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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肅貪倡廉的主要特點

新加坡肅貪倡廉的主要特點

一、行之有效的公務員制度

新加坡肅貪倡廉的主要特點

1.新加坡公務員制度概述

新加坡人認為,政府廉潔,首先要有好的公務員制度作保證。新加坡公務員的全稱是公共服務人員,即政府部門的僱員。全部公務員分別隸屬於民事服務、司法服務和警察部隊三大部門。但在政府部門裏任職的不一定都是公務員,這些非公務員包括:法定機構僱員、武裝部隊人員、警察部隊中警長以下的警員、日薪僱員和其他人員。新加坡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除公務員機構外還有法定機構。所謂法定機構是指依據國會立法成立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政府部門。新加坡將政府職能部門分為公務員機構和法定機構是其行政制度一大特色。新加坡早在1986年制定了公務員人數“零點增長”政策,確定其公務員總人數為6萬多人,這6萬多人裏減少一人才能增加一人,法定機構的設立正是為了適應隨着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變化(增加或減少)的政府職能的需要。新加坡人認為法定機構是企業化的政府部門,與公務員機構相比較,它擁有靈活的用人和收費制度,允許其按合理的工作成本收費,但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各法定機構將收費統一上交財政部,花費由政府統一撥款。法定機構的僱員同公務員待遇一樣,不論各法定機構的“貧富”,待遇同等。目前新加坡法定機構的僱員也有6萬多人。新加坡法定機構大致類似於我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政府部門(公路局、工商局、貿易發展局等)和事業單位。有些材料上介紹新加坡公務員總人數有13萬人左右,實際上是公務員和法定機構僱員的總和。新加坡公務員的職務等級分為四級:一級——專業和管理人員級(一級之上還有特級,最高的特級公務員是政府各個部的常任祕書。政府部長以上的官員不屬於公務員序列,稱為政務官,即執政黨任命的官員);二級——執行人員級;三級——書記級;四級——辦事處輔助人員及外勤人員級。最低的四級公務員是打字員、雜工等。職務等級的晉升不是論資排輩,不是每個人都必須從四級公務員做起,逐級晉升,而是通過對公務員能力的考核,決定其適合做第幾級公務員,然後從該級公務員的第一檔逐級升檔;若考核認為某人不適合從事上一級公務員工作,則他晉升最多隻能到達其本級公務員的最高一檔。新加坡執政黨與公務員的關係較簡單,絕大部分公務員不允許參加任何政黨,只有最低一級的公務員可以參加政黨,但不能充當該政黨的活躍分子,而且一旦晉升為上一級公務員,還必須退出政黨。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政府日常工作的連貫性,不會因執政黨的更迭而發生動盪。

