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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鎮人大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鎮人大工作的調研報告

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礎環節,也是我國最基層的國家權力機關。為了全面瞭解和掌握烏海市鎮人大工作的基本情況,XX年11月11日至12日,內蒙古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伊英、沙日娜帶領調研組到各鎮進行了調研。市人大常委會祕書長陳建國,副祕書長張鴻斌參加了調研,各區人大常委會的有關領導陪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鎮人大工作的調研報告

一、鎮人大基本情況

烏海市現有5個建制鎮,共有鎮人大代表259名;鎮人大主席5人,其中專職1人,兼職4人。鎮人大主席團成員一般由5-7人組成。5個鎮均沒有副主席和專兼職工作人員。

二、鎮人大開展工作情況

近年來,特別是XX年撤鄉並鎮以來,烏海市鎮人大都能較好地開展工作,較好地發揮了鎮人大在推進本地區三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説,鎮人大工作是有進步的。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依法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各鎮都能夠堅持每年召開一次人代會,黨委、政府能夠在經費、人員上給予保障。會議期間,人大代表能夠行使職權,認真審議政府和人大主席團工作報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人代會的各項選舉中,各鎮能夠按照法定程序,引導好代表對候選人的醖釀、討論,使組織的意圖與羣眾的意志相統一,確保了黨委人事安排意圖的實現。

二是鎮人大依法開展監督,使監督職能得到了體現。從調研的情況看,多數鎮人大都能較好地結合本地實際,履行職責,較好地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如公烏素鎮組織人大代表對防汛、環境衞生綜合整治和復興社區放炮擾民情況進行視察;巴音陶亥鎮人大對部分駐鎮站所、學校工作進行評議,開展低保、新農區建設、村級工作情況調研;千里山鎮人大實行代表旁聽法庭庭審,對基層司法工作進行監督;拉僧廟鎮人大組織代表參加區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土地管理法、煤炭法、勞動就業法執法檢查等,都有力地推動了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

三是積極組織代表活動,代表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各鎮人大都成立了代表活動小組,能夠組織代表開展學習培訓、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等活動。各鎮人大都建立了代表學習培訓制度,能夠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培訓。如千里山鎮組織人大代表到山東省,內蒙古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和烏海市烏達區觀摩、學習先進種養殖技術;拉僧廟鎮組織人大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法律知識培訓;烏蘭淖爾鎮根據白天代表忙農活的實際情況,利用晚上的時間對代表進行履職培訓。各鎮都能認真做好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並及時答覆代表。

三、鎮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人大主席專職程度低。由於鎮人大沒有常設機構,鎮人大工作主要依靠鎮人大主席組織代表開展,所以鎮人大主席人選對鎮人大履行職權有着突出的影響。烏海市5個鎮中,除千里山鎮是專職主席(兼任鎮黨委委員)外,其他4個鎮人大主席均由鎮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任;各鎮均沒有配備副主席。兼任人大主席的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往往將重點放在黨委工作上,很難兼顧人大工作。同時,多數鎮沒有設立人大辦公室,也沒有配備專兼職人大工作人員,組織力量十分薄弱。

二是工作制度不健全,已有制度落實不夠,缺乏規範化、制度化。各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普遍存在時間短、內容少和推遲召開的問題。如今年多數鎮人代會在6月份舉行,拉僧廟鎮到調研日還沒有召開;有的鎮人代會會議安排一天,而實際只開半天,審議時間只安排一兩小時,會議質量難以保證;有的鎮以鎮財區管為由,人代會不安排財政預算審查。多數鎮不能夠按規定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主席辦公會議,且議題多是關於人代會的有關事宜,其他內容很少提及。個別鎮除每年的人代會外,很少開展人大工作,造成基層人大職能缺位。

三是代表經費落實和活動開展得不夠平衡。代表經費方面,《代表法》對代表活動經費雖然作了由同級財政解決的規定,但從實際情況看,部分鎮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動經費沒有列入財政預算,無固定經費來源,有的雖然列入預算,但難以落實,從而影響代表活動的正常開展。代表活動方面,少數鎮代表活動不能夠正常開展;個別鎮既無代表活動計劃,也無活動內容,今年以來代表活動還是空白;有的鎮雖有計劃,但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代表活動流於形式,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四是鎮人大主席和人大代表的業務素質亟待提高。鎮人大主席是鎮人大工作的直接組織者,鎮人大代表是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細胞,他們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鎮人大履行職權的質量。通過座談,我們瞭解到部分鎮人大主席對人大工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掌握不夠,對人大工作的性質、地位和作用認識不明確,造成不能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工作。代表的素質不高,一些代表的政治責任感不強,認識不到人大代表所肩負的使命,有的僅將人大代表看作“榮譽稱號”,缺乏代表意識,履職的積極性、發揮作用的主動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鎮人大職權的正常行使。

