一般每年進行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七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檔案的銷燬,經館長審定後,報同級檔案局批准。

第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檔案的銷燬,由本單位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准。市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沈單位報市檔案局備案;縣(市)、區屬以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報縣(市)、區檔案局備案。

第九條 凡檔案“存毀”界限難以確認的,經本單位領導審定後,市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沈單位報市檔案局審批;縣(市)、區屬以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報縣(市)、區檔案局審批。

第十條 各單位向市、縣(市)、區檔案局備案或申請審批銷燬檔案的,應當提報檔案鑑定工作報告和檔案銷燬清冊。

第十一條 各級檔案局應當建立銷燬檔案審查委員會。銷燬檔案審查委員會由檔案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其職責是:

(一)審議申報單位檔案鑑定工作報告和銷燬清冊;

(二)審查銷燬檔案的內容;

(三)向檔案局提報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各級檔案局根據銷燬檔案審查委員會提報的審查意見,對申報單位檔案銷燬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城區範圍內的各單位檔案的銷燬,必須到市檔案局指定的場所統一銷燬,市檔案局和銷燬檔案單位共同派員監銷;其他縣(市)、區屬以下單位檔案的銷燬,必須到縣(市)、區檔案局指定的場所統一銷燬,銷燬檔案單位派員監銷。監銷人員必須在銷燬檔案清冊上簽字或押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銷燬檔案,違者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瀋陽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銷燬工作報告篇1

一、銷燬檔案的標準

檔案鑑定、銷燬應以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檔案保管期限表》等為依據,全面分析檔案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準確劃定檔案的銷燬範圍。檔案鑑定、銷燬工作一般每5-20xx年進行一次。

1.時間標準

短期保管的檔案,20xx年期滿,經過認真複查,校主管領導批准即可銷燬,長期保管的檔案,50年期滿,經再次鑑定確認已無繼續保存的必要,經校主管領導批准即可銷燬。

2.檔案內容、來源、形式標準

檔案館對保管檔案在堅持“期滿鑑定銷燬”的原則下,對原基礎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確的案卷,要再進行一次認真的鑑定,用檔案的內容、來源、形式為標準,重新判定檔案的價值,剔除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鑑定銷燬檔案的程序

(一) 鑑定檔案工作程序:

1、檔案館擬寫檔案鑑定工作申請,報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批准。鑑定工作申請包括鑑定目的、內容、參加人員、所需時間等。

2、成立檔案鑑定小組。檔案鑑定小組由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檔案館和有關部門兼職檔案員參加。

3、學習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檔案鑑定標準。

4、鑑定小組成員對檔案進行鑑定,提出鑑定意見。對失去保存價值,需銷燬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並提交檔案鑑定報告。

5、領導審查、批准檔案鑑定報告。

(二)銷燬檔案的程序

1、檔案館對經鑑定擬銷燬的檔案提出存毀的初步意見,並對擬銷燬檔案按類別造冊登記,分別送交檔案形成部門領導進行初審。

2、送交檔案形成部門進行初審的擬銷燬案卷登記冊,必須經部(處) 級主管領導簽字

3、 彙總初審意見,編造檔案銷燬清冊。銷燬清冊是準備銷燬案卷的登記簿。同時還應撰寫一份銷燬檔案的書面報告。

4、銷燬清冊連同銷燬檔案的書面報告送交校主管領導審核、批准,

5、經鑑定批准銷燬的檔案,必須送指定地點化為紙漿或焚燬,任何單位、或部門均不得將應銷燬的檔案作其它用途或當作廢紙出售。

6、銷燬檔案須有兩名監銷人,監銷人在銷燬檔案前,應對銷燬檔案認真清點複核,檔案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分別在銷燬清冊上簽字。經審查不準銷燬的檔案仍繼續保存,並在銷燬清冊上詳細註明。

三、檔案鑑定、銷燬工作結束後,檔案館應及時做好檔案整理、檢索工具調整等處理工作。檔案鑑定過程中形成的鑑定工作的申請、報告、銷燬清冊等材料應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1、檔案鑑定工作必須納入機關檔案管理制度中,使檔案的鑑定工作按照標準和時間要求正常進行。