2.公務員的待遇

新加坡公務員的待遇在世界各國中是較高的。內閣資政李光耀曾在報紙上對老百姓講,新加坡經濟能常年保持兩位數的增長率,是由於有一個能幹的政府,有一批精幹的公務員,如果公務員不精幹,經濟增長率就達不到10%。“付一流的工資,可以聘請一流的人才,國家經濟發展也是一流的,經濟增長率達到10%;付二流的工資,可以聘請二流的人才,國家經濟發展也是二流的,經濟增長率達到8%;付三流的工資,可以聘請三流的人才,國家經濟發展也是三流的,經濟增長率達到6%”,問老百姓選擇哪一種方案。新加坡自1988年7月1日開始實施“靈活工資制”,確保公務員服務工資與企業工資並駕齊驅,具有同等競爭力。其特點是除了明確規定的各級各種職位底薪(基薪)和每年加薪階制外,還有不固定的收入,包括每月不固定工資部分(同企業加薪幅度相比較,企業加則公務員亦加)、年底不定額花紅(即獎金,同國家經濟發展掛鈎,數額等於公務員1~3個月的薪金,經濟發展良好則發得多,經濟發展困難則發的少),等等。新加坡人認為我們通常所講的“~”在提法上不夠準確,他們的口號是“高薪養賢”。廉潔是每一個公務員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不值得用高薪去養。新加坡大部分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企業相仿或略高一點,只有少部分高級公務員和政務官員的工資收入遠遠高於國內工資水平最高的企業(包括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也遠遠高於其它國家同級官員,這部分人,他們稱之為“精英”。政府有一個理念,就是要把社會上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政府部門中來,而不是要他們到大企業去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職務,要讓他們覺得只有參加政府為公眾服務,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個人價值。基於此點考慮,新加坡政府各部門的辦公大樓都是國內最好、最現代化的,也可以與大銀行相媲美,公務員去上班很有成就感。新加坡實行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也很有特色。中央公積金是一項社會保障計劃,以保障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住房和衞生保健的需要。55歲以下的人每月公積金的繳交比率是月工資額的40%,其中僱主繳納20%,僱員繳納20%。公積金分為三個户口,普通户口存入月工資額的30%,用於買產業、買保險、工商業投資和交學費等用途;保健儲蓄户口存入月工資額的6%,用於生病時住院、動手術等用途;特別户口存入月工資額的4%,用於應急、退休後養老等用途。除公積金制度外,在新加坡上層領導人和高級官員中還實行養老金制度,僅限於下列公務員:行政官員、高級警官、1986年前進入服務的第一級公務員和高級外交人員。養老金的數額約等於月工資的1/3加根據服務年限而定的退休時一次過的恩俸金。若這些上層人士被開除公職,豐厚的養老金就會被取消。在住房方面,新加坡政府在1960年成立了建屋發展局,實行“居者有其屋計劃”,由政府建造了大量的組屋,以低廉的價格賣給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新加坡公民。政府組屋的價格不僅遠低於市場商品房價格,而且可以用公積金來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最高年限也很長,以此來保證購房者的負擔不會太大。目前新加坡92%的居民擁有其自己的住房,比率為世界最高。

3.行為準則及紀律行動

公務員的行為準則包括:必須對官方文件及資料保密;不得隨意接受外單位訪問和廣播、電視採訪;不得發表和出版與公務有關的文章;黨政分開,三級以上公務員不得參加政黨從事政治活動;處理公務不得夾帶私人利益;不許接受請客吃飯等應酬和收受禮物;私人不許投資工商業,只許投資房地產和公開上市的股票;不許從事公職以外的兼職工作;必須按時呈報投資資料;不得向下屬和有公務往來的人借貸錢財;防止貪污,等等。紀律行動方式包括:書面譴責;罰款;暫停、停止常年加薪;強迫退休

;降級或罷免,等等。

二、強有力的貪污調查局

1.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組織機構

新加坡政府於1952年設立了貪污調查局,集中精力偵辦貪污案件。貪污調查局是一個獨立的反~機構,直屬於總理府,局長由總統任命,只對總理負責,不受其他官員節制。貪污調查局官員都不屬於公務員,身份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調查權力有嚴格的法律保證。貪污調查局非常精幹與高效率,目前總人數不超過100人。貪污調查局的管理層包括局長、副局長、高級助理局長、助理局長。調查員包括特別調查主任、高級特別調查官、特別調查官及助理特別調查官等。貪污調查局下設行政部、調查部、資料及輔助部。行政部負責局內的財務事務和行政工作,並在行政和文書工作上給其他兩個部門提供必要的協助。調查部負責調查所有關於貪污的投訴。它下設四個組,每個組由一名高級助理局長或助理局長領導。調查報告完成後,由調查部提交給局長審閲,如證據確鑿,局長便將案件交給檢察官,並建議將涉嫌貪污者起訴至法庭。資料及輔助部負責開發和管理貪污調查局的資訊,同時也負責審查那些將受到委任,或可能提升,或受頒獎學金,或被提名接受培訓的公務員的資格。申請公民權及和政府簽約的承包商也必須經它審查。資料及輔助部下設研究組和情報組,任務是研究政府部門內的工作程序和可能的貪污門路,研究瞭解貪污分子的活動方式,收集和評估情報,支援調查部展開工作。

