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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的調查報告

關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的調查報告

關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的調查報告

關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的調查報告

審判公開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重要的國際司法準則,也是我國憲法和三大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訴訟原則。為了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增強人民法院審判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最高法院將其作為司法改革的世紀主題之一。我院轉變觀念,大力推進各種審務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一、取得的主要成績

為“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以公開促公正”,我院高度重視審判公開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辦公辦案條件,落實審判公開制度,除了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情況外,對絕大多數案件的案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了公開審理。主要有:

(一)審前公開。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我院在立案廳配置了立案須知、操作流程等告示牌;特地安裝了電子屏傳播每日審判信息;在審判廳外設置專門公告欄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同時設立違法違紀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廣泛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

(二)審理過程公開。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包括證據的提出、調查與認定等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一律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採訪、報導。椐統計,自2003年以來,凡依法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開開庭率達到100%。

(三)審判結論公開,即公開宣判。將判決結論以公開的形式宣佈,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接受社會監督。定期宣判的案件,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當庭宣判的,在法定時間內及時送達判決書。

二、存在的問題

(一)公開的範圍還不夠大。實踐中,對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一般都是採取書面形式進行,即根據刑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這類案件事實上並沒有納入公開審理的範疇。

(二)公開的程度不夠,公開的方式有限。囿於我院客觀物質條件的限制,一些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難以公開審理,已經公開審理的,也由於法院條件的簡陋,影響了審理的社會公開面。目前我院對案件的公開方式,還主要限於在審判廳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由於物質條件等方面的原因,還沒有主動通過媒體、網絡向社會公開,公民對案件情況的查閲基本上只能通過借閲檔案來獲得。

(三)公開的實質意義還不夠明顯。公開審理要求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判活動,即對案件證據的採用、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是非責任的評判都應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法官只有通過法庭審理,才能形成對案件的認識,作出裁判。而我們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公開審理還存在着形式化的傾向。法官在開庭審理前過多界入訴訟,通過對證據的調查收集和對當事人的詢問,事實上已經開始了對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評斷意見也已經形成,使得先定後審存在可能。此外,由於目前的審委會制度和院、庭長審批制,造成審理與判決脱離。

(四)法律規定不盡完善。儘管我國訴訟法確認了審判公開原則,也規定了違反公開審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併發回重審。但對實踐中違反審判公開原則,對不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的情形,則缺乏進一步的規定。如有關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商業祕密等案件,屬於不應公開審理的,由於審判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其他原因,對這些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實際上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有些是精神的,有些是物質的,對於出現這樣的問題應該如何補救呢?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兩個《辦法》,也沒有相關違反審判公開原則承擔責任的規定。

三、建議

(一)進一步探索新形式,擴大公開審判的範圍。目前,我們對裁判文書的公開還主要限於旁聽的形式,不但旁聽羣眾有限,宣判時僅宣讀裁判文書也是不夠的。以後應藉助現代科技力量,將裁判文書通過媒體、網絡向社會公開,將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證據,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據以及裁判結果向社會公開,准許公民自由查閲和接受社會監督。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現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通例,一中院已經建立起專門的網站,通過網絡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這一舉措真正完整地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的精神內涵,值得我們學習。此外,應當擴大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減刑、假釋案件應儘可能地公開審理,公開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不少法院都已採用了這一做法,既增強了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和質量,對促進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靈活掌握案件公開的程度。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評議之外,涉及審判過程的其他環節,應根據個案情況靈活處理公開的 “度”。對於哪個環節應公開,哪個環節不應公開,或是公開的內容是什麼,儘管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在具體操作時,法官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前提下,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比如,在涉及個人的隱私時,或是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庭可以宣佈暫時禁止公眾旁聽,等這一環節審理完畢再恢復公開。同樣,在審理一些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要求公開某個環節或法庭認為某個環節公開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公開這個環節的審判。

(三)完善立法規定。上文談到了現行法律對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法律後果和責任追究缺乏完備的規定,因此,我們建議,立法部門應以出台“辦法”或其他的方式規定追究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具體責任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這樣,不僅進一步提高了審判公開原則在訴訟中的地位,而且對切實增強審判人員的辦案責任心,樹立程序正義的新理念,確保審判公開原則的全面貫徹執行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朱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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