五是市、區人大常委會對鎮人大工作業務指導不夠,聯繫不經常,工作聯動少,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不夠,使鎮人大工作缺乏推動力。

四、加強和改進鎮人大工作的建議

通過調研,調研組就如何加強和改進鎮人大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強化組織保障。一是要配齊配強人大專職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員。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民族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工作條例》的規定,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向市委提出配齊配好鎮人大專職主席或副主席的建議,各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並設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中至少應有一人是專職的。鎮人大主席要保持相對穩定,以保持鎮人大工作的連續性。鎮人大主席、副主席、鎮長、副鎮長職務調整,要及時召開鎮人民代表大會,嚴格履行接受辭職和補選程序。各鎮都要設立人大辦公室(可與鎮黨政辦公室合署辦公),並明確一至兩名專兼職人大工作人員,改變目前人大主席唱“獨角戲”的現狀。二是要進一步改善鎮人大工作條件,落實好專門的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各鎮人代會、主席團工作經費,代表活動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並實行專項管理。三是要關心鎮人大幹部的成長,工作成效突出的,適時交流、提拔使用,激發人大工作活力。

(二)規範鎮人大工作。一是開好鎮人民代表大會。各鎮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有選舉任務時還可增開。換屆會議應該在鎮人大代表選出後的兩個月內舉行;例會一般要在3月底前開完;如果是臨時召開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會期安排要合理合法,保證代表有充分的審議和醖釀候選人時間,不得隨意壓縮會期和縮減法定工作程序。鎮人民代表大會在依法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報告、人大主席團工作報告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討論決定職權範圍內的事關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羣眾利益的重大事項。二是要開好人大主席辦公會議。各鎮人大要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工作條例》,認真履行鎮人大主席團和人大主席工作職責,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主席辦公會議,並做好會議記錄和檔案保存工作。三是加強監督工作。各鎮人大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實際,把本鎮帶傾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作為審議、決定和監督的重點,通過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工作評議,組織代表視察和開展執法檢查、調研,受理人民羣眾來信來訪等多種形式,強化對政府及職能部門的工作監督,提出改進意見,督促有關部門轉變作風,整改落實,推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為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維護地方穩定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四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各鎮人大要建立健全人代會、主席辦公會議、主席團成員聯繫代表、代表聯繫選民、代表小組活動、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人民羣眾來信來訪以及組織代表視察調研等制度,實現工作規範有序。

(三)加強代表工作。提高鎮人大工作的效能,必須把代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抓緊抓好。一要強化代表培訓,提高代表素質。通過組織專門的培訓會、開展代表履職經驗交流活動、以會代訓等形式,讓代表深刻理解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神聖權力和應盡的義務,增強人大代表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職能力。二要組織鎮人大代表小組活動,為代表履職搭建平台。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組織,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為基本活動形式。主要採取對本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研,聽取和審議鎮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進行。鎮人大每年年初要制定詳細的代表工作計劃,各代表小組也要制定活動計劃,保證每個代表小組每季度至少活動一次。三要認真組織鎮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為進一步增強人大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促進人大代表認真執行代表職務,切實履行代表職責,更好地接受選民的監督,各鎮要通過積極組織引導,保證每名鎮人大代表任期內至少向選民述職一次。四要重視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是代表履行職務的重要形式。鎮人大主席、副主席要高度重視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交辦、督辦和落實工作,督促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負責地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代表,切實提高辦理質量和水平。由於聯繫鎮人大代表比較方便,除了書面答覆外,還應當多與代表當面溝通情況,以不斷激發人大代表履職的積極性。

(四)市、區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鎮人大工作的指導和聯繫。市人大常委會在XX年安排一次對鎮人大主席的集中培訓,使鎮人大主席儘快掌握人大基本業務知識。在召開的全市人大工作會議中要有鎮人大的有關內容,解決鎮人大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人大依法開展工作。區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鎮人大工作的經常性指導,建立區人大常委會領導定點聯繫鎮人大制度,根據各個時期的工作任務,適時到鎮人大瞭解工作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區人大常委會要善於發揮自身的優勢,採取各種措施,積極爭取區委對鎮人大工作的重視和支持,並建議區委明確要求鎮黨委把加強和改善對本級人大工作的領導作為鎮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主動支持鎮人大依法行使職權,為鎮人大開展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市、區人大常委會要經常邀請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參加市、區人大常委會開展的活動,並且在此基礎上對鎮人大工作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使他們進一步熟悉人大工作,瞭解上級人大的工作情況。各鎮人大要加強人大新聞宣傳和信息報送工作,使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及時瞭解鎮人大工作動態,營造加強鎮人大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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