2.貪污調查局的職能和權力

貪污調查局的主要職能是受理並負責調查有關公共部門及私營機構中的貪污行為的投訴。在調查貪污行為的過程中,如發現其他類型的犯罪,貪污調查局可根據成文法的規定進行調查;調查公務員的不法行為及瀆職行為,向有關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建議採取紀律行動,以維護公務員制度純潔性;研究容易引起貪污的領域的情況、公務員隊伍和法定機構中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並建議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檢查公共部門的工作實施程序,以堵塞漏洞,減少貪污行為;對官員,尤其是新錄用的官員和容易引起貪污的執法部門工作的官員進行反~教育,使政府部門形成良好的風氣。貪污調查局的權力來自於1960年修訂的《防止貪污法令》和1989年制定的《不明財物充公法令》,主要有;第一,逮捕權。局長或任何調查官無逮捕證可逮捕依照法令與犯罪有關的任何人。被逮捕的人,可以押送到貪污調查局進行進一步審查,也可直接送至警察局聽候處理。第二,調查權。局長或任何調查官無公共起訴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所授予的一切與警方調查相關的特別權力,根據規定,只要依據刑法典進行罪行調查,應被視為警方調查,該局長或任何調查官如同警官。在執行重大任務時,貪污調查局還有特別調查權。根據公共起訴人的授權,局長和特別調查官不管任何其他法律中有什麼規定,可以調查任何銀行存款、股票存款、購買賬户、報銷單據或其他賬目,或銀行的保險箱等;可以要求任何人揭發和出示證據,其中包括當事人的配偶和子女,以及該人的受託人和代理人等,如果知情不舉,則被視為犯罪,其罪名經法庭裁決成立,則會受到罰款和坐監的處罰。第三,搜查權。貪污調查局局長可授權特別調查官在必要時可依靠武力進入藏有罪證的地方進行搜查。任何人如果阻撓或不配合,都被視為犯罪,其罪名經法庭裁決成立,則會受到罰款和坐監的處罰。

新加坡《防止貪污法令》和《不明財物充公法令》的規定還有其他一些特點:第一,對任何情況下的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均視為犯罪。第二,凡是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其他公共團體或議員有關的貪污賄賂行為,均視為重罪,加重處罰。第三,不管行賄性報酬給予或未曾給予,只要“同意給予”或“同意接受”均視為犯罪;不管賄賂性報酬的接受者去行動或未曾去行動,或“無意這樣做”均認為犯罪。第四,對貪污者不能使他在經濟上佔有任何便宜,在贓物追索時應作為懲罰論處。第五,當嫌疑人佔有與已知收入不相符的金錢或其他財產,而又不能令人滿意地解釋其來源;或在被指控時期不能令人滿意地解釋其增添財產的原因,該財產將被認為是徇私舞弊的贓物而被沒收。

3.案件線索來源

貪污調查局非常重視羣眾舉報,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是由羣眾舉報引出來的,而且在調查、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也往往要依靠舉報者(有人稱之為“吹口哨者”、“告密者”、“線人”等)。要舉報者積極配合,首先就必須保證他們及有關人的安全,免遭各種打擊報復,避免使他們遭受損失。新加坡對舉報者有明確的保護措施。在訴訟證詞中,任何依據《防止貪污法令》所進行罪行申訴的證人都沒有義務、也不允許泄漏舉報者的姓名或地址;法院在訴訟文件中應隱藏可能導致泄漏舉報者情況的段落;但如果法院認為舉報者的舉報是虛假的,法院允許調查和泄漏有關舉報者。

