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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復員退伍軍人社保問題調研報告大綱

農村復員退伍軍人社保問題調研報告大綱

近年來,各地農村退伍軍人集體信訪、串聯上訪現象有所增多,影響了黨和政府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給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這批人主要是1954年10月31日以後入伍的在鄉老復退軍人,他們在部隊和地方的建設發展過程中作出過貢獻,但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他們與1954月10月31日前入伍和90年代後入伍的退伍軍人待遇上存在較大差距,無法享受養老保險等一些優待政策,加上生活在農村,經濟條件普遍不高,且年事已高,晚年生活無法保障,引發了各種羣體性事件。我們根據本市實際,通過走訪民政、信訪等部門,與部分復員退伍軍人交流,查閲資料等,梳理農村復員退伍軍人的基本情況,問題的根源,力求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同時做好宣傳、解釋和穩控工作,逐步解決農村復員退伍軍人的社會養老保險等後顧之憂,保障其晚年生活,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農村復員退伍軍人社保問題調研報告大綱

一、我市農村復員退伍軍人基本情況

截至XX年底,我市未通過政府安排就業的復員退伍軍人共有21027人,其中農村户籍的18027人,佔復員退伍軍人總數的86%。農村籍復員退伍軍人中,59週歲-60週歲段的有749人,60週歲以上的4971人,70週歲以上的1378人,75週歲以上的281人。未安排就業的復退軍人中,1990年前入伍的約有13372人(部隊津貼待遇較低)。這批人是上訪的主要對象。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策制定上存在不足,待遇差距大

1954年10月31日至1990年入伍的復退軍人與之前、之後入伍的復退軍人比較,待遇均相差比較大。主要體現在:

①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勞社部發[XX]28號)等文件精神,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復退軍人享受到了以下勞動保障政策:按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按自然增長機制,享受了生活補助(目前我市復退軍人生活補助約700-800元/月)和醫療補助待遇(門診補助按生活補助的10%包乾使用,已包含在700-800元/月內)。這批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出資。住院時,既享受新農合醫療報銷,又可享受民政優撫醫療補助和大病醫療救助。②民政部門政策規定,XX年以後退伍的農村户籍的復退人員軍齡滿兩週年的給予一次性3000元的補助(軍齡每增加一年,另加300元)。

而上訪的這批人入伍較早,條件艱苦,部隊津貼低,卻沒有享受到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與上述享受待遇的復退軍人相比,各項待遇差距很大,造成了逆反心理,情緒極不穩定。

2、根據現有政策,無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現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在法定退休年齡前參保,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5年(包括視作繳費年限)方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退役人員軍齡可以視作繳費年限,但不得無故“前補”養老保險年限”。但這批人員年齡結構已經偏大,部分人員年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無法進入社保,另外一部分人員雖可以進社保但要“後延”,綜合考慮不划算。因此,這批人員要求“前補”養老保險的願望也比較強烈。

3、省內部分縣市的處理辦法造成了相互攀比

目前,寧波慈溪、温州平陽等地已將所有軍隊退役人員都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並“前補”了養老保險年限(或一次性補繳15年)。但兩地均被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函要求予以糾正。這些處理辦法造成了全省其他縣市類似人員相互攀比,要求參考解決,引發了上訪等問題。

三、解決農村復員退伍軍人社會保障問題對策

解決農村復退軍人社會保障問題,主要是解決其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問題。可考慮從妥善解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或提高其基本生活補貼三個方面入手。

方案一:參照寧波慈溪、温州平陽等地的做法,允許(!)其一次性補足15年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一辦法的優點是可滿足大部分要求進入社保復退人員的要求,有效減少社會矛盾。但考慮這些復退軍人家庭經濟條件(經濟條件普遍不富裕)和年齡等實際情況(60週歲以上的有4971人,70週歲以上的有1378人),以XX年為例,一次性繳足15年需一次性支付7萬元左右,大部分復退軍人難以負擔。因此即使放開政策,預計也有相當部分人員不會參保,要求解決其生活保障的呼聲仍然存在。

方案二:參照XX年後復退人員生活補助辦法,一次性補發這批人員的生活補助費。復退軍人按每人軍齡兩年,每人發放生活補助3000元計算,財政共需支出約3000元×13000人=3900萬元。這一方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基本養老保障問題,且是一筆較大的開支,單靠縣市級財政無法負擔。

方案三:儘快出台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軍齡因素在享受待遇時予以體現。目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的意見》已經出台,《台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試行)的意見》也正在修訂中。省文件中對於探索建立以農民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助,有一定社會統籌性質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地區和縣級市在制定相關政策時,也應考慮復員退伍軍人的軍齡等實際情況,並在繳費和待遇享受環節予以體現。一是在制定政策時,將軍齡視做繳費年限。二是在制定年齡檔次、繳費和享受標準時,部分年齡檔次上,待遇享受高一些。例如普通羣眾繳費3萬元可享受500/元的待遇,同等情況下,有5年軍齡的復退軍人在繳費額度上予以打折,或在待遇上予以提高。

綜合上述三項方案,筆者認為,比較妥善且真正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復員退伍軍人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方案是方案三。即儘快出台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並充分考慮軍齡實際因素,在享受待遇時予以照顧,體現黨和政府對復退軍人等特殊羣體的關懷。相信隨着黨和各級政府對社會保障問題重視度的不斷提高,基本養老保障體系、政策的不斷健全與完善,農村復員退伍軍人的社會保障問題會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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