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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司法公正與維護社會安定大綱

淺論司法公正與維護社會安定大綱

公正司法與維護穩定這個課題一直是當今時代最為重大和普遍關注的一項課題。所以很值得人們進行廣泛、深入的探討和研究,這個問題 是執政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基礎,是社會發展的前題和途徑。那麼公正司法與維護穩定二者的關係是怎樣的呢?如何才能把握住問題的關鍵呢?在此,本人談談初淺的認識,供大家參考。 一、司法公正與維護社會安定的關係。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要有一個安定的國際、國內環境作為保障。鄧小平同志曾一再強調指出:“穩定壓倒一切”,“只有穩定,才能發展”,中國的最高利益就是穩定。xx同志也指出“沒有穩定,什麼事也幹不成。”最近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任務之一就是維護社會穩定。這些論述以及歷史的經驗教訓使我們認識到,維護社會穩定的極端重要性。而維護穩定的一個重要環節和手段就是司法執法,並且核心關鍵就是要司法公正、執法嚴明。公正就是公平和正確的意思,其包括:起訴、調解、審判、~、監獄改造等司法環節上的公正。司法人員執法是否公正,不僅關係到改革開放建設事業能否順利進行,關係到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還關係到黨的威望、國家的威信、司法機關的尊嚴。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發展,主要取決於司法人員執法的情況。公正司法,使法律起到應有維護國家意志的作用。法律的尊嚴就能得到維護,這是人心所向。法律是人民選出的代表“人大”制定的,代表着人民的意願和共同利益。誰違反或踐踏了法律,誰就是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法律面前一定要人人平等。否則就難以服眾,法律失去了嚴肅性,就是司法~,而司法~的社會危害性是巨大的。在現實生活中,司法~主要表現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的貪贓枉法、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為。司法~的存在,引起羣眾的不滿情緒。同時直接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極大地破壞了黨羣關係和幹羣關係,促使矛盾激化,危及社會穩定,並危及到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人民民主專政的鞏固,甚至引發社會~。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使人民羣眾內部矛盾得到正確處理,同時有效的維護社會安定。 二、司法公正的意義作用和影響力。 司法即掌管執行法律的意思。法律的制定是維護絕大多數人民的共同利益及國家集體利益,是維護社會秩序一項嚴厲制度,是保護人民、懲罰犯罪、打擊敵人、建設“四化”的根本保證。司法的作用就是為經濟建設、人民羣眾保駕護航。司法公正、公開、公平就是平衡各種事物的矛盾,揚善抑惡、淨化社會風氣,該罰的就罰,不該罰的則不罰,這就是説公正司法不能受外界環境、人物等因素的影響。這樣才不會出現偏差和傾斜。法律的鐵面無私才能使人遵守它、維護它。“法治”社會才能健康穩定,而“人治”或司法~必然導致人心背向,社會混亂。“文化大革命”就是違背了“法治”和公正。只有公正的法治,社會才會進一步穩定,國家才能長治久安。反之,則是破壞法治的尊嚴和國家的威信。 就司法實施而言,司法活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後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實效的手段。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權代表和集中體現。如果一個社會中沒有司法公正,那麼這個社會中也就根本沒有公正可言。司法公正即是司法活動自身的目標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一條基本原則。正當、平等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 司法公正要體現公正、公平、平等、正當、正義。一手拿寶劍,一手託天平,才能體現司法公正的理念。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價值和基本要求,是實現法治的保證,是擁有社會公信力的前提。 三、如何保證司法公正。 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江總書記曾提出:“各項工作歸根到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我認為關鍵是提高司法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司法業務素質、思想作風,增強司法職業道德紀律。主要抓住以下四點:① 抓教育,提高政治素質;② 抓查處,純潔政治隊伍;③ 抓制度,加強規範管理;④ 抓監督,健全制約機制。司法幹警要忠於法律,要把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與自己本職工作緊密聯繫起來,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政治上,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定,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做新時代的“鐵包公”。司法執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後的“關卡”,而公正執法則是保證其實現目的的必要條件。公正的含義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這就要求:公民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依法平等地享受法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任何公民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毫無例外地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和制裁,這就是把法律的同一尺度適用於所有公民,不允許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也不允許有“以黨代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不正常現象存在。我們司法人員要真正貫徹這一原則,必須具有剛直不阿,不畏權勢的品質和膽識。在執法過程中,真正做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做到不管是誰,不論職位高低,功勞多高,資格多老,權力多大,都要同樣遵守法律。司法人員只有具有不怕“神”,不怕“鬼”,不怕丟官,不怕打擊報復的大無畏氣概,才能執法如山,伸張正義,敢於同一切違法亂紀和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進行堅決的鬥爭。 司法人員如果對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心慈手軟,退縮不前,甚至包庇罪犯,陷害無辜,就是執法犯法。有的人對有權勢的或者有後台的犯罪分子不依法治罪,就是對人民的犯罪。要真正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凡是犯了法的,不管是親朋好友,同事、上級,都不能講任何情面,要依法處理,鐵面無私。決不辦理“人情案”、“關係案”、“壓力案”。要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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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白,不受賄,不貪污,正氣凜然,拒腐蝕,永不沾,敢於同不正之風作鬥爭,辦案實事求是,堅持原則,有錯必糾。不枉不縱,準確地打擊敵人,懲罰犯罪,處理糾紛和矛盾,以法律為準繩,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文明辦案,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對待違法犯罪分子,也要講文明辦案,允許他們講話,以充分有力的證據,揭露其違法犯罪行為,使違法犯罪分子心服口服,認罪伏法。對待羣眾間的糾紛,或權益受到的侵犯,要熱情幫助他們解決糾紛,及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立場要公正,調解方法要得當,講話要和氣,真正依法辦事,為民排憂解難,使廣大人民羣眾真正感到司法機關處理事情公正、合理、合法、得人心。人們才會自覺維護、遵守法律,社會才有安定的基礎。 對於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應採取説服教育方法進行,對待雙方要一視同仁。對違法民事行為也要做到制裁公正。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而不可袒護一方壓制一方,因人而異,看關係行事或不適當的重判或輕判。這些違背法律的做法,都會有損司法機關的形象。司法不公正,則有可能給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甚至冤案,人頭落地,其後果有時是無法挽回的。總之,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要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判案不公,則為羣眾所痛恨,失~,失民心。有的則會助長社會不正之風的蔓延,放縱違法犯罪,使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損害。這是破壞法制自毀“長城”。因此,司法公正是維護安定的關鍵問題。試想一個冤假錯案不斷、是非不分、過錯不明、權比法大、違法不究的社會怎麼可能安定? 司法是否公正公平關係到國家政權穩定和國家的威信,關係到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護。 歷史上,如執法持平的諸葛亮、鐵面無私的包拯,秉公執法的況忠,剛直不阿的海瑞,他們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安定民生,為民做主,替民伸冤,在執法中的這種高貴品質,一直為人民所稱頌,也值得當今司法人員學習,我們司法人員,要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依法辦案,廉潔公正,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 四、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 加強程序上的公正制度,使各環節、過程科學公正,應建立科學的證據制度、陪審制度,嚴格執行訴訟法,同時要落實在實踐中,並加強監督力度,除法律規定的之外,一律實行公開審判,方才有利於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涉及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程序公正包括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和訴訟權利的平等性等基本要求。例如,程序公正的基本規則之一是堅決反對和禁止執法和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訊逼供。這是為了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它是具有保障實體公正的功能。因為實踐經驗無數次證明了刑訊逼供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由此可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之間即有對立的一面,更有統一的一面。統一是本質,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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