三、系統性的社會控制

1.社會監督體制

就新加坡整個社會而言,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監督體制,主要有權力監督、~監督、行業監督、財務監督、司法監督,等等。新加坡是總理制國家,為了監督以總理為代表的最高層的決策,新加坡於1993年開始設立了民選總統,民選總統沒有決策權,但享有人事、財務、行政監督權,具體講就是在以下三方面對政府有否決權: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和國有企業重要職位的任命;國家儲備金的動用;涉及國家內部安全、貪污調查和種族和諧的重大事件的決定。國家支持並重視~監督的作用。在公共場所吐痰、亂丟垃圾的人受到罰款和強制清潔衞生勞動後,還要在報紙上曝光並配發照片。所有的貪污案件只要上到法庭,新聞媒介可以自由報道,政府不加干預,但案件處於調查階段時一般不接受新聞媒介的採訪。新聞機構也非常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意圖,對所有的不管大小貪污案件都反覆報道,從而對貪污者形成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各行業各部門實行首長負責制,部長、常任祕書對其下屬進行日常監督,可以採取紀律行動。審計署則從財務方面對各部門實施監督。實行政府公物採購制度和公開招投標制度。所有的辦公所需財物均由政府指定的一個機構採購,各部門不得自行購買。建設項目公開招投標在程序、運作、監督方面也很完善,重大項目需由部長、常任祕書等高級公務員參加投標委員會。司法獨立,法院不隸屬於任何部門,法官實行終生制,完全獨立地審判案件,

監督違法犯罪行為。

2.提倡行政效率和效能

新加坡人認為,治理貪污要從解決貪污的機會着手,進而減少貪污的誘惑。消滅貪污機會的着眼點是改革行政制度和工作環境,提高效率和效能,發展生產力。這是治本的措施之一,只有不斷減少公務的週轉環節,縮短辦理時間,簡化程序,注重效能,才能使那些想貪污的人無從下手。例如,新加坡勞工部工業安全處1997年縮短了工廠註冊手續的時間,從兩個月減至兩週;國內税務局及廣播管理局在1998年推出新服務,讓公眾只需一張綜合賬單就能一次繳交房地產税及電視執照費。其他新推出或改善的服務還有一站式的更新駕駛執照費及繳交罰款服務、電子報税系統以及新加坡移民與登記局的即換即拿更換身份證服務等。此外,各個部門也努力改善公務員的工作環境,以減少貪污機會,如改進公務員的福利,在工作場所設立托兒中心,讓職員提供意見等。為了提高效率,新加坡對公共行政運作制度進行透明化處理,制定了被稱為“行政法典”的各種運作知道手冊,如財務管理手冊、貨品儲存,維修與服務手冊、人事管理手冊、辦公室管理手冊和日薪員工管理手冊等。新加坡還通過大量應用高科技手段來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如開發汽車過橋、過路不停車收費系統;推出政府網站供公共服務部門和公眾使用,它收錄了各個公共服務部門的資訊、成就和公務員的專訪等;1999年勞工部又將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證改為可以通過網上操作。