2、成立檔案鑑定銷燬領導小組,由主管領導負責,檔案管理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兼職檔案員組成,共同對所鑑定的材料進行審核和監銷。

3、認真填寫檔案鑑定表,並由鑑定領導逐一審核,確認無誤後,簽署意見。

4、鑑定工作完成後,由檔案管理和鑑定領導小組對所要銷燬的檔案寫出鑑定小結和報告,請求主管領導批准後同檔案部門一同銷燬。

5、派專人進行銷燬,並委派監銷人員。確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分別簽名,留底備查。

6、鑑定表、銷燬清單、銷燬報告等有關文件材料應歸檔保管

檔案資料鑑定銷燬工作由檔案鑑定銷燬小組負責。

2、 鑑定銷燬小組應定期對綜合檔案進行鑑定,對保管期限已滿但仍有保存價值的,應延長保管期限; 對不需要繼續保管的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3、 銷燬檔案必須編制檔案銷燬冊,登記所銷燬檔案資料的時間、數量及主要內容。

4、 銷燬檔案時,應遵循保密原則及有關規定並指派專人負責監督銷燬,參加檔案銷燬的人員都要在銷燬清冊上簽字,嚴禁將檔案作廢紙出售、對於沒有保存價值,保管期限已滿且利用率不高的檔案,可向相關檔案鑑定小組提交檔案目錄進行鑑定。

2、本着“又精又全”的原則進行鑑定。永久保存的檔案要精煉,不能龐雜。要能反映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的基本面貌。

3、檔案鑑定必須由檔案鑑定小組鑑定並寫出檔案鑑定意見。要銷燬的檔案,檔案人員需依照檔案鑑定意見逐卷逐件檢查,核對並進行登記造冊。

4、非涉密檔案銷燬工作由綜合檔案室負責執行,提出銷燬意見,辦理好銷燬手續,經主管所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銷燬。涉密檔案銷燬工作由保密辦負責執行。

5、檔案銷燬時應派兩人監銷,監銷人在銷燬前應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

6、檔案未經鑑定和履行審批手續,嚴禁銷燬。

7、銷燬檔案後,應將銷燬清冊及手續材料存入檔案全宗卷中,並在原檔案帳目上加以標識。

檔案銷燬工作報告篇2

檔案的鑑定工作是為了使有價值的檔案更好地保存下來,達到既完整又精煉,以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真實面貌的目的。檔案鑑定與銷燬是一項既嚴肅又細緻的工作。

一、檔案鑑定原則

貫徹“審查從細,留存從寬”的原則,要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既考慮歷史發展的需要,又服務於現實工作需要的觀點,進行檔案鑑定的銷燬工作。

二、檔案的鑑定組織形式

檔案鑑定銷燬工作在本單位檔案鑑定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小組成員由主管檔案工作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檔案室或專職人員三方面組成。具體工作由檔案室或專職檔案人員和與形成檔案內容有關的職能部門共同進行。

三、檔案的鑑定方法

採取直接鑑定法,以案卷為單位,根據文憑內容逐卷、逐件、逐頁地進行審查鑑定。在鑑定中發現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應進行考證、修訂,在案卷備考表中説明。

四、檔案鑑定的標準、依據

文書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和本單位《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進行。

科技檔案應按照上級和本單位《科技檔案保管期限表》進行。

會計檔案依據國家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

其它各類檔案按照相應的檔案保險期限表進行。

五、檔案銷燬工作

1、檔案銷燬手續:對確已失去保存價值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登記造冊,編制銷燬清冊(一或二份),經主管領導和檔案室審查後簽字蓋章報送上級主管機關審批或備案,待批覆後,再銷燬。

2、檔案銷燬方法:銷燬檔案與銷燬清冊登記內容核對無誤後,開據介紹信,到指定造紙廠,二人監督核銷,監銷人在銷燬清冊審批表上簽字存檔。檔案銷燬清冊保管期限一般為二十五年。

3、檔案鑑定銷燬工作總結:鑑定工作結束後,應寫出鑑定工作總結報告,將檔案鑑定工作中的機構、參加人員、鑑定檔案內容、數量變化、檔案保險期限的升、降調整情況及文件的密級調整情況和其它需要説明的情況,如實記載,以備查考。

標籤: 銷燬 檔案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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