四、主導性的價值觀教育

1.領導人的價值觀

新加坡人認為,要有一個廉政的、奉公守法和高效率的政府,國家領導人必須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發揮榜樣作用,營造良好的官場風氣和社會風氣。領導人的基本價值觀有:一、精英主義治國論。國家、政府絕不容許靠裙帶關係的二、三流角色領導,裙帶關係會削弱行政效率,降低公務員的士氣。治國的成功之道就是栽培優秀的人才,羅致更多的人才,提高政府的素質和生活的素質。新加坡政府對教育非常重視,品學兼優的學生每年可以得到政府一大筆獎學金,政府不斷選派優秀學生到國外著名大學去深造,學成回國後作為“精英”直接進入高級公務員隊伍服務,不必從初級公務員幹起,因此新加坡政府各部門中40歲左右的部長多的是。二、家長式治國論。政治領導人、政府就是家長,家長必須先樹立典範,潔身自愛才能讓人民聽從,領導人的政治生活與個人生活必須分開,政治生活要以對全國負責的家長式理念來考慮。基於這一價值觀,新加坡政府在某一方面可説是“鐵腕”統治。例如為了解決公眾場所口香糖污染環境的問題,新加坡政府在國內禁止銷售和咀嚼口香糖,這一措施在制定之初遭到了反對,認為剝奪了一部分喜愛咀嚼口香糖的人享受生活的自由,但政府認為這是一項長遠來講利大於弊的政策,因而堅定不移地執行下去。現在五六年過去了,公眾已經完全習慣了不吃口香糖,而且為他們的國家有這一規定感到自豪。再如“鞭刑”,就世界範圍而言是一種野蠻、落後和不人道的刑罰,但新加坡人一樣感到驕傲。三、以家庭(非個人)為國家、社會之本。強調團結、協助、凝聚力、社會穩定,不過分提倡個人追求自由。四、以實用、靈活為政策執行指南。五、法律與秩序不容忽視。六、吸收西方科技,保留東方的傳統價值觀,等等。

2.治理貪污的政治決心

前馬來西亞大學副校長賽胡先在1997年吉隆坡舉行的“反貪污論壇”指出:“政治決心是與貪污搏鬥的第一武器,新加坡就是一個好例子……新加坡政府對貪污決不能容忍,這一點新加坡的公務員與民眾都非常明白……”新加坡人普遍認為,只要政府真正有決心,就沒有什麼解決不了的問題。為了制止貪污,新加坡政府反覆強調:一、貪污不是一種生活方式,以反駁那種“接受禮物是我們新加坡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不能太過分”的論調。因此在新加坡,貪污賄賂沒有最低起刑點的限制,哪怕貪污1元錢,也要被告上法庭,受到處罰。二、貪污不是一種社會慣例,以反駁那種“新加坡長期處於英國的殖民地統治之下,歷史帶來的貪污惡習不能一下子根治”的論調。三、貪污只是新加坡共和國偶然發生的零星事件。政治決心堅定,高層領導就能身體力行。新加坡對領導觸犯法律,實行嚴懲的政策,職位越高,處罰越重。政務部原部長黃循文因為接受了一位外商XX美元的旅遊費,就被判刑4年。內閣資政李光耀認為,政府最高領導人必須樹立好榜樣,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不然,人們就會對法律的意義和公正產生懷疑,並加以嘲諷,整個社會就會為此而混亂。

3.倡導共同價值觀

新加坡政府重視提~員的思想素質,強調生活西方化,意識形態不能西方化。近10多年來,新加坡提倡繼承和發揚優秀的中華文化傳統,特別是提倡儒家學説中的積極因素,號召全民團結,遵守紀律,克己奉公、為國為民、尊老愛幼等。報刊雜誌文化娛樂也注意抵制西方文化的侵襲,經常開展文明禮貌活動,大街上到處可見宣傳文明禮貌的宣傳畫。這些都有助於維護良好的政風和社會風氣。新加坡非常重視對公務員的教育和培訓。新招聘的公務員首先領到的就是一大本厚厚的上崗手冊,還必須接受“入隊訓練”。在職人員也必須輪流進修。國家設有培訓中心和公務員學院,專司培訓和教育。公務員學院每年約有25萬人次來學習,短則幾天,長則幾個月,學習為政知識、現代管理、工作技能等。每年年底召開全國公共服務評獎大會,表彰先進。政府為公務員制定的共同價值觀有:精英領導;公平、公正;信譽;廉潔;效率、卓越服務;節儉;紀律;禮貌;法律;創新;關懷;實際;效用;伸縮性;“敢試”等。由於整個社會建立起了共同的主導性價值觀,一般市民也都相信政府官員不輕易貪污,從不主動送紅包;如遇貪吏勒索也不輕易讓步。這樣,兩方面相互影響,共同促進了政風的良性循環,防止貪污制度取得了